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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中国社会福利制度框架的初步建立

新中国社会福利体系的建设与发展大体经历了改革前后两个时期,但第二个时期起点并不完全等同于经济体制改革开始的1978年。第一个时期大体分为建立框架(1949~1956)、曲折发展(1957~1978)、恢复建设(1979~1985)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逐步确立的时期,也是通过计划经济体制进行大规模工业化建设的时期。经济建设与相对稳定的社会环境,促进了城市的恢复与发展,城市化步伐不断加快。1949年,全国城镇总人口只有5765万,占全国总人口的10.64%,到1957年分别达到9949万和15.39%。新增加的城镇人口主要来源于农村人口尤其是农村劳动力的迁移。但是,195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确立户籍制度之后,农业户口自发迁移到城镇工作与生活的道路被堵塞,加上“大跃进运动”和“文化大革命”期间经济增长波动大,严重制约了从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的城市化进程。1958~1978年,城镇总人口(非农业户口)尽管从10721万增长到17245万,增长了大约6524万,但由于这些人口主要是城镇人口的自然增长,同一时期的城市化率只有微弱增长,仅仅从1958年的16.25%提高到1978年的17.92%,而且有些年份(1963、1965~1972、1974)城市化率还是下降的。

尽管现代社会福利体系雏形早于工业化带动的城市化进程,但城市化进程无疑是现代社会福利体系形成和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因为土地和家庭对变化很小的农业社会可以发挥经济社会保障的作用,而相对于没有土地、就业不稳定、家庭规模又日趋小型化的城市居民来说,不可能像农村居民那样主要依靠土地和家庭作保障,他们在面临疾病、年老、失业等社会风险时,需要更稳定、更社会化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制度。事实上,自新中国成立之日起,政府就已经着手建立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制度。新中国成立初期面对的几个基本问题,一是伤残军人的安置;二是被长期战乱严重影响的城市失业人员;三是各种自然灾害引发的庞大数量的灾民。1949年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革命烈士和革命军人的家属,其生活困难者应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参加革命战争的残疾军人和退伍军人,应由人民政府给以适当安置,使其能谋生立业”。这实际上为中国建立以优抚安置为核心的军人社会保障制度奠定了基础。针对数量庞大的城市失业工人,政府除对其中生活极其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外,主要靠发展生产安置就业。1950年,政务院公布了《关于救济失业工人的指示》,劳动部颁布了《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成为中国建立现代失业保险制度的雏形。1951年,政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此后经过1953年、1956年两次修订,全面确立了适用于城镇职工的劳动保险制度。这项制度,为城镇劳动者解决了主要的风险与后顾之忧,是适应城市化需要的最根本的社会制度之一,因此成为新中国成立初期建立的各类社会保障制度中最重要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除了对企业职工建立劳动保险制度之外,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也逐步建立了“公费医疗”和“退休、退职”等方面的制度,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对于遍及广大农村的灾民,新中国自成立之日起就确立了生产救灾的方针,担负起社会救济的职责。1949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关于生产救灾的指示》,成立中央救灾委员会,组织各地救灾工作。此项职责后被内务部(现民政部)承接,作为一项长期工作和中国社会救济制度的基础工作延续至今。作为社会救助制度的补充,中国还在1956年通过的《高级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中,确立了面向乡村孤老残幼的“五保”制度。这一时期中央政府或有关部门还就职工福利、社会福利事业、福利工厂、生活困难补助等问题发布了一系列规范文件。通过短短几年的努力,新中国初步建立了以救济城乡贫民和灾民的基本生活为基础、以企业职工劳动保险为重点、以军人优抚安置和公职人员国家保障为补充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 3Vfxjq2ENMN2XsalpVfqhQqA+j5y0kRBVSIcN0gKvzZh9+tH/POAm/9UsLBqRA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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