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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下乡的策略选择与资源动用

一 问题的提出

21世纪初期,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的过程中,乡村社会普遍出现了土地的大规模流转和征用。自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党和国家历来通过《土地承包法》,在强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同时,允许和鼓励承包期内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但从实践来看,各地土地承包权的流转速度比较缓慢,2007年前的十年年均增长14%,但是从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后,土地流转速度明显加快。2008年土地流转猛增70%,2009年再增50%,到2010年土地流转总面积在整个承包地面积中的比例达到13% 。近两三年土地流转加速的主要原因之一便是地方政府的行政推动,而与行政推动相伴随的往往就是资本下乡流转土地 。资本下乡流转土地具有特别的意义和作用,甚至于具有宽泛的政治意义,正因为如此,土地流转成为一个热门话题而被提上地方各级政府的工作日程。

土地的交易和流转是当前学界对中国农村土地制度进行研究的热点。中国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是三权分属的集体所有制 ,即承包权和经营权归农户享有,村集体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和法人代表而享有所有权。有学者从经济学的“一束权利”(a bundle of rights) 的产权视角来研究中国的土地流转,认为土地流转能够带来边际产出和交易收益 ,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 。土地地权稳定可以增加投资,流转可以带来市场效益 ,例如土地流转频次较高的江浙一带,当地区位优势使得农业产业结构得到调整,较高的经济作物种植收益推动了当地的土地流转。土地流转增强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活力,达到了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目标 。同样,也有学者把土地当作一种生产要素,将其视为一种普通商品,认为土地应当像商品一样完全地自由流通。在他们看来,中国农业发展的方向应该是形成农业生产的区域分工和产业分工,即区域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经营,而土地流转的不畅阻碍了规模经营的实现 。一言以蔽之,上述有关对土地流转的资源配置效率的研究都有一个假定前提,即土地是在完备的信息透明的流转市场中进行的,且认为农户是一个独立的理性经济人,流转土地是一种理性行为。这种经济学的产权论视角暗含了进一步的判断,即推动土地流转,实现规模经营就可实现利益最大化,不论什么形式的土地流转都是有益的,甚至包括资本所主导的土地流转。

有的学者则认为,乡村社会的产权关系并非像经济学者们所认为的那样是划分明确且一经形成便相对稳定的关系结构。相反,它是个体行为者与其所处的社会环境不断互动的过程。正因如此,社会学视角下的财产权利关系结构表现为一个动态的均衡过程 。土地的使用规则纷繁复杂,是与社会环境相匹配的。正如张静 通过土地纠纷的研究得出结论,即事实上是多种土地规则并存以“备”选择。在实践中通过力量竞争被选择使用,这个选择过程使法律事件政治化,它不是根据确定的法律规则辨认正当利益,而是根据利益竞争对规则做出取舍,并且“允许”利益政治进入法律过程,通常力量大者对选择有影响力。因此,土地使用规则随着利益、力量的变动而不确定。

相比经济学者,社会学者的视野更具草根特色,其折射了社会实践生活的洞察力,能够敏锐地捕捉到乡村生活的复杂性以及相互影响的诸多面向。当转入社会的复杂面时,有学者关注到了土地流转与农民阶层分化的关系,土地流转重塑了乡村社会的农民阶层分化,丰富了阶层分化体系 。另有学者 更细致地注意了不同阶层的农户对土地流转有不同的意愿,其中全家务农户在村庄的经济能力较弱且对土地有高度的依赖,土地流转会忽视这部分群体的利益。一旦土地大规模流转,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便会失去土地,进一步加剧农村的两极分化。失地农民大量进城,有可能形成城市的“贫民窟”现象 。延续这一视角,很多人发现很多农村土地大量向工商业资本集中,由此造成土地经营权脱离农民、脱离社区,迫使农民离开耕地,成为“无业”农民。一些地区甚至出现资本下乡圈占土地,由此造成了对农民权益的侵害和乡村治理的困境 ,以及乡村秩序的混乱和乡村社会的紧张

上述研究中的许多有创建性的认识无疑给了笔者启示,无论是经济学视角下的土地流转配置资源论,还是社会学视角下土地流转的社会后果论,均是以土地或是村庄社会为中心,并没有转移到外来资本这个关键主体中来,更少有研究从资本角度关注资本下乡流转土地的社会过程以及其所展现的政治意涵,即本文重点关注的外来资本如何吸纳乡村非正式权威——乡村社会暴力与其权力结盟的过程,资本与乡村社会正式权威的互动如何使其成为资本的“代理人”的。透过这个权力运作过程,展现外来资本是如何步步深入乡村社会并与农民达成意向,这值得进一步讨论。

二 资本下乡的社会过程

1.地域社会的介绍

S镇 位于湖北省东部,大别山南部,长江中游北部,隶属于巴州市。S镇下辖83个行政村,耕地面积7.9万亩,拥有农业人口10.7万,人均0.8亩土地。当地交通发达,环北大道穿镇连国道,村村公路与环北大道相连,距市区仅10分钟的路程。S镇沿长江岸线资源丰富,水深面广、纵身长、船运发达。水路和陆路的贯通使得S镇成为南北往来客商必经之地。目前,该镇在2010年开始着力打造“一带三区”(广北连接线示范带、食品工业园区、休闲度假区、造船工业区),投资了1000多万元对该区进行重新规划。辖区拥有粮油公司、精炼油厂、畜牧养殖场等企业。这样的大环境和便捷的贸易交通条件,使得S镇吸引了不少人来此投资。但从目前的整体工农业发展状况看,S镇仍属于典型的农业区,务农和外出务工是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农民生活水平处于“温饱有余,小康不足”的阶段。

S镇除拥有较好的交通资源优势之外,也与其他诸多学者 指出的地域社会特征具有高度的一致性。概而言之,这一地区的村民呈现高度的“原子化”特征,即农户缺乏家庭之外更高一级的血缘认同,突出的表现是以核心家庭为本位的利益取向。相比家族力量影响巨大的宗族地区,江汉平原地区几乎难见其影响。这种结构特征一方面使得农民具有较强的个体意识,另一方面也使其缺少了农户血缘关联的“社会资本”,因此,无论是在村庄内部的公共事务上,还是需要共同应对外来力量以保护村庄利益的行动中,农户很难达成集体行动,表现出离散化的社会关系特点。在这样的社会结构中,混混、黑恶势力在乡村横行,甚至成为乡村社会的另类权威。S镇在当地的码头、船运、河流采沙、交通要地(乡村交通的汽车站)、荒山开发、大规模的土地流转等工程中,均有混混等参与甚至垄断的行业,他们成为行走在法律边缘地带并对乡村农民具有非正式权威的特殊主体,他们积极参与各项经济活动,成为乡村社会不容忽视的权力主角之一。

2.下乡资本吸纳非正式权威——乡村暴力

案例:浙江老板进村流转土地发展苗木基地

在迷封村通往巴州市的高速路开通后,浙江老板看上了当地种植苗木的地理区位优势,便想到此地承包土地种植苗木。老板到此地后联系了当地很有势力的老板——刘刚 ,与其合伙投资做苗木生意,恰逢该村的村民陈鹏从深圳回乡创业谋发展,就拉其入伙,让陈鹏做副总,协助他们管理生产和基地的内部运转。陈鹏是村里小有名气的富人,与村书记关系甚密。三人合资成立了苗木公司。起初,苗木公司通过流转600多亩土地,建立了一个花木基地,并与农民签订了合同,租期30年。首次租金300元/亩 ,此后每五年根据市场行情调整一次租金(低于当地行价的租金引起众多异议,但最终仍完成了预期的土地流转)。截至笔者2013年3月调查时,其土地面积增至800亩,预计2013年下半年达到1000亩。现正在筹备成立苗木合作社,已经通过市县级审查与考核,即将落实成立永和金辉苗圃合作社。

没有社会关系,不熟悉当地社会政治环境的外来力量下乡进行资本经营必须寻找当地势力的保护,浙江老板亦是如此。他在得知刘老板在当地的“社会名望”和人脉资源后,便将他作为重点的合伙对象。类似于刘老板这种乡村混混的发展历程,学者已有深入的研究 。当下的乡村混混中,已有人从打架斗殴、偷鸡摸狗的行当转入经济活动中,他们经常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处在“非黑非白”的灰色地带,成为乡村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另一种权威和权力结构。

对于外来的浙江老板来说,这种既容易获得(金钱交换即可)又具有重要权力和权威的潜在力量资源,是其合作的首要对象。刘老板团体内的成员遍布附近各村,他们是人尽皆知的势力团伙。浙江老板看中的一片地正好处于刘老板的势力范围(达封村和流铺村交界地)内。达封村五组组长的二儿子和流铺村村主任的侄子均是他的手下。他的势力用当地农民的话说,“他敢跟政府搞”。其实在具体的流转土地过程中,刘老板本人并没参与实际工作,就如陈鹏谈他们内部的具体分工时说“需要他(刘老板)出面的时候,给他电话说一下,他就解决了,办事很有效率。没有他,很多事做不了”。虽然浙江老板找到了在当地行走江湖的“保护人”,但很多与农民在台面上打交道的事仍需要村干部出面。

浙江老板与刘老板的合作间接地使外来资本获得了乡镇政府的支持和默许。在访谈乡镇干部和苗木公司的陈鹏时,他们均承认起初浙江老板并未直接去找乡镇政府。浙江老板和刘老板达成合作意向后,与乡镇政府的沟通均由刘老板负责。按当地人 的说法,“乡镇书记都要让他(刘老板)三分”,足见刘老板的势力之大。

国家鼓励规模经营、农业改革和结构调整,整个政策大环境为刘老板那样的人营造了宽松的政治环境。地方政府又处在招商引资的竞争中,对外来资本皆视之如宝。正如主管农经的副镇长所说:“大家都在争取招商引资,发展规模经营,搞农业现代化,这是好事。”

3.正式权威资源的吸纳——村干部

乡村暴力能够帮助资本处理部分重要的事务,但大多数与农民打交道的日常工作仍需要村干部。因为外来资本往往要通过私人关系获得有利可图的土地,其必须借助熟悉村庄和了解情况的村干部们。老板们心里清楚,与村民打交道往往比较难,要找有能力的村干部,他们能够处理事情,老百姓会给他们面子。在考虑了各村村干部的特点和情况后,苗木基地选址主要定在达封村,涉及流铺村、小湖村的部分土地。达封村书记——吕书记 ,是该地较有名的干事有魄力、有胆量、做事比较“狠”的人,人称“铁腕书记”。做通书记的工作比较容易,因为刘老板、陈鹏和吕书记均有私交。就如陈鹏所说:“大家一块出去玩,吃吃饭,先不提公司的事,到一定时候就自然水到渠成了。”打通村干部的关系,获得村干部的支持表明后续的土地流转工作基本没什么大问题。但村干部们担心的是:“搞规模经营,村里知道政策,可以支持。只是如何给农民解释。对于种树是否改变耕地用途 ,破坏土壤,村干部们有些犹豫,而且村民们是否同意300元的租金,也不好说。”陈鹏说:“村干部们担心这些事说明前提是已经同意了,接下来的工作就可以谈了。”

外来资本进入乡村社会的技术策略进展到这一步时已经用手中的“资本-力量”重组了乡村的政治格局,其已获得乡村灰色力量和村干部——正式力量和权威资源的支持,这为外来资本在乡村社会落脚打下了扎实的基础。外来资本将镶嵌在农民生活中隐形的权力进行了重组,将对农民具有威慑作用的力量组合起来,形成一个笼罩乡村社会的“权力网”。这样的权力格局在客观上为外来资本顺利获得农民手中的土地搭建了良好的平台,接下来便是如何通过正规的程序,正式地走完合法流转手续,最终获得土地。

三 资本与村民的互动

1.动员策略:巧用国家话语

要流转农民的土地,需要正式、规范、公开的程序,即召开户主大会(每一户主均要参加)。开会时,书记并没有采用市场的信任机制逻辑来介绍浙江老板的经历、资产以及经营能力,使老板获得村民的信任和认可。而是采用国家主义逻辑,运用中央政府在老百姓中的政治信任,向农民解释如何落实中央政策,提出要搞规模经营、农业改革、创新农业发展方式。苗木公司的代表陈鹏同样也借用国家话语,详述开展规模经营是响应国家的号召,是为了搞发展,落实中央政策。村民小组长在强调了国家话语之外,另加入了村庄生活的话语。把本小组的土地流转放置在村庄工作范畴,以面子机制来促使大家做决定。无论是村书记、老板,还是小组长,他们在动员中均主要采取国家话语的策略,利用的是老百姓对中央的政治信任。另外,晓之以理——给农民做成本收益计算,再动之以情——用自己在村庄的影响力来获取大家的信任,用做工作的口吻劝解群众,通过讲道理来说服群众。

在开会动员群众大会的场域中,土地租金的定价主导权在老板们手中,农民基本没有议价权。300元/亩的价格还低于隔壁村粮食公司流转土地的价格(500元/亩),村干部对此给农民的解释是粮食公司国家给补贴,种植苗木国家不给补贴,应区别对待。整个动员过程给村民留下的印象是村干部的工作并不是为了浙江老板的利益,而是为了响应中央政府的号召,但其实质是村干部动员说的话是在为浙江老板进村投资、流转土地建构合法性,让老板们获得农民的信任。这套动员策略并非按市场逻辑描述浙江老板的资本多么雄厚,有多么丰富的苗木经营经验等来让大家认同老板,而是运用农民对中央的政治信任来做动员,进行社会信任转移。再加之熟人社会的面子效用,农民的疑心与猜忌逐渐打消了。同时,农民对村组干部威权性的服从和在当地村庄生活的农民对村干部的社会信任为资本进村带来了方便。

2.合同文本:规范性的程序和技术操作

土地流转合同的条款,大多是规范农民的权利义务,而农民最关心的是土地租金和用工制度以合同 形式定下来。村里盖了村委会的章,农民盖了手印,公司签了字的这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流转合同确保了农民的租金,以及必须优先雇用流转了土地的农民的用工制度消除了农民的部分忧虑。这在形式上也进行了程序性的透明化操作。签订合同时,合同条款主要由公司先行拟定好,老百姓可以提出建议,有疑问的现场答疑解惑。村组干部和公司代表对条款一一做出解释,通过透明化、规范化的操作方式获得村民形式上的认同。这样的合同文本不仅具有了法律效力,而且还具有因当地农民所认可而产生的社会信任效应。

做了动员工作后,为了避免后续有关面积的纠纷与争论,公司把公司主要负责人陈鹏、村组干部、户主请到地块现场,采取一一的丈量办法确定面积,三方都确认后,再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从土地租金、用工制度到土地面积,公司都采用了规范化的技术操作,并落实到具有法律效力和三方认可的文本中。规范的程序和技术操作使其具有了形式上的平等与公平。

3.农民差异性的流转意愿:村干部成为公司的谈判“代理人”

即便具有规范性的操作,仍有不少农民不愿意流转土地。因为现在该村的农民因收入和年龄的不同而存在自然的分化,外出打工的年轻人在流转土地上是比较爽快的,还有少数搬出村庄、生活全部依靠非农收入的家庭也很爽快,因为他们既可以不用照管家里的土地,还能获得公司稳定的租金,他们是最先同意流转土地的农户。其次是一部分高龄老人,即70~80岁的老人和一些身体有疾病的老人,他们年老体衰,种不了那么多地,便同意将土地租出去。这一批签约率约有50%。另外便是在家种田的50~60岁的老年人,其有限的市场就业机会使得他们成为村庄农业生产的主体。他们绝大部分收入来自种田,种田收入不仅是他们当前的生活保障同时也是将来的养老资本。这一部分人在小组长登门拜访,向其讲解国家政策,并承诺其优先用工后签约率约有25%。另外就剩下约1/3的农户了。他们主要是村里自发流转土地形成的一些种植大户,年龄在45~60岁,种的土地均在10亩左右,农田收入要承担整个家庭的消费。小组长或村干部需要上门跑两三次进行劝说。村干部登门三次还未果的有三四户。对这几个农户公司采取的办法是将其耕种的土地调整到公司地块的边缘位置上。

与农民谈判流转土地的事情,需要极大的面子成本和感情成本——这些社会资本是促使农民交出土地的重要砝码。如上文介绍的,这里的小组长还有一个潜在的资本——其二儿子所代表的暴力权威 ,这是小组长在做工作中效率较高的重要原因,也是其做工作软硬兼施的重要砝码。村组干部做工作延续的是村庄的人情、脸面传统。“你今天给我个面子,他日你有个事我可以帮你说句话。”这些人情、面子在一个历史动态的村庄生活中维持均衡。关于村干部利用人情、面子做工作的深入研究已有许多 ,在这里不展开。笔者在此着重想表达的是资本在与农民互动的过程中是隐形存在的,村组干部的人脉资源、面子成了公司的谈判成本。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公司是用货币与这些社会资本进行了交换,这一过程完成了货币资本与社会资本或权力资本之间的转换。

4.租金发放和用工管理:村级组织的“代理人”角色

签订合同后,租金发放是这样进行的:公司将租金发放到村书记手中,村书记再发放到相应的小组干部,农民从村小组干部手中领取土地租金。苗木基地的用工也是由小组长负责统计并决定,其还进行监督工作。田间劳作的工资也是由小组长向老板支领,再发放给村民。工人的选择和劳作质量均由小组长把关,公司相关生产负责人——陈鹏检查整个劳动质量。陈鹏在介绍苗木基地的生产劳作和田间管理时,说老百姓人很老实,干活很认真,并未出现偷工减料现象。

每天来苗木基地干活的相互都是熟人。每天小组长按组为单位召集工人,都是流转了土地的农民。小组长负责管理工人,工人每天面对和接触的是小组长和陈鹏,而不是陌生人浙江老板。在苗木基地打工,也是相当于给村里的人——陈鹏帮忙,这与在城市的加工厂和种植园工作不一样,带有一种人情机制。从苗木种植环节到管理环节都有一种社会关系存在其中,一种熟人社会的机制在支持着公司与农民的雇佣关系。陈鹏是村庄里的人,每家每户的大小事,他均会参加。他与村庄的农户保持了比较厚重的社会人情关系。每年苗木基地中自己种的水果,水塘养的鱼他都会无偿地赠送给周边农民,以获得良好的农作物种植环境。

苗木公司目前在向省政府申请建立专业合作社,在笔者调查期间,村里给公司帮忙把每一户的承包合同收集起来为公司申请专业合作社提供材料,合同收集已有数月。在问及“农民担不担心被骗时”,农民回答:“是村里来收的,骗什么人,村干部他又跑不了。”村委会成了土地流转的责任主体和风险承担主体。

交出土地的农民大多有一个认识,即“书记晚上来开会,讲话,是中央政策,按规定镇里下达土地征收,交出土地。人都出去打工了,免得荒了”。“当时组长表态了,出事了,不给钱,土地还是在那里,又拿不走。说有问题找队(组)里,找村里。公司与我们没关系,我们是相信队长才给他的地。”“地都是村里的,他(村干部)来要,能怎么说。反正有事都还是得找他”,“土地是村里来拿的,有事找村里”,这是村民普遍的风险认知。

从苗木公司进村流转土地到其申请合作社以及合作社的经营形式来分析,村组干部和村庄熟人机制承担了公司的管理成本,尤其是村组干部完全成为公司的“代理人”。

四 结论与讨论

苗木公司获得乡村社会势力的支持后进村流转土地,进而获得了乡镇政府的认可。资本借用了乡村社会本有的权威结构,通过资本的独立性和中立性特点嵌入乡村社会结构之中,借力打力,既达到了自身的目的,又获得了村级组织这个“代理人”的支持,规避了在乡村社会经营土地的风险——使乡村社会原有权威力量来承担其管理成本和经营风险。资本下乡把乡村灰色暴力和村庄正式权威结合在一起,增加了村庄正式权威的政治风险,即村级组织的代理人角色可能会逐步消解村庄权威的合法性和公共性。

当资本与乡村社会中的暴力、权力结合在一起时,农户明显地成为力量不对等的一方。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交易双方明显处在不平等的市场关系中。外来资本在土地流转的初期就将农民置于一个不平等的博弈场域之中,打破了法律文本所规定的制度实践的良性环境。正如张静通过土地纠纷调查发现有人并不是根据确定的法律规则辨认正当利益,本文呈现的一个重要事实是法律规则本身被置于一个复杂的实践环境当中,即土地的规模流转有具有灰色暴力背景的老板幕后支持,其结盟乡村精英,重组了村庄的权力格局,打破了法律文本实践的力量博弈环境和游戏规则。在相关的法律文本中,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和收益处置权虽因明确的主体地位获得了法律的支持,然而实质权利并没有得到乡土实践的支持和尊重。资本下乡过程中的土地流转所呈现的法律文本表达与乡土实践严重背离。由于“违法”的行为都发生在土地流转的“后台”,任何约束“前台”的正式规则和程序都无法触及“后台”这一深层的社会事实。从“前台”所看到的资本的表演均是公开公正,标准的程序性操作,进而使得土地流转的实质不平等反而得到了程序公开、规范性操作的包装,获得了程序所彰显的公平、正义。

在具体的土地流转工作中,资本隐没于流转土地的“后台”,成为一个施之影响于“前台”的重要力量。其抽身于与农民的互动——复杂的事无巨细的和农民面对面的谈判和交涉由村级组织负责。这便将村干部的正式权威和基于人格的社会信任进行了有效的借用。土地流转工作使得村级组织成为资本的“代理人”,“代理人”角色的执行与表演将可能会逐步消解村级组织的合法权威和公共性。

资本在土地流转中巧借上级政府的话语和行政体制的权威使农民形成流转意向,这表面上是践行了资本经营农村土地的合法性,实质上可能隐含着深层次的危险,使得依靠土地生活的小农更加处于不利地位。原本只是乡村的外来资本与民争利的过程转变为国家政府与民争利的过程,流转话语的借用无形之中改变了资本的性质,弱化了农民对中央政府的政治信任。 zlHxTeQVy7cno7vsbLDbYTD7D06qCihFiJCY8XVog+IYJ9mGzIElTtmNV9eiJI0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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