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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论地租

地租,作为使用土地所支付的价格,自然是承租人在土地的实际状况下所能支付的最高价格。在调整租约条款时,地主力图使土地产出中留给承租人的份额,仅足以用来维持提供种子、支付劳动、购置和维持牲畜以及其他农具的资本支出,同时提供当地农业资本的普通利润。这一份额显然是承租人不会遭受损失从而能满意的最小份额,地主无意留给他更多。超过这份额的那部分产物,或者说那部分产物的价格,地主自然力图作为地租留给自己,故地租显然是承租人在土地的实际状况下所能支付的最高额度。诚然,有时候地主由于慷慨,更经常的情况是出于无知,接受比这略小的份额;有时,虽然较为少见,又由于承租人的无知,使他承担更多的支付,或者说,相对于当地农业资本的普通利润而言,保留更少的份额。但是这部分仍然可以被看作自然地租,或者说,自然就是使大部分土地出租而能获得的租金。

或许可以设想,地租更经常地被认为是地主为改良土地所支付资本的合理利润或利息。无疑在某些场合,情况可能在某种程度上确实如此;但也只不过是在某种程度上如此而已。地主对未经改良的土地也要求地租,而改良支出的利润或利息一般可以看作是这种原始地租的附加额。这种改良并不总是由地主出资,而有时是由承租人出资的。可是,当续订租约时,地主通常要求同时增加地租,仿佛改良完全是由他自己出资完成的。

因此,地租作为使用土地所支付的价格,自然是一种垄断价格。它完全不与地主为改良土地可能支付的成本成比例,或者说,与地主所能够收取的成比例;而是与农民所能支付的成比例。

通常能被送进市场的那部分土地产物,其普通价格须足以补偿将其送进市场所需使用的资本,并提供普通利润。如果普通价格超过此数,其剩余部分自然就是地租。如果不足此数,商品虽仍可送入市场,却不能为地主提供地租。价格的高低依赖于需求的大小。

对某些土地产物的需求,总能使该产物卖得较高的价格,超过足以将它送入市场所需的价格;其他某些土地产物的需求,则或者可能或者不能使其卖得这样的高价。前者总是能为地主提供地租。后者则依据不同的情况,有时可能而有时不能提供地租。

因此,可以看到,地租构成商品价格一部分的方式,是同工资和利润不同的。工资和利润的高低,是价格高低的原因;地租的高低,则是价格高低的结果。正是由于将特定商品送往市场所必须支付的工资和利润有高有低,所以它的价格有高有低。但正是由于价格有高有低,比足以支付生产这些商品的工资和利润的数目高出许多、低出许多或不高不低,才使得支付的地租或高或低,或根本没有。

本章分为三部分,特别考虑以下三点:第一,总能提供一些地租的那些土地产品;第二,有时能提供有时不能提供地租的那些土地产品;第三,这两种不同的自然产物在相互比较以及与制造商品相比较时,在不同的改良阶段,自然而然产生的相对价值的变动。

本章结论

我将以下面的观点来结束这一章,即社会境况的每一种改良,都会直接或间接提高土地的真实地租,增加地主的真实财富,即增加其对于他人劳动或劳动产品的购买力。

改良和耕种的扩大趋向于直接提高真实地租。劳动产品中地主的份额必然会随着劳动产品的增加而增加。

土地初级产物中的有些部分的真实价格的上升,最初是扩大改良和耕种的结果,而后又成为改良和耕种进一步扩大的原因。例如,牲畜价格的上升也会直接地并以更大的比例来提高土地地租。地主所占份额的真实价值,即他对他人劳动的真实支配力,不仅会随着土地产物真实价值而提高,而且他在全部劳动产品中所占份额的比例也会随之提高。这种产品在其真实价格上升以后,并不需要有比以前更多的劳动去获得它。因此,它的较小一部分就足以偿付雇佣劳动的资本及其普通利润,所以它的较大一部分就必然归地主所有。

所有劳动生产力中的改良都会直接降低制造品的真实价格,并会间接提高土地的真实地租。地主用超过自己消费的那一部分初始产品,或者可以说,那一部分初始产品的价格去交换制造品。凡是降低制造品真实价格的事物,都会提高初始产物的真实价格。等量的初始产物相当于更大数量的制造品,地主因而能购买更多的他所需要的便利品、装饰品或奢侈品。

穿过农场的铁路

社会真实财富的增加,社会中雇用有用劳动数量的增加,都会间接地倾向于提高土地的真实地租。这种劳动量有一部分自然会流向土地。会有更多的人和牲畜被用来耕种土地,产品就会随着用来生产它的资本的增加而增加,而地租则随着产品的增加而增加。

而相反的情形,即对耕种和改良的忽视,土地初级产品某一部分真实价格的下降,由于制造技艺和产业的衰退而使得制造品真实价格的上升,社会真实财富的衰减,从另一个方面来说,都会降低土地的真实地租,减少地主的真实财富,减少他对他人劳动或劳动产品的购买力。

如前所述,每个国家的土地和劳动的全部年产品,或者可以说,全部年产品的价格,自然分为三个部分:土地的地租、劳动工资和资本利润;它们构成了三个不同阶层人民的收入:靠地租生活的人、靠工资生活的人和靠利润生活的人。这是组成每一文明社会的三大基本阶级,一切其他阶级的收入最终都来自这三大阶级的收入。

从刚才所说的可以看出,这三大阶层中的第一个阶级的利益是与社会总利益密切相关和不可分割的。凡是促进或妨碍前者,必然会促进或妨碍后者。当公众在商议有关商业或治安的规章时,土地所有者从促进本阶级利益出发,绝不可能起误导作用,如果他们对自身利益还有起码的认识的话。的确,他们往往也会缺乏这种起码的认识。他们是三个阶级中唯一的这样一个阶级:他们的收入既没有耗费自己的劳动,也用不着自己去操心,就像是自行来到手中一样,并不依靠他们自己的任何规划或设计。他们处境的安逸和无虞所自然造成的懒惰,不仅使他们无知,而且使他们缺乏运用心智的能力,而这种能力是为了预见和理解任何公共规则的后果所必不可少的。

第二个阶层即靠工资生活的人的利益,和第一个阶层一样,也是和社会的利益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如前所述,当劳动的需求持续上升,或者当雇佣劳动的数量逐年显著增长的时候,劳动者的工资就会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当这种社会真实财富处于停滞状态时,劳动者的工资很快就会降到仅能够使他赡养家庭,或繁衍后嗣的地步。当社会处于衰退状态时,劳动者工资甚至会降低到这个水平之下。土地所有者阶级通过社会繁荣所获得的利益或许要比劳动者多,但是没有一个阶级在社会衰退中会遭受到劳动者那样的苦难。尽管劳动者的利益是与社会利益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但他却既没有能力理解这种利益,也没有能力理解它与自身利益的联系。他的处境使得他没有时间去接受必要的信息,即使他具有了充分的信息,他的教育和习惯通常也使他不能恰当地做出判断。因此,在公共讨论中,他的声音很少被人听到或较少受人重视,除非在某些特殊的场合,他的大声疾呼受到他的雇主们的鼓动、怂恿和支持,不是为了达到他的目的,而是为了达到雇主们自己的目的。

劳动者的雇主即靠利润为生的人,构成第三个阶级。推动每个社会大部分有用劳动的,正是为了利润而运用的资本。资本使用者的规划和设计,支配和指导着一切最重要的劳动运作,所有这一切规划和设计的提出,都是以利润为目标。但是,利润率与地租和工资不同,并不随着社会的繁荣而上升,也不随着社会的衰退而下降。相反,它在富裕的国家自然地低,而在贫穷的国家自然地高,并且总是在没落最迅速的国家最高。因此,这第三个阶级的利益和社会总体利益的关系,就与其他两个阶级不同。在这个阶级中,商人和制造业主通常是运用最大资本的两类人,并由于他们的财富而使得他们最为公众看重。他们终日从事着规划和设计,所以常常比大多数乡绅具有更为敏锐的理解力。然而,他们通常所考虑的都是他们自己具体生意的利益而不是社会的利益,所以他们的判断即使是出于最大的公正(这种判断也并不是每个场合都是如此),也是更多地取决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而不是取决于对社会利益的考虑。他们比乡绅的高明之处,不在于他们对公共利益的认识,而在于他们对自身利益比乡绅对自身利益有着更好的认识。正是这种对自身利益的更为高明的认识,使得他们常常利用乡绅的慷慨,使之简单而诚挚地相信他们的利益而不是乡绅的利益才是公共利益,从而使乡绅放弃自己的利益和公共利益。然而,在贸易和制造业的任何部门,商人的利益总是在某些方面和公共利益不同,甚至是相抵触的。商人的利益总是要扩大市场,缩小竞争的范围。扩大市场常常是与公共利益颇为一致的,但是缩小竞争范围必定总是会与公共利益相抵触,并且只会使得商人将自己的利润提高到自然的水平之上,从而为了他们自身的利益向其余的同胞课征一种荒谬的税收。在听取来自这一阶级的有关任何新的商业法律和规定的建议时,应当总是保持极大的警惕,不经过长期和仔细的审查绝不应当采纳,不仅要极其谨慎,而且要抱有最大的怀疑来对待。这些建议是来自这样一个阶层的人,他们的利益从来不和公共利益完全一致,他们会为了获得利益而欺骗甚至压迫公众,在许多场合下,他们也因此确实欺骗和压迫了公众。 9E7x1WH6km8ImcHQUksFf+7dk2OTdPUo5/bctDoLyroynixjadUPsJ6zFWieSV0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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