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是富是贫,依他所能享受的生活必需品、便利品和娱乐品的程度而定。但在劳动分工完全确立以后,一个人自己的劳动只能供应他全部所需的一小部分,其他绝大部分必须从他人的劳动中获得,因而他是富是贫必须依他所能支配或者购买得起的他人的劳动的数量而定。因此,任何商品的价值,对于占有它但不愿自己使用或消费而是用来交换其他产品的人来说,等于该商品能使他购买或支配的劳动的数量。因此,劳动是衡量一切商品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
阿拉伯商人正在就黑人奴隶的价格讨价还价
每一件东西的真实价格,即每一件东西使想要得到它的人实际上付出的代价,是获得它时所付出的辛苦和麻烦。每一件东西,对于已经获得它并想要处理它或是用它来交换别的东西的人来说,它的实际所值是能为自己省去的并能转嫁到他人身上的辛苦和麻烦。用货币或用货物购买的东西,就像我们用自己的辛苦取得的一样,都是用劳动购来的。这些钱或货物的确为我们省去了自己的辛苦。它们包含了一定数量的劳动价值,因此我们用来交换在当时包含了同等数量劳动的价值的东西。劳动是为一切东西支付的最初的价格,是初始购买货币。世界上的一切财富,起初不是由金银购买的,而是劳动。财富的价值,对于占有它并想要用它来交换某种新产品的人来说,正好等于它使他们购买或支配的劳动的数量。
正如霍布斯先生所说,财富就是权力。但是获得或继承了一笔巨大财产的人,不一定就能在民政上或军政上获得或继承任何的政治权力。他的财产或许能提供他获得两者的手段,但是仅仅拥有财富并不一定能使其获得这两种政治权力。拥有财富立即地、直接地给他带来的权力是购买力,即一种对市场上所有劳动或所有劳动产品的支配力。他的财产的多寡与这种力量的大小成精确的比例;或者说,与他所能购得的他人劳动的数量,或是他人劳动产品的数量成精确的比例。每一件东西的交换价值,一定总是正好等于它给其所有者所带来的这种力量的大小。
公元前6世纪,商品过秤
虽然劳动是所有商品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但商品的价值通常并不是按劳动去衡量的。确定两种不同的劳动量的比例往往是很困难的。单是在两种不同的工作上所花费的时间,并不总是能确定这种比例,也必须考虑到工作时不同的艰苦程度以及所运用到的不同的技巧程度。一个小时的艰苦工作比一个小时的简单工作可能包含更多的劳动;或者说,要花十年劳动才能学会的某个行业,其一小时的操作,可能比一个普通的平常的职业里一个月的勤劳包含更多的劳动。但是,对于艰苦或智巧,不可能找到任何精确的衡量方法。诚然,在不同种类的劳动的不同产品互相交换时,通常也考虑对艰苦和技巧做出一些补偿。可是,这不是用任何精确的尺度来调节的,而是通过市场上的讨价还价,根据足以使日常生活得以进行的大致而非精确的平衡。
此外,每一种商品更频繁的是同其他商品而不是同劳动相交换,从而更多地与其他商品而不是劳动相比较。因此,人们更加自然地用某种其他商品的数量而不是用它所购得的劳动的数量去衡量它的交换价值。大多数人对于用一定数量的具体商品所表示的东西比用一定数量的劳动所表示的东西更加理解。前者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而后者则是一种抽象的观念,虽然它能够被人们充分理解,但却不是那么的自然和明显。
但当人们不再以物易物,货币成为商业的普遍工具时,所有的特定商品更频繁的是同货币而不是同任何其他的商品相交换。屠夫很少把自己的牛肉或羊肉带到面包师或酿酒师那里以交换面包或啤酒;而是把肉带到市场上,用它交换货币,然后用货币交换面包和啤酒。因此得来的货币的数量,也决定着他后来所能购买的面包和啤酒的数量。对他来说,更自然、更明显的是,要用货币的数量,即他要用肉直接换来的商品的数量去衡量他的肉的价值,而不是用面包和啤酒的数量,即他只有通过其他商品的介入才能交换到的商品的数量去衡量;进一步说,他拥有的肉每磅值3便士或4便士,而不是值3磅或4磅面包,或是3夸脱或4夸脱淡啤酒。因此,每一件商品的交换价值,更多的是用货币的数量去衡量,而不是用它所交换的劳动的数量或任何其他商品的数量去衡量。
然而,如同每一种其他的商品一样,金银的价值是变动的,有时便宜些,有时贵些,有时比较容易购到,有时比较难以购到。任何特定数量的金银所能购到或支配的劳动的数量,或所交换到的其他商品的数量,总是依赖于这种交换进行时已知的矿藏的丰饶或贫瘠程度。16世纪在美洲发现了丰富的矿藏,使欧洲的金银价值比原值下降了1/3左右。由于把这些金属从矿区送到市场所花费的劳动较少,所以当它们被送到那里时,所能购买或支配的劳动也较少;虽然金属价值上的这次变革或许是最大的,但根据历史的记载绝不是唯一的一次。但是作为数量的尺度,像一步之长、伸开两臂之宽或一手所握之重这种本身数量不断变化的自然尺度,绝不能作为衡量其他东西的数量的精确尺度;因此本身价值不断变化的商品,绝不能成为其他商品价值的精确尺度。对于劳动者而言,等量的劳动可以说在所有的时间和地点都具有同等的价值。按照劳动者平常的健康、体力和精神状态,按照其平常的技能和熟练程度,必然总是牺牲相同程度的安逸、自由和快乐。无论他得到多少商品作为回报,他所支付的价格必然总是相同的。诚然,这种劳动所购到的货物的数量时多时少;然而,变动的是这些货物的价值,而不是用来购买它们的劳动的价值。在所有的时候和地方,凡是难以找到,或是要花费许多劳动才能得到的东西,价格就昂贵;凡是容易找到,或只花费很少劳动就能得到的东西,价格就低廉。因此,只有本身价值绝对不变的劳动,才是最终的真实的标准,这个标准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方来衡量和比较一切商品的价值。劳动是商品的真实价格,货币只是商品的名义价格。
虽然等量的劳动对于劳动者来说总是具有等量的价值,但对于雇用他的人来说,却似乎有时价值大些,有时价值又小些。他有时用较大量、有时用较小量的货物去购买这同等数量的劳动,对他来说,劳动的价格也同所有其他货物的价格一样,是变化的。在他看来,劳动的价格时而昂贵时而低廉。但实际上,就是货物的价格时高时低。
因此,按照这种一般看法,劳动也像商品一样,可以说是有真实价格和名义价格的。劳动的真实价格是由为获得劳动所需的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的数量构成的;名义价格在于货币的数量。劳动者是富还是穷,所得报酬是高还是低,与他的劳动的真实价格成比例,而不是与其名义价格成比例。
商品与劳动的真实价格和名义价格的区分,不仅仅是理论上的问题,而且有时在实践上具有重大的用处。相同的真实价格总是具有相同的价值;但是由于金银价值的变化,相同的名义价格有时具有非常不同的价值。因此,当一宗地产要以收取永久地租的方式出售时,如果要想使地租总是具有相同价值,对那个收取永久地租的家庭的利益来说,重要的是不应将地租规定为特定数额的货币。货币的价值可能受到两种不同的变动的影响:第一,同一面额铸币中在不同时候所包含的金银数量不同;第二,同等数量的金银,在不同时候具有不同的价值。
君主和国家常常设想,通过减少自己的铸币所包含的纯金属的数量可以得到暂时的利益;但是很少设想,增加这种数量会有好处。因此,我相信在所有的国家,铸币包含的金属的数量几乎是不断地减少,而从来没有增加。因此,这种变动几乎总是在降低货币地租的价值。
美洲矿藏的发现降低了欧洲金银的价值。虽然我不认为这有任何可靠的根据,但人们普遍认为这种降低仍在逐渐进行,并且可能会持续一段很长的时间。因此,根据这种假设,这种变化只会减少而不会增加货币地租的价值,尽管没有规定货币地租要用一定数量的某种面额的货币(例如,多少英镑)来支付,而是规定用多少盎司的纯银,或一定标准的白银来支付。
用谷物地租,即使在铸币的面额没有变化的地方,也比用货币地租更能保持地租的价值。伊丽莎白第十八年有法律规定,所有学院出租土地的租金,有三分之一必须用谷物支付,或用实物,或按最近的公共市场的时价折成货币。从这种谷物地租折合而来的货币,最初虽只占全部地租的三分之一,但现在按照布莱克斯通博士的计算,普遍已接近另三分之二地租的两倍。按照这种算法,各学院旧时的货币地租必然几乎降至原值的四分之一,或者说,不超过其原来所值谷物的四分之一。但是自从菲利普和玛丽当政的时候起,英格兰铸币的面额变动很少或根本没有变动,同一数目的镑、便士和先令包含了非常相近数量的纯银。因此,各大学货币地租价值的减少,完全是由于白银价值的下降。
当白银价值下降的同时,同一面额的铸币包含的白银数量也减少,货币地租的损失常常更大。苏格兰的铸币面额比英格兰的经历了更大的变动,法国的铸币面额又比苏格兰的经历了更大的变动,因此,两国有些很早时期订的地租,当初虽然具有很大价值,但现在则因此而几乎一文不值。
土著为哥伦布献上黄金珠宝
在相隔较远的时期里,同等数量的劳动更可能用同等数量的谷物(即劳动者的生活资料)而不是用同等数量的金银或任何其他商品去购得。因此,等量的谷物,在相隔很远的时期里,具有差不多相同的真实价值,或者说能使其持有者购得或支配差不多等量的他人劳动。我是说,等量谷物比等量的几乎任何其他商品能购得或支配更近似等量的劳动;因为,即使是同等数量的谷物也不会购得绝对相等数量的劳动。劳动者的生活资料或劳动的真实价格,正如我在下面将要说明,在不同的时期是非常不同的;在一个走向富裕的社会要多于在一个停滞不前的社会;在一个停滞不前的社会又多于在一个趋向没落的社会。然而,每一种其他的商品所能购到的劳动的数量,与它在当时所能购到的生活资料的数量成比例。因此,用谷物地租,只受到一定数量的谷物所能购得劳动数量变动的影响。但是用任何其他商品规定的地租,不仅要受一定数量的谷物所能购得的劳动数量变动的影响,而且要受一定数量该种商品所能购得谷物数量变动的影响。
但是应当注意到,从一个世纪到一个世纪来说,谷物地租真实价值的变动,比货币地租真实价值的变动要小得多,但是从一年到一年来说却要大得多。正如我在后面将要说明,劳动的货币价格不是逐年随着谷物的货币价格而波动,它似乎不总是与谷物暂时的或偶然的价格相适应,而是与谷物平均的或通常的价格相适应。我在后面也将说明,谷物的平均的或通常的价格,又是受白银价格以及矿山提供白银数量多少的支配,还受到运送白银到市场所必须雇用的劳动量必须消费的谷物的数量支配。但是白银的价值,虽然有时从一个世纪到一个世纪变动很大,从一年到一年却变动不大,在半个世纪甚至一个世纪中,常常保持不变,或者几乎不变。因此,谷物的平均或通常的货币价格,在这样长的一个时期内也可能保持不变或几乎不变;与之相同,只要社会在其他方面保持相同的或大体相同的状况,劳动的货币价格也是一样。与此同时,谷物的暂时或偶然的价格却常常出现这一年比上一年高出一倍或者波动很大的状况,例如,从每夸特25先令涨到50先令。但当谷价涨至50先令时,谷物地租的真实价值和名义价值都要比从前高出一倍,或者说能够支配比以前大一倍的劳动量或其他货物量,但在这所有的波动中,劳动的货币价格和大多数其他商品的货币价格,均保持不变。
因此,显然劳动才是价值唯一普遍的、唯一精确的尺度,或者说,是能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地方比较不同商品的价值的唯一标准。大家都承认,从一个世纪到一个世纪的时间里,我们不能用购买商品的白银数量来衡量不同商品的真实价值。在一年到一年的时间里,我们也不能用谷物的数量来衡量这种价值。然而我们可以用劳动的数量十分准确地衡量不同商品从一个世纪到一个世纪和从一年到一年的真实价值。就从一个世纪到一个世纪来说,谷物是比白银更好的衡量尺度,因为在此期间等量的谷物比等量的白银更能支配等量的劳动。与之相反,就从一年到一年来说,白银是比谷物更好的衡量尺度,因为在此期间等量的白银更能支配等量的劳动。
真实价格与名义价格的区分,虽然对订立永久地租或缔结长期租约是有用的,但是对于日常生活中较为平常普遍的买卖却毫无用处。
在同一时间和地点,所有商品的真实价格和名义价格都成精确的比例。例如,在伦敦市场上,你出售任何商品得到多少货币,它就能使你在当时当地购买或支配多少劳动。因此,在同一时间和地点,货币是所有商品的真实交换价值的准确尺度。然而,只有在同一时间和地点才是如此。
尽管在相隔很远的地方,商品的真实价格和名义价格之间不存在一定的比例,往来两地之间贩卖货物的商人却只考虑它们的货币价格,即购入商品所用白银和卖出它们可能得到的白银之间的差额。在中国广州,用半盎司白银所能支配的劳动量和生活必需品与便利品的数量可能比在伦敦用一盎司白银支配的还要更多。因此,在广州售价半盎司的一种商品,对在广州拥有这种商品的人来说,比起在伦敦售价一盎司的商品对在伦敦拥有这种商品的人来说,可能在实际上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可是,如果一个伦敦商人能用半盎司白银在广州购入一种商品,随后在伦敦以一盎司售出,他通过这笔买卖就获利百分之百,仿佛一盎司白银的价值,在广州和在伦敦完全一样。至于广州的半盎司白银比伦敦的一盎司白银能使他支配更多的劳动和更大数量的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对他来说无关紧要。他只关心,在伦敦一盎司白银总是比半盎司白银能支配两倍的劳动和生活必需品与便利品。
因此,由于一切买卖行为的适当与否都取决于商品的名义价格或货币价格,日常生活中几乎所有交易也受其调节,所以它比真实价值受到更大的注意就不足为奇了。
但是,在这本书中,有时这样做是有益的:即比较某一种商品在不同时间和地点的不同的真实价值,也就是说,这种商品在不同的情境下赋予其所有者不同程度的支配他人劳动的不同程度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所要比较的,不是出售某一种商品通常可能获得的白银量的多少,而是不同量的白银所能换得的劳动量的多少。然而,由于年代和地点的变化,劳动的时价很难准确地知道。而谷物的时价,虽然很少有地方做过定期的记录,人们一般却知道得比较清楚,并常常被历史学家和其他作家注意到。因此,一般说来,我们必须满足于使用谷物的时价,这不是因为它总是同劳动的时价保持完全相同的比例,而是因为它最接近我们所能得到的这一比例。我在后面将做几种这种比较。
随着产业的发展,商业国家发现了将几种金属铸成货币更为方便:较大的支付使用金币,价值一般的交易用银币,较小的交易使用铜币或其他粗金属。然而,他们总是认为其中一种金属比其他两种金属更便于作为价值尺度;而他们选中的那一种似乎都是首先用作商业媒介的金属。一旦开始使用这种金属作为本位(在没有其他货币时,他们必须如此),他们一般就继续使用,即使原本的必要性已经消失。
我认为,在所有国家里,最初只有被特别看作价值标准或尺度的那种金属铸成的货币才是用于支付的法定货币。在英格兰,黄金在铸成货币以后的长时期内,仍不被认为是法定货币。金币与银币之间的比价,没有任何公共法律或公告的规定,而是由市场决定的。如果债务人提出用金币还债,债权人可以完全拒绝,也可以按他和债务人双方同意的金价来接受。如今,除了作为小额银币的找头之外,铜已不再是法定货币。在这种情况下,本位金属与非本位金属的区分就不只是名义上的了。
随着时间的消逝,由于人们逐渐习惯于使用不同金属的铸币,因而更了解它们之间的价值比例,我相信大多数国家会发现用公共法律规定来确定这个比例是很方便的,例如,一定重量和纯度的1个几尼应换21先令,是支付同额债务的法定货币。在此种情况下,当这种法定比例继续有效时,本位金属与非本位金属的区分就只是名义上的了。
佛罗伦萨的铸币佛罗林
可是,由于这种法定比例的变动,这种区分又变得、至少是似乎又变得不只是名义上的了。例如,如果1几尼的法定价值降至20先令或升至22先令,所有用银币表示的账目以及几乎所有的债务,大部分可以和从前一样,用同一数量的银币支付;但是以金币支付时数量就会非常不同,在20先令时多一些,在22先令时少一些。白银的价值似乎比黄金的价值更不易变动。黄金的价值似乎依赖于它所能换得的白银的数量;而白银的价值则似乎并不依赖于它所能换得的黄金的数量。可是,这种差别完全是由于记账的习惯,以及用银币而不是用金币来表示所有大小数额的习惯导致的。例如,德拉蒙德先生有一张数额为25或50几尼的期票,在发生了上述的比例改变后,仍然可以像以前一样,用25或50几尼支付。这就是说,在比例改变以后,仍可像从前一样,用同等数量的黄金还债;但是如果用白银,数量就完全不同。在兑付这种票据时,黄金的价值似乎比白银变动更小。好像白银的价值是用黄金衡量的,而白银却不能衡量黄金的价值。如果记账以及用货币表示票据和其他债务的习惯都是这样,并且变得普遍通行,那么,被看作作为价值标准或尺度的特定金属就会是黄金,而不是白银了。
实际上,在不同铸币金属各自的价值间的任何一种法定比例继续有效时,所有铸币的价值是由最贵重的那种金属的价值来决定的。12枚铜便士包含常衡 半磅的铜,并不是最好的铜,在铸成硬币以前,不值7个银便士。但是由于法律规定12个这样的便士可以兑换1先令,它们在市场上就被看作是值1先令,在任何时候都可以用来兑换1先令。甚至在大不列颠的最近一次金币改革以前,金币,至少是在伦敦及其附近流通的那一部分金币,比起大部分的银币,一般很少跌落到它们的标准重量以下。可是,磨损的21先令银币仍被视为等于1几尼,后者诚然也有磨损,但不像银币那样严重。最近的法规,或许使金币接近它的标准重量,像任何一国的现行铸币可能办到的那样;而在政府机关有只按重量接受黄金的法令,只要该法令得到执行,就可能使金币的标准重量保持不变。银币仍然像在金币改革以前那样,处于磨损剥蚀的状态。可是在市场上,磨损了的21先令银币,仍然被认为值1个几尼的完好金币。
金币的改革显然提高了可以与其兑换的银币的价值。
金银条块市场价格的偶然波动,其原因也和所有其他商品的市场价格偶然波动一样。由于海陆运输的各种事故而使这些金属常常丢失,由于在镀金和包金、镶边和绣花中不断耗费这些金属,由于铸币和器皿的磨损,在所有自己不拥有矿藏的国家,不得不持续不断地进口金银,以弥补此项损失和消耗。我们可以相信,进口商人也像所有其他商人一样,尽可能地使自己的不定期的进口符合他所判断的当时的需求。可是,尽管他们十分注意,仍然有时进口过多,有时又进口过少。当进口的条块比需要的更多时,与其冒着风险和麻烦将其重新出口,他们有时宁愿按低于普通价格或平均价格的条件出售其中一部分。反之,当他们进口得比需要更少时,他们得到比上述价格更高的利润。但是,尽管有这种种偶然的波动,金块或银块的市场价格却在几年之中持续保持稳定的状态,或是略低于,或是略高于造币厂价格;我们可以肯定,这种持续稳定的略高或略低的价格,是受某种铸币状态的影响,这种影响使当时一定数量的铸币比它所应包含的准确数量的金银条块的价值更高或更低。这种影响的稳定和持续,是与造成这种影响的原因的稳定和持续相称的。
任何一国的货币,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是否为价值的准确尺度,要看通用的铸币是否准确地符合它的标准,即是否准确地包含它所应包含的纯金或纯银的数量。例如,如果在英格兰,44.5个几尼恰恰包含1磅重的标准金,即11盎司纯金和1盎司合金,那么,英格兰的金币可以在任何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作为所有商品实际价值的准确尺度。但是,如果由于磨损消耗,44.5个几尼一般包含的标准金不到1磅重,而且磨损的程度又参差不齐,那么这种价值尺度像所有其他度量衡常有的情形那样,就不是很准确,由于完全符合其标准的度量衡并不多见,于是商人尽可能地来调整自己货物的价格:不是按照这些度量衡应当是怎么样,而是按照凭自己经验所发现的实际平均应该是怎么样的。由于铸币中出现了同样的混乱,货物的价格也同样不是按照铸币中所应包含的纯金或纯银的数量来调整,而是按照凭经验发现的平均铸币的实际含量来调整。
应当指出,所谓货物的货币价格,我所理解的总是指它们出售所得到的纯金或纯银的数量,而丝毫不考虑铸币的名称。例如,爱德华一世时的6先令8便士,我认为同现今1英镑的货币价格相同;因为,根据我们所能判断的,它包含的纯银数量是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