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瑟夫·拉兹认为,一般而论的规范性应该得到捍卫和辩护的想法,常常等同于对理性进行辩护的要求,只要我们能够进行理性的思考,我们就能够受到规范性的引导,而且,尽管我们可以解释理性和规范性的本质,却不存在为规范性辩护的事业。 这里拉兹说的是理性或合理性(rationality)要求的规范性,并不是道德要求的规范性。理性要求的规范性(the normativity of rational requirements)或合理性的规范性(the normativity of rationality)是一种关涉像一致性、融贯性、蕴含关系以及手段—目的推理等这些要求的规范性,合理性要求所提出的规范性,要求不违反合理性的形式标准,比如一致性、融贯性以及正确推理的规则,这种规范性要求建立在命题内容之间的逻辑联系基础上,其规范性来源是逻辑关系。 只要正确思考和推理,就得服从合理性的规范性要求,在这一规范性意义上,不存在为规范性辩护的事业。但这些逻辑标准是价值中立的,所以,合理性的规范性要求并不回答我们应该做什么的问题。逻辑上正确的推理并不能为我们创造出一个做某事的理由,更不能产生出一种道德理由,也就是做正确、对的事情的理由。
在当代伦理学讨论中有两种显然不同的规范性观念,因而也带来关于道德被认为可能具有的两种不同属性的观念。第一种观念与动机相关,道德具有动机性的规范性,就此而言,那些做出道德判断的人将会被动机推动依据这些判断而行动。第二种规范性观念与证成性和正确性相关。要说明道德具有证成性的规范性,说明道德是实践上必需是不够的,说明道德判断事实上推动我们行动也还是不够的,相反,我们必须为我们所有的道德信念和实践提供正面证成理由。
与这两种道德规范性观念相关联,存在着两种关于道德理论之目的的理解。道德理论的一个目的是解释如何以及为什么,人们以道德考虑为基础来慎思、决定以及行动。这要求一种关于道德概念、这些概念所应用于的事物的本质的说明,以及关于我们如何拥有这些概念的解释。人们确实通常与它们的道德判断一致地行动,根据内在主义者,我们相信,道德判断本身必然携带着一定的道德权重,而根据外在主义者,我们相信,人们通常欲求它们相信是正确的事物。我们说明道德判断的动机性力量这一要求,可能被描述为我们说明道德的规范性的要求。在这一意义上,道德理论的目的就是解释怎样以及为什么几乎所有人都被推动与他们的道德判断一致地行动,也就是,为什么道德对几乎所有人来说都是规范性的。但还存在着另一种非常不同的规范性观念,关涉道德理论的另一个目的,这一目的是说明道德行为是得到证成的。说明人们认为它们具有道德责任,并被道德考虑所引导,这是一回事,但说明人们事实上真的具有道德责任,这是另一回事。 即使一种理论确实解释了为什么那些生产了道德概念并做出道德判断的人们被推动以一定方式行动,它也不能证成这些判断的做出或者这些概念的使用。即使我们同意,我们被道德考虑所推动,我们仍然面对科斯嘉德所说的规范性问题,或者称作证成的规范性问题可能会更好一些:我们应该被这些考虑所推动吗?设想我们拥有一个动机M,我们应该被M推动吗?我们基本的道德规范不仅仅是我们碰巧发现具有强制力量的规范,而是这些规范是我们应当具有的。
规范被行动者遵循的动机根据、被广泛接受的理由,与其本身应该成为规范标准的论证理由之间,存在着理论和实践上的张力。在这个意义上,当我们为伦理规范寻求一种哲学“基础”时,我们不只是寻求其理论论证的合理性,也不仅仅在寻找一种道德实践的解释,我们是在追问,是什么赋予了那些加于我们身上的道德要求的合法性证明及行动者接受它的理由,这就是科斯嘉德所说的“规范性问题”。按照科斯嘉德的论述,我们可以初步把“规范性问题”表述为:什么东西辩护了道德对我提出的要求? 从第一人称的观点来看,这个问题是为什么我有理由服从伦理规范的问题。因此,这个问题涉及两个方面。首先,伦理规范(或者更一般地说,道德)是如何可能的?其次,假设伦理规范已经被给定,我有什么理由反思性地认同那些规范? 前者主要是伦理规范的合理性“论证”问题,而后者虽然也涉及理由和辩护,但主要是一种实践约束力和权威问题,也就是伦理规范的“要求”问题。在科斯嘉德看来,解决“规范性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发现或者论证我们有什么理由服从或不服从一个规范,以便达到对那个规范的反思认同或拒斥。
伦理规范所体现的“规范性”要求是第一人称性的,或者是麦凯(John L. Mackie)所说的那种“众所周知的,也得到了普遍的承认” 的一阶性要求,它的特征就是实践性、权威性和约束性等规范性要求与行动选择的直接判断。对伦理规范一阶性特征的理解,显示出具有“规范性”特征或者本质属性的伦理规范,不是关于事实、事件与事态的陈述,也不是抽象一般的伦理道德原则,也就是说,“规范”与“原则”是有区别的,更不同于元伦理学的概念命题分析。伦理规范是关于我们如何生活的陈述,因而目的在于引导我们的行为和态度,并说明了一种与我们的动机之间的特定联系。在这一意义上,伦理规范是一个标准体系,而伦理标准不是那种认识论论证就能解决的事情。规范性的事实与命题必然与标准相关联,但标准并不必然地以事实和命题得到证明的方式来得到证明。因此我们不能从一个得到证明的规范命题(或者一些道德事实是存在的)得出结论说,与它们相关联的标准也得到了证明。 因此,关于规范性命题真理性的最终理论解释并不必然地能够劝说我们去遵守它;对于遵守一个规范最具有说服力的论辩可能并不构成为什么我们应该遵守它的最终理论解释。
规范所具有的“规范性”特征与权威属性,使得在接受一种规范与相信一个规范性命题之间具有一种明显的并且非常重要的区分。相信一个命题是一种呈现性的活动,它是一种向我们自己展现事物以一定方式存在的事情。归属于一个规范,也就是接受一个标准,它不是一种呈现活动,在归属于一个规范的过程中,我们并不展现以一定方式存在着的世界,而是为我们的行为确认一种规则和标准,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形成一种以一定方式建构未来世界的意向。 借用奥斯汀(J. L. Austin)的“适应指向”概念,这是“心灵向世界的适应指向”(mind to world direction of fit)和“世界向心灵的适应指向”(world to mind direction of fit)之间的区分。
在关于伦理规范的规范性特征以及“规范性问题”的研究和思考中,还需要注意在规范性判断和对规范性判断的元伦理学解释之间的传统区分。
在规范伦理学范围内,我们至少能够区分两种不同的哲学任务。第一个任务是建构一个原则体系,为我们正确的道德判断进行系统化和奠基,功利主义和各种形式的道义论是这种理论的范例。第二个任务是将道德置于实践理性之中,解释我们是否有理由去做道德所要求的事情,如果有,这些理由是否是从实践理性的另一个分支获得的。有两种途径来完成这一任务,一个是论证,跟随着一种行动理由、能动性或福利概念,就能得出,一个行动者总是有理由去做正确的事并且避免做错误的事。另一个将道德置于实践理性中的途径是说明,道德要求紧随一种实质性实践理性观念得出。 这涉及规范性研究的两个层面。
一种元伦理学说明提供了一种对规范性主张的解释,它对这些探究(例如,最大化功利是道德上正确的,或者一个人有理由去做那些道德正确的事情)提供了回答,目的在于告诉我们这些主张意味着什么,它们是否涉及形而上的承诺,如果涉及,这些承诺是什么,是否能够以及如何获得关于这些规范性主张的知识。非还原实在论和非认知主义是对这些问题给出相互竞争答案的立场范例。非还原实在论通常赞同一种指称语义学(referential semantics)(就是这样一种判断,x是善的表达的是x有一个规范性实体这样一个信念),一种非自然属性本体论(就是,规范性属性是非自然的属性),以及一种直觉主义认识论(通过非感觉的、理性直觉,我们知道基本的规范性真理)。例如“康奈尔道德实在论”就是以运用一种对规范性词语的“因果性指称理论”为基础的。 另一方面,非认知主义反对一种道德术语的指称语义学。它们主张道德判断并不表达对规范性事实的真理评价性信念,而是表达了非描述性的动机状态,诸如欲望、偏好或情感。因此非认知主义也可以自由地接受一种限定于自然属性的本体论,而拒绝道德判断的认识论需要,因为道德判断,作为非描述的和非真理评价的,并不以追求知识为志向。
科斯嘉德写《规范性的来源》一书的主要目的就是发展一种关于道德规范性的说明,它既想避免实在论的本体论问题,同时又希望提出一种比自然主义者的还原主义理论更强的规范性说明。她试图将规范性奠基于人的自律性之中(即,我们为自己立法的能力),来说明规范性的所有方面,而且特别是道德的权威性。为此目的,她试图说明我们能够彼此赋予责任,因为“理由”是“本质上公共性的”。 科斯嘉德的论证由三部分构成:(1)关于规范性的一种一般性说明;(2)关于我们为什么必须赋予我们自己的人性以价值的一种说明;以及(3)关于为什么我们必须赋予其他人的人性以价值的一种说明(即,一种关于理由如何是公共的或人际的说明)。
为什么会有义务这样的东西。人类意识的反思结构给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把我们的冲动隔开的反思的距离,使得我们决定要依据哪些东西而行动成为既是可能的又是必要的:它迫使我们出于理由而行动。同时,相应地,它迫使我们有一个我们自身的同一性观念,这个观念把我们认同为那些理由的来源。就这样,它使我们成为我们自身的律法。当一个冲动——或者说一个欲望——把自身呈现给我们时,我们就要问,它是否能够成为一条理由。我们通过考察依据它而行动的准则能否被具有这种同一性的存在者意愿为一条法则来回答这个问题。如果它能够被意愿,它就是一个理由,因为它有一个内在的规范结构。如果不能被意愿为一条法则,我们必须拒绝它,在这种情况下也就产生了我们的义务。
从科斯嘉德的论述来看,人类意识的反思结构是规范性最为基本的前提,她说的“内在的规范性结构”,也有一种将规范性的最终根源归结为人类意识及其结构的倾向,这是一种意识哲学的路径。当然她试图从传统的个体性意识发展到他人意识这一思路来解决这个传统意识哲学的难题,但整个思路仍然是意识哲学的思路。
由意识的反思结构所提出的规范性问题(即,我应该依据这一冲动行动吗?),最终使科斯嘉德达到了绝对命令——在她看来仅仅是一种形式的要求,一个人如果想要出于理由而行动的话,他就必须采纳一些原则或律令。有一个理由依据冲动而行动就是对它来说通过这一反思测试,但这还不具有一种道德义务,这是因为科斯嘉德不像康德,她认为绝对命令的形式要求显然不同于道德律令,道德律令是一种实质性的要求,要确立道德律令就必须说明,我们的实践认同必须是覆盖所有的理性存在者的实践认同。
她论证的第二部分要说明的正是这一点:我们必须赋予人类价值,或者我们必须采纳科斯嘉德所指的作为我们的实践认同的“启蒙观念”。(这是她论证的实质性基本观念。但下面她的论述中所提出的基础,即所谓的启蒙的观念,恐怕是一个需要论证的问题,而她却作为了一个实质性观念基础,这是一个时代观念背景框架问题,是启蒙时代以来西方的主要观念背景框架,她仍然以此观念背景框架为基础。这也解释了波普尔的框架神话理论。)在进行这一论证的时候,她首先注意到,我们许多的自我观念是偶然的并且是能够被抛弃的,但她说:
你必定被某种实践同一性观念所支配,这可不是一个偶然的事实。因为,如果你不承诺某种实践同一性的观念,你将会使你自身丧失具有做这个事情而不是那个事情的理由——如果这样,也就是说,你将会使你自身从根本上丧失具有生活和行动的理由。但是,为了符合你的特殊的实践同一性的这个理由,并不是来源于某个具体的实践同一性的理由,而是来源于你的人性自身,来源于你仅仅作为一个人,作为一种需要理由去生活和行动的反思性动物的同一性。只要你把你的人性当作一种实践性的、规范性的同一性形式,也就是说,只要你把价值赋予作为一个人的你自身,这就是你拥有的理由。
但是,正如启蒙运动所理解的,赋予仅仅作为一个人的你自身以价值,就是具有了道德同一性。因而这使你置身于道德的领域之中。
但是,在得出“道德同一性和它所附带的义务是不可逃避的和普遍存在的”结论之后,她承认,情况可能是,她所说明的“仅仅(或最多)是你必须将一种价值置于你自己的人性,而还不是因此就对其他人类具有义务”。
处理这一担忧构成科斯嘉德说明的第三部分。她坚持认为,道德义务被证明是正确的,只有当我们能够得出结论,在你自身之中赋予人性价值就在一定意义上意味着、蕴含着或涉及在他人之中赋予人性价值。“作为客观性的公共性”、“作为可共享性的公共性”,“两者都是我们能够并且迫使我们去共享我们的理由的东西,在一种深层的意义上,是我们的社会本质”。在这里,科斯嘉德借用了维特根斯坦的私人语言论证,在科斯嘉德看来,语言,似乎具有一种内在的规范性或理由给予性质。简单地说,在一个人是一个社会生物、参与到一个语言共同体中的范围而言,一个人能够由他人的理由而负有责任。她认为这种在语言的公共性和理由共享性之间的关联是明显的,但她实际上并没有为我们提供一种对这一关联的清楚和明晰的说明。换句话说,语言的公共性如何帮助我们建立理由的公共性?如何诉诸语言的公共性来帮助我们解释或证成理由的公共性和共享性这一现象,这正是要求得到解释的东西。要展示我们能够彼此负有义务(即,反对自我主义),像科斯嘉德要做的,她就必须说明,实践理由是可共享的,在一种我们共享理由的实质性意义上,而这一点,似乎凭语言自身做不到。因为共享的语言学“意义”并不必然带来共享的道德或行动“理由”。因为在语言的意义问题上,如果“意义”要成为可交流的(因而成为意义),它们必须是公共的或被共享的。但是没有类似的要求——例如,如果理由要成为理由,它们就必须是公共的或被共享的——来自于理由概念本身。在“理由”和“意义”之间存在着一种概念的不类似性。科斯嘉德的问题就是,根据她的说明,规范性的来源是我们对我们自己施加律令——我们是自律的。一种类似的私人理由论证将意味着,我们不能给我们自己施加理由,而是,理由(就像意义)必须从外部被施加。因此,一种私人理由论证,可能威胁到破坏我们的自律性。
无论我们以哪种方式解释科斯嘉德利用私人语言论证,它都显得是有问题的,因为共享的语言“意义”凭其自身并不必然得出共享的“理由”。科斯嘉德自己掉进了这一陷阱之中,共享“意义”是一回事,而共享“理由”是另一回事。因此,科斯嘉德对规范性的论证总体而言被认为是不成功的。
在《规范性的来源》中科斯嘉德试图描绘“规范性问题”时,她没能在实践理性范围内安置规范性原则和判断的任务与给予那些原则和判断一种元伦理学说明的任务之间做出区分,这导致误解了普里查德和摩尔的元伦理学观点的目标,从而认为他们没能在规范伦理学范围内回答问题,并在这一成问题的基础上反对他们。她自己对“规范性问题”的解答也受到这种模棱两可所影响,从而不能表达一种鲜明的元伦理学观点。这种不能区分规范伦理学的与元伦理学的问题,也反映在科斯嘉德声称已经确定了“规范性的来源”或已经“解释了规范性”中的一种潜在的模棱两可性中。一方面是什么使得(makes)一个行动是错的或一个原则是规范性的,另一方面是什么构成(constitutes)这种规范性或是规范性这一属性本身是什么,这两者之间存在着一种区分。 现代世界中应该具有什么样的伦理规范或规范体系,这可能是一个规范伦理学问题,现代世界中伦理规范的基础是什么,这可能是一个元伦理学问题。本书的目标主要不是给出现代世界中的具体的基本伦理规范或道德原则,而是探寻现代世界背景中伦理规范确定或建构的基础与根据,及其发挥作用的可能性和条件基础,因此这些问题主要归属于元伦理学范围。
科斯嘉德自己所提出的“规范性问题”本身,也可以接受两种不同的解释。一是“任何道德责任如何能够是规范性的”,这一问题表达了一种在实践理性之中安置道德义务的要求,一种是对道德的“证成”(justification),或者是对道德判断的一种元伦理学要求——对于什么是判断x具有一种道德义务的一种解释。科斯嘉德对规范性的理解是一种内在主义观念,内在主义思想的中心观念是,规范性信念是实践性的,也就是,要具有任何规范性信念,我必须能够遵循它而行动。以更为一般的话来说,行动者要具有任何规范性信念,就必须实施或遵循规范性要求的东西。内在主义坚持规范性概念的动机关涉性涵义。
科斯嘉德最终对规范性的“解释”,仅仅使用了我们正希望得到一种阐释(elucidation)的规范性观念,因此不能对规范性主张的内容构成一种说明。根本的问题发生在一开始,在构架(framing)她的关于“规范性的来源”的探寻时,科斯嘉德未能区分做出一个规范性判断是怎么回事这一元伦理学问题,和关于要做出哪一个规范性判断,或者甚至哪一个规范性判断是我们不由自主要做出的这种规范伦理学问题。这导致她错误地认为,比如,通过给出一定的规范性判断是能动性的构成因素这样一种强的康德主义立场的范例,她就认为给出了一种关于这些规范性主张的意义,以及形而上学、认识论意义上替代非还原性的规范实在论立场的选择。
为了进一步说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将伦理规范与语法规范相比较。对于语法规范来说,我们能够在描述的(descriptive)和协调的(regulative)语法之间进行区分。在描述性语法中,我们观察语言如何实际地被使用,但从一种协调性观念来讨论一种语言,我们可能试图回答的是诸如这样的问题:将特定的词语放入一个特定序列,这是正确的吗?在协调性语法中我们也可能想要说出一般的原则,但这些原则对我们正在谈论的这种语言来说不是描述性的,而是回答这样的问题:是什么使得一种特定的使用语言的方式成为一种适当的或正确的方式?它们为回答这一问题提供了“理由”。在协调性语法中,我们理所当然地认为存在着事实,存在着使用语言的正确和错误的方式,这些都是事实。当然,这些事实并不独立于我们而存在,我们可能把它们看作社会的建构,就像是被我们所建立的,然而,这些事实在一定意义上是客观的。
这样,可以说对于是什么“使得”一种特定语言使用方式成为一种适当的或正确的方式这个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回答,一种协调性的回答实际上确实要求一个关于这一情形的判断理由,那种在一条协调性语法原则或规则中被说出的理由。然而,同一个问题,就是什么“使得”一种特定的语言用法成为一种适当的或正确的用法,也能够被理解为一个关于在一种语言中什么构成(constitutes)了正确和错误的本体论问题。那么对此问题的回答就必须遵循以下思路:一种特定的使用词语方式的正确性是由这一事实所建构的,那就是这些词语在一个语言共同体中实际上如何被使用的。但事情并没有到此结束,语法专家们如何“评价”这种使用词语的方式也是至关重要的。 在此意义上,与制度性事实相对应的规范是描述性的,类似于语法规则和习俗伦理规范。作为制度性事实的伦理规范描述了社会中人们实际上如何行为,形成什么规范,正如语法规则是对社会中人们实际如何使用语言的描述,这种描述又形成了应该如何使用语言的规范。
我们可以以一种类似的方式思考(惯习性的常识)道德,在一个社会中为什么实施一个特定行动是对的或错的?再一次,存在着两种理解和回答这一问题的方式,一条特定规则能够被给出,提供一个实施或不实施这一行动的理由。或者,这一问题可以被理解为是什么构成了正确的和错误的行动这样一个本体论问题。再一次,对于后一(本体论的)问题的回答,既涉及人们实际上如何行为,也涉及道德专家们,或者甚至一般人,倾向于如何判断这种行为。 对作为制度性事实的伦理规范进行反思、批判,这是现代世界的状况。但我们并没有社会存在——包括伦理道德世界——之外的立足点,进行这种反思或批判,这种社会存在包括现存的观念框架背景,只能在一种社会历史过程中来解释和证成,就像纽拉特“船”的比喻,这也是一种“历史性”的看法。
一般而言,如果我们想要找出关于在一个特定的社会中是什么构成了正确的和错误的行动,我们应该更多地关注人们如何证成他们的行动,而不是关注他们做什么。道德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当我们想要批评一个人的行动时,我们可以使用他明确地遵守的道德,一旦他的行动与这一道德不一致。但同时,假如每个人都倾向于实施一个特定行动,而这一行动又是被常识道德所谴责的,这可能意味着,总有一天,这一行动被常识道德实际宽恕。常识道德在许多方面是一个可锻造的或不断变化的实体。
对于现代世界中的伦理规范及其规范性问题,实在论、建构论、制度性事实理论实际上并不矛盾,可能只是层次或着眼点的不同。但一个问题是,现代世界中的伦理规范问题研究,需要元伦理学的基础,这是由现代世界的反思性、怀疑性和多元性特征所决定的。就此而言,科斯嘉德没有充分认识到这一点,也没有从根本上回答和解决她所说的“规范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