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是复杂的,尤其是对一个幅员广袤、民族众多的中国,曾经有多种文明并存于这块土地上。所不同的是,在整体的世界形成之前,不同类的文明之间是相对隔绝的,而往来只在某些方面或者是个别的人之间(如欧洲和印度的宗教对中国的影响,以及中国通过边陲或沿海的一些通路对外部的贸易)。而在一个地域中(这个地域包括今天的中国和东亚、东南亚的部分),不同种的文明之间是互有影响和交融的。
中国至今发现最早的有文字记载的历史始于公元前841年。一项国家的历史断代工程将中国的历史向前推进了千余年。中国至今发现的最早的法律文本距今2200余年(睡虎地秦简),最早系统地记述法律制度的著述距今1900余年(《汉书·刑法志》),完整地保存至今的有曾持续使用1260余年,基本原则、框架和主要规定不变、具有明显的次第传承的法典——《唐律》、《宋刑统》、《大元通制》(只存条格)、《明律》、《大清律例》。
将复杂的历史做简略的表述是极其困难的,这里只能做粗略的概述。传统社会时期的中国,在广袤的国土(中国的疆域加之势力所达范围大大超过今天的整个欧洲,其主流文化的核心地带也不小于今天的西欧)上散布着数以千万计的小农家庭(而不是大家族),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他们有着自己的耕地、房屋、牲畜家禽(在其中的一个时期——自北魏孝文帝至唐中期,国家曾实行不断平分土地的制度),他们的家庭成员为五口至八口,一种农耕文明的最基本的结构关系首先表现在家庭中,一种最基本的制度是有别于西方物权制度(权利的概念即由此而生)的人伦制度。
家庭中,有尊卑长幼之序——当然没有今天意义上的“权利”和“平等”的概念——但人们之间是相互依存的。古罗马十二铜表法规定男性家长对妻子儿女可以责打他们,出卖他们抵债,杀死他们,而在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中,这些是绝对不允许的。男性家长打伤、出卖或者是杀死妻子儿女,都是犯罪的行为,只不过是处刑比打伤、出卖或者是杀死其他没有亲缘关系的人轻。反之,妻子打伤或者是杀死丈夫,儿女打伤或者是杀死父母,处刑会比打伤或者杀死没有这种亲缘关系的人重得多。
家庭中的伦理关系从夫妻、父母、子女,扩展到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扩展到伯叔姑姨、姑表、姨表兄弟姐妹,以及侄、甥辈。根据亲疏远近,致有不同的情感、责任(也就是社会人类学家所谓的“差序格局”)。一种从己推至上、下各五代,至旁系,至姻亲的网络,形成了中国传统社会结构(而不仅是家庭结构)的基础形态和法律的核心制度。
中国传统社会以情感和行为能符合“相敬和关爱有序的人际关系”(仁)为最高伦理准则。夫妻被看作人伦之始,而父母子女(特别是父子),则是人伦之本。在这种最基本的关系中,有尊卑,而没有绝对的有何种身份的人的为所欲为。所有的人都要遵从秩序和规则。在一种农耕文明中,长者固然可以使令和责罚晚辈,但对晚辈的保护、供养、教育却负有无穷的责任;晚辈遵从但不能盲从长者,对长者违背传统的秩序和规则的不当行为,要婉转地规劝;且长者最终还要靠晚辈养老送终;人们必须相互照料、扶持。一种被名为“道”的包括处置人际关系和人与自然关系的最基本的伦理准则,倡导和追求一种安和自在的理念和境界,而“伦理为先,责任为本”是这种社会的特质所在。
在村落和城市中,邻里间,辈份相当的,相处如兄弟而略次之;长幼间,相处如叔侄而略次之;同行中,亦如是。
师徒如父子。由此,又引出学业和职业中的拟亲缘网络,如师兄弟、师叔侄等。
在家庭和社会中,都始终存在着拟亲缘关系。
在国家层面,为了在一个幅员辽阔的疆域中管理如此众多的自耕农家庭,中国很早就形成了由君主与官僚共同构成的政制。这种政制包含了类似今天科层制的官制度(其中影响最大的就是形成于2000余年前的典籍《周官》——后称《周礼》)。官的资格是通过科举考试取得的,官的遴选标准在品行能力,而不在家族血统,因而由具有官员资格的人为主体构成的士绅阶层是一个开放的、上下流动的群体,是一种社会的民间统治精英。
在中国传统社会,官民如父子,君臣如父子。而作为君主,被认为是天下臣民的“君父”,但他却是“天子”。“天”的耳朵、眼睛长在老百姓那里,老百姓就是“天”。于是,君主是要守规矩、尽责任的,“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乃人人之天下,有德者居之”。作为中国传统社会儒家经典的《孟子》肯定了行为不合于“道”的君主就是“独夫民贼”,“人人得而诛之”。
正是这种个体小农家庭的组织结构和规制的社会政治化和制度化,与君臣、君民关系的伦理化的双向作用促成了一种独特的复式结构:亲缘关系的传子和拟亲缘关系的用贤。而不管是在家庭层面,还是在社会层面、国家层面,其根基都在一种亲缘或者拟亲缘的人际关系之中。这就是作为国家法典的《大清律例》要把《本宗九族五服图》刊于卷首的道理了。
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是一种“家·国本位”的法律,“国”是按照“家”的规制制造出来的。
与这种法律相对应的社会在结构上是一种区别于“个体和联合体”(现代的、市场经济的社会的结构)的“整体与部分”的结构,其最一般的表现形态是“在国家范围内,国家是整体,家庭是部分;在家庭范围内,家庭是整体,个人是部分”。在特定的情况下,因亲缘、地域、行业等形成拟亲缘关系的人群或社会组织都可以成为整体,而个人却只能是部分。整体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对整体负有责任,在必要时须为整体做出牺牲(包括自己的生命和自己的妻子儿女)。
这种理念和法律是中国传统社会得以维系数千年持续不断的文明的根基所在。它的影响范围曾达日本、朝鲜、琉球、安南(越南)等地。
人伦制度成为中国传统社会的深层制度化结构,并不等于说在中国的传统社会商品经济不发达。中国至少在2000多年前就有了固定的市场,有了货币,有了大规模的专为出售牟利的商品生产,有了专以就地经营或长途贩运为业的人,有了契约制度,后来,又有了票据(交子),有了类似今天金融业的钱庄票号,有了集资经营的股份制度,只不过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制度和理念将商品交易中的规则只限于商品交易之中,而不像在西方由物权、债权制度中抽象出权利的概念成为一种文化,扩展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形成了诸如人格的权利、人身的权利、婚姻的权利、政治的权利,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