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以来,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加快制定实施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农村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志着社会保障改革开始由试点走向制度建设阶段。经过10年努力,初步建立了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
在养老保险方面,国务院于1997年7月颁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统一了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统一了个人账户规模,统一了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标志着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进入制度统一阶段。2005年,统一了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 ,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扩大了自2001年在辽宁省开始的做实个人账户的试点范围。同时,国家积极发展企业年金,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农村和被征地农民、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
在医疗保障方面,国务院1998年颁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了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规定城镇单位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为适应就业形式多样化的情况,2003年、2004年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延伸到城镇所有从业人员。为解决城镇非从业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2007年开始进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自2003年下半年开始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实施5年多来,到2008年已经覆盖了2679个县市区(全国只剩下50个县市区没有开展)、8.04亿农村居民(占农村人口总数的91%)。同时,国家还支持建立了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在失业保障方面,国务院于1999年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标志着中国的失业保障制度逐步走向法制化轨道。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开始从国有企业扩大到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的所有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制度与当时建立的下岗职工生活保障制度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一起,构成了针对城镇失业人员尤其是大批下岗人员的三道保障线,在体制转轨和结构调整期间处理国有企业大量冗员下岗问题上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工伤、生育保险方面,200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工伤保险条例》,各类企业以及事业单位、非营利性组织等都必须为本单位职工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工伤保险费由雇主缴纳,实行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相结合的制度,确立了中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同一时期,生育保险的参保率和覆盖面也不断扩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尤其值得关注。1993年,上海市率先探索建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民政部1995年向全国推广上海经验。国务院1997年发布了《关于在各地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1999年颁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均可申请领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同时,为解决低保对象在子女教育、医疗、住房及取暖等方面的问题,逐步建立了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制度。 国务院2006年修订了1994年实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将五保供养资金纳入财政预算,2007年决定在全国农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确立了中国新的农村反贫困国家战略(传统战略为以生产性开发扶贫为主)。2003年以来,中国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条例》等法规,灾害应急机制、灾害救助制度逐步健全。
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日益完善。1998年8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解决了过去长期存在的行业统筹与地方统筹条块分割的矛盾。1998年新组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统一管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征缴管理、监督检查和处罚等做了规定,社会保险体制逐步完善。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不断提高,到2006年年底13个省区市实现了省级统筹。为应对将来人口老龄化可能带来的资金支付压力,国家从2000年开始建立具有战略储备性质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到2007年年底已积累资金约500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