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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虚书契考释》的罗氏原稿与王氏校写

罗振玉在甲骨文研究初期作出了开拓性的贡献,所著《殷虚书契考释》(以下简称《考释》)具有的重要历史价值,有关专家早有定评。陈梦家先生在《殷虚卜辞综述》一书中,更对罗氏甲骨文研究的发展,从1910年印行《殷商贞卜文字考》,以及未曾行世的该书删订本和卷上手稿本,到1914年经王国维写印的《考释》初刊本,再到1927年出版的《考释》增订本,作了颇为明确的简述。

关于《考释》,因为该书初刊本系经王国维亲笔缮写,王氏又曾为罗氏代撰其它文稿和协助编书,于是出现名为罗著、实系王作或罗、王协力合作之说。其实这是一个毋庸置疑的问题,罗氏手书的原稿本尚完整保存,早在1951年已归陈梦家先生。陈先生在《殷虚卜辞综述》中对此作了如下的记述:

1951年我得到《考释》的原稿本,都是罗氏手写,其中书头上常注有某条应增改之处,并有罗氏致王氏便笺请其补入某条者,称之为“礼堂先生”。考释的纲领和次第,与罗氏以前诸作,实相一致,不过有所改善而已。在编作中,二人对细目的商榷则确乎是常有的,由稿本与初刊本相校,王氏在校写时对于行文字句的小小更易是常有的,但并未作重大的增删。(第58页)

笔者曾有机会接触罗氏手书原稿本,并将其与王氏写印初刊本进行仔细的对校,深感陈先生这段记述讲得十分明白,原本无须赘述。但考虑到近年又有一位“博学之士”,自己并不熟悉甲骨学的发展历史,却一再侈谈《考释》的作者问题,现特在陈先生记述的基础上,对罗氏原稿本作补充说明,并以王氏写印本为底本,列举其与罗稿的差异情况,以期使问题得到进一步澄清。

一 罗氏原稿本的基本情况

罗氏原稿本,系用日本美浓纸印制的蓝色直行稿纸书写,边框高18.6、广12.8厘米,半页12行,正文132页,序言3页。全稿行款整齐,第一行书名顶格,第二行下部为作者署名(籍贯与姓间、姓与名间均空一格,名下空四格),以下正文顶格,分节标题上空二格,注文上空一格,最后再写书名顶格。版口则上部写书名简称“殷考”,下部写页数(前五页上下齐全,第六页起只写页数)。凡此版面格式,印本与罗稿完全一致。

罗氏原稿字迹,开头二三十页颇为工整,基本上是楷书,少有改动;后来逐渐变成行草书,改动显著增多。末尾十多页和最后书写的序言,潦草得辨识费力,充分反映罗氏写成该书时的兴奋心情。

种种情况表明,罗氏当时并非全部完稿后,经通盘董理再行清抄,而是写好一部分即交付清抄。原稿中增删、勾画和移易之处,以文字篇为多(印本第15~74页)。罗氏为调整释字所属类别和次序,每在书首批注“△字移此”、“△字补此”、“移前叶△字前”、“移下叶△字下”等字样。有时将追加内容写成签条,注明应在位置,请王氏为其补入。罗、王如此合作时,二人都侨居日本京都,罗住净土寺町自建新屋,王住吉田町神乐冈,彼此相距不远,恐非每日会面,因而往往以便笺形式交付这种签条,笺上称王氏为“礼堂先生”。例如:

印本第41页背面追加“杞”字的便笺:

昨谈甚快,顷检得二字应补入前藁,录奉求赐收,肃上

礼堂先生文席

玉 顿首

印本第45页正面追加“戎”字的便笺:

此条求

补入服用类帛字后,敬上

礼堂先生文席

玉 顿首

另外,卜辞篇中涉及若干人名时(印本第76~83页),每称“前人名篇失载,附识于此”,也可说明当时边写作边清抄,因而未及在人名篇追加。

二 王氏校写本的变化

将王国维校写的《考释》初刊本与罗氏原稿对比,其间的差异除原作“△”者改为“某”、原作“谊”者多改为“义”、原作“于”者多改为“於”、原作“欤”者改为“与”,以及卜辞篇中列举各类卜辞的次序调整,均未逐一统计外,总共约有400多条差异。其中,半数以上属个别文字的加工,其次是订正笔误和查核引文,幅度稍大的改动极少。

1.个别文字的加工

这方面事例最多,纯属个别文字的更易,对整个语句并无影响。例如,虚字“者”、“之”、“矣”、“则”、“亦”、“殆”等的有无,“误”改为“譌”,“薶”改为“貍”,“石鼓”改为“石鼓文”,“说文”改为“说文解字”。再如,“诸家”改为“诸书”(第1页a 10行)、“争战”改为“战争”(第61页a 10行)、“彰武功”改为“旌武功”(第80页a 2行),“持鞭”改为“持策”、“甚众”改为“颇多”(第103页b 15行)。又如,“异说朋兴”改为“异说甚多”(第18页a 13行),“麐未闻角似鹿”改为“麐角未闻似鹿”(第36页b 2行),“象人两手持尊”(或“奉鼎”)删去“人”字。凡此种种,不备举。

2.订正笔误与查核引文

这方面事例有数十条。订正笔误,例如“《史记·殷本纪》”(第1页 a、b),原稿误作“《殷世家》”和“《商本纪》”;“《公羊宣八年传注》”(第26页b 11行),原稿遗“注”;“《左氏襄十一年传注》”(第65页b 3行),原稿遗“注”;“《周礼·小牢郑司农注》”(第108页b 2行),原稿遗“郑”。再如“与许书籀文(或古文)合”(第31、38、62页),原稿但作“许书”;“《说文解字》引孔子曰”(第39页b 12行),原稿但作“孔子曰”。又如“洹阴之有殷虚”(第1页b 4行),原稿误作“洹阳”;“了然”(第6页a 12行),原作“暸然”;“致福乃致福酒”(第27页a 8行),原稿误作“致酒乃致福酒”。

查核引文(包括所引卜辞),例如“许君谓福畐声”(第27页a 9行),原稿“福”下衍“从”字;“卜辞及毛公鼎番生敦”(第29页a 14页),原稿遗“番生敦”;“《说文解字》牡,畜父也,从牛土声”(第34页b 3行),原稿遗“土”字;“《说文解字》光从火在人上”(第49页a 10行),原稿遗“光”字;“《书·多士》肆予敢求尔于天邑商”“《康诰》云周公初基作新大邑于东国洛”(第102页a),原稿遗“肆”“新”二字。再如第80页b 1行所引卜辞中“ ”字,原稿误为反书者;第81页b 4行所引“癸酉”卜辞,原稿误为“癸卯”;第82页a 4行所引卜辞见于《殷虚书契》“卷一第十七叶”,原稿误作“卷一第十二叶”;第97页b 9行所引卜辞,原稿未注“上缺”;第100页b 12行所引卜辞贞人名难以辨识,原稿释作“ ”。又如第49页b 2行引《说文解字段注》对“燓”字(段改作“焚”)的大段解说,原稿将其中“《集韵》廿二元”误为“《集韵》十三元”;第39页b 8行和第48页b 12行讲到以象形为会意,原稿均将“象形”误作“形声”。

这些订正,都是完全正确的,也是十分必要的。王氏校写时,还注意到引用书名体例的统一,例如将《毛诗》改作《诗》,并注明“雅”“颂”;《周官》改作《周礼》,注明职掌官名;《吕览》改作《吕氏春秋》,等等。对古器物名也有改动,例如“诸妇方尊”、“師 敦”、“伯 鼎”等。

3.使表述更为简明适当

这方面事例稍少。例如,将第1页a 11行原稿“汉省安阳入荡阴,师古曰荡音汤,汤阴即荡阴,今为安阳”,修改为“今安阳,汉荡阴兼有今安阳地”;第20页b 4行讲到“行”字,原稿为“或省其半作 ,或反之遂作 ”,印本改作“或省其右作 ,或省其左作 ”;第20页b 6行讲到《说文解字》六下“训宫中道”之“ ”,原稿为“不知象道路者乃在口内之 字也”,印本改作“不知口但象宫垣,而象道路者……”;第36页b 12~15行原稿为“象多为南越大兽,古代则黄河流域处处有之”,“知古者象曾孳乳于中原,至殷犹盛也”,印本改作“象为南越大兽,此后世事,古代则黄河南北亦有之”“又卜辞卜田猎有获象之语,知古者中原有象,至殷世尚盛也”;第37页b 7行讲到“隹”、“鸟”二字,原稿为“盖古但为一字,繁书之则为鸟,简书之则成隹”,印本改作“盖隹鸟古本一字,笔画有繁简耳”;第64页a 9行讲到“利”字,原稿为“此与许书古文及篆文皆合”,印本改作“此或与许书古文合,或与篆文合”;第70页a 14行讲到“墉”字,原稿为“象宫室四堂之形”,印本改作“象四屋中函一庭之形”;第102页a 4~7行,原稿为“有闰之年不曰闰月而曰十三月……古人凡闰年称闰月,不若后世之称闰几月,由此观之在商代则并无闰月之称”,印本改作“有闰之年则称其末月曰十三月,……古时遇闰称闰月,不若后世之称闰几月,至商有十三月则并无闰月之名,可征古今称闰之不同矣”;第104页a 11行原稿为“祭先卜日卜牲,其卜日也以所祭之祖之生日卜之,其祭也亦以其祖所生之日”,印本改作“祭先卜日卜牲,其日恒以所祭之祖之生日”;第105页a 9行原稿为“卜辞中凡卜祭者称受飨之祖曰王宾,盖祭者称主则受飨者称宾矣”,印本改作“卜辞中称所祭者曰王宾,祭者是王则所祭者乃王宾矣”;第107页b 8行原稿为“由此观之,商周二代之礼于官制为大同,于祀事为大异矣”,印本改作“由此观之,商周二代之礼因革略可知矣”。

有些地方,将原稿中多余的字句删去。例如,第31页a 14行“《说文》婐婐 也,一曰女侍曰婐”,其下原有“段先生曰,婐 俗作婀娜”;第42页b 12行讲到“ ”的字形“从匕肉於鼎,爿殆所以荐肉者也”,其下原有“金文家释为 字,然不敢遽定”;第45页a 5行讲到“裘之初字”,其下原有“后人加衣则改象形为形声矣”;第61页b 11行“薄狩于敖”下,原有“郑笺兽田猎搏兽也”;第15行“许君训兽为守备”下,原有“训狩为犬田”;第62页b 11行“牧人以养牲为职,不限以牛羊也”,其下原有“许君以从牛乃训为养牛人,隘矣”。

再有若干地方,经过修改显得更有分寸。例如第15页b 1~2行,原稿为“凡是者舍商以外皆不能定为后世何地,文不足征”,其间加“虽周以后地名亦颇有与上诸地相同者”和“未敢臆断矣”;第24页b 1行述及王国维释西之说,原稿始作“王说精确不可易也”,后删去“精确”二字,印本改为“王说是也”;第42页a 4行“故诸经中散字疑皆斝字之譌”,原稿为“传世经注中之散,殆即由斝致譌”。

4.幅度稍大的几处改动

通观全书,王国维校写时所作幅度稍大的改动,不过十来处而已。主要有:

第40页a 5行起,原稿为“来牟虽为周瑞,然远在后稷之世,故殷代已有此字。然予意天赐瑞麦或更在上古,后稷播此嘉种,诗人因遥溯生民之初,后人乃误认为后稷时事矣”。印本作“来牟之瑞在后稷之世,故殷世已有此字矣”。

第63页b 1行起,原稿为“[猷]殆即许书之酋字。猷取谊于犬酒,疑为会意字而非形声,许君训犹为玃属恐非本谊矣”。印本作“[猷]殆即许书之酋字。卜辞中亦有酋字作 藏龟之余,与猷字所从同。古金文猷字则从 ,与许书同矣”。

第73页b 10行述及“罢不与秦文合者”,原稿为“所罢者列国异形不正之久,非仓史之旧也”,印本作“至秦数百年所承用商周二代之文字未闻有所废置也”。

第74页a 1~2行述及许书“所出之古文仅据壁中书”“所出之籀文”,以下原稿作“则为已佚太半之史篇,其不能悉合于仓史之旧固其宜矣”,印本作“乃据史籀篇,一据晚周文字,一则亡佚过半之书,其不能悉合于商周文字之旧固其宜矣。至于篆文本出古籀,故与卜辞合者颇多,然商周文字至许君时已千余年,固不能无后世诡更之失”。

第79页a 4行,原稿为“凡卜辞中不举王宾之名者皆大祭也”,印本将“大祭”改作“合祭”。

第86页a 10行,原稿为“右言贞言于者凡六十有六,不知为祭名与否,姑附于此”,印本改作“右言之于或言之言于者六十有六,之者适也,之于某犹《特牲馈食礼》筮辞云适其皇祖某子矣”。

第103页a 8行,原稿为“帝殆即褅,即为褅又称武乙者,意因武乙初合介于庙而为之褅”。眉批“未安,此论待定”,印本作“云文武帝与上条文武宗语法同。宗为宗祀,则帝殆为褅祭矣。褅祭而先云有彳武乙者,殆武乙祔庙时之吉禘与”。

第104页b 12行,原稿为“《春秋传》曰惟君取鲜众给而已,是以天子诸侯用四时田猎之礼。卜辞中书田猎虽无取鲜明文,然凡卜田猎者大率以供宗庙之祀者”,印本作“《春秋传》曰惟君用鲜(案:《左传·襄公三十年》原文如此,罗氏原稿误)众给而已,《王制》言天子诸侯之田一为乾豆,卜辞中书田猎虽无取鲜明文,然大率当为祭祀也”。

第104页a 15行,原稿为“《礼记·月令》季春天子始乘舟荐鲔於寝庙,似《周礼》王亦亲渔者,然《周官·师》则云掌以时渔(案:《礼记·礼运》郑注所引如此),春献王鲔。又《左传·隐公五年》公矢鱼于棠,臧僖伯谏曰皂隶之事官司之守非君所及也,由二者观之则是周礼王不亲渔,与殷异也,《月令》所记或周以前之礼矣。又卜辞有曰王其谢舟於 者卷二第二十六叶殆亦为亲渔也”。印本作“似《周礼》王亦亲渔者”改“不知为何代之礼”,“师”改“人”、“掌以时渔”改“掌以时”(案:《周礼》原文如此),删去“隐公五年”、“谏”、“也”、“由二者观之则”等字及“又卜辞有曰……”

第105页a 6~7行,原稿引卜辞四则,其下有“爯册者殆犹《馈食礼》所谓孝孙某来日丁亥用荐岁事于皇祖伯某云云,又犹后世之有祝册矣”。印本删去二则卜辞及其下文字,另加“其余言爯册者尚多,是祭时有告神之册矣”。

其它增益个别字句,偶尔有之。例如,第26页b 1行“或又从犬”“尞五犬五豕卯四牛”;第31页a 8行“即己姓”;第36页a 13行“不从鹿”;第41页b 15行“许书所从之斗,殆又由此传讹者也”;第42页a 2行“与传世古斝形状脗合”;第61页b 9行“又狩犬田也,从犬守声”;第65页b 1行“《博古图》”云云;第65页b 14行“《集解》引徐广曰噩一作鄂”;第80页a 2行“伐三十人,伐十人,犹左氏言万者二人矣”;第102页a 13行“《孟子》引逸书用臣附于大邑周”;第103页a 6行“故无王宾之名矣”;第104页a 12~13行“例多见前卜辞[篇]”,“其卜日也亦以所祭之生日卜之”;第108页a 8行所举十五兆形,罗氏原稿均无,王氏校写时为其增益。

陈梦家先生在《殷虚卜辞综述》第58页曾经指出:“初刊本《考释》所引王氏之说,或为创见如释西、昱等字,或为补充如释王字,或为引申其义如凤、斝等字。”所说五字,分别见印本第24、28、37、41、66页。此外,仅第45页引述王氏释“裘”意见,但该段文字(第45页a 8行“卜辞中又有作 者”以下)为罗氏原稿所无,系校写时后加,但对其中以 为“求”持保留态度,指出“惟字形稍异附此俟考”。由此可见,印本中原稿所无之有限增益,并非王氏妄增,应是根据罗氏意见为之,至少应是征得罗氏同意而商定的。印本第64页a 14行述及《齐子仲姜镈》铭文中的“ ”,原作“似为鱼字,然不敢决也”,印本改作“吴中丞释作鲁,未知是否”。王氏对此持不同看法,他在1915年3月即校写《考释》后不足百日所写《鬼方昆夷玁狁考》一文,以为“”同“ ”,即古文“鱼”字(见《观堂集林》卷十三)。后来,罗氏在《考释》增订本中仍用吴大澂说,彼此并不混淆。

需要指出的是,王国维在校写《考释》时,有若干不应有的明显失误。例如,第16页a 3行“古文作”下、12行“古金文多作”下,第17页b 14行“《召伯虎敦》作”下、第25页b 1行“从示作鬼”,原稿均摹有字形,印本未抄录。再如,第24页b 11行所举“中”字形,原稿上下二斿,印本一斿;第37页a 6行像鹿角横理之形,原稿作“ ”,印本作“∧”;第40页a 10行“以∷象其碎屑之形”,原稿作“·”;第72页a 9行所举《父乙方鼎》字形,原稿无二横画(案:该鼎见《捃古》二之一20)。又如,第38页b 15行“许君所谓童省”,“省”下遗“声”字;第43页b 9行“《说文解字》匸受物之器也”,原稿和原书均无“也”字;第52页b 11行所举《毛公鼎》铭文及斁字形下,遗漏“从目从矢”;第55页a 15行“古金文”下,遗漏夹注“《宗妇盘》”;第65页b 15行“噩为地”下,遗漏“名”字;第80页a 9行后,遗漏“曰贞尞于丁五牛卷一弟四十六叶”;第102页b 8行所引“《礼器》言‘血毛诏於室’”,原稿误为“毛血诏于室”,印本已改“血毛”,未改“于”。这些尚属疏忽所致。另如第45页a 2行,原稿“此盖象衿袵左右掩覆之形”,衿为衣领,袵为衣襟,印本将“衿袵”改为“襟衽”,与原意不符;第107页a 2行,原稿为“《诗》‘百辟卿士’笺云卿士卿之有事也”,印本“笺”前改作“《诗·商颂》降予卿士、《大雅》百辟卿士”,查原书“卿士卿之有事也”为“《大雅》百辟卿士”句郑笺文,加“《商颂》降予卿士”是不必要的。两项均属妄改致误。

特别欠妥的是以下事例:第51页b 3行,罗稿“《淮南·精神训》”,一般认为“训乃高诱自名其注解,非《淮南》篇名所有”,印本却增“注”字;“《史记·刘敬叔孙通传》集解引如淳”,印本却遗“引如淳”。第52页b 11行罗稿引《说文解字》“斁解也,从攴睪声,《诗》云服之无斁,斁猒也”。第57页b 10行罗稿引《说文解字》“之出也,枝茎益大有所之,一者地也”,来源于北宋刻本的藤花榭本,平津馆本亦如此,王氏却依擅改原文的段注改动,前段改“猒”为“厌”,后段“益大”前增“渐”、“所之”下增“也”。第52页b 8行引《说文解字》“眔”字下,原书“从目从隶省”,罗稿误为“从尾省”,王氏未改正。第60页b 8行引《说文解字》“澡,洒手也”,原书和罗稿均如此,王氏误作“洗手也”。

以上事实充分说明,《殷虚书契考释》确为罗振玉所著,并不存在名为罗著实为王作或罗、王协力合作的问题。王国维为罗氏校写,进行文字加工,订正笔误和查核引文,付出了许多劳动,但印本中幅度稍大的改动极少。总的说来,还是陈梦家先生概括的那句话:“王氏在校写时对于行文字句的小小更易是常有的,但并未作重大的增删。”这有如今日出版社责任编辑所做工作,对原作者确有莫大的帮助,他们的劳动应该充分肯定,受到尊重,但责编和作者毕竟是两回事,既不能本末倒置,又不能等量齐观。

1996年11月写完

补记

1983年,商承祚先生在《关于王国维先生之死》一文(《晋阳学刊》1983年第3期)中,提到罗振玉的《殷虚书契考释》是否王著时说:

我适在北京,有一天,途遇陈梦家,他悄悄地同我说:“《殷虚书契考释》的稿本被我买到了,完全是罗的手笔,上有王的签注,印本即根据此稿写定,你有空,请到我家看看。”(陈去世后听说此归考古所)

陈梦家先生生前对《考释》稿本十分珍视,有机会看到的学者无几。商先生的文章,没有说去陈先生家看该稿本的情况,可能当年没能抽空去看。胡厚宣先生的《关于〈殷虚书契考释〉的写作问题》一文(《社会科学战线》1984年第4期),对罗氏写作问题系引述前举商先生文及陈先生《殷虚卜辞综述》为据,并未提到原稿的具体情况,大概也不曾看过。

2002年10月 H1ZfDIsDUkysf0p0288/69SZxpek0RxNOcu80Z5NygokCHIxTkas63DyG5isZMP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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