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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论通过别人的感情同我们自己的感情是否一致,来判断前者是否合宜的方式

当事人的初始激情和旁观者因同情而产生的情感完全一致时,这些激情在后者看来必然是恰当而合宜的,与其对象相符。相反,当旁观者想象这些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发现这些激情并不符合自己的感受时,那么这些激情在他眼里不可避免地显得不恰当和不合宜,并且同激发这些激情的原因不相符。因而,赞同他人的激情,认为这些激情与对象相符,就是说我们完全同情这些激情;同样的,不赞同这些激情,就是说我们不能完全同情这些激情。

赞同一个人的观点就是接受这些观点,接受这些观点就是赞同这些观点。如果能使你信服的论证也能使我信服,我必然赞成你的信服;如果不是这样,我必然不赞成。我无法想象,我自己信服却不赞成你的信服或者我自己不信服却赞成你的信服。

确实,在某些场合,我们似乎在表示赞同的同时没有任何同情或者对应的情感,因此,赞同的情感在这些场合似乎与这种一致的知觉并不相同。但是稍加注意,我们就会相信,即使在这样的场合,我们的赞同从根本上说也是建立在一种同情或者情感的对应的基础之上。

内心的情感或者意向是各种行为产生的根源,也是评判整个行为的善恶最终依赖的基础。对于这些情感或者意向,我们可以从两个不同的方面或者放在两种不同的关系中来考量。首先,可以从情感与引发它的原因,或同引起它的动机之间的关系来加以考量;其次,可以从它与它意图达到的后果,或者是与它倾向于产生的效果的关系来考量。

这种感情相对于激起它的原因或对象来说是否恰当,是否相称,决定了相应的行为是否合宜,是庄重有礼还是粗野鄙俗。

七年战争
《道德情操论》创作于1759年,此时英国正处于七年战争(1756—1763)中,当时欧洲的主要强国均参与了这场战争。七年战争由欧洲列强之间的对抗所驱动,大英帝国与法兰西王国和西班牙帝国在贸易与殖民地上相互竞争。

这种感情意欲产生的或倾向于产生的结果是有益的还是有害的,决定了相应行为的德与恶,也即决定了它是该受报答还是该受惩罚。

在日常生活中,当我们对一个人的行为以及导向其行为的情感作出判断时,我们总是从上述两个方面考虑;当我们谴责别人过分的爱、悲伤和愤恨时,我们不仅考虑这些情感倾向于产生的毁灭性后果,而且考虑到引发它们的那些微小原因。

当我们以这一方式对任何感情做出判断,看感情与它的原因是否相称的时候,我们几乎不可能使用任何规则或者准则,除了我们心中相应的情感。一个人的各种官能是用来判断他人身上相同官能的尺度。我用我的视觉来判断你的视觉,用我的听觉来判断你的听觉,用我的理智来判断你的理智,用我的愤恨来判断你的愤恨,用我的爱来判断你的爱。我没有,也不可能有任何其他的方法来判断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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