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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西方生态哲学的困境与应对

西方生态哲学随着全球性问题的日益严重而产生和发展,近40年来涌现出很多思潮与派别。罗尔斯顿认为,有重大影响的环境伦理理论包括:人类主义与自然主义的(humanistic-naturalistic)环境伦理学、个体论与整体论的(individualistic-holistic/triangle;humans-animal-lands)伦理学、生物中心主义(biocentrism)伦理学、深生态学(deep ecology)、神学或宗教(theological——spritual)环境伦理学、扩展共同体(expanding community)的环境伦理学、生态价值(ecological value)伦理学、政治生态学(political ecology)、可持续发展/可持续生物圈(sustainable development/sustainable biosphere)伦理学、生态女性主义(eco-feminism)伦理学、生物区位主义(bio-regionalism)伦理学、后现代环境(postmodern environmental)伦理学等。 [4]

西方哲学的最核心部分就是主体和客体的对立统一问题,所以西方生态伦理思想很难脱离人类中心的(或人本主义的)或非人类中心的(或自然中心的、自然主义的)两大基点。基于此,形成了西方生态思想的两大流派,一是人类中心主义生态哲学;二是非人类中心主义生态哲学。这两大流派的分歧一直延续至今。其核心分歧在于:人类生态关怀或者生态保护的伦理基础或者伦理根源在哪里?这一问题又演变成:自然物或者非我存在物是否具有内在价值?

人类中心主义生态哲学的基本主张是,在人和自然之间没有什么伦理评判、伦理价值和伦理色彩。如果人必须对人之外的存在施以道德关怀,那一定是因为人之外的存在对人是有用的。人关怀对自己有用的工具化存在,被视为或者假定为善的,有道德的。换句话说,人类因为生态问题对自然负有责任,主要源于对自身生存延续的责任,并非对自然事物本身的关注。因此,主体对非我存在只有间接义务,只有在主体之间,也就是人类之间,才有直接道德义务。生态伦理学只有建立在人类利益的基础上才有根基,所谓自然权利或自然价值只是虚妄而已。持有这类观点的学者主要有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的提出者默迪(W.H.Murdy)和麦克洛斯基(A.J.McClosky)、弱势(温和)人类中心主义的创立者诺顿(B.G.Norton)等。

诺顿最早区分了强势人类中心主义与弱势人类中心主义。 [5] 强势人类中心主义以主体感性偏好为目的,把主体欲望之满足作为价值标杆,以非我存在作为达到目的之工具。这种理论的主题是“征服自然”和“利用自然”。诺顿认为强势人类中心主义是造成全球性问题的思想根源。在诺顿看来,强势人类中心主义是完全错误的,也不是真正的“人类”中心主义。因为从根本上看,强势人类中心主义实际上属于个人中心主义或人类沙文主义,它放弃了人类共同利益或长远利益。而弱势人类中心主义一方面承认人类追求个人利益的天赋权利,追求这种价值的实现是人类的基本价值取向;另一方面认为追求个人利益并非最高原则,最高原则应该是整个人类的种族延续与文化发展。所以,一个合理的资源分配的道德原则应该是:既要与同时代的人合理配置,又要在代际合理配置。如果人们在做出价值判断和行为取舍时具有这种审慎态度,那种一味掠夺与征服自然的行为就能得到缓解与遏制。但是需要注意,弱势人类中心主义并不认为有必要出让“内在价值”给自然或者非我存在。人类需要尊重、关怀自然,并不是因为自然具有与人类平等的内在价值,而是因为非我存在与人类息息相关,人类只有关心它们才能保证自身的繁衍与发展。

默迪以达尔文的进化论为界,区分了三种人类中心主义:前进化论的人类中心主义、进化论的人类中心主义与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他的现代人类中心主义观点极具代表性,几乎涵盖了基于人类中心论视角的当代西方生态伦理学的全部核心问题。其主要观点是:一、人只能以人自身为中心,不可能跳出自身来观照自身。要人离开自身利益而存在,如同要人扯着自己的头发脱离地球一样荒谬。二、非我存在具有工具价值,也具有内在价值。其工具价值是“对人有益”,其内在价值就是其自身,但是人类自身价值高于一切。三、人类中心主义的态度本身并不直接导致当前全球性问题,未能正确运用知识和人口无节制增长才是生态问题的直接根源。四、为了自身的长远利益,人类会主动调整行为来摆脱生态危机,科学发展的无限性必将使解决生态问题具有现实性和可能性。 [6]

根据道德关怀范围或对象的不同,非人类中心主义生态哲学又可分为个体主义和整体主义两种流派。齐默尔曼认为,动物解放权利论和生物中心论属于个体主义生态伦理,生态中心论属于整体主义生态伦理。 [7]

生物中心论主张把一切有生命的存在都纳入道德义务的范围,动物和植物都应该是道德关怀的对象,而石头、机器等无生命存在自身无目的,也不拥有自身的善,因而不能被视为生命共同体的一员,人类对之不负有直接的道德责任。动物解放论和动物权利论认为,某些存在物是否应被视为道德关怀的对象,依据是该存在物是否具有对痛苦与快乐的感受能力;动物也具有天赋的精神权利,它们天生有不受苦的权利,所以道德关怀的对象至少应该是所有动物。

与个体主义生态伦理不同,利奥波德的“大地伦理”则强调自然存在之间相互依存的关系。基于此,道德关怀的对象就不应只包含有感受力的动物或者有生命的动植物,而应也包含物种、土地、气候、生态系统等非实体之“整体”存在。所以,源于大地伦理的生态中心论被称为整体主义生态伦理。深生态学和自然价值论是生态中心论的两个重要思想派别。深生态学是哲学家阿恩·奈斯(Arne Naess)在20世纪70年代提出的。奈斯个人并不认为深生态学只是某种生态哲学,而更愿意称之为“深生态运动”。深生态学试图提出,要妥善解决生态问题,人类必须从依靠科学转向追求智慧。深生态学提出了通俗易懂的生态行动口号,如“活着也让他人活着”和“轻轻地走在大地上”。深生态学致力于把纲领与口号转变为公众的深层生态意识,再进一步转化为被广泛接受的生态实践。源于深生态学的绿色运动、绿色政治等生态运动,至今仍在西方生态实践领域占据相当重要的地位。罗尔斯顿的自然价值论则认为,自然存在物有不依赖人类评价的内在价值,人类对保存和延续自然存在物的内在价值负有责任,而且只有人类这个物种才能具有这种超越物种自身的利他主义精神。

实际上,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都有自己的局限。人类中心主义侧重于主体视野与立场,极端些就会导向主体主义,以掠夺与征服来看待人与自然的关系,也可称为人类霸权主义。非人类中心主义更侧重客体视野和立场,极端些会导向客体主义,将人的地位完全混同于自然存在物,甚至以为人类是地球的癌症,完全否定人类的价值。现代人类中心主义(温和、弱势、相对的人类中心主义)试图进行让步与调和,但是效果并不理想,因为其主体立场并未改变:“现代人类中心主义是在现代主义范式中建构起来的,而现代主义范式建立在主客二分法的本体论、认识论和价值论的基础上的。” [8] 正是这一理论基础,被反对者认为导致了人类的狂妄自大与冷漠无知,面对自然以征服者与主人自居,从而成为生态问题的根源。

所以,无论何种派别,西方生态伦理学发展到今天,都面临两个难题。第一个难题是自然界是否具有内在价值。这个难题又包括自然界的哪些部分或类别具有内在价值。第二个难题是生态保护怎样才算“合度”。第一个难题涉及科学与宗教关系、物理学和伦理学的关系,具体而言,涉及自然是否具有神性,涉及敬畏之心和宗教情感的生态伦理价值。第二个难题涉及理性与情感关系,具体而言,涉及物种保护的边界和程度问题,涉及发展和保护的矛盾,涉及理性的限度与科学的盲区问题。客观地讲,如果过分夸大理性与科学的力量,或者基于科学主义立场,无法真正解决这两个问题。

为了解决以上两个难题,西方生态学家提出了一些新的世界观,试图代替科学主义和物理主义世界观。其中,整体主义环境哲学非常具有代表性。整体主义环境哲学反对物理主义世界观,它以生态学、量子物理学等新科学为基础,提出了一种完全不同的世界观。美国哲学家卡里克特指出,经典西方科学一直假设本体论中客体是第一性的,关系是从属的,但生态学逆转了这种关系。从生态学角度来看,生态关系决定了生物本质,而不是生物本质决定了生态关系。在这种世界观框架中,消除了事实与价值的截然二分,也消除了物理学与伦理学的截然区分。消解了事实与价值的二分,也就消解了自然物是否具有内在价值的问题,这样就为现代生态整体主义的论证提供了条件。

环境整体主义进而确立了大地伦理的二阶原则(second-order principle),以解决生态保护的合度问题,协调保护人权和保护大地共同体的冲突。所谓二阶原则即较古老、亲密的共同体内的义务优先于较晚、非人类共同体的义务;由较强利益决定的责任优先于较弱利益决定的责任。其基本原则是在人类共同体内部遵守人权原则,在协调人与自然物的关系时遵守大地伦理的原则。当保护人权与保护生物个体发生冲突时,优先保护人权,但当保护生态系统与满足人们的奢侈欲望发生冲突时,优先保护生态系统。 [9] CJiJW11RiZN57/7nF71fg9D8Ymqlaytub+oNShOlE2Dh8F0ZaOPNox1NXEiKfVo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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