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一 荀子“正名”思想中的“约定俗成”

荀子的“正名”思想沿承自孔子。如:

子路曰:“卫君待子而为政,子将奚先?”子曰:“必也正名乎!”子路曰:“有是哉,子之迂也!奚其正?”子曰:“野哉由也!君子于其所不知,盖阙如也。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故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君子于其言,无所苟而已矣。”(《论语·子路》)

孔子对“正名”进行了链条式的逻辑推导,揭示了“名”与礼法的联系:“名”的不规范使用会影响语言的沟通,语言的沟通会影响社会的协调运作,社会不能协调运作会使社会道德法律失效。“名”的正确使用应当符合其背后的社会伦理规范系统,并且达到使这套系统持续良好运行的功效,所谓有所缘,有所用。而荀子虽然对孟子多有非难,但作为一种连贯的思维,本文也不得不提及孟子对孔子“正名”思想的承继。《孟子》全书中有许多道德语言使用的鲜活例证,本文仅举一例:

齐宣王问曰:“汤放桀,武王伐纣,有诸?”孟子对曰:“于传有之。”曰:“臣弑其君,可乎?”曰:“贼仁者谓之贼,贼义者谓之残,残贼之人,谓之一夫。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孟子·梁惠王下》)

孟子对“诛”与“弑”的辨别,十分符合儒家微言大义的语言应用模式。二词在伦理、法理上拥有不同的解释,并且暗含明显的道德评判差异。

荀子集先秦儒家名学之大成,除承继孔、孟外,也有对名家和墨家、名学的批判继承。其“正名”思想贯穿《荀子》全书,在《天论》《正论》《解蔽》《非十二子》等篇中均有体现,尤其集中于《正名》篇中。

1.荀子“正名”论中“约”的二重层次

“约”及含义与其相关的词语如“期”“命”“期命”在荀子《正名》篇中多次出现。

王天海校释:“约名,省约之名,杨注是。期,约也。此言人以其共识之省名而相约也。” 可见,“约”在时间维度上有两重含义:一是对所约对象有共同商定的含义;二是在商定之后对形成的约定内容有遵守的承诺。放置到荀子的名学领域,对应“名”的制定或界定的动作和“名”制定产生后所处的规范状态。如:

贵贱不明,同异不别,如是则志必有不喻之患,而事必有因废之祸。……然则何缘而以同异?曰:缘天官。凡同类、同情者,其天官之意物也同,故比方之疑似而通,是所以共其约名以相期也。

名也者,所以期累实也。辞也者,兼异实之名以论一意也。辨说也者,不异实名以喻动静之道也。期命也者,辨说之用也;辨说也者,心之象道也。

名无固宜,约之以命,约定俗成谓之宜,异于约则谓之不宜。名无固实,约之以命实,约定俗成谓之实名。名有固善,径易而不拂,谓之善名。

故王者之制名,名定而实辨,道行而志通,则慎率民而一焉。……如是,则其迹长矣。迹长功成,治之极也。是谨于守名约之功也。

在《正名》篇这几处对“约”的应用中,前三处为制名、命名之意,后一处指对既成的约定状态的遵循。

先穷其本,原始的“名”由何约定而来?荀子认为“名”的制定是个约定的过程,同时,他又将名实相副作为评判名是否得到正确运用的标准。这就引出了对“实”存在形态的探讨:“实”到底是以既有状态独立存在还是以共有状态伴随“名”一同产生?转换为现代哲学语言便是:意义世界是否本然存在?但荀子的解答却很简单——“缘天官”,即用眼、耳、鼻、舌、身五官的感知功效和心官之心的归类、统筹功效来回答最初的名实如何对应问题。从人相似的感知能力和认知能力,使所指对象在人的思维领域形成一个共有的认知,再将共有的认知以“名”的形式约定下来。值得注意的是,荀子的解答,是基于认知的主观解答。而有关荀子之“实”的客观探寻,现代学者仍然没有停止,以至产生了荀子到底为价值优先还是认知优先的哲学争论。这个问题的答案现在仍然是开放的。

就本文而言,如果“实”为既有存在,那么“名”的制定便有很大的描述意义,约定本身相对客观。而如果“实”为共有存在,那么“名”的制定则有非常大的创造意义,约定本身则相对随机。但无论客观与否、随机与否,在第二重守约的意义上,“名”与“实”的对应关系已经确定下来,不能随意改动,所谓“名定而实辨”。

2.“名”在约定中对应的伦理领域

根据现代语法分类,伦理领域的“名”与非伦理领域的“名”应该毫不怀疑地并存。而荀子继承了儒家的礼法传统,将“名”天然地指向了伦理领域。《正名》开篇有言:“后王之成名:刑名从商,爵名从周,文名从《礼》。散名之加于万物者,则从诸夏之成俗曲期,远方异俗之乡则因之而为通。”此处荀子提出了“成名”与“散名”的区分。刑名、爵名、文名这类“成名”,即既成之名,为“后王”所制,所显现的为礼法观念,先天与伦理领域相对应。结合上文,“成名”与上文中“守名约”之状态相符合,那么此重意义上的实也与伦理领域相对应。而“散名”则是“俗成”,而“俗”在荀子理论中,也有诸多论述,也可归结为“俗成”与“易俗”两重含义。如:

尚法而无法,下修而好作,上则取听于上,下则取从于俗,终日言成文典,及紃察之,则倜然无所归宿,不可以经国定分;然而其持之有故,其言之成理,足以欺惑愚众。是慎到、田骈也。(《荀子·非十二子》)

立身则从佣俗,事行则遵佣故,进退贵贱则举佣士。(《荀子·王制》)

以从俗为善,以货财为宝,以养生为己至道,是民德也。(《荀子·儒效》)

从以上用法可以看出,荀子对“俗”的使用暗含了评价维度。《非十二子》中的“取从于俗”带有明显的贬义,而“立身则从佣俗”“以从俗为善”则带有褒扬意义。其具体褒贬需要结合语境来判断,但“俗”暗含了作者的赞扬或否定的态度却是无疑的。现代情感主义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斯蒂文森把道德语言看作人的情感的表达和宣泄,从这个角度看,“俗”无疑是一种道德语言。那么,从“俗成”的含义来看,“散名”以“俗”为中介,同样被指向了道德领域。

“俗”的另外一重含义为“易俗”,与变化之义相关联。如:

性也者,吾所不能为也,然而可化也。情也者,非吾所有也,然而可为也。注错习俗,所以化性也;并一而不二,所以成积也。习俗移志,安久移质,并一而不二,则通于神明,参于天地矣。(《荀子·儒效》)

材性知能,君子小人一也。好荣恶辱,好利恶害,是君子小人之所同也,若其所以求之之道则异矣……譬之越人安越,楚人安楚,君子安雅,是非知能材性然也,是注错习俗之节异也。(《荀子·荣辱》)

在《儒效》篇的引文中,“俗”与“化性”“移志”连用。在《荣辱》篇中,“异”表差异,指代状态,但是“注错习俗”的使用与《儒效》篇中相同,分析其语境,不难看出是为了表现风俗对人品性的影响。化性起伪是荀子人性论中的重要观点,在荀子伦理理论中的地位不言而喻。由此看来,与变化相关联的“俗”仍然指向道德领域。那么便可以证明,荀子“正名”说是指向道德领域的规约,这种规约的终极社会形态便是礼法。 Vtu1SYb5Zl2/mBDKyBuUfQ/dsmj/C+Nd+4vy/VMBTvdwGdq8FNf5j5V949oP0XQ2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