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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欲而不贪的温和重理轻欲理欲观

先秦时期,在《韩非子·解老》篇中,韩非子不仅揭示了理的内涵,还阐明了道与理、理与物之间的关系:

道者,万物之所然也,万理之所稽也。理者,成物之文也;道者,万物之所以成也,故曰:“道,理之者也。”物有理不可以相薄。物有理不可以相薄,故理之为物之制。万物各异理。万物各异理而道尽稽万物之理。

“道”是万物“之所以然”的本原,“理”则是万物的具体体现,不同的事物各有自身的理。关于道与理的关系,朱熹在《周易本义·序》中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散之在理,则有万殊;统之在道,则无二致。”

孔子、孟子、荀子固然均缺乏对道与理、理与物、理与欲关系的系统思考,但就欲与道、义、礼的差异和紧张进行了深刻阐释,建构了影响深远的欲而不贪、以道制欲、灭天理而穷人欲者、养心寡欲、养人之欲和制序防欲等一系列论断,汉代大儒董仲舒侧重于治国之道,也发明了节欲、制欲的策略。尽管这一时期的儒家并没有抹杀人欲的人性意义,但在总体上还是体现了重理轻欲的价值取向。

(一)欲而不贪

孔子没有使用“理”的概念,而是用“道”来代替“理”,并与“欲”相对应。在某种意义上,孔子是一个重道主义者,他要求人志道、据德、依仁、游艺,赞许“朝闻道,夕死可矣”(《论语·里仁》),肯认“君子谋道不谋食”(《论语·卫灵公》)。他肯定人有追求富与贵的欲望,只是强调应根据“道”的标准加以取舍:“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论语·里仁》)并明确地提出“欲而不贪”的道德规范:“君子惠而不费,劳而不怨,欲而不贪,泰而不骄,威而不猛。”(《论语·尧曰》)在处理人际价值关系方面,孔子尤为强调克制自己的欲望,反对随心所欲、强人所难,提出了影响深广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道德金规,以他人利益作为个人欲望实现的界限,以达至个人价值和他人价值的有机统一。

《礼记》(《小戴礼记》)虽然由西汉礼学家戴圣编定,但它反映的大多是孔子弟子的思想。在儒家理欲观的发展史上,《礼记》具有独特的地位,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上:《礼记·礼运》明确确认了人的食色等基本欲望,提出“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礼记·乐记》明确主张以道制欲:“君子乐得其道,小人乐得其欲。以道制欲,则乐而不乱;以欲忘道,则惑而不乐。是故君子反情以和其志,广乐以成其教”;《礼记·乐记》首次提出灭欲穷理的理欲观:“人生而静,天之性也;感于物而动,性之欲也。物至知知,然后好恶形焉。好恶无节于内,知诱于外,不能反躬,天理灭矣。夫物之感人无穷,而人之好恶无节,则是物至而人化物也。人化物也者,灭天理而穷人欲者也,于是有悖逆诈伪之心,有淫佚作乱之事。”这从反面要求人“灭人欲而穷天理”,从而为宋明理学的理欲观奠定了思想基础,开创了历史先河。

(二)养心寡欲

《孟子》中言及“理”概念的不多,只有6处。孟子所言之“理”主要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合理、合宜。在论及人的共同性时,孟子站在性善论立场肯定了人不仅具有相同的自然欲望,还承认人具有对理义的共同追求。他说:

心之所同然者何也?谓理也,义也。圣人先得我心之所同然耳。故理义之悦我心,犹刍豢之悦我口。(《孟子·告子上》)

在孟子看来,人心都有对理义的爱好,圣凡一致,只不过圣人具有优先性而已。

二是指条理。孟子称赞孔子为集大成的“圣之时者”时指出:“金声也者,始条理也;玉振之也者,终条理也。始条理者,智之事也;终条理者,圣之事也。”(《孟子·万章下》)孟子讨论“有恒产者有恒心”时,引述了阳虎一段话,即“为富不仁矣,为仁不富矣”(《孟子·滕文公上》)。意思是追求财富的人不讲仁爱,而讲仁爱的人就不会追求财富。朱熹注曰:“天理人欲,不容并立。虎之言此,恐为仁之害于富也;孟子引之,恐为富之害于仁也。君子小人,每相反而已矣。” [1] 显而易见,朱熹从主理论出发把阳虎所说的“为仁”看成天理了。

孟子虽然没有完全否定“欲”,并为此提出了“制民之产”(《孟子·梁惠王上》),但是比较来说,他较为轻视“欲”的价值,而凸显伦理道德的崇高意义。在展开性命之辨时,他指出与其把口味、目色、耳声、鼻臭等欲望称为性,不如称为命,因为它们无法将人性同动物性区分开来,不能由人自己做主。在孟子看来,人的欲望属于身体感官机能,属于私心,属于恶,而同道德之心(如四心)相对立。他认为要养心以致善,就必须寡欲:“养心莫善于寡欲。其为人也寡欲,虽有不存焉者,寡矣;其为人也多欲,虽有存焉者,寡矣”(《孟子·尽心下》)。由于欲望终究是人与生俱来的天性,人不可能完全根除它,即使它同善性此消彼长,也只能控制它,使之减少,唯有如此,才能积善成德。

不过,吊诡的是,孟子有时将“欲”泛化,认为人既有求生的欲望,又有求义的欲望——对善的追求。他没有将欲与理对立起来,但揭示了义与欲之间的冲突。基于仁义道德追求比生命可贵的价值取向,当二者发生冲突之时,孟子倡导舍生取义:“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孟子·滕文公上》)值得留意的是,依照程朱理学的理欲观,孟子说的“生”为天理,“义”也是天理,可是孟子在此处的“生”指向的是“利”,于是孟子的“舍生取义”理念与程朱理学把理欲等同于义利的思想产生了错位。

同样值得关注的是,孟子还阐发了欲望的自律性、正当性。他提出:“可欲之为善”(《孟子·尽心下》)。所谓“可欲”实质上就是合理的愿望,就是不会给他人造成伤害的正当欲望,换言之,就是符合社会道义的利益诉求。立足于忠恕之道,孟子提出:“无为其所不为,无欲其所不欲”(《孟子·尽心上》)。这意味着要将心比心,不要强迫别人做自己都不想做的事。总之,如果说理包括义等义理,那么,孟子所倡导的理欲观实为以欲从理、以理导欲。

(三)养人之欲

“欲”是荀子思想的重要范畴,用例达到241项,大多为想、想得到或达到、希望、愿望、需要的意思,如“以公义胜私欲”(《荀子·修身》),也有不少表示贪心或过分的愿望的意思,如“食欲有刍豢,衣欲有文绣,行欲有舆马,又欲夫余财蓄积之富也;然而穷年累世不知不足,是人之情也”(《荀子·荣辱》)。荀子之“欲”具有与生俱来的自然性,如“饥而欲食,寒而欲暖,劳而欲息,好利而恶害,是人之所生而有也,是无待而然者也,是禹桀之所同也”(《荀子·荣辱》)。“理”字在《荀子》一书中也不少见,据统计有107个用例,既有治理、规律和规范的意蕴,也有条理、道理、义理、文理等含义。荀子思想的很大部分是用来阐述如何对待和处理“欲”的问题,不过绝大多数并非在“欲”与“理”对置的框架下展开,而大多是在“欲”与礼义的对应模式中加以论说,但是正如下述,他也指明必须用“道”和“正理”来调节人的欲望。

从根本上讲,荀子虽然批评孟子的去欲、寡欲说,但与孔孟一样,他也是重理轻欲的。一方面,在事实层次上,荀子经常把“欲”纳入“性恶论”的视域之中进行阐发,显示了轻欲的道德化倾向。一是他在人与动物共同性的意义上(非人之所以为人)明确批评孟子的“性善”是“不然”,指出“今人之性,饥而欲饱,寒而欲暖,劳而欲休,此人之情性也”(《荀子·性恶》),从而把“欲”作为人性的重要内容加以确认;并且认为“欲”具有本源性、冲动性和必然性,意识到人欲不可能完全去除掉,人欲也不可违——“欲不可去,性之具也”(《荀子·正名》)。道德只能顺应“欲”,先王制礼义以“分之”;同时,他强调包含“欲”在内的性并非本然是恶的(有时他也在外在理治意义上讲善恶) [2] ,但是他认为由于存在“欲多而物寡”(《荀子·富国》)的现实,倘若任由人欲自然发展(用荀子的话说就是“顺是”),不仅可能带来辞让、忠信、礼义、文理的丧失,还会造成相互争夺——“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于争夺,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荀子·性恶》);“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荀子·礼论》),从而从效果论方面指明了“欲”会带来各种消极的后果。二是尽管荀子指明了欲只是恶的,它同性有细微差别,又是人的自然情性,且无关乎治乱(《荀子·正名》),而且人的情欲不可能完全实现——“虽为天子,欲不可尽”(《荀子·正名》),但他还是强调人总是追求尽可能满足,而智者注重节制:“所欲虽不可尽,求者犹近尽;欲虽不可去,所求不得,虑者欲节求也”(《荀子·正名》)。如果按照道行事,则“道者,进则近尽,退则节求,天下莫之若也”(《荀子·正名》)。

另一方面,在价值层次上,荀子强调“导欲”“止欲”。不错,荀子公开反对过孟子的去欲、寡欲说,认为无法通过导欲、节欲而治理好国家,主张“养欲”,如“凡语治而待去欲者,无以道欲而困于有欲者也。凡语治而待寡欲者,无以节欲而困于多欲者也”(《荀子·正名》),强调“养人之欲,给人以求”。但是,荀子理欲观的主导价值倾向仍然是轻欲的。他不仅如上所述阐发了“虑者欲节”(《荀子·正名》),同时力主用礼义对人欲进行疏导(《荀子·正名》)和“性伪合”,认为对于不可去也不可尽的欲,要用心加以制止:

故欲过之而动不及,心止之也。心之所可中理,则欲虽多,奚伤于治!欲不及而动过之,心使之也。心之所可失理,则欲虽寡,奚止于乱!故治乱在于心之所可,亡于情之所欲。(《荀子·正名》)

显而易见,荀子十分看重心的作用,认为问题的关键不在人欲的多少,而在于能否治理好它;只要人心能够“正理”,那么,即便人欲存在过与不及的情况,也不会伤害社会秩序。由此可见,荀子强调的是以心正欲、以理制欲。

(四)制序防欲

同荀子一致,汉儒董仲舒也从国家治理的角度论及重理轻欲价值观。他认为,治民固然不能使之无欲,但“嗜欲之物无限,其数不能相足”,“人欲之为情,情非制度不节” [3] ,人欲如不加以度制,各从其欲,必会奸邪并出,“上下之伦不别,其势不能相治” [4] ,造成“富者愈贪利而不能为义,贫者日犯禁而不可止” [5] 的难治局面。为此,董仲舒一方面主张节欲:“故圣人之制民,使之有欲,不得过节;使之敦朴,不能无欲。无欲有欲,各得以足,而君道得矣” [6] ;另一方面要求防欲:“正法度之宜,制上下之序,以防欲也” [7]

对上述孔孟荀和董仲舒的理欲观究竟应当如何评价呢?

首先,孔孟荀确认人的富贵利禄、食色男女是“人之大欲”,这是符合人性真实的;孔子要求人做到“欲而不贪”,这一伦理戒命也是相当合理的;不论是孟子的寡欲还是荀子的养欲,均是对人欲合理的处理。但是,由于受到泛伦理主义基本价值取向的引导,先秦孔孟儒家较为忽视欲的价值而重视道的价值,显示出某种禁欲主义的倾向;即使荀子认为国家之治理不在于欲望的多寡,而取决于节养,但他最终仍以“正理”来限定人的欲望,因而潜含着重理轻欲的倾向。

其次,从严格意义上说,孟子的寡欲价值观与荀子的以理导欲和以道养欲的价值观并不像荀子所认定的那样有何本质差异,因为孟子的去欲、寡欲不过是要用心去限制、克制不符合道义的欲望,并非要根除人求富求贵的欲望。固然不能像孟子那样笼统地说要去欲、寡欲,不能强求世俗大众都如同清教徒那样清心寡欲,但是,人欲毕竟具有强烈的不可抑制性(欲壑无底)和冲动性,当条件不具备或欲望不合理时,就不能多欲,就应节欲、去欲和寡欲。因此,荀子对孟子寡欲之说的驳斥是无效的,也同他关于物与欲相矛盾的观点相冲突。

最后,先秦儒家和董仲舒的欲而不贪、以道制欲、灭天理而穷人欲者、养心寡欲、养人之欲和制序防欲虽然可能给理欲观带来一定的禁欲主义负面影响,但毕竟肯定了人的基本欲望,重视道德精神生活的内在价值,这对于发挥道德的调节功能、维持社会伦理秩序无疑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9oJoM1L6wCbJ8GPiqahMEclZ+f+5im7B5eZUW8uYb2Q3Y+oa/iDRY5LWqwGs/TV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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