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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例

一、原文的繁体竖排改成简体横排。

二、原文中脱、衍、讹、倒之处,均径改,不另加注说明。

三、原文中专名(人名、地名、书名等)及其译名皆一仍其旧,其中或有跟现今通行者有较大区别,而可能导致阅读障碍的,由编者加注进行说明。

四、原文中词语与标准用法有不同者,为尊重作者用语习惯及时代与地域差异等,不做修改,一仍其旧。

五、原文中标点符号的使用有不统一及不符合标准用法的,一仍其旧,其中或有可能导致阅读障碍的,由编者重新标点。

六、原文中的汉字数字不予变为阿拉伯数字,个别阿拉伯数字也不再统一为汉字。但注释部分为统一体例,版本年代及页码均采用阿拉伯数字,以便明晰。

七、所引文章中的纪年,1949年10月1日前的民国纪年一仍其旧,1949年10月1日后均采用公历纪年。

八、原文中1949年10月1日前对于中国共产党和国民党政治机构及职务的称呼均予保留,只对个别明显不符合历史事实的文字做了必要的删改。

九、原文中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台湾地区自称“中国”“政府”及其政治机构、职务名称、“涉外”用语等,本书均加引号,以示区分。

十、原文中由于作者政治立场等原因,本书做了极个别的删节,不另加说明。但为保留资料的完整性,尊重原文及作者观点,文中难免偶有不妥之处,相信读者自能甄别分辨。 vHSFVGlx2tbhK7QYUhiAw0bpQGuxLUO92DUgE67Va4pZYyuUad80QrqMvyrPe5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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