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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说来,哲学本体论即关于世界本源和普遍存在的学说,首先发生于关于世界本原和始基的探索与追求之中。面对纷繁复杂、变动不居的天地万物,世界的本原和始基究竟是什么?如此的思索和追问,构成了发生学意义上的、原始的哲学问题;而这样的问题意识,历史上的中外贤哲概莫能外。然而,对世界本原问题的探索,目的在于揭示和发现现存世界之所以如此存在和运动变化的原因和根据,从而解释和说明现实世界的存在情形和发展趋势。较之古希腊哲学家,中国古代思想家缺乏探索自然、穷究自然界“所以然之故”的惊异和兴趣,而更加注重规范人生、说明人的行为和活动的“所当然之则”以成己成人。但是,只有揭示和发现“所以然之故”才能阐明和证实“所当然之则”。因此,如何揭明“所以然之故”也就成为划分中国古代哲学思想的不同发展阶段的基本标识。如果说,西周末年思想家们对“天命”“天道”观念的哲学改造,还只是从“自然之天”的客观必然性征去解释、规范人的行为和活动的合理性,那么,从孟子开始,则是以“人之天”即人生而固有的自然本性及其功能去说明人的行为和活动的合理性的客观必然性征。这种从“天”为“人”立法到以“人”合“天”的深刻变化,表明哲学尤其是哲学认识方法层面的重大转折已然发生,听天由命的顺应之说已为克尽人事的人为之说所取代,人的主观能动作用得到了空前的提升。因此,孟子有理由说:“五百年必有王者兴,其间必有名世者。由周而来,七百有余岁矣。以其数,则过矣;以其时考之,则可矣。夫天未欲平治天下也,如欲平治天下,当今之世,舍我其谁也?”(《孟子·公孙丑下》,以下所引《孟子》只注篇名)这也就是说,“天”的普遍现实性和客观必然性征,并非通过自然之数呆板僵硬地表现出来,而是通过圣人适时名世、平治天下的实际作为实现和表现出来的;或者说,只有通过人的正确认识及其指导下的实际作为,才能实现和证明“天”的意欲;所以,“昔者,尧荐舜于天,而天受之;暴之于民,而民受之。故曰:天不言,以行与事示之而已矣”(《万章上》)。考诸文献,《尚书·泰誓》有载:“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足以证之。“天”既不会在固定的时限内实现自己的意欲,也不会主动地表达自己的想法,人的认识的真理性和行为的合理性只能来源于人自身。这就是孟子所开启的从人的本性和作为思维器官的“心”及其功能说明人的行为与活动的合理性的心性论即哲理化儒学的思想进程;从哲学真理观的视角看,就是尽心、知性、知天的认知路径所揭示的认识真理性的来源和途径。

仁、义、礼、智究竟是外在的道德规范和道德说教,还是人心、本性的外在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这是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的一个热门话题。如果说,仁、义、礼、智只是外在的道德规范,甚至只是人为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说教,那么,较之人们按照自己的自然本性自然而然地生活抑或博爱息争以泛爱众并无更强的说服力,因为任性自然或趋利避害更符合人的本性。对此,孟子明确指出:“君子所性,虽大行不加焉,虽穷居不损焉,分定故也。君子所性,仁、义、礼、智根于心,其生色也睟然,见于面,盎于背,施于四体,四体不言而喻。”(《尽心上》)君子天性本善,故性善之表德即仁、义、礼、智等道德意识和道德观念根本于心,因此可以而且必然会通过其形色容貌和言谈举止表现出来。但是,由于“形色,天性也;唯圣人然后可以践形”(《尽心上》),外在形色甚至言谈举止仍属天性的自然流露和本能呈现,只有圣人才能真正做到表里如一、知行合一,出处进退、动作事为无不合乎仁、义、礼、智。因此,仁、义、礼、智并非外在的道德规范,而是内在而且超越的人的德性,是必然表现出来的人的德行,不是人为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说教,而是人的内在本性的外在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这一说法,将德性视为人的唯一本性,从而将道德理性、道德情感和道德意志视为人的思维的基本功能。虽然这只是就“君子”“圣人”而言,然而,如此“天性”毕竟与饥食渴饮、夏葛冬裘的天然本性判若云泥。由于孟子哲学的心性之学的形上思维方式与时人的生活常识、人生经验反差过大,争辩也就不可避免。其中,对以后思想历史发展影响深远且至今尚无定论的争辩,当属孟子就人性与仁义的关系问题同告子所进行的论辩。讨论或者争论只是认识真理的方式之一,而辨别和辨明相对或相关两者间的真实关系才是认识真理的目的。试以告子与孟子的论辩为例。

首先,告子认为,仁义不能等同于人性,就像人性不会直接就是仁义一样。人性与仁义的关系,如同杞柳与杯棬:杞柳可以编成杯棬,然而,杞柳不是杯棬,反之亦然;同理,“以人性为仁义,犹以杞柳为杯棬”(《告子上》)。孟子认为,杞柳固然不是杯棬,但是,杞柳之所以可以编成杯棬,根本原因是杞柳原本具有可编的天性,如柔韧等,因此,“子能顺杞柳之性而以为杯棬乎?将戕贼杞柳而后以为杯棬也?如将戕贼杞柳而以为杯棬,则亦戕贼人以为仁义与?率天下之人而祸仁义者,必子之言夫!”(《告子上》)用杞柳编成杯棬,正是顺应和利用了杞柳的柔韧天性;同理,用仁义说明和证实人性本善,正是顺从实现了人的善良本性,从而引导人生实际的言行举止无不合乎仁义,虽然只有君子和圣人才能做到自然呈现和从心所欲不逾矩。设若仁义并非人性本有,而是外在强加于人的,违背了人的天性,那么,就如同认定编成杯棬违背了杞柳的天性一样荒谬,在社会生活中必然导致人们远离仁义如避水火。告子进而认为,顺应人性并不一定会导向仁义,因为人性只是一种客观存在的自然属性,原本并不具有“仁义”这样的道德属性;而且,人性的实现如同水的流动,何去何从服从于其自然法则,而与道德无涉:“决诸东方则东流,决诸西方则西流。人性之无分于善不善也,犹水之无分于东西也。”(《告子上》)水流向何方并非水的本性,水的本性是往低处流;同理,人性本身无所谓善与不善,善与不善的道德评判并不适用于人的本性。如果说,人性确实可以表现为善与不善,那么,表现出来的善与不善,也只是人性的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而非人性本身;而且,人性的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又受到外部环境和客观法则的制约,因此,“人性之善也,犹水之就下也。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今夫水,搏而跃之,可使过颡;激而行之,可使在山,是岂水之性哉?其势则然也。人之可使为不善,其性亦犹是也”(《告子上》)。人的本性并无所谓善与不善,然而,人性的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却有善与不善之分;人性本善,也不能保证人们所行皆善。人之所以有善有不善,是后天形势和环境综合作用的结果,而非取决于人的本然属性,如同水往低处流是水的本性,但是,同样可以搏而跃之、激而行之,使之扬至高处。可见,孟告之争的焦点并不在于人性本善还是人性自然,关键在于:人有善有不善的根本原因何在?人性与仁义之间是否具有客观必然的联系?显然,告子否定人性必然表现和实现为仁义、人有善有不善乃后天形势和环境使然的观点,更加符合人们的生活常识和人生经验。

其次,告子进而指出,人的本性实际上就是人的自然生理需要和追求,这就潜在地蕴含了取向于“仁”的可能性;而“义”是指正确理解和处理人与外部世界关系的准则,因此,“仁义”与人性的关系应有“内外”之别:“食、色,性也。仁,内也,非外也;义,外也,非内也。”(《告子上》)因此,把内在的可能性即“仁”和外在的准则即“义”统统归结为内在的人的本性,不仅不能真正理解人性,而且也无法正确地表现和实现人的本性。孟子认为,把人的本性归结为人的自然生理需要和追求,这实际上是把人与具有同样的自然生理本能和需要的动物混为一谈了。就本质属性而言,人与动物,以及动物与动物之间是有区别的:“然则犬之性犹牛之性,牛之性犹人之性欤?”(《告子上》)由于混淆了人与动物之间的本质区别,告子的“义外”说必然将人的道德意识和观念视为外在的、设定的规范,从而与给予的、非本质的属性直接等同起来,其实两者是有本质区别的。如:“彼长而我长之,非有长于我也;犹彼白而我白之,从其白于外也,故谓之外也。”(《告子上》)因为他人年长而以长者尊之,并不是预先有“尊敬”之念头在我心中;好比他肤色白,我认为他白,是因为他的白显露于外,因此是外在的、给定的。所以,“异于白马之白也,无以异于白人之白也;不识长马之长也,无以异于长人之长欤?且谓长者义乎?长之者义乎?”(《告子上》)这就是说,虽然白马之白与白人之白、长马之长与长人之长同为“白”和“长”,但是,人的观念对之进行了严格的区分和辨别,以确定和保持类与类、本质与非本质、道德与非道德以及主体和对象之间的界限;界限的意义在于指导人们的行动,即使老马与老人同为老,而人只需要孝敬老人,却不必孝敬老马。在孟子看来,人的道德意识和观念即使是来源于对象,也必须经过内在的审视、比较、辨别、区分,才能在行动上表现出来。因此,内在的、内在于人的内心世界的本质属性,超越的、超越于人与生俱来的本能欲望的更为本质的人的本性,应当是客观存在的;否则,设若人们的道德意识和观念只是对外在对象的被动反应,那么,人们就应该不加区分地孝敬老者,无论人之老者抑或马之老者。显然,这样的结论,不论是在逻辑上还是生活常识上,都是悖谬的。在这个意义上应当说,真理性的认识特别是认识的真理性,只能来源于内在而且超越的人的本性而非外在的对象;是人的主观能动作用而非客观的外在之物,为人的真理性认识提供了基础、动力和依据。

最后,孟子与告子关于人性与仁义关系的论辩,还只是在抽象概念范围内的逻辑假设、推导和反诘;孟子的说理与雄辩与其说是思想的深刻,毋宁说是辩论的机智。但是,问题还有另外一个方面,“人性本善”作为主观设定的“普遍的思想形式”,虽然具有逻辑推导的必然性,却还不能直接等同于普遍的客观实在;从普遍的、历史经验的观点看,客观的现实存在及其实现方式,更多地表现为对这一思想形式和理论设定的证伪。典型的情形有“性可以为善,可以为不善”,如君善则民亦好善,君不善则民易好暴;还有“有性善,有性不善”,如瞽叟与舜为父子却有善与不善之别(《告子上》)。理论与现实在逻辑与实际间的反差表明,内在的和超越的观念即使是纯粹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观念,也不能有效地保证人们所行皆善。因此,人的行为和活动的合理性,并不能因内在而且超越的形上根据和原因而获得证明和保证。从哲学真理观的视角看,真理性认识的获得和实现,在思想理论范域中还不能得到合法性证明和合理性说明,否则,很难摆脱决定论和武断论。因此,即使从理论上肯定了人性本善,从逻辑上证明了道德理性、道德情感和道德意志是“心”的本能,也不能保证人的行为和活动就一定会实现和证明人主观的目的和动机,目的和动机也只有在对象化自身的实践中才能证明自己的真理性,这也就是“合理性”概念所表征的、认识与实践之间的辩证关系,以及德性与德行、思想与对象、理论与现实、逻辑与实际之间的本质联系。 P8ikRaLF3DZLXeucUr9ZZl1qoddyaT13RTnVOq7NjDPcZMPkBoAFY+3HB3w9xuv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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