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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国内移民研究的问题聚焦

在国内,我国学者主要致力于应用西方移民理论来探讨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和就业过程。学者们聚焦的是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动力问题,作为推拉力与转移规模的改进模型,将自然环境的差异、区域间社会经济发展的差异、迁移者个人的差异以及城市社会政策的差异综合起来进行分析。杜鹰、白南生(1997)的“外出家庭决策模型”认为,受传统价值理念的影响,劳动力流动的决策过程更多地与家庭利益最大化联系起来,同时以获取经济收入为最直接的目的。黄平、陆建华(1997)则按照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提出了新的解释。在他看来,农村劳动力的外出务工不仅仅是制度性安排的阻碍或推动,也并非个人简单地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理性选择结果,而是主体与结构的二重化过程。同时,外出务工者的行动不是盲目的,而是具有明确的动因和目标,并且会不断调整自己的目标和行动。

同时,学者们还分别从不同角度关怀着外来农村劳动力的社会生存问题。例如,李强(2002,2003)从社会分层的角度用“底层精英”的概念来分析当今有关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社会政策,并指出这些政策可能导致的社会冲突问题。他指出,第一,在行业、工种等方面限制外来人口的种种规定,实际上是一种“集体排他”的社会政策,其后果有可能形成一个共同利益集团,即单一蓝领职业的城市农民工集团,激化底层精英与主体社会的冲突。从国际经验来看,对于本国居民就业的职业和工种加以限制的规定极其罕见。因此,既然限制外来工就业的政策是失败的,那么不如实行自由竞争式的就业政策。第二,在大城市建立“公共劳动”形式的流动人口的“最低生存保障”体制,以使那些暂时失业的外来工通过“公共劳动”维持最低的生活水平,从而达到稳定社会治安秩序的宏观目标。第三,雇佣单位不管是公有制的还是私有制的,都应该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受雇者(包括外来农民工)支付一定的社会保障金和保险金。政府劳动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工会、青年团、妇联、各类非政府组织及大众传媒也应该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陈映芳(2005)则从“市民权”概念入手,探讨乡城迁移人员成为“非市民”的制度背景和身份建构机制,认为作为中国社会中的第三种身份“农民工”的被建构和被广泛认同,既构成了现有“农民工”制度的合法性基础,也影响了乡城迁移者的权利意识和利益表达行动。周大鸣(2001)用“二元社区”的概念来分析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钟摆效应,指出由于在分配制度、劳动力市场、消费和娱乐方式、聚居、社会交往方式和社会心态等方面存在外来工与本地人相互隔离的两个社区,从而使外来工把转移地或输入地作为职业选择和社会流动的一个临时驿站,而非永恒的终点。李汉林从社会失范的视角运用“虚拟社区”的概念来分析外来农民工在城市或异地发生的适应困难、信心丧失、无安全感、边缘化、相对剥夺等现象。一方面,外来工本人密切的强关系网络可以在某种程度上缓解社会失范现象;另一方面,这种结构性失范的解决最终取决于能否将外来人口整合于城市社区的条件和政策环境(李汉林,2001);李明欢(2002a)则从历史学和社会学的角度详尽地分析了欧洲华人华侨的历史演变、社会现状及其所面临的问题;王春光(2000)通过对聚居在巴黎和北京的温州移民的观察发现,社会网络是信息传递和流动得以实现的重要机制,是新移民生存和发展的社会资本,在迁移、就业、融资和情感沟通等方面提供了社会支持;刘林平(2001)在对深圳市湖南籍新移民的个案访谈中观察到,社会网络的功效是在比较中存在的,是新移民获得利益、配置稀缺资源的重要手段。

另外,学者们大多以社会政策为问题焦点,来探讨缓解已有社会矛盾的可能途径,认为在制定促进新移民就业和创业的社会政策方面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第一,在全国一盘棋的思路下重新规划乡村城市化、农民市民化的发展战略。城乡二元对立的结构,僵化、窒息的体制,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思想,地方保护主义,地方本位主义等严重制约着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快速健康发展。第二,应该适当放宽人口迁移和社会流动的制度限制。人才和劳动力从农村和中小城市向大城市集中的现象,受到社会政策与制度的控制和限制,主要表现为户籍、土地和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制约。户籍和福利制度改革需要一段较长的缓冲与适应过程,但是在放宽农业人口进城与迁移的限制方面,应该促进和鼓励部分较成功的非本地农业户籍人口在城市或异地转变为真正意义上的“非农人口”。第三,完善劳动力市场的管理。首先,在雇佣单位建立起合理的工资、福利、住房和社会保险制度,尤其注重对工龄较长的非本地户籍就业者的保障;其次,建立起监督机构,对雇佣单位执行劳动力市场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再次,建立劳动力管理投诉和仲裁机构,处理雇佣者与工人之间的纠纷;最后,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建立工会组织,让工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四,加强对本地人与外来工的引导,减缓社会冲突。陈映芳(2005)则从“市民权”的概念入手,探讨乡城迁移人员成为“非市民”的制度背景和身份建构机制。既有的户籍制度是“农民工”制度长期被维持的基本背景,而目前中央政府的放责放权与地方/城市政府的自利自保倾向并不利于“农民工权益问题”的真正解决。与此同时,作为中国社会中的第三种身份,“农民工”的被建构和被广泛认同,既构成了现有“农民工”制度的合法性基础,也影响了乡城迁移者的权利意识和利益表达行动。魏朗云(2001)从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出发在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分析了影响农村劳动力转移的诸种因素。宏观因素包括社会经济发展差距、就业制度、社会规范等。中观因素主要指非正式的社会网络。微观因素是个人的年龄、性别、婚姻状况、教育状况、职业及流动经验等。魏朗云指出,目前的城市劳动力市场存在种种限制新移民就业或创业的社会政策。第一,城市政府关于劳动力市场的各项规定都是以保护优势群体为基础的,从而将某些职业和工种排除在新移民的就业范围之外。第二,城市劳动力的管理部门向雇用非本地户籍人口的雇主征收管理费,增加了雇主的成本,这种成本往往最终转嫁到就业者身上。鉴于此,如果从系统的视角改变造成劳动力市场分割的宏观社会环境,制定有利于两个劳动部门融合的社会制度,也许是未来的可行之路。 9eJfOWS24K42z1k8IJ1RZFSLRKvRwnoN3fYVUEScDf4/RVyZJoHKKcuTh0/VQJ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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