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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性别比升高探源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关于中国出生性别比为什么会持续攀升以及导致出生性别比升高的原因的文章、报告、专著虽有上百篇之多,但是人云亦云、分歧很大,难免让人有一头雾水之感。笔者以为,需要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还原事物的本来面目,抓住主要矛盾,进行实事求是的阐发。

侧重不同方面的“原因”

自20世纪80年代出生性别比升高以来,学术界和社会各界不断探讨其产生的原因,从不同的角度做出阐发,主要侧重以下四方面。

侧重经济方面的阐发。从男女在身体素质、受教育水平,到劳动、就业、收入表现出来的差别,找出女性人口就业率低、就业领域受到限制,劳动岗位层次比较低、技术含量不够高,退休年龄一般比男性早、工资收入比较低等现象的原因,阐释构成性别歧视的经济基础。在这种情况下,生育女儿显然是不划算的,甚至被视为“赔钱买卖”,滋长起生育男孩的强烈欲望。

侧重文化方面的阐发。几千年的封建社会造就了中华传统文化,男尊女卑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从孔子“唯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孟子“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到程朱理学“三纲五常”“夫为妻纲”,形成对妇女的伦理道德禁锢。妇女只有生育儿子,才能在社会和家庭中获得一席之地。如若不能生子,则被列为“七出”之首,遭受被休的耻辱。新中国成立后,腐朽的旧文化遭受过几次重点批判,男尊女卑也在批判之列,情况有了很大改观。然而观念的转变是长期的、艰巨的,子嗣观念的转变更是难上加难。时至今日,“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还有着相当的影响力,支配着人们的生育行为。

侧重政治方面的阐发。自古以来,“男主外、女主内”是一条铁的定律,只有男子才能顶门立户、成家立业,妇女很难融入社会政治生活。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社会政治变迁的推进,这种陈腐的观念已经退出历史舞台,然而还没有完全退出。妇女参与政治决策机会少、所占比例低、层次比较低,并且层次越高占比越低。因此,妇女社会政治地位的提高是有限的,仍然没有完全摆脱弱势群体地位。

侧重政策和管理方面的阐发。自1980年中央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以后,社会监督和管理没有跟上,不少政策死角和漏洞依然存在。虽然国家三令五申严格禁止非医学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人工流产,然而监督不严、管理不到位、整治不力普遍存在,特别对选择性人工流产缺少有效的体制机制和相关办法,致使大量此类人工流产暗中通行无阻,造成出生性别比人为升高。

上述侧重不同方面的分析,最后集中到出生性别比升高与人口生育政策关系上,大致有三种不同的观点:“无关论”认为,出生性别比升高与人口生育政策没有多大关系,是男性生育偏好生育观念作用的表现;“决定论”认为,30多年出生性别比升高主要是人口生育政策收紧,特别是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造成的;“部分相关论”认为,出生性别比升高与人口生育政策存在部分正相关关系,是人口生育政策和其他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第三种观点有对前两种观点做出综合概括之义,因而代表了多数人的观点。不过,在对人口生育政策的解读上,第三种观点停留在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生育空间受到挤压上,没有做出深入一步的挖掘,指明是什么具体的生育政策起至关重要的作用;在阐释人口生育政策与其他因素之间的关系时,纳入一般性的标本关系分析,以致得出眉毛胡子一把抓“标本兼治”的结论。然而在出生性别比升高的“标”和“本”是什么含义、改革和治理的重点放在“标”上还是在“本”上,阐述并不清楚,使人不得要领。因此,须要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对出生性别比升高做出更贴切实际的阐发。

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解读

贴切实际的阐发,就是要对出生性别比升高的原因分出主次、不同的层面。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支配出生性别比升高的观念或动机是什么?这种观念或动机形成的基础是什么?具体到近30多年来升高的关键或条件是什么?这三个问题回答清楚了,出生性别比升高的应对之策也就呼之欲出了。

1.性别偏好生育文化的支配作用

出生性别比升高受人们思想支配,是对男孩的性别偏好使然。如果没有对男孩的性别偏好,生男生女完全由自然生物规律支配,便不会发生出生性别比升高问题。众所周知,在人类长达400多万年的生息繁衍过程中,生男生女由生物规律支配,大体上维持在基本平衡状态。现代医学和遗传学证明,一般人具有23对46条染色体,第23对被称为性染色体。男性由一条X型、一条Y型染色体组成,女性由二条X型染色体组成。如果受精卵由男性X型染色体与女性X型染色体结合,通常胎儿性别发育为女性;如果受精卵由男性Y型染色体与女性X型染色体结合,通常胎儿性别发育为男性。若第23对染色体发生变异,少了一条或多出一条,则有可能出现性异常,成为偏男性(Ⅱ型雌雄间性)、偏女性(Ⅰ型雌雄间性)、两性(Ⅲ型雌雄间性、两性化)。当代还有人提出有7种或更多类型,不过类型再多,最基本的性别结构是男女两种性别,其余均为特例,所占比例很小。可见,母腹中形成的胎儿性别,完全是一种生物演进过程,无法改变。要想改变出生性别,只有将不想要的胎儿通过人工流产做掉。于是性别偏好导致性别选择性人工流产,这是出生性别比升高的直接的原因。

那么,要想了解国人对性别偏好的程度,最重要的是要明了它已经形成一种文化——性别偏好生育文化。什么是文化?各种定义五花八门,搜集起来不下一百种。至于原因,据笔者所见,一是学科不同,历史、哲学、文学、艺术、宗教、经济、政治、法律等不同学科给出的定义不同;二是应用的方法不同,或倾向内在性、心理性,或倾向外部性、生成性,从而给出不同定义;三是受时代局限,有的定义偏重过去、偏重历史,有的定义注重现实,有的注重未来。综合起来,可从三个层次去把握。

第一层次,广义的文化。古埃及人建造了金字塔,金字塔既是古代人类社会建筑的伟大创举,又是埃及科学和文化发展的象征,代表着尼罗河文化;中国的长城,北京的故宫、颐和园等被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因为这些建筑代表着历史发展时代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财富,是融两个文明于一体的文化;同样,14~16世纪意大利留下来的大批建筑,显示着以人为中心反对宗教和中古时期经院哲学、倡导科学精神的文艺复兴文化。类似这样的广义的文化,是指一定历史时期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

第二层次,一般意义上的文化。希腊是文明古国之一,其文明发祥地为爱琴海中的克里特岛,那里的居民很早便与居住在地中海沿岸的部落发生商业往来,正是这种公平的商业往来铸就了早期一般意义上的文化,即一定社会的意识形态,包括思想、观念、传统、信仰、宗教、道德、伦理、习俗以及政策、法律等的“平等”观念和“民主”思想。中国受三面环山和沙漠阻碍,加上根深蒂固的封建思想禁锢,虽然也有丝绸之路、郑和下西洋等发展商品贸易的壮举,一时间传为佳话,但是封闭的环境和封闭式的文化占据着统治地位。长期以来,形成孝、悌、忠、信、礼、义、廉、耻一整套君臣父子封建社会特有的文化,即一般意识形态意义上的文化。

第三层次,狭义的文化。狭义的文化,指人所具有的科学知识和人文教育水平。如人们填写登记表、履历表时,常有“文化程度”“文化水平”一栏,指的是所受的大学、中学、小学教育程度或文盲半文盲。

性别偏好生育文化,当属意识形态一般意义文化范畴,指在生育变动和发展中形成的性别偏好观念、伦理、道德和行为规范,即反映生育性别偏好变动和发展的意识形态,以及这种意识形态变换的物质形态。性别偏好意识形态萌生很早。春秋战国时代,孔子便将“庶矣哉”众民思想与性别偏好联系在一起。他不是一般地主张人口要“庶”和“多”,而是与“子”联系起来、统一起来,“子”是“庶”和“多”的精髓。“唯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将女子与“小人”并列,打入可弃范畴,成为其思想体系和治国理政学说的组成部分。与孔子一脉相承,孟子的一句名言“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至今流传两千多年尚且耳熟能详,足见其影响之深刻。女子因为不能传后,失去在家庭和社会上应有的地位,沦落为承担传后男子生儿育女的工具。到了汉朝,女子这种工具性地位得到进一步确认。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的建议,立儒学为官学,以优礼录用儒生在太学和郡县学校任职,号令“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创儒家学说长期统治中国封建社会先河。到了宋朝,周敦颐开创理学,他的弟子程颢、程颐加以发扬光大,用永恒不变的“理”解释万物,君臣父子就成了永远不可改变、通行于历朝历代的“天下之定理”。南宋朱熹集北宋以来各派理学成果之大成,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理学体系,鼓吹“去人欲,顺天理”,树起“三纲五常”(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五常——一般指仁、义、礼、智、信)等道德标杆和“三从四德”(三从——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四德——妇德、妇言、妇容、妇功)等封建道德伦理规范,成为具有高压态势的一种社会舆论和伦理道德,产生深远的影响。它将“多子”与“多福”联系起来,明示增加人口的目的性,使之成为广大民众追求家庭人丁兴旺的精神支柱;将其纳入封建伦理道德规范,给无子无后家庭套上“不孝”的枷锁,形成一种富有威慑力的社会舆论;将多子多福观念渗透到婚姻、生育、家庭、家族、职业、健康、伦理、道德、户籍、统计、天文、地理、税收等诸多领域,策动与土地、田赋、丁税等社会政策相结合,形成盘根错节、难以撼动的直接和间接的人口政策,左右着人们的生育行为。封建地主阶级大力渲染这一伦理道德,通过续家谱、建祠堂、建贞节牌坊以及小说、戏剧等形式,烘托“多子多福”人口思想的感染力,提升约束力,增强聚合力,久而久之成为一种宗教式的人口生育文化。“多子多福”不仅指家庭父母物质利益上的“福”,还指精神荣誉感上的“福”——只有多做好事、善事、多积德,才能修来多子的福分;如果德行不好或积德不够,就要无子绝后,成为不孝之人。这种无形的文化枷锁,规范着人们的生育行为,在无形、无声、无息之中,唤起民众尽可能生育男孩的欲望,千百年来人们在这种规范下进行着人口的生产和再生产。这种性别偏好生育文化,有着特定的内涵和外延,规定着应该还是不应该,提倡还是反对,善与恶、美与丑的界限,起到预规和胁迫的作用。舆论的一大特点是民众性,造成一种思想氛围,形成一种无形的网,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准则,展现“舌头底下压死人”的作用。如在传统生育文化中,女子未婚先孕不可宽容,被视为伤风败俗,遭到谴责;在包办婚姻制度下,女子只能“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从一而终,没有离婚的权利,只有扮演被遗弃的角色。媳妇不生育或只生育女性孩子,被诬蔑前世没做好事,是“扫帚星”,甚至被驱逐。舆论对于作为观念上的文化的传播来说,有着鲜明的导向性——扬弃有悖于占统治地位的性别偏好生育文化的思想、道德、观念及其做法,发挥其监督的作用。而作为意识形态的宗教,则把这种占统治地位的观念、伦理、道德归结并神化起来,上升为教义,披上神秘正义的光环,笼罩人们的精神世界。

2.孩子成本-效益性别倾斜的基础作用

性别偏好生育文化同其他上层建筑一样,不是凭空产生、也不是个人的意志所能成就的,而是有着特定的社会经济基础。孩子成本-效益理论,总结和概括了特定社会经济基础与生育之间的关系。

关于孩子成本-效益理论。一般认为,孩子成本-效益理论最早由西方人口经济学家H.莱宾斯坦提出并做出阐释。此后,又有G.S.贝克尔、R.A.伊斯特林、J.C.考德维尔教授等做出进一步的阐释和补充、修正,成为比较完整系统的理论。

第一,H.莱宾斯坦的孩子成本-效益理论。他将孩子成本分作两部分:直接成本,即从母亲怀孕到将孩子抚养成长到生活自立时为止,在孩子身上所花费的衣、食、住、行、医疗、教育、婚姻等的费用,亦即花费在孩子身上的直接的货币支出;间接成本,即母亲因怀孕、妊娠和哺乳期间损失的工资,父母主要是母亲,因照看孩子耗费的时间而丧失受教育、获取更有利于工作的岗位、升迁晋级等机会而损失的收入,亦即因抚育孩子花费时间而失去的带来收入的机会,因而又称为机会成本,它是一种与直接成本货币支出不同,表现为时间支出的间接成本。

人们之所以愿意支付孩子成本,是因为孩子长大之后能够向家庭、父母提供相应的效益。不过这种效益在父母支付孩子成本时,是预期性质、将来可能实现的效益,主要集中在六方面。

一为劳动-经济效益。孩子经过少年阶段之后成长为劳动力,可为父母和家庭提供劳务,或者从事一定的职业劳动为家庭直接提供经济收入。

二为养老-保险效益。在经济不够发达的国度,社会保障事业不发达,老年经济保障和生活服务不得不在颇大程度上依赖子女,子女天然具有老年保障潜在功能。

三为消费-享乐效益。孩子作为“耐用消费品”,具有满足父母感情和精神上需要的功能,可以给父母家庭带来天伦之乐。

四为承担家业兴衰的风险效益。孩子不仅一般地具有劳动-经济效益,而且该预期效益大小同未来家庭经济风险相关联。一般说来,孩子预期效益越大,承担风险的能力就越强;孩子预期效益越小,承担风险的能力就越弱。

五为维系家庭地位的效益。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父母将家庭的繁荣昌盛同生儿育女“多子多福”联系起来,包括继承父母遗产,长期将家庭地位维持下去并使家业得以扩大;也包括承担家族和社会的义务,使家庭在这类活动中占有应有的地位。

六为家庭安全保卫的效益。立足于众多家庭之林,一个家庭人丁兴旺、人口众多,是一个带有基础性的条件。家庭人口和子女多一些,这个家庭安全保障的系数就高一些;相反,家庭人口和子女少一些,这个家庭安全保障的系数就低一些。孩子对家庭安全保障有一种接续和扩展效应,从发展上看,随着子女的多少而增减是必然的。

莱宾斯坦指出,孩子的成本同收入成正相关关系,直接成本随着收入增加而上升十分明显,间接成本或机会成本也因时间的价值增值而上升。孩子的效益呢?除消费-享乐效益变动不够明朗、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关程度不高外,其余均呈下降的趋势。特别是边际孩子的劳动-经济效益呈下降的趋势:随着经济的发展、家庭收入的增加、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孩子质量特别是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养育边际孩子的成本特别是质量成本大大提高了,相对而言,边际孩子提供给父母家庭的劳动-经济效益下降了。边际孩子提供给父母家庭的养老-保险效益呈下降趋势:由于经济的发展和收入的增加,社会和家庭储蓄增加了,社会能够举办包括老年保障在内的更多的福利事业,建立起比较完备的老年社会保障体系;劳动者也有条件在退休之前,拿出一部分积蓄作为老年保险。在实践中,这种社会的和家庭的保险往往结合在一起,形成社会与家庭互相补充的养老保障制度和养老保障体系,使孩子的养老-保险效益相形见绌,呈下降趋势。其他如继承家业兴衰的风险效益、维系家庭地位的效益和家庭安全保卫的效益等,也都不同程度呈下降的趋势。莱宾斯坦还考察了家庭类型中核心家庭的比例上升、人口城市化、死亡率下降、妇女受教育程度的提高、父母对男孩子性别偏好的减退、传统观念的淡化、各种避孕药具的推广使用等社会因素在生育率下降中的作用,总体上有利于孩子提供给父母家庭的效益减少和走弱的趋势;不过最基本的因素,还是经济发展的决定性作用。他依据每户的平均收入划分不同层次的社会经济群体,总的结论是:发展中国家正由农业型向工业型转变,孩子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随着这种转变而上升。除孩子消费-享乐效益外,其他效益随着这种转变而下降,尤其是劳动-经济效益、养老-保险效益下降最为显著。

第二,G.S.贝克尔的孩子数量-质量替代理论。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美国芝加哥大学教授贝克尔在莱宾斯坦孩子成本-效益理论基础上,将家庭劳动力置于市场之中,将消费需求中的“无差异曲线”、商品的互补和替代、消费者均衡等理论引入进来,研究家庭对孩子的需求,提出孩子净成本概念,论证了孩子效用的最大化,创立了孩子数量与孩子质量替代理论和替代模型。贝克尔论证孩子净成本等于家庭为某孩子预期支付的直接成本加上父母时间间接成本(通过影子价格),减去孩子提供的预期收入现值和劳务的现值。他以18岁作为抚养和孩子走向社会的分界年龄,在此期间以内为支付孩子成本期,以外则为孩子提供效益期。若孩子的净成本为正值,说明该孩子对家庭父母提供的效益不足以补偿付出的成本,这样的孩子对父母来说只相当于一般的耐用消费品,父母从孩子那里取得的是心理上的效益。若孩子的净成本为负值,说明该孩子对家庭父母能够提供追加的大于成本的效益,这样的孩子对父母来说相当于耐用生产品,能够带来价值增值。在此基础上,他论证孩子效用最大化和孩子数量与质量替代理论、替代模型,是贝克尔及其芝加哥学派的一个创新。莱宾斯坦侧重考察孩子的边际效用,贝克尔则进一步研究孩子效用最大化问题,指出在家庭收入一定条件下,孩子数量与质量还是一种负相关关系。家庭为了追逐效用最大化,自然选择以增加孩子质量成本替代数量成本,因而才有随着经济发展和收入增加而来的生育率的大幅度下降。

第三,R.A.伊斯特林的孩子供给-需求理论。莱宾斯坦和贝克尔等主要从家庭对孩子的需求角度,运用成本-效益理论阐述人们的生育行为和生育子女的数量。美国南加州大学R.A.伊斯特林教授在这样的分析基础上,加进孩子的供给和生育控制成本两个变量,发展成为生育决策的供给-需求理论。他对孩子需求变量的定义没有什么特殊之处,即不考虑其他变量的影响,父母期望的存活子女数。关于孩子的供给变量,是指不受外来因素影响条件下父母生育子女数,决定于父母的自然生育率和子女的存活率。关于生育控制的成本变量,包括因采用控制手段而付出的经济成本,同时包括因采取节育措施,克服精神障碍而付出的心理成本。在不考虑生育控制成本情况下,若孩子的供给小于对孩子的需求,如农业社会那样,不发生生育控制要求;若孩子的供给大于对孩子的需求,便发生生育控制的要求。有了控制生育的要求,伊斯特林指出生育控制成本的影响便是一个值得重视的变量。他认为,发达国家生育控制成本已趋于零,而婴儿和儿童死亡率大大下降,亦即子女存活率提高而加大了孩子的供给,使节育普及,生育率保持相当低的水平;相反,发展中国家生育控制成本一般相对较高,婴儿和儿童死亡率也较高,即由于子女存活率相对较低而减少孩子的供给,节育的普及程度也要差一些,生育率常常居高不下,尤其是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很低的国家和地区。

第四,J.C.考德维尔的代际财富流理论。澳大利亚国立大学人口学家J.C.考德维尔教授,在吸收上述孩子成本-效益学说基础上,通过考察不同类型社会父母与子女财富的流向和流量,提出“代际财富流”理论。考德威尔所说的财富不仅包括货币和财产,而且包括提供劳动和服务,这在代际是不可忽视的。分析表明,在工业化以前的传统社会,养育孩子成本低廉,但是具有明显的劳动-经济效益、养老-保险效益等,因此净财富主要是由子女流向父母。而在工业化以来的现代社会,由于必须把孩子培养成具有一定文化和专业技能的劳动力才能就业,父母对孩子投资(主要是对子女的教育投资)大量增加,期望以此能从子女那里获得相应的效益;然而商品和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是,孩子的独立性大为增强,家庭规模日益缩小,使得净财富主要由父母流向子女。于是人们的选择偏好便由追求孩子的数量转向追求孩子的质量,导致生育率下降。

孩子成本-效益性别差异。虽然莱宾斯坦等在孩子成本-效益阐述上有所不同,但是基本理论框架是边际孩子成本-效益的变动,阐述的核心和方向是相同的,并由此决定着家庭的生育决策选择。不过他们的理论没有针对孩子性别做出分析,而是不分性别的孩子成本-效益,这不能不算一件憾事。回到现实中来,则需要结合孩子性别做出相应的阐发,才具有实践意义。20世纪90年代前期,笔者主持联合国人口基金援助CPR/90/P06项目“中国家庭经济与生育研究”,协同河北、辽宁、上海、浙江、山东、江西、广东、陕西、四川、贵州等省市相关单位,于1992年进行了中国10省市家庭经济与生育抽样调查,取得第一手完整资料。该调查总户数为12200,按性别子女数划分的家庭户构成为:一男孩户2228,占18.26%;一女孩户1667,占13.66%;二男孩户1133,占9.29%;二女孩户493,占4.04%;一男一女户2696,占22.1%;三孩以上户3983,占32.65%。调查数据资料表明,不同性别边际孩子成本-效益有着明显的差别。男女别孩子成本-效益存在的差别,构成性别偏好生育文化的经济基础,也是出生性别比升高的经济基础。

孩子成本性别差异。舍去母亲照料等间接成本不计,以孩子直接货币成本而论,中国1992年10省市家庭经济与生育抽样调查加权汇总数据表明,全国家庭年均以货币形式支付的第一个男孩直接成本平均为628.92元,年均用于支付第一个女孩的直接货币成本为576.89元,男女之比为1.0902,即用于支付一个男孩的货币成本为一个女孩货币成本的109.02%。 第二、第三个孩子以及以上有些差别,但是基本上在这一水平上下波动,109%代表家庭支付男孩与女孩成本的性别差异。

孩子效益性别差异。按照莱宾斯坦等的孩子成本-效益理论提出的六种效益,结合中国实际,中国1992年10省市家庭经济与生育抽样调查加权数据汇总资料,列出增加家庭收入及提供劳动、养老保障、精神寄托与天伦之乐、传宗接代、继承家业及其他六种。全国男孩与女孩平均期望效益构成比较,呈现较大的差异。增加家庭收入及提供劳动效益,男孩期望效益占比为全部期望效益的17.97%,女孩为17.05%,男孩略高于女孩,但差别不大。养老保障效益男孩占比达到23.01%,女孩为17.48%,男女之比为131.64∶100.00,男孩高出女孩31.64%。精神寄托及天伦之乐效益,男孩占比为15.25%,女孩高达34.52%,为男孩的2.26倍,反差很大。传宗接代效益男孩占比达到24.40%,为男孩效益最高项目;女孩占比仅为5.06%,男孩是女孩的4.82倍,为性别效益差距最大的一项。继承家业兴衰效益男孩占比为11.99%,女孩占比为4.44%,男孩是女孩的2.70倍,为性别效益差距次大项目。其他效益男孩占比7.38%,女孩占比21.45%,相差也比较大,主要是女孩能够提供更多类型的服务所致。总体上,男孩提供给家庭的效益在传宗接代、养老保障和继承家业上面表现突出,达到倍加、数倍于女孩的差距;女孩提供的最大效益为精神寄托及天伦之乐,在精神慰藉上面表现突出。可见,男孩提供的效益更注重物质属性、女孩提供的效益更倾向精神属性。在我国由低收入、中等收入向高收入过渡的现阶段,无疑男孩提供的效益更具有基础性、必需性特点,因而更加重要。这是时至今日为什么中国还存在较强的性别偏好、对胎儿性别进行人为干预、出生性别比持续走高的症结所在,也为改革和治理出生性别比升高指出了方向。

彰显性别偏好的生育意愿。孩子成本-效益性别差异客观存在,反映到生育意愿上,即以生育男孩为追求目标的性别偏好。中国1992年家庭经济与生育抽样调查数据显示,依据家庭已有分性别孩子数不同,被调查家庭户男女别生育意愿表现出较大差异。其中已有一男孩户、一女孩户家庭,被调查男性、女性的生育意愿,如表1、表2所示。

表1 1992年城乡已有一男孩户生育意愿构成

续表

表2 1992年城乡已有一女孩户生育意愿构成

已有二男孩户、二女孩户家庭被调查男性和女性的生育意愿,如表3、表4所示。

表3 1992年已有二男孩户生育意愿构成

表4 1992年城乡已有二女孩户生育意愿构成

已有一男孩一女孩户,家庭被调查男性和女性的生育意愿,如表5所示。

表5 1992年城乡已有一男孩一女孩户生育意愿构成

以表1~表5提供的1992年已有不同性别和子女数量家庭生育意愿构成,清晰地给出与出生性别比相关联因素的作用和影响。

第一,经过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多年的宣传教育和实践,人们对少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已有一孩家庭自愿不再生育者占到较高的比例。这个比例随着家庭已有孩子数量的增加而增加,尤以一男一女户家庭为最高。

第二,“儿女双全”生育观念根深蒂固,也反映在再要一个孩子的性别选择上。表1显示,已有一男孩家庭被访男性选择再生育一个女孩占比达到21.18%,占全部再生育意愿的57.71%。被访女性选择再生育一个女孩占比比被访男性稍高一点儿,为21.47%,占全部再生育意愿69.5%。然而占比最高者,为已有一个女孩的家庭:被访男性选择再要一个男孩占比为38.33%,占全部再生育意愿的73.37%;被访女性选择再要一个男孩占比为24.80%,占全部再生育意愿的63.79%。这反映了“一男一女一枝花”“儿女双全”是大多数家庭追求的目标,对出生性别比升高影响最大。

第三,以上两点是就全国作为一个总体,加权汇总的数据而言的。分城乡来看,农村对再要男孩的生育意愿表现要更强烈一些。表2表明,已有一女孩户再要一男孩生育意愿占比,市被访男性为66.72%,女性为63.79%;农村被访男性高达75.48%,女性高达65.69%,均比市高出一截。

第四,再要一男孩的生育意愿,随着已有孩子数量的增加而降低。如已有一女孩户被访男性再要一男孩占比为38.33%,女性为24.80%;已有二女孩户,被访男性再要一男孩占比下降到21.50%,女性下降到9.61%;已有一男一女户被访男性再要一男孩占比进一步下降到3.51%,女性进一步下降到5.46%。与出生性别比升高关联最密切的家庭户,主要是这三种家庭,尤以已有一女孩户家庭再生育一个男孩占比为最高。

1992年中国家庭经济与生育抽样调查反映出的上述情况,在随后的20多年中基本上延续下来。后来的一些调查表明,人们的生育意愿以生育两个孩子占比为最高,一般占到70%以上;生育一男一女最为理想,占比要更高一些;即使已有两个女孩的家庭,希望再生育一个男孩占比也很高。在人们已走出“四世同堂”“五世其昌”大家庭的今天,三四口之家要有一个男孩的欲望却并未减退多少。在城市,减退要多一些;在农村,减退要少一些,还有相当数量的农民家庭压根儿就没有减退。这表明,虽然随着经济发展、技术进步和社会改革,孩子成本-效益在性别上的差异在缩小,但是重男轻女的观念并未同步消退,意识形态滞后于现实生活是普遍存在的现象。

3.人口生育政策的关键作用

以上的阐释说明,20世纪80年代以来出生性别比持续升高,重男轻女性别偏好生育文化起到直接的支配作用,孩子成本-效益的不利倾斜起到稳固经济基础的作用。这两项原因,都具有基础性质:一个是性别偏好生育文化思想基础,为出生性别比升高提供动机;一个是有利于男孩的孩子成本-效益依然存在,成为出生性别比持续升高的经济基础。不过仅以此两点说明出生性别比持续升高的到来,显然不符合充足理由律——这些因素早已存在,为什么新中国成立后前30年没有升高、相反还程度不同地有所下降,进入1980年以后方才陡然升高呢!文化和经济“两个基础”毕竟归于“基础”,好比盖楼房打地基:楼房要建立在地基之上,而楼房何时建立起来、要建多高,却取决于原材料、建筑工人等是否备齐就绪,以及施工建设的速度。20世纪80年代出生性别比陡然升高,说明此时具备了楼房施工建设的条件。这个条件是什么?是新出台的旨在收紧生育率和出生率的人口生育政策。

内因是变化的依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这是辩证唯物论一条基本的认识论。然而对于具体的事物变化而言,并不意味着前者重要、后者不重要。固然,鸡蛋能在适当的温度下孵出小鸡,可温度再适当也不能从石子中孵出小鸡来,将鸡蛋放到冰箱或烤箱里,时间再长也孵不出小鸡来。外因——温度——变化的条件亦很重要,失去温度这个“适当条件”,变化就不能发生。20世纪80年代提倡生育一个孩子及其相关政策的推出,使出生性别比升高寻觅到“适当温度”,因而迅速破土而出并生长起来。

国家正式提出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始于1980年。1980年3月下旬到5月上旬,中共中央书记处委托中央办公厅连续召开了五次人口座谈会,集中讨论如何大力控制人口增长,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是否可行,可能遇到哪些问题,如何应对等。座谈会向中央书记处提交的报告,对可能出现的六个问题分别做出阐述,分析问题的性质、趋势并提出相应的决策选择。出生性别比升高是六个问题之一。《报告》写道:“一些人由于受子嗣思想影响,‘重男轻女’,甚至溺女婴、弃女婴,值得重视,并应在法律上加以禁止。”应当说,《报告》是实事求是和有预见性的。如果一开始就注意到并且采取有效的措施,或许后来出生性别比升高问题不会发生,抑或发生也不会很严重。然而不幸的是,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出生性别比升高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更没有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致使问题积累起来、加重起来。因此,出生性别比升高受人口生育政策收紧影响,客观存在,但是问题之所以发生并且一步步加重起来,则在于没有从一开始就引起足够重视并加以防范。群众生育意愿与政策要求之间的差距长期存在、不能解决,有的试图解决——如出台农村独女户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政策——则起了相反的作用,助长了第二孩以上出生性别比的加速升高。

以往关于人口生育政策与出生性别比升高关系的阐述,大多集中在提倡生育一个孩子压缩了生育空间,人们只能在生育一个孩子上面寻求实现生育男孩子的愿望。无疑,这有一定的道理。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以后,生育空间被压缩到最低限度,本来属于自然形成的出生性别比有可能变成人为选择的行为。过去在生育率很高的年代,如前所述,20世纪50、60年代总和生育率在5.0以上,70年代在4.0以上,人们大多不太关心出生性别比,任凭自然法则支配,实现基本平衡。即使有的出现前两三个孩子性别比失衡,例如全部是男性或女性,一般情况下依靠继续生育、多生多育便可以得到弥补,生育一个异性孩子问题不大。如今提倡生育一个孩子,出生性别比——独生子女是男是女一锤定音,别无其他选择;男孩偏好驱使人们进行性别干预,造成第一个孩子出生性别比升高。以“四普”“五普”“六普”三次人口普查为例,1990、2000、2010年一孩出生性别比分别为105.07、107.12、113.73。 “四普”一孩出生性别比在正常范围内,“五普”上升超过107正常值上限,“六普”则显著升高,高出“五普”6.61个基点,高出“四普”8.66个基点,一孩出生性别比有所升高。

但是,一孩出生性别比升高有限,不足以使总体出生性别比升高如此之快、如此之高、持续时间如此之长,关键在于第二孩以上出生性别比的陡然升高。前已论及,出生性别比孩次结构以第三或第四孩为最高,然而第三、第四孩占全部出生比例很低,“六普”分别占5.30%、0.98%,二者相加对总体出生性别比的影响只有6.28%。相反,第一孩出生性别比为113.73,占总出生人口的62.17%;第二孩出生性别比为130.29,占总出生人口的31.28%。 第一、第二孩出生人数相加占总出生数的93.45%,从根本上制约着总体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水平。但是第一与第二孩出生性别比升高的拉动作用差别很大:一孩出生性别比113.73比起总体出生性别比来还低7.48个基准点。这个水平对于正常出生性别比来说是升高;对于“六普”分孩次出生性别比来说,则是较低的出生性别比,因而不是拉升而是拉低了总体出生性别比。第二孩130.29的出生性别比高出总体出生性别比9.08个基准点,成为拉动总体出生性别比升高的主力军。不错,第三孩及以上出生性别比要更高一些,但是这部分孩子出生数仅占孩子出生总数的6.55%,因而在总体上,拉动出生性别比升高的作用极其有限。因此,占总出生人数将近1/3的二孩出生性别比的升高,对拉动出生性别比升高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是拉动出生性别比升高最主要的原因。

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第二孩出生性别比一下子拉升到130.0以上?有无政策方面的原因?是什么具体的政策呢?以往的研究,将其笼统地归结到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生育空间遭到压缩上面。这样说不无道理,生育孩子数量压缩到1.0,性别偏好只好在1个孩子上打主意。然而第一孩出生性别比并不很高,第二孩性别比却陡然升高,成为总体出生性别比升高的关键。那么,人口生育政策中有无涉及性别方面的政策,特别是第二孩性别方面的政策?查阅一下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以来出台的生育政策文献,并结合实际的生育状况做出分析研判,是必须的和有益的。20世纪80年代以来出台的相关生育政策规定如下。

1980年3月下旬至5月上旬,中央书记处委托中央办公厅召开五次人口座谈会和会议向中央书记处的《报告》,没有涉及分性别的人口生育政策。相反,如前所述,倒是提出了要预防因重男轻女可能出现的溺女婴、弃女婴,应从法律上加以禁止,维护正常的性别平衡。

1981年9月10日,中央书记处召开会议研究人口生育政策,如何更符合实际,为广大群众所接受。强调“今后在城市仍然应该毫不动摇地继续提倡每对夫妇只生一胎。在农村则要根据实行责任制以后的新情况,一方面抓紧工作,另一方面适当放宽”。对于如何适当放宽,提出两个方案,并征求各省、市、自治区的意见。反馈回来的结果是:6个省(区)同意第一方案,15个省(区、市)及全军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同意第二方案,5个省(市)认为应保持《公开信》的口径,3个自治区未报意见。第二方案,即“一般提倡每对夫妇只生一胎,有实际困难的,可以批准生二胎”。

1982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以下简称《指示》),指出:“要继续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具体要求是: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除特殊情况经过批准者外,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农村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某些群众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二胎的,经过审批可以有计划地安排。不论哪种情况都不能生三胎。”《指示》还明确规定了具体的奖励和限制政策,发挥利益调节的功能。

1982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全国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纪要》列举各省、市、自治区在上述中央《指示》下达之前,“各省、市、自治区规定了三种情况可以生育二胎:(1)第一个孩子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2)重新组合的家庭,一方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系初婚的;(3)婚后多年不育,抱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在贯彻《指示》的过程中,很多省、市、自治区在上述有一种情况之外,对农村又增加了四五种或六七种,主要有:(1)两代或三代单传的;(2)几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3)男到独女户家结婚落户的;(4)独子独女结婚的;(5)残疾军人;(6)夫妻均系归国华侨的;(7)边远山区和沿海渔区的特殊困难户。

1984年中央7号文件发出后,社会上出现不同的理解,有的简单化为放宽生育第二胎条件的“开口子”,引起生育率、出生率一些波动。1988年3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举行会议,讨论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工作汇报提纲》,重申:“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现行政策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除特殊情况经过批准外,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农村某些群众确有实际困难,包括独女户,要求生二胎的,经过批准可以间隔几年以后生第二胎;不论哪种情况都不能生三胎;少数民族地区也要提倡计划生育,具体要求和做法可由有关省、自治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会议还特别指出,上述政策,是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必须坚持贯彻执行的。要保持这个政策的稳定,以利于控制人口。”

从上述与生育性别有着不同程度联系的人口生育政策和群众实践情况看,尽管自1980年正式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以来,农村包括已有一孩在内的多孩生育占比一直较高,但是“准许生育二胎”并没有正式作为一项政策规定颁布。1988年,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讨论国家计生委《关于计划生育工作汇报提纲》,出现“农村某些群众确有实际困难,包括独女户,要求生二胎的,经过批准可以间隔几年以后生第二胎”字样,使农村独女户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合法化。1990年“四普”,第二孩出生性别比迅速上升到121.51;2000年“五普”,更上升到151.92,二孩的出生成为使出生性别比升高的“中流砥柱”。

笔者历来不赞同允许农村独女户生育二孩的生育政策。为什么?第一,以性别画线规定生育孩子数量,本身即有性别歧视之义。20世纪80年代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开始并未分城乡和出生孩子性别。后来出台农村生育一个女孩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政策,变成分城乡、分性别的政策。分城乡本属应该,因为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差别明显,政策有别是符合实际的。而生育数量政策规定以性别画线,性质就不一样了。为什么农村独女户可以再行生育、独男户不可以?还不是女儿不如男儿、生男才是目的嘛!这牵涉对女孩在家庭和社会上的地位、作用怎样认识和评价,政策不能给出这样的导向。

第二,具有明显的男性生育偏好导向。出台农村独女户可以生育第二孩的生育政策,本身并不含有期望生育男孩之意,但是也未在出台时即明确不得进行性别特别是生育男孩的性别干预,更没有与严防干预相应的体制机制保障。后来发现第二孩以上出生性别比畸形升高,才出台禁止非医学胎儿性别鉴定规定。然而受性别偏好驱使,农村独女户在已有一女孩情况下,还要再生育一女孩吗?绝大多数人的回答是否定的。如前所述,重男轻女意识形态根深蒂固,“一男一女一枝花”是多数人的生育愿望,这种意识形态和生育愿望与农村允许独女户生育二孩政策结合起来,一下子打破了自然生育下的性别平衡,造成出生性别比陡然、迅速拉高。

三是技术进步使胎儿性别鉴定变得轻而易举。突破性的技术是B超的应用。B超出现之前,胎儿性别鉴定还是比较困难、准确性不高的事情。出现后胎儿性别鉴定易如反掌,可以轻松快捷地完成。出台禁止非医学胎儿性别鉴定的规定后,取得一定成效,但是成效不显著,因为认定“非医学”很难,甚至就诊者不言“胎儿性别”,亦可顺利完成胎儿性别鉴定。笔者曾做过调查,深有体会。举一个具体的例子。一位孕妇来到妇产医院检查,她说,怀孕后开始还好,近来觉得子宫疼痛、吃不下饭、睡不好觉;人说男孩儿胎儿不老实,在宫内伸胳膊、伸腿的,可是我觉得不像;那是什么毛病呢?请大夫帮助仔细检查检查、用B超看一看,查一查病根儿在哪里。检查治好后,我不会忘记大夫的大恩大德。大夫会心领神会地做了B超检查后,告诉她:没有什么大毛病,你感觉子宫疼痛,很可能就是孩子伸胳膊、伸腿踹的呢。“患者”会心地笑了,千恩万谢地走了。似这等医患对话和医治过程,就是录下音来,也很难作为“非医学胎儿性别鉴定”的证据。怎样惩处?难度颇大。

这样说,并不等于农村独女户没有实际困难,也不意味着否定在现实生活中的男女性别差异,而是在承认这种困难和差异前提下,探讨负面影响尽可能减少或没有负面影响的人口生育政策。这里的“负面影响”,主要指不给出生性别比添乱、防止出台有利于出生性别比升高的政策。基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和二元社会结构,实行城乡差别化人口生育政策是应该的和比较现实的。实行城市基本上生育一个孩子、农村基本上生育二个孩子,就是可供选择的政策。或许有人会说,“农二城一”的人口生育政策,不符合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的宗旨。其实这是字面上的解读。明白就里的人都清楚,实际上贯彻实施以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为宗旨的生育政策,落实下来全国平均生育孩子数在1.5个以上,大致上就是“农二城一”格局。前面已经引证,1980~1990年总和生育率在2.24~2.31之间,1990~2000年在2.31~1.72之间,平均下来在“农二城一”稍高一些水平。实行这样的城乡差别化生育政策,摒弃农村分性别的生育政策,并不会推高农村和全国的生育水平,却可以保证农村第二孩性别比基本处于自然形成状态,不致造成合法的人为升高。

治理出生性别比升高要抓住主要矛盾

以上的分析说明,自1980年以来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尤其是农村独女户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政策,是导致二孩和总体出生性别比升高的关键。而出生性别比长期居高不下,主要在于没有针对这一主要矛盾有效施政,没有抓住关键,陷入漫无边际的“标本兼治”之中。因此,治理出生性别比升高的当务之急,是结合生育政策调整告别以性别画线、农村独女户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政策;同时,应加强非医学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人工流产的监管,建立起严格有效的监管体制机制。

1.结合生育政策调整,农村以普遍二孩取代独女户二孩生育政策

如前所述,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确有着多方面的原因。这些原因概括起来,孩子成本-效益向着男孩的不利倾斜构成经济基础,重男轻女生育观念构成文化基础。两个基础各自包含若干因素,囊括经济、政治、思想、观念、文化以及法律、制度等各个领域。毫无疑问,这些领域内的任何相关改革,都会对治理出生性别比升高起到一定的作用,因而是不可或缺的。但是,抓不住主要矛盾,问题就不可能迎刃而解。出生性别比治理必须抓住主要矛盾,放弃农村独女户可以生育二孩的生育政策。这是牵动面较大的一项改革,需要结合人口生育政策调整一道进行。

前面提及,1980年人口座谈会向中央书记处提交的《报告》,着力阐述了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既非权宜之计,也非永久之计,而是一定时期的一项特定政策。“一定时期”即指一段人口再生产周期一代人的时间,一般在25年左右,最多不超过30年。一代人过后,应当依据变化了的情况,适时做出生育政策的调整。这一点不仅《报告》做出重点阐述,而且后来在《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中,也明确“到30年以后,目前特别紧张的人口增长问题就可以缓和,也就可以采取不同的人口政策了” 。不过30年到来时,并未如期进行调整。笔者作为当时向中央书记处《报告》起草人,委实有些坐卧不安。于是2009年在《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章《中国人口政策回顾与展望》。阐述中国人口政策的来龙去脉,强调履行承诺,提出当前的决策选择。具体有三条生育政策调整建议:“双独生二”,双方都为独生子女者结婚,可以生育两个孩子;“一独生二”,一方为独生子女另一方为非独生子女者结婚,也可以生育两个孩子;“限三生二”,能够保证不生育三个及以上孩子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普遍生育两个孩子。经过测算,实行这三项生育政策,不会出现大的生育率反弹,出生率略有升高后将趋于平稳,零增长人口目标不会受到多少影响。当前,“双独生二”早已实行;“一独生二”在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布后,按照《决定》“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要求 ,已在全国启动实施。这两项政策实施后,实际上距离“限三生二”生育政策已为时不远了。而“一独生二”政策,由于涵盖原农村独女户间隔几年后可再生育一个孩子,实际上等于该项政策自行退出。由此引发的二孩出生性别比升高问题,有望在颇大程度上得到解决。不过更具根本性质的生育政策调整,还是“限三生二”,普遍可以生育二个孩子生育政策的调整和实施。

还有一点要提及的就是生育间隔问题。允许农村独女户生育第二个孩子,原规定一般要间隔4年以上。期望利用加大生育间隔、拉长生育周期控制出生率和人口增长率。未曾想到,这样一来反倒给进行第二孩性别选择提供了充足的时间,客观上起到助推出生性别比升高的作用。笔者始终不大赞同间隔的政策,规定生育孩子的数量已经足够了,用不着再横出一道间隔限制来。须知,一道“间隔”执行和监控起来有多么艰难,又会产生怎样的心理和社会效应!

此外,为了尽快改变出生性别比居高不下现状,还可以借助市场调节,考虑在农村设立计划内生育女孩奖。如前所述,在当前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生育文化影响下,农村男孩与女孩成本-效益存在较大差异,同是女孩城市与乡村也存在较大差异。这在B超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人工流产泛滥和屡禁不止情况下,农村要保证女性胎儿平安出生和健康成长,就要付出包括精神成本在内的较高成本。为了杜绝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人工流产,在严格法治监督和管理同时,如能运用市场手段对农村生育女孩户进行一定的物质和精神鼓励,将会起到相当的作用,也会对提高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上的地位、推进男女平等、倡导精神文明建设等,发挥一定的作用。具体可通过设立生育女孩奖励基金,建立女孩奖励基金会,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来实施。奖励基金来源,可通过社会赞助和政府财政拨款两条渠道筹集:基金会按照章程,广泛吸纳企业家及各界人士注资;政府则可出台免税等优惠政策,还可在公共社会福利政策等方面,实行女孩优先原则。

2.依法整肃非医学胎儿性别鉴定,杜绝性别选择人工流产

如果说前面一条允许普遍生育二孩、奖励农村计划内生育女孩政策改革是疏导,为引导生育女孩铺平道路,那么这一条则要加强对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性别选择人工流产的整肃,围堵各种形式的出生性别人为干预。在以往的出生性别比升高中,非医学胎儿性别鉴定和性别选择人工流产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必须严肃查处。现实情况表明,许多非医学胎儿鉴定和性别选择人工流产与行政、行业腐败相关联,应列入反腐败菜单。党中央、国务院对于出生性别比升高问题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专门会议研究整治,出台一系列决定、政策、法规,相关部门也处理过多起典型违法案件。但是,一方面,这类案件取证困难,不好定性和量刑;另一方面,有的行业腐败与行政腐败联系在一起,更增加了整肃、治理的困难。有鉴于此,笔者建议:将非医学胎儿性别鉴定和性别选择人工流产纳入反腐败范畴,列入相关行业反腐败重点之一,下定整肃的决心,加大整治的力度。也可以考虑,制定惩治非医学胎儿性别鉴定和性别选择人工流产的专项法律法规,纳入全面依法治国规范。修改《刑法》中相关条款,建立查处“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以下简称“两非”)中的问责制。相关部门要履行执法主体责任,对参与“两非”案件的人员予以严肃处理;加大对溺女婴、弃女婴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女婴的生存权利。增强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开性。公开性很重要,要运用公开惩治腐败的成功经验,抓住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传播和监督作用。可以组织专门队伍,像跟踪查办拐卖儿童案件一样,集中查办非医学胎儿性别鉴定和性别选择人工流产案件。依法对当事人、非医学胎儿性别鉴定进行人工流产的人员、政府和相关部门责任人进行大张旗鼓的处理,在一定期间内形成足够强大的震慑力量,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同时也不要忘记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让违法者现身说法,提高广大民众遵法、守法、一切按照法律规范行事的自觉性。

参考文献

[1]《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13。

[2]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编《中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史》,中国人口出版社,2007。

[3]田雪原主编,胡伟略、刘启明副主编《中国家庭经济与生育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1997。

[4]陈煦等主编《女儿也是传后人》,内部图书准印证:甘新出001字总1026号,1993。

[5]向华丽、李波平:《农村育龄妇女生育偏好现状考察——以湖北省为例》,《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4期。

(2013年12月) bW+YW5tWHAF91z/KWLDDenxRueLKSRinnihKaqYRSgzNohdeYnkfIrcIcL3V4MK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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