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题: 这份文件现藏耶稣会罗马档案馆(Archivum Romanum Societatis Iesu),编号 Jap. Sin. 14-Ⅱ,ff. 230a-230dv. J. F. Schütte,op. cit.,I,I,pp.XXXI-LVI。此文由日本学者高濑弘一郎先生译为日文,刊于其著《基督教时代的文化与诸相》中。 本文即据此译出。
据高濑弘一郎先生介绍,此文并无正式标题,仅卷首注曰“下列训诫是给予澳门神学院院长的”。为适应中国人的行文及标题习惯,中译改为“给予澳门神学院院长的训诫”(以下简称“训诫”)。又原件未标注写作日期,考虑收藏范礼安写于1606年1月17日的另一份文件(文件编号:Jap. Sin. 14-Ⅱ,ff. 229-230)之后,所以高濑弘一郎先生推测可能作于相近时期。但根据“训诫”提及的某些具体内容,我以为此件更可能作于更早的1594年末。
从内容看,范礼安的“训诫”主要由两个方面构成,前者主要论述如何照料神学院内的日本籍学生及其相关的学业安排与具体要求;后者涉及属于日本教区以及神学院管辖之下的中国教区的相关事务。
在我看来,“训诫”的内容至少可以为我们的研究提供以下借鉴与帮助。
首先,虽然关于学院内日籍学生的论述与中国教务并无直接关系,但如此事无巨细的详尽安排,表明了范礼安(当然也包括另外一些高层教士)对待传教地文化及风俗的尊重。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正是所谓“文化适应政策”(accommodatio)的具体表现。而他的这一良苦用心以及身体力行的示范,为利玛窦等人提供了一个可资仿效的模本,并使他们拥有了因地制宜和创造性发挥的充分余地。
其次,“训诫”中有关中国教务的论述和规定,表明了当时中国教区的行政归属,它不仅属于日本准管区的行政建构之下,而且又直接归属澳门神学院院长管辖。这种行政建构上特殊之处不仅表明了早期中国教区的地位,而且暗示了耶稣会士在日本的文化体验和行之有效的对应政策会因此被方便地转用于此。而这种关系本身,亦是我们所谓大宗教与大历史的最佳例证。
如前所述,该神学院是日本(教会)的一个机构,创设它的主要目的,是以此帮助日本的耶稣会和基督教界,同时支持中国的传教活动。为此,统辖它的目的,可归结为以下三件事。
第一,为在日本生活而从印度前往日本的修士和其他人获得良好教育,即尽力在德行与学问上让他们上进。神学院原属日本准管区长指挥,所以各方面应按照他的指示管理神学院。
第二,尽力推进中国国内的神父们的传教。为在那里宣布圣福音,谨慎并努力地更大地打开门户。
第三,尽可能援助负责日本物质补给的管区代表。它(物资补给)全部是由这个港口(澳门)送往那里的。不仅是日本的所有住院,基督教会的所有灵修建筑也都依赖于它(来自于澳门的补给),该神学院院长原来就是日本(教会)的一员,所以必须全面支持他,以便管区代表及时(保管)运送日本的资产,并使之增值。
关于首要职责,是基于院长职务,充分理解为神学院良好管理,以及在学问和德行上令神父和修士们获得进步的必要工作。由于该神学院必须让我们的欧洲修士与日本人一起受训,而日本人又有与我们截然不同的习惯与行为方式,所以为更好地引导他们,必须给予特别忠告。基于这一考虑,增附以下事项。
日本人非常讨厌在衣食以及室内安排方面缺乏清洁,所以上长应尽力使食堂、厨房以及住院的各个角落非常清洁。在衣服和其他方面,我们当然要遵守我们所立的清贫誓言,但应当在清洁方面小心在意。
为了健康与清洁,日本修士从小就习惯经常洗涤身体,由于不得不频繁地清洗身体,所以应当为他们准备热水,以便每月能够清洗身体1至2次,为此,应在修院中建造合适的日式小型(洗浴)场所。
作为适应其体质的要事之一,是让他们饮茶,以便保持(身体)健康,所以该神学院应始终备有日式茶水。如果修士们认为应当为此花费很多时间,就让修士自己或同宿中的某人专务此事。饮茶应始终非常清洁、预备周详。为此,每年应尽力从日本带来不同种类的茶叶和其他所有用品。正如我此次写信让他们送来的那样。
此外在饮食方面,也应特别留意养育他们的基本需求。因为通常日本人习惯于清淡饮食,并且以大蒜作为他们的主要营养来源,所以他们无法消化我们那种味道浓烈的食物。如果总是吃它们,就不能使他们保持健康。
基于这一考虑,以及由于该神学院是日本(教会)的一个机构,在此受教者将全部前往日本,所以该神学院将日本饮食和我们的饮食进行适当混合是必要的。因为在向日本人供应他们食物的同时,还让他们习惯我们的饮食,他们才能健康生活。此外,欧洲人也要习惯日本人赖以生存的日式饮食。为此,该神学院中应极频繁地供应汤和大蒜。
根据我为此留下的目录,应始终将某种鱼(与粮食)一起从日本带来(食粮)。除了依教会命令不能食肉的日子之外,应养成每周食鱼数次的习惯。因为日本人是吃鱼长大的。为供应上述日式料理,应尽力在那里安置一位精通此类菜肴的人。此外,厨房应预备一个专门的场合和炉灶,在那里烹饪这些菜肴,并通过其他途径,准备所有专用工具与器物。
除此之外,他们还可以频繁食用咖喱味的鸡肉与烤肉,因为日本人很容易适应这些菜肴。虽然说双方应相互容忍,饮食须尽量一视同仁,但由于习性和熟悉的饮食差异极大,所以要向他们提供按日本方式烹饪的若干菜肴,而欧洲人另行安排。另外,还要向他们(欧洲修士)提供不向日本修士提供的其他菜肴,尽可能充分满足每个人的需要。但此举的前提是让他们理解,这样做是为了满足每个人的需要,但他并不比别人更受尊重。
日本人天生谨小慎微,如果发怒并厉声斥责,他们会异常悲伤。这种做法绝不会使他们进步,而只会更难引导他们,使之不敢接近自己的上长,甚至讨厌他们。相反,如果用和缓的语言与他们交谈,说明道理,向他们指出何为错误,就很容易被接受。如果这样行事,他们就自然会循规蹈矩。为此,上长应小心留意由此产生的所有后果。他(院长)和副院长都应努力用这种方法帮助他们。
在拥有不同习俗和行事方式的人群中,每个人都会对自己的传统深感自豪,并鄙视其他国民的习惯,所以极易发生冲突。这不仅违反我们的规则,而且会损害无论如何不可缺少的团结。必须尽力在我们欧洲人和日本人中间保持团结。总而言之,上长要将这种(相互鄙视的)语言和冲突从该神学院中排除出去,并尽力捍卫对于日本修士的深爱与团结。如果觉得对他们的情况了解得不够透彻,谈论此事时应小心谨慎。
同样,他们即使提出对于他们来说必要而恰当的要求,也会非常腼腆且谨小慎微,所以他们的上长要与他们保持频繁接触,如果获悉他们有所欠缺、对他们来说又是非常必要的事物,应高度重视,迅速给予补充。
为使他们熟练掌握葡萄牙语,应每天安排30分钟的练习时间,上长应采用他认为恰当的方式,让若干葡萄牙人教授语言。为此,他们(葡萄牙人)要让(日本学生)阅读几册书,让他们理解置于名词前的冠词的差别,动词的多种时态,还有词性的差别、名词中单数复数的不同。由于他们(的语言)完全没有这种变化,所以如果教授不当,说话时就会犯简单的错误。同样,当预定前往日本的欧洲人在当地伺机出发时,也要让他们接受日本语的训练,并反复复习。要为他们常备一名教师。以便他们去日本时熟练掌握语言,不致有所欠缺。
目前抵达本地的日本修士可以学习伦理学,如果准管区长神父未下达课程(即作为教养科目的哲学课程)学习的特别指令,伦理神学的课程就应当采取特定的班级形式,授课是在我们的学校,而不是他们的学校。因为现在命令他们(日本修士)在该神学院中学习,那么如果教区神父也有意愿,就可以让他们旁听。
第二个目的是有关中国的传教。为使这一传教进展顺利,不仅要支持驻在中国国内的神父们,而且还必须在该神学院中另行培养人才,一旦时机成熟,就全部进入中国,投身于传教工作。为达成这一目的,已进入(中国)国内的神父不仅接受充分支持与补给,而且还应与该神学院中有志于这一传教的人保持密切联系,并让他们竭尽所能,尽量学习中国的习俗、语言与学问。
(中国)国内的人(神父)应当享用副王给予的俸禄补给。必须明白,无何事态如何发展,向他们提供补给都是担任神学院院长之职者的任务,应尽可能地努力征收它们(俸禄)。应将(中国)传教经费购买的房屋的收入专款专用,充当生活在该神学院中的二位神父的费用。虽然这些房屋现在被划归该神学院,但切记它们原来属于中国传教。在该神学院中,通常有二人会投身于中国传教,他们应由这些(房屋)收入来供养。
为使(中国)国内的人(神父们)衣食无虞,没有心生不满的机会,院长必须了解下列事项,即作为他们的俸禄而被征收的所有经费,必须提供给居住在(中国)国内的神父们。(院长)也是(中国)传教的上长,如果他们经费不足,就必须提供补给,但同时还要约束他们,尽可能节省上述俸禄之内的任何物质,以便在他们青黄不接,或因建造住院而增加经费时能够帮助他们。(院长)不可为援助自己的神学院而消费它们(俸禄)。
为此,他的(神学院的)钱应另行保管,经不同途经到达他(院长)手中的、属于中国传教的所有经费,应由他清理账目并消费、保管,管区代表应将它与神学院的经费分开(管理),就这笔钱另立收支账目。如果天赐良机,有人想以遗产或其他赠予来援助这一中国传教,神学院院长有责任引导并鼓励他们。对于生活在修院中的院长和神父,我也有同样的要求,即如果能让人赠予给修院和教会的捐款,就应想方设法,别让他们改变了主意。
为避免使(中国)国内的人们陷入窘境,应考虑周全,毫无拖延地充分补给他们。如果当地没有其他筹款途径,就应尽力节约使用俸禄,以免他们过于拮据,或者心生怨恨。应想方设法,竭尽所能,让他们生活得足够舒适而满足。因为他了解他们将遭遇怎样的困境和不快,在(中国)国内又是多么的孤独。
如果能在(中国)国内再建造几所住院,应努力把握良机。基于已授予利玛窦的权限,相信会在某个时候获得意外惊喜。尤其是像韶州那样有害于健康的地方,神父们另觅佳地极为重要。因为在韶州不利于健康的时节里,(神父们)只能闭门不出。 为在方便时给(中国)国内配备更多人员,应在神学院中补充伺机前往的人手。
我认为已经进入中国国内的人应尽量避免往来于澳门为好,为解除中国人的怀疑,葡萄牙人在广东时也应避免为与他们交涉而前往彼处,但是,当他们因为精神利益与安慰,或者由于肉体疾病而必须返回该神学院时,可听从(中国)国内传教团上长的判断,便宜行事。如果本地没有危险,并且诸事平安时,应首先与神学院院长会谈。当他们抵达这里时,应以最大的爱和慈悲迎接他们进入神学院。
同样,如果有必要对配备给(中国)国内的某些人做某种变动时,神学院院长有权做出决定。但如未深思熟虑,又并非势在必行,就不要轻举妄动。因为我们有权将我们所中意的人安排于中国国内,所以这些变动也许造成极大的动荡。尤其是将不熟悉(中国)习俗和语言的其他人送往那里时,结局必然如此。
中国的佛僧极受鄙视,曼达琳之间对他们的评价很坏,所以我们的同伴由于这些佛僧而信用与名声大受损害。所以我觉得在不长的时期中,与其说使用佛僧的名号,还不如采用文人的名号为好。为此,我觉得像佛僧那样剃发是不好的,而且也不恰当。正如以前葡萄牙人通常所做的那样,或如在今日印度我们同伴的神父所做的那样,在(中国)国内的人还是蓄起胡子、将头发留到耳际为好。同样,他们在每日访问时还是穿着为此决定的外套为好。至于其他情形,应像访问曼达琳和其他重要人物时所尊奉的那样,按照中国人的传统习惯,作相应打扮就行了。
院长不可抛弃自己的神学院,另一方面,如果当地的神父们前往韶州的同伴那里,或去与他们保持交往,也许会使曼达琳感到疑惑或害怕。因此,院长没有义务在规定时间中前往韶州访问神父们。但如果机会来临,而且他认为有必要去往那里,协议的结果也不会招致曼达琳的疑惑,还不会对神学院造成损害,那么如果他判断可以前去那里,他就有权出发,去探访他们几日。
关于帮助尽力向日本(教会)补给物资的管区代表的第三件事,需了解以下事项:无论是维持与扩大该神学院,还是(援助)日本的耶稣会和整个基督教界,都依赖于物资补给以及日本资产的维持与扩大。如果补给欠缺,既无法维持日本住院,也不可能维持当地的神学院。因此,这些(修院与神学院的)院长应如同日本管区长一样,并作为日本的特别成员,像对待神学院自己的财产那样,甚至更加努力地维持并增加日本(教会)的资产。因为它(神学院)也依赖于它(日本教会的资产)。可以说,这就是在与市参议会员、被选举人以及航海加比丹进行交涉,或者在谋求和增加日本资产之利的采购与分配时,日本管区代表所面临的所有难题与争论。在运送必须送往日本的人员与补给物资时,必须支持他(管区代表),并在涉及该神学院的诸事上给予他全部的厚意。
基于相同的理由,必须竭尽所能,努力使有关被选举人、市政当局市参议员以及航海加比丹的各项事务运行平稳。如果他们中的某些人无理取闹,损害日本(教会)的利益,又没有其他选择,就应义不容辞地挺身而出,作为自身(日本教会的)利益的保护者,捍卫有关日本的各项事务。
尤其不得妨害管区代表履行职责,当他采取适当行动时,应尽大力使他生活愉快。还要让副院长同样对待他(管区代表)。不仅不得让为他(管区代表)服务,以及为推动有关日本事务和工作所拥有的仆人为他(副院长)所用,而且可以动用神学院的其他仆人来支援他(管区代表)。在其他各个方面也要遵守我为日本管区代表制定的规则。 基于他不得损害与日本(教会)有关的工作并履行其职责的理由,他或许可兼任神学院的管区代表,但必须了解,他的主要任务是补给日本,圆满完成有关日本的工作。这(日本的工作)不应受其他任何人的妨碍。因此,前述管区代表及其所拥有的仆人,都应由日本参担衣食之资,即每年为他本人的饮食支给25两(白银),并给他的仆人适当数额。至于服装费用,他和其他人都由日本承担。
根据相同的理由,管区代表必须与其他人一起隶属于神学院院长,并且服从于他,但事涉日本贸易及其相关事项,则必须执行日本给他的命令。所有工作都必须向院长报告,但他有权根据怎么做才对日本最为有利的判断,毫不迟疑地做出决定并加以实施。但如果面临契约合适与否以及意外情况的困难时,应向院长报告,并接受他的忠告和指导。应始终考虑日本的更大利益。如果有人对贸易不满并因此制造麻烦,应小心处置,以免事态扩大。要力争这一(日本教会的)的利益即收获,关心日本救济物资的调配。很显然,如果没有这一贸易,日本或该神学院都将无法维持。由于没有更好的其他办法,进行贸易得到了总会长与教皇的许可。
关于该神学院的物资维持,它设立之初是用属于日本的房屋和店铺作为收入来源,因为该神学院是(日本的)机构之一。但由于这些固定资产(renda) 不够充分,所以在我主没有提供其他更好的充足基金之前,不足部分由我为此调配的资产负担,并由该管区代表实施支付,即无论是当地还是来自印度或日本的人,根据滞留于当地的时间,按每个神父、修士每年40两(白银)的份额向他们支付。(管区代表)按此规定维持神学院,在那里提供有关衣食的所有必需品,并补给其他所有必需品。唯杂物与家具另行安排,首次购置可用相同资产来承担,由该管区代表提供补给。此外,建筑亦另行处理,按照我给予的命令,用相同(资产)承担。
除上述俸禄之外,相同的资产负担包括向他(管区代表)提供用以弥撒的半桶葡萄酒、蜡烛,此外还有□□和6阿尔莫特(葡萄牙容积单位,约为100.8升)葡萄牙橄榄油。它们每年从果阿寄来。此外再给他40两白银,用作捐赠、临时性物资补充以及主教访问该神学院时供给食物的所需经费。提供这些物品并不会减少上述俸禄。同样,根据我此次送给日本的目录,每年由日本划拨给他(管区代表)的补给物资也不会因此减少份额。这些物品可作为日本的负担送达此处,以替代从印度前往日本途中,以及为接受叙阶而从日本来到该地的神父与修士们的住宿费用。
除了这些俸禄和上述其他物品,神学院院长不可因神学院之用而利用或夺取属于日本的资金和其他物资。万事应遵守我给予日本管区代表的上述规则。
为渡往日本而由印度送来的人、为接受叙阶而从日本抵达当地的人,均应遵守规则,像其他人一样,全面服从神学院院长,但他们绝不可接受无法履行其传教的妨碍,也不得为帮助神学院而留置当地。但派遣到日本去的人,在自印度来航途中滞留该神学院期间暴露出某些缺点,并确认他照旧前往里(日本)将不适合对神的服务以及日本(教区)的利益时,可以另行处置。因为在上述情形下,经修院与其他人协商之后,让他留在当地也许是明智的。应告诫日本准管区长,不会轻易同意他因好奇心而去广东观光。但如果修院院长因无法协调,不能派遣神父和葡萄牙人去照顾他们,而神学院又可能因此受害时,神学院院长可协助解决,派遣某位神父与他们一起前往广东。
亚历山大(范礼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