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资本积累和土地占有之前的早期未开化的社会状态下,获得各种物品所需要的劳动数量之间的比例,似乎是能为任何各种物品互相交换准则所支持的唯一条件。例如,在以狩猎为生的国度中,捕猎一只海狸的劳动量通常为捕猎一只鹿的劳动量的两倍,那么,一只海狸自然应当交换两只鹿,或者说值两只鹿。通常是两天或两小时劳动的产物,应值通常是一天或一小时劳动产物的两倍,这是很自然的。
如果一种劳动比另一种更为艰苦,我们自然会对这种比较艰苦的情况加以考虑;一小时的更为艰苦的劳动的产品,常常交换另一种比较不那么艰苦的两小时劳动的产品。
水车磨坊中的工人在搬运谷物
此外,如果一种劳动需要有不寻常程度的熟练和智巧,出于对这种才能的尊重,人们会自然地给予这种产品超出其所费劳动时间的价值。这种才能不经过长期的实践是无法得到的,而它们产品的较高价值通常只不过是对于获取这种技能所耗费时间和精力的合理补偿。在社会的高级状态下,对于需要特殊艰苦和特殊技能的工作的补偿通常体现在劳动工资上,而类似的补偿在社会最初期和最粗野的阶段想必也发生过。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的全部所得都归于劳动者;获得或生产这一物品一般所需要的劳动量是一种物品通常应可购买、支配或交换的劳动量的唯一依据。
一旦资本在个别人手中积聚起来,他们其中的一些人就会自然用之来雇用勤勉的人民劳作,并为他们提供原材料和生活资料,目的是通过劳动产品的售卖以及从他们的劳动对原材料价值的增加中获得利润。在将制成品交换成货币、劳动和其他货物时,除了足以支付原材料、工人的工资的部分外,还必须留有一部分给经营这项事业的企业家,作为他将资本投入这项风险活动的利润。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工人们附加在原材料上的价值分成了两个部分:一部分用来支付工人的工资,另一部分支付雇主的利润,作为他垫付原料和工资的全部资本的报偿。如果从售卖工人的产品所得到的预期收益不能多于他所垫付的资本,他就不会对雇用工人感兴趣;除非利润与所投入的资本成某种比例,否则他就不会进行大投资而只进行小投资。也许有人会认为,资本所带来的利润只不过是换了一种说法的某种特殊劳动——监督和指挥的报酬。但利润和报酬是完全不同的,受不同原则的支配,利润与监督指挥这种劳动的数量、强度和智巧程度根本不成比例。利润只与所运用的资本量有关,其大小与资本量的多少成比例。例如,我们假设在某处,通常的制造业年利润率为10%,有两个工厂,每个厂子里都雇有20个工人,工人的工资是每年15镑,加起来每个厂子要付300镑的工人工资。我们再假设一个厂子只使用粗糙的原料,每年只值700镑,而另一个厂使用精细的原料,为每年7000镑。在这种情况下,其中一家工厂每年所用的资本仅是1000镑,而另一家厂子所用的资本是每年7300镑。在年利润率为10%的情况下,其中一家厂子的经营者期望每年得到的利润是100镑,另一家厂主期望得到的利润是每年730镑。尽管他们的利润如此不同,但他们在监督和指挥上所花的劳动如果不能说是完全相同,也可以说是几乎一致的。在许多大工厂里,几乎全部这种劳动都被委任给一个重要的职员。他的工资适当地体现了这种监督与指挥的劳动的价值。虽然在决定这类职员的工资时,通常不仅仅要考虑他付出的劳动与技能,还要考虑托付给他的责任,但这与他所监管的资本是不成比例的;同时,资本的所有者尽管几乎摆脱了所有劳动,但仍然希望他的利润与他的资本保持正常的比例。因此,在商品的价格中,资本利润和劳动工资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组成部分,受完全不同的原则支配。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的全部产品不全归属于劳动者。大部分情况下,劳动者必须与雇佣自己的资本所有者分享劳动产品。通常取得或生产任何一种商品需要的劳动量也不是这种商品通常应该购买、支配和交换的劳动量的唯一依据。显然,必须有一个额外的数量,作为垫付劳动工资和提供原材料的资本的利润。
任何国家中的土地一旦变成了私有财产,地主就像其他所有人一样,喜欢不劳而获,即使对土地的天然产物也要求地租。在土地公有的时代,森林中的木材、田地上的草以及大地上的各种自然果实,只需要劳动者耗费采摘它们的辛苦即可,而现在对他来说也必须付出施加在它们身上的额外代价。他必须花费代价取得采集东西的许可,并且将他劳动所采集或生产的一部分分给地主。这部分产物或这部分产物的价格构成了地租,从而成为大多数商品价格中的第三个组成部分。
必须注意到,价格的所有不同组成部分的真实价值,是用它们各自所能购买或支配的劳动数量来衡量的。劳动不仅衡量价格中分解成为劳动〔工资〕的那一部分的价值,而且也衡量其分解成为地租和利润的那两部分的价值。
圈地运动盛行的英国大亚茅斯地区
在每一个社会中,任何一种商品的价格最后均会被分解为这三部分的某一部分或全部;而在每一个进步社会中,这三部分均会或多或少地进入绝大部分商品的价格,成为其组成部分。
例如,在谷物价格中,一部分用来支付地主的地租,另一部分用来支付生产中所使用的劳动者的工资或维持牲畜的费用,第三部分用来支付农场主的利润。这三部分似乎直接而最终地构成了谷物的全部价格。或许有人认为,价格的组成部分中还必须有第四个部分,用来抵偿农场主的资本折旧,即补偿牲畜和其他耕种用具的损耗。但是必须看到,任何耕种用具的价格,例如耕马,也同样由这三部分构成:用来饲养它的土地的地租,饲养和照料它的劳力的工资,以及垫支这一土地的地租和这种劳动的工资的农场主的利润。因此,虽然在谷物的价格中必须有一部分用以支付耕马的维持费和价格,但整个谷物的价格仍然同样地直接或最终分解为地租、劳动和利润这三部分。
对于面粉或其他粗粉的价格,我们必须将谷物的价格、磨坊主的利润以及他的雇员的工资加在一起;对于面包的价格,必须将面包师的利润和他的雇员的工资加上去;而对于两者的价格,还必须把将谷物从农场主的房屋运往磨坊主的房屋、从磨坊主的房屋运往面包师的房屋的劳动,以及垫支这种劳动工资的人的利润加上去。
亚麻的价格也像谷物的价格一样分为三部分。在麻布的价格中,我们必须把亚麻的价格,刷洗工、纺工、织工、漂白工等工人的工资,以及他们各自的雇主的利润加在一起。
用蒸汽机替代了水力驱动织布机的棉纺厂
任何商品的制造越接近于完成,其价格中工资和利润的部分和地租相比,占比越大。随着制造的进行,不仅需要偿付的利润项目数增加,并且后一阶段需要比前一阶段得到更多利润,因为后者比前者需要更多的资本。例如,雇用织工的资本,必须大于雇用纺工的资本。因为,雇用织工的资本,除了要付还雇用纺工的资本及其利润,还要支付织工的工资。利润总是与资本保持着一定的比例。
然而,在最进步的社会中,总是有少数商品,它们的价格只分成两部分,即劳动的工资和资本的利润;还有些为数更少的商品,其价格的组成部分只有劳动工资一项。例如,在海鱼的价格中,一部分支付渔夫的劳动,另一部分支付捕鱼时运用的资本的利润。地租极少算作其价格的一部分,虽然有时也有例外,我将在下文中说明。内河渔业的情况与海上捕鱼完全不同,至少就欧洲大部分地区来说是如此。鲑鱼业要支付租金,尽管这种租金被称为地租并不恰当,但却和工资与利润一起,构成鲑鱼价格的一部分。在苏格兰的某些地方,穷人在海岸以收集斑斓小石,即以通常所称的苏格兰卵石为业。石雕匠付给他们的价格只是他们劳动的工资,既不包含地租,也不包含利润。
总之,任何商品的整个价格,最后必由这三部分中的某一部分或全部构成;在支付土地的地租以及培植、制造和运往市场的全部劳动的价格以后,剩下的必须是某个人的利润。
由于每一个具体商品的价格分开来看可以分解成上述三部分中的某一部分或全部,因此,构成一国每年全部劳动产物的所有商品的价格合起来看也必然分成同样的三部分,以劳动的工资、资本的利润和土地的地租分摊到该国的不同居民头上。社会每年由劳动采集或生产的全部东西,或者说这些东西的全部价格,最初就这样在该社会成员中的某些人之间进行了分配。工资、利润和地租是所有收入和交换价值的最初来源。所有其他收入最终都源自这三者中的某一种。
任何一个从自己资源中获得收入的人,其收入必然来自于他的劳动、资本或土地。来自劳动的收入称为工资。来自运用资本、雇用工人的收入称为利润。拥有资本自己却不使用,而是借给别人以获得收入,这种收入称为货币的利息或使用费。利息是借款人支付给贷款人的补偿,因为贷款人本来有机会从这笔货币中获得利润。由借款获得的利润,一部分自然属于借款人,因为他承担了投资的风险和运营资本的麻烦,另一部分属于贷款人,因为他使得借款人有了获得利润的机会。货币利息总是一种派生收入,除非借款人是个举新债还旧债的败家子,否则偿还利息的款项如果不是从使用货币所获得的利润中支付,就是从其他收入来源支付。完全从土地中获得的收入称为地租,属于地主。农场主的收入部分来自他的劳动,部分来自他的资本。土地对他来说只是一个借以赚取劳动工资和获得资本利润的工具。所有的赋税,从及所有源于赋税的收入,如所有的薪金、养老金和各种年金,都是最终从这三种初始的收入来源中得来,并从劳动工资、资本利润和土地地租中直接或间接支付的。
这三种不同的收入,当它们属于不同的人时,是容易辨认的;但当它们属于同一个人时,有时互相混淆,至少按普通说法来说是如此。
耕种自己一部分土地的乡绅,在支付耕作费用以后,理应得到作为地主的地租和作为农场主的利润。但他习惯于把自己的全部所得称为利润,这样就把地租和利润混淆了,至少按普通说法来说是如此。我们在北美和西印度群岛上的大多数种植园主就是这种状况。他们中的大多数耕种自己的土地,因而我们很少听到人们说种植园的地租,而是常常听到说种植园的利润。
普通的农场主很少雇用监工去指导农场的一般作业。他们常常用自己的双手做大量的工作,如犁田、耙地等等。因此,谷物在支付地租以后,剩下的不仅应当用来偿付在耕作中使用的资本以及资本的普通利润,还应当用来支付他们作为工人和监工二者的工资。可是,在支付地租和维持资本以后,剩下的被统称为利润。然而工资显然是它的一部分。农场主省下了这笔工资,就必须得到它。因此,这样的情形下人们又把工资和利润混为一谈了。
雅典的手工业者
一个独立工作的制造业者,假如拥有足够的资本购买原材料并维持自己的生活直到货物上市,那么他应该获得在老板手下工作的工人的工资以及老板通过出售工人的产品所得的利润。但他的全部收益也统称为利润,这样,工资和利润也混淆了。
一个自己动手培植经营花园的花园主,集三种不同的角色于一身,即地主、农场主和工人。所以,他的产品应当首先支付他作为地主的地租,其次支付他作为农场主的利润,然后支付他作为工人的工资。然而,通常他的整个收入都被看作他的劳动报酬。这样,就把地租和利润与工资混淆了。
在一个文明国家中,极少有商品的交换价值只是由劳动产生的,大部分商品的交换价值主要是由地租和利润构成,因此该国每年的劳动产物所能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总是远远超过这些年产物在栽种、制造和运输所使用的劳动量。假设社会每年能够运用它每年所能购买的全部劳动量,那么由于劳动量每年增加很大,下一年产品的价值就会比前一年的产品价值大得多。但是,没有哪一个国家是把全部年产物用来维持勤劳的人民的。到处都有四体不勤的人要消费年产物的一大部分;根据年产物在这两个不同阶级的人群中分配的比例,一国年产物的普通或平均价值随之逐年增加,或逐年减少,或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