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一种最结构化的和最外显化的社会制度,而法政策则支撑着这种制度的构建。中国在1979年以后强调要“加强法制”,大量的法律被制定出来。但即使是在此前,在被人们认为是法律缺失或法律不被遵守的时代,一种法政策也是始终存在并发挥着巨大作用的。法政策体现了一个社会对规则(法律或是法律的替代物)及其制度构建的一种基本思路。一个社会主导的或者是主流的规则与结构相对应,它可以表现为这个社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也可以表现为这个社会主导的或者是主流的行为规则和思维方式。特别是当这个社会处于变动之中,当规范性文件(包括文本的法律)和主导的或者是主流的行为规则之间出现矛盾,甚至是规范性文件(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等)的具体规定之间出现矛盾时,使隐含于具体的规定之间和之内的法政策显现出来,并由此去探询和把握作为这个社会的政策体系的核心部分的法政策,推进政策在整体上的改进,运用改变结构和建立规则的方式促成社会的改良或者改革,以避免出现社会难以承受的巨大振荡,是法律和政策专家的分内之事。
政策的确定基础在于目标的确定。而要确定目标又受制于在一个社会中人们对现实状况(所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的认知和人们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政策和法的伦理问题)。在此前提下,才谈得到:政策和法律制定的程序,由参与制定政策和法律的人的智慧和专门技能所决定的社会对问题的回应能力,以及公众和决策层及政策实施者之间的关系。
疏理共和国60余年政策和法律关系的演进过程,并予以检讨,对法政策演进走向与规制和结构交互作为所形成的逻辑间的关系及其前景的探讨,则是在更宽泛的领域内研究法律的人的不可推卸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