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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合作社的尝试及产业组合的建立与演化

日本封建社会末期,即德川幕府时期,在农村社会就已经产生了由农民自发组织的诸多类型的农民合作组织。这些合作组织的建立一般是由一个核心人物发动和组织,或者在某一核心人物思想的指导下建立,是一种自发的社会组织。这些合作组织中比较著名的有大原幽学建立的先祖株合作社以及在二宫尊德指导下建立的报德社。先祖株合作社的原则和目标是:社员用一部分所有土地出资,积累其收益以进行土地改良、土地开拓和土地购入等,创造共同的财富,以图子孙生活的安定。这种合作组织的成员是以地主为中心的。报德社由二宫尊德指导建立,德川幕府后期在各个阶层之间普及。报德社是一种以社员金融互助为主要事业的合作金融组织,对于改善当时落后的农村金融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两种农民合作组织都产生在日本的封建时代。明治维新以后,日本资本主义经济迅速发展,对外贸易也空前繁荣,特别是生丝、蚕蛹和茶叶的出口增长显著。由于这些出口农产品的收购和贩卖也要适应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于是就出现了制茶销售合作社、生丝销售合作社等农产品生产者的组织,这些农业合作组织的出现是为了改善出口农产品的品质,消除中间商人的暴利和排除不公正交易。这些农业合作组织虽然得到了较快发展,但是它们都是在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过程中自发产生的。这与英国、德国等先发国家的合作化运动是相像的。

产业组合建立的另一个背景是,1877年政府想收回在西南战争时期多发行的纸币而采取了通货紧缩政策,这项政策引发了金融危机,进而引起了严重的农业危机,米价暴跌、耕地价格也大幅度下降。金融危机之所以会波及农业,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日本资本主义的后进性和早熟性。日本明治维新以后,并没有废除农村的地主制,这样就造成了一种畸形发展:一方面是资本主义经济的迅速增长,另一方面农村存在严重的地主和佃农之间的对立关系,土地集中在大地主手中,多数农民沦为佃农,同时受地主高额实物地租的剥夺。在日本资本主义确立期,为了积累工业经济发展所需的资本,日本政府就采取了减少进口、增加出口的政策,粮食主要依靠国内生产自给,而日本的农业人口比例比其他资本主义国家都要高,所以农业成为日本资本主义发展的重要基础。随着日本由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过渡,工业资本就具有了金融资本的特性。金融资本的发展将小农生产者卷入了资本动员的旋涡中,金融资本与小农生产者之间形成了以商人资本和地主土地所有为基础的经济从属关系,对小生产者加以利用和掠夺。反过来,日本农业也支持了资本主义的发展,主要表现为:一是绝大部分的小农生产者居住在农村,这为稳定家庭工业的生产和粮食生产,为以家庭工业产品、农业原料和农业加工品为主要产品的出口奠定了基础;二是以水稻种植为中心的粮食自给节约了外币储备,有利于产业资本的积累;三是全体农民的零散化,强化了地主的土地所有,也强化了低工资和高地租的基础,地主可以将地租转移到产业领域(西山久徳,1996:77)。这样一来日本垄断资本与地主所有的土地就形成了紧密关系,日本的金融危机也就必然危及农业生产。随着日本资本主义的确立,也衍生出了诸多的劳动问题和农业问题。在这种时代背景下,在日本农村作为商品经济的补充手段,各种各样的“销售合作社”“购买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就以产业组合为名由农会 创设。

日本面临的国际环境也促使政府建立农业合作组织,以推动资本主义工业的发展进而增强国力。平田东助对《产业组合法》的立法说明揭示了产业组合建立的目的。“如今国家恰逢多事之秋,前有日中战争,后有义和团祸乱,东亚的大局势已不允许我们安养,现在太平洋上的巨浪突然将我们的舰船推至外海……我们必须积极进行陆海两军的军备,同时着力于殖产兴业,惟以此充实国力……今日之计,作为社会之根本的生产主体——中产以下的小农、小工商业者的培养日益紧急……是故,在今天建立产业组合尤为急迫。”(足羽進三郎,1974:42)当时日本处于与其他列强的激烈竞争之中,为了充实国力,既要促进资本主义工业的发展,又要保持中小生产者生活的安定。由此,作为明治后期经济社会政策一部分的产业组合就被政府自上而下地建立起来。

(一)农业危机应对中的政策工具:产业组合的建立

基于上述情况,日本政府开始考虑如何应对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的金融危机和农业危机。此时的日本在“脱亚入欧”思想的指导下学习德国促进资本主义迅速发展的模式。在摆脱农业危机方面,日本参照德国的合作社法和信用合作社制度,制定了《产业组合法》,建立产业组合。产业组合的建立一波三折,前后共出现了三次立法提案。

1891年,为了应对日本严重的农业危机,当时的内务大臣品川弥二郎联合法制局长平田东助,在国会上提出了信用合作社法案。由于二人都有留学德国的经历,而且受到赖夫艾森系信用合作社 的影响,于是就在国会上提出这个法案借以应对农业危机。遗憾的是,当时遇到议会解散,这个提案也随之流产。第一次信用组合法提案的主要内容有:信用合作社为社员提供支持经营的贷款,而且为其提供存储的便利;合作社的区域以某一市町村为限;信用合作社要建立市町村-道府县-全国的三级系统组织;对于信用合作社的监督,第一层级由郡市长监督,第二层级由道府县知事监督,第三层级由内务大臣监督(米坂龍男,1979:32)。在这个提案中,全国层级由内务大臣监督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为了辨明这个问题,首先来看一下当时的立法提案理由。

小农和小工商业者已经成为国家、生产者的中心,成为国家的基础。可是如此重要的中产阶层以下的人民,他们的生产能力却明显衰退……如果中产阶层以下的人民破产或者失业的趋势继续发展,那么人民自治的精神就会消失,以至于沦落到受财富拥有者任意支配的地步。另一方面,由于我们国家是洪水、台风、海啸等自然灾害多发的国家,中产以上阶层的财富拥有者提供灾害救济的费用会增多,这样一来纵使中产阶层以下的人民生活能够自立,而负担的承担者仍然是中产以上的财产拥有者,因此,如果这样持续下去,无论如何也是一件无法忍受的事情……如果今天已经成为地方基础的中产阶层以下的人民,没有维持其产业的有效方法,那么好不容易设立的地方自治制度就会失去意义,那么如何提高国家的权威、促进国家力量的发展是上层应该思考的。此时在此向政府提出信用合作社法案,借以开辟中产阶层以下人民的金融道路,使低息利用资本成为可能,同时也激发他们的勤俭自主精神,从而实现培养地方的目的……(米坂龍男,1979:32~33)

通过这个提案的理由,我们已经可以判定,信用合作社法案的提出是为了稳定中产阶层以下人民的生产经营,从而实现地方的安定。这中间充满了内务省将信用合作社作为维持地方安定之工具的意味。此次提案虽然流产,但是信用合作社运动却开展起来。当时法案的另一发起人平田东助拜访了二宫尊德的学生福住正兄和冈田良一郎,提出了应该设立舒尔茨系信用合作社的建议。1892年8月,在冈田良一郎的指导下,静冈县挂川町设立了挂川信用合作社,紧接着报德社联合信用合作社、兴津信用合作社、清水港信用合作社等也相继成立。1896年依据农商省的调查,信用合作社已经达到了101个,社员数为18749人(每个合作社平均175人)(三浦 六,1973:26)。日本的信用合作社运动就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德国舒尔茨系信用合作社为典范而发展起来。

品川的信用合作社法案虽然流产,但是让日本政府认识到了很有必要安定中小生产者金融以维持其生产。日本的资本主义在甲午战争之后迅速确立,1896年政府颁布了农工银行法、劝业银行法。与此同时,日本政府命令当时的农商务省的农事科长渡边朔进行产业组合法的立法工作。渡边朔曾于1889年考察过德国,学习了赖夫艾森系信用合作社,并认为信用事业和经济事业兼营的合作社比较好。所以,他以1889年德国修订后的《德国产业与经济合作社法》为母法,制定了日本的产业组合法案,于1897年向贵族院提出。然而,该法案未获通过。他再次修改后于1900年向众议院提出获得通过,这就是日本的《产业组合法》。下面就分别对两次产业组合法案进行比较。

第一次产业组合法案的要点有:通过中小生产者的合作,实现社员之间的产业或者经济的发展;产业合作社的种类有信用合作社、购买合作社、制造合作社、销售合作社、利用合作社五种,这点与德国相比有较大差异,在德国没有与消费经济相关的购买、利用合作社,此为日本的创造;合作社是一种法人代表制,分为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两种;合作社的区域一般以一个市町村为限;合作社须有社员七人以上,遵循加入自由的原则(米坂龍男,1979:34)。

与第一次法案相比,第二次产业组合法案的内容有:合作社的种类分为信用、购买、贩卖、生产四种,将第一次法案中的制造和利用合并成生产合作社;对于购买合作社,不仅承认其生产必需品的购买,也承认其生活经济品的交易;关于事业兼营,规定了信用合作社不得兼营其他事业;合作社分为有限、无限、保证责任三种,比第一次法案增加了保证责任组织;删除了关于单份出资额的限定,规定每人的出资额为十份以下;免除所得税和营业税;产业合作社的设立由农商务大臣和地方长官批准许可(米坂龍男,1979:34~35;桑原正信など,1971:69)。为了和信用组合法案进行比较,在此有必要了解一下产业组合法第二次提案的理由。理由如下。

观察我国一般工商业者的情况,可以发现,中小生产者面临着因为资本供给不便而不能发展其事业的情况……在日本提出适应国情的本法案,通过信用合作社为中小生产者积累资金,且为其提供低息利用资本的途径。建立销售合作社,是因为我国的农工产品很难保障一定的品质,而且难以适应对农工产品的大量需求,从而导致农工产品价格下降。建立购买合作社,是因为农工业的需求量很大,单个购买很难保障品质,价格自然就会提高,从而使中小生产者受损,而经过合作社进行采购则会带来很大的方便。关于生产合作社,例如蚕蛹的干燥很有必要,单个进行则是不可能的,需要利用机械来产生良好的效果,但是如果没有资本也是不可能的,所以生产合作社可以集聚社员的资本,或者通过农工银行融资以购买机械,用共同的力量对农产品进行加工,并促进生产力的提高等。这些都是今天所面临的重要的事情。(産業 合中央会,1935:95~96)

产业组合立法经过三次波折最终完成。产业组合通过信用合作社、购买合作社、利用合作社和生产合作社的事业开展,聚合了分散的农家力量,试图通过中小生产者的互助合作来促进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但是当时日本正处在资本主义确立并迅速发展时期,产业组合的建立是为了“使农业经济更加适应资本主义的发展”(三浦 六,1973:29)。近藤康男也持有类似的观点,他认为:“产业组合建立之时,日本的资本主义经济已经有了显著发展。明治维新后,日本国民经济的基础就不再是地主的、高利贷的和商业的。甲午战争之后,日本获得了巨额的战争赔款和世界市场的信誉,开始进入自由资本主义发展阶段。《产业组合法》颁布后,合作社被政府承认和扶助。换句话说,农村地区的产业组合是日本进入自由资本主义高速发展的产物。”(近藤康南,1954a:38)

应该说,产业组合法案的目的与品川等人的信用合作社法案的维护社会安定的目的不同。品川和平田的立法提案是站在国家主义的立场上,从提高国家权威性和提升国家力量的角度思考合作社运动的;而渡边朔作为农业官僚则更多的是从国家政策的角度思考合作社运动。如前所述,在日本资本主义确立时期,产业资本和土地结成了密切的关系,所以渡边的产业组合法案的目的就是使农业经济能够更好地适应资本主义的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也是小农保护政策的一环。渡边的合作社思想是主张具有共同体地缘性的小农互相扶助,并且通过农民间的地缘意识进行合作社建设,进而与日本发展资本主义的国策相适应。渡边朔的这一合作社建设思想成为日本农业合作组织发展的重要指导思想。

值得注意的是,产业组合并不是保护小农生产的唯一手段。在《产业组合法》颁布前后,日本政府颁布了诸多保护小农生产的法律。1896年日本政府颁布了劝业银行法、农工银行法;1897年颁布了森林法、重要出口商品同业者法、生丝出口奖励法;1899年耕地整理法、农会法、肥料取缔法等法律相继颁布实施(米坂龍男,1979:38)。这些法律的颁布实施意味着保护受资本压迫的小农已经成为一个重要问题。但是产业组合的建立只是诸多小农保护政策之一种。尽管产业组合产生之前就已经有了自发组织的合作社,例如,截至1899年,广义上的合作社中有信用合作社144个,销售合作社141个,购买合作社39个,利用生产合作社23个(米坂龍男,1979:38)。但是仍然不能说,产业组合是自发产生的合作社法制化的产物,而是由日本的有识之士通过学习德国法律创建的,并且他们设想将其推广(米坂龍男,1979:39)。从这种角度看,产业组合是一种自上而下建立的合作组织,并且有识之士利用赖夫艾森系合作社原则改造了以舒尔茨合作社思想为指导的德国合作社。所以说,产业组合是日本政府引进德国合作社并加以改造后而建立的农业政策工具。

(二)战时体制中的农业经济统制机构:产业组合的演化

产业组合的演化大致上可以分为两个时期,即1900~1929年的创建期和1930~1943年的发展转型期。

1900~1929年是产业组合的创建期。在此期间,日本政府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对《产业组合法》进行了六次修改。比较重要的有三次:第一次是在1906年,原因是日本在日俄战争中获胜后,日本资本主义获得了飞跃发展,日本政府解除了信用合作社禁止兼营其他事业的规定,同时伴随着社员规模的扩大,建立了“总代会”制度;第二次是在1909年,为了适应生产合作社加工事业的发展和经济规模的扩大而产生的对外经济活动的要求,允许建立“联合会”,同时出于加强对产业组合的教育和政府统制的需要,从法律上承认了1905年设立的中央会制度 ;第三次是在1922年,此次修正将生产合作社改为利用合作社以扩大强化其利用事业,同时允许设立全国层级的联合会(三浦 六,1973:30~31)。

日俄战争结束之后,日本资本主义得以迅速发展,政府也意识到了在战后日益成熟的资本主义制度下保护小农生产的必要性,开始积极培育和推广产业组合。特别是府县厅和农会开始着眼于指导产业组合的设立,并且支付各种补助金和召开各种讲习会以促其成长(米坂龍男,1979:42)。1905年,产业组合中央会作为自由团体成立,以便从上而下地普及、推广产业组合。1906年,日本政府解除了信用合作社禁止兼营其他事业的规定。在这种背景下,产业组合的数量迅速增加。但是由于当时大米的贩卖仍然掌握在商人手中,所以信用贩卖组合的发展很缓慢(牛山敬三,1981:105)。从产业组合的范围来看,初期的产业组合主要是以部落为范围,到了大正年代则扩大到町村范围(足羽進三郎,1974:45)。1907年世界性经济危机也给日本农家经济带来冲击,因此政府强化了小农的政策保护。一方面,为了维持米价,通过特殊银行向产业组合提供低利息贷款,并向产业组合中央会提供补助金;另一方面在各道府县政府中设置产业组合主任官,补贴其人事费,对产业组合实施监督指导。尽管如此,截至1910年,产业组合数量仅为7308个,组合社员人数推算为40万~60万人;农民组织率不足10%,平均每个产业组合的社员大约为110人(西山久徳,1996:79)。1907~1908年的世界性经济危机,给日本带来巨大冲击,尤其对农业造成严重破坏。1909年,日本政府就在法律上承认了产业组合中央会的地位,并且允许产业组合设立联合会。1910年以后日本经济开始复苏,政府在农业领域采取积极政策培育产业组合,以稳定农业生产。日本政府建立产业组合系统组织的政策,为产业组合以后的发展奠定了组织基础。到了大正初期,全国大约93%的市町村建立了产业组合(米坂龍男,1979:42)。1917年,日本政府修改了《农业仓库法》,允许产业组合经营农业仓库,对农业仓库的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到了大正末期,随着垄断资本主义力量的增长,产业组合的组织结构也得到了强化,特别是产业组合联合会的体系得以推进。1923年成立了产业组合中央金库 和全国购买合作社联合会。在此时期,日本政府实施的积极产业组合育成政策,有助于它的设立和事业的开展,也促进了它在农村地区的普及。但是能够利用产业组合事业的主要是地主和一部分上层农民,这与产业组合设立的初衷是相违背的。例如,信用合作社的资金和存款大部分来自中小农,但是他们却很难获得贷款,即使获得贷款,贷款的大部分也是从特殊银行处获得的政府资金。

1930~1943年是产业组合的发展转型期。1930年世界性经济危机也波及日本,出现了被称为“昭和大恐慌”的全面经济危机。昭和农业危机给日本农业带来沉重打击,导致农产品价格暴跌,农家负债激增,佃耕争议频发,致使社会出现不安定的局面。如果按1920年的农产品价格指数为100计算,那么到了1931年,米价指数为39.1,麦价指数为39.9,蚕蛹价格指数降至25.8(足羽進三郎,1974:47)。加之失业者归农,导致农家负债激增。这就导致佃耕争议频繁发生,影响社会不安定的事件增多。日本政府实施了大量的农民救济和保护政策,例如,在金融方面制定一系列稳定金融业的法律,像《产业组合中央金库特别融通及损失补偿法》(1932年10月)、《农业动产信用法》(1932年12月)等;在米价政策方面,1931年修改了米谷法,1933年制定了《米谷统制法》实施米价保护;此外还实施了一系列自耕农创设政策(足羽進三郎,1974:48)。产业组合在这一系列政策中扮演了重要角色,特别是1932年秋开始的“农山渔村经济复兴运动”就是以产业组合为中心,借此产业组合的组织和事业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在这一系列政策的实施过程中,产业组合与国家的结合也日益深化,作为统制代行机构的色彩变得浓厚起来。早在1931年的“九·一八”事变之后,日本就开始进入准战时体制,日本政府也设想由产业组合承担农业统制职责(足羽進三郎,1974:68)。所以,日本政府大力扶植产业组合。在经济复苏运动中,产业组合发展实现了跃进,并且作为政府政策实施机构的色彩亦变得浓厚。产业组合成为政府政策的代行机构,并且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实现自身的发展,这是日本与其他国家农民合作组织的区别之所在。产业组合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鲜明的日本特色,也被二战后成立的农协继承。

在“农山渔村经济复兴运动”中,虽然该计划的直接目的是要解决农山渔村经济运营和组织上的问题,但是由于产业组合处于中心地位,实际上它借此机会提高了自身的组织化程度。产业组合从1932年开始实施“产业组合扩充五年计划”,其中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自身组织的扩充,包括消除未设置产业组合的町村、全部农家的加入、部落组织与产业组合的结合、产业组合四种事业的兼营化等。1937年产业组合又推出了“第二次三年计划”,进一步加强了自身的发展。这些计划的实施使产业组合的数量从1932年的14352个增加到1935年的15028个,社员人数预计达到了630万人,组织起大约75%的农家(足羽進三郎,1974:48)。如果从产业组合的阶层构成来看,地主占71.8%,自耕农占78.2%,半自耕农占73%,佃农70.0%,其他占36.7%;从耕地面积来看,拥有五反至二町土地的农民阶层占压倒性多数(足羽進三郎,1974:48)。此时的产业组合与大正年代相比,从社员的阶层构成、事业利用率、出资金比例等来看,地主的比例都有所下降。可以说,产业组合已经成为以自耕农和佃农为中坚的农民合作组织。虽然如此,地主和富农仍然把持着产业组合的主导权(见表3-1和表3-2)。此外,四种兼营的产业组合也急速增加(这成为综合农协的原型)(见表3-3),全国联合会也得以快速建立并积极开展业务(见表3-4)。

此阶段,产业组合一方面扩大了组织基础,建立了与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密切结合的关系,另一方面确立了在农业流通和农业金融领域全国机关的地位。1937年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以后,日本进入了战时体制,产业组合成为战时农业统制政策的执行机关,演化成战时统制经济的一翼,单独包揽了农村经济事务,进一步实现了自身事业的扩大,但是这也招致了产业组合向法西斯体制靠拢的批评。1943年日本政府颁布了《农业团体法》,产业组合被战时农业团体——农业会吸收合并,从而结束了它四十三年的发展历史。

表3-1 信用组合社员的阶层构成(1932年5月)

表3-2 不同阶层的干部数量比例(1932年5月)

表3-3 不同业务类型产业组合数量的推移

续表

表3-4 不同业务类型联合会数量的推移 4OProshFQuTC9pCR0nnNv7FPNB/D6NHsNfTpxAiw4uX7d26LSDwkEWJ8eJYZKP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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