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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联邦宪法

在上述内容中,我将诸州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进行了介绍,并详细描画了各州人民使用的不同机制及他们采取的措施。不过,在研究诸州时,我虽然将它们视为独立体,可它们有时必须对一个最高政权表示臣服。现在,让我来研究一下联邦政府获得的这部分主权,再大致考察下联邦宪法

联邦宪法的历史

就像我之前说的,那十三个在上一个世纪末同时切断和英国的联系的殖民地,有着一样的信仰、语言和民情,有着近乎一样的法律,对战的敌人也是相同的。所以,可以说它们互相联合,形成一个独立国家的理由非常充分。

可是,它们并不喜欢坚实而完整的联合,因为它们原本就是独立的,有独立的政府进行自我管理,并由此产生了自己独有的权益和习惯,而联合会让它们各自的重要性泯灭于整体的重要性里。所以,产生了两个针锋相对的趋向:一个是促使英裔美国人联合,一个是促使他们独立。

除非和母国的战争终止,否则,团结的方针就会因实际需要而获胜。构建此种联合的法律起初还有漏洞,可是团结的枢纽却无视这些漏洞,从未消失过 [1]

可是,法律的漏洞从签署和平协议起马上显露出来,国家似乎瞬间瓦解。

各个殖民地变成了一个个独立的共和国,大声疾呼要求主权独立。联邦政府因其宪法变得虚弱不堪,失去了共同的危机感这一屏障,它只能任由悬挂在船只上的国家被欧洲大国欺凌,却什么都做不了,并且那时,它的力量也不足以摆平印第安人,至于独立战争时期的借贷,它连利息都还不上。联邦政府即将覆灭,这时它正式宣布自己毫无办法,并且求助于宪制权力

可以说就是在国家权力主动舍弃统治权走到最顶点的那段时间,美国抵达了荣耀的顶峰,致使美国人总是喜欢向我们夸耀他的想象力。

一个民族不屈不挠地斗争以赢得独立的大场面,在每个时代都有发生,况且美国人为斩断和英国人的联系而付出的努力又被吹嘘得太过。隔着茫茫大海,在敌人1300里约之外,美国还有个强有力的盟友的扶持。它所处的地理环境是它得以坚持到最终胜利的首要因素,而它的部队的斗志或者国民爱国热忱则是次要原因。

美国的独立战争是比不过法国大革命的。或者说,法国为了对抗整个欧洲的攻击而付出的努力,比美国人所付出的努力要多。面对整个欧洲的攻击,法国穷困潦倒,连债都没处可借,也没有盟友,每二十个法国人就有一个上了战场,一只手在灭国内的大火,一只手在国外摇动火把。可是,当立法者告诉那个神圣的国度,其政府的车轮已经停止不前,这个国家仍能从容不迫、慢条斯理地自我检查,仔细探查问题出在何处。为了寻找解决方案,花费了整整两年的时间,找到解决方案之后,还能主动接受,连一滴眼泪、一滴鲜血都不曾流。看到这种情景,人们发现这件事在社会历史中是史无前例的。

曾经激励美国人站出来进行革命的那股政治热情,在他们发觉第一部联邦宪法存在漏洞时,尚未完全消散,而且拟定宪法的那些大人物,一个都不曾离世。对美国而言,这两件事都是好事。制宪会议负责拟定第二部宪法,会议成员虽然人数不多 ,但集中了那时新大陆最睿智、德行最高的人,并且担任主席的是乔治•华盛顿。

经过长时间的冥思苦想,最终,这个全国委员会将那部直至今日仍在美国通行的基本大法呈现到民众面前,让他们接受。它接连得到各个州的认可。新的联邦政府在两年的空白之后,于1789年启动。所以美国革命完成的时候,法国大革命刚刚开始。

联邦宪法的梗概

划分主权,让它不仅能让构成联邦的诸州独自解决所有和本州兴旺相关的事宜,还能让全国政府——以联邦为代言人——仍旧保持统一且能解决全国性问题,是摆在美国人面前的第一个难题。这个问题,繁杂又棘手。

共享主权的两个政府,想预先找到一个精确且完备的方案将它们的职权分割开,怎么可能?

没人可以猜到一个国家生活所有的细枝末节。

因为联邦就是为了处理一些全国性的重要需求建立的,所以确定联邦政府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太难,可是州政府已经走进了社会生活的所有细微之处,想确定各州政府的权利和义务,难度极大。

所以,那时能够明确界定联邦政府的职责,并且作出规定之外的所有事都归州政府负责的声明。最后,拟定普通法成了州政府的正常工作,却成了联邦政府的个案

可是,有些问题其实超出了为这个特殊政府明确界定的职责范围,若是任由诸州设立的普通法院处理,并不稳妥,这是那时就已经看到的,联邦最高法院由此而生 。这个法院是绝无仅有的,它的一个职责就是在两种彼此对战的政府间,让宪法规定的分权得以维系下去 [2]

联邦政府的权责

所有人民在民众中间都是单独的个体;而为了一致对外,国家尤其需要一个共同的政府。所以,联邦政府拥有和谈、宣战、签订商约、征召部队和组建舰队的特权 。在对社会内部的事宜进行引导上,对于国家政府的需求就不这样紧迫了。不过,就算这样,仍有一些问题是关系到国家利益的,没有一个统一的政府就无法很好地解决。所以,所有牵涉到货币的价值的事务,都由联邦政府处理。另外,它还有权管理国家的邮政,铺设交通道路将国家的各个模块连到一起

各州政府在该州内部通常是自主的。不过,它或许会肆意地使用这种自主,并且因为所用的举措不够稳健使整个联邦的安危受到威胁。之前就有明确规定,如果出现此种少有的情况,联邦政府有权插手州内工作。所以,联邦旗下的诸州能够修改或者变更自己的法律不假,但所拟定的法律不能是对以往发生的事进行惩处的,在本州内部也不能组建贵族团体

最后,联邦政府拥有了无尽的征税权,以便它可以将债务还清

对于我之前谈及的政府集权,联邦的立法者的看法非常准确、合理,这一点只要认真研究联邦宪法规定的分权体制——也就是在研究诸州得到的那部分主权的同时,也对联邦留存的那部分主权进行研究——很容易就能发现。

除了是共和国,美国还是联邦。可是在某些地方,美国的国家权威的集权程度,甚至超过了那时欧洲的某些大的君主专制国家。此间,我只列举两个实例。

法国的最高法院一共有十三个,大多数都能对法律作出解释,并且禁止上诉。此外,在以国家最高政府的名义拟定税收法律的时候,某些所谓“国中国”的省份是可以不和最高政权携手的。可是在美国,就像是能够立法的机构只有一个一般,能对法律作出解释的法院只有一个。所以,美国在这两个要点上的集权程度比旧法兰西王国还要严重,可是美国仅仅凝聚了若干州级集团——共和国。

西班牙的一些省可以拟定本省的税收法律,可是就其本质而言,掌握这一权力的是国家。

除了国会,美国再没有别的机构能对各州间的商业联系进行调节。所以,联邦政府在这件事上的集权程度比西班牙王国还要严重。

在法国和西班牙,如果需要,王权确实能够以暴力达成某些按照王国的宪法不该做的事。虽然结果没什么不同,可在这里,我说的是理论。

联邦权

联邦政府是怎么行动的?在了解过联邦政府确切的职权范围之后,现在就来研究一下这个问题。

立法权

参议院与众议院形成了联邦政府的立法部门。调和的精神使这两个院有了不同的构建方针。

在制定联邦宪法时曾有两点好处是彼此矛盾的,这件事我之前已经说过了。两种好处引发了两种主张。

一部分人的意思是,在各州独立的基础上构建联邦,或者让联邦成为一种大会,能将诸州代表聚集到一起对涉及一致利益的问题进行探讨。另一部分人的意思是,让美洲诸殖民地的所有民众凝聚成一个唯一的国家,拥有一个政府,这个政府的权力不会很大,但在权力范围内,只有它能作为国家代言人展开行动。

这两种主张落到现实之中,将产生截然不同的结果。

例如组建的不是国家当局,而是一个联盟。在制定法律的时候,由于各个州,不管是大州还是小州都保有政权独立的特性,参加联邦的资质也是一样的,所以起决定作用的就不会是联邦民众选票的多数,而是州的多数。反之,如果将所有美国民众凝聚成一个国家,那在制定法律时,起决定作用的自然是公民选票的多数票。

要是接受了此种意见,在事关联邦主权时,一些规模有限的州将不得不彻底舍弃独立的自己,让自己原本和联邦绝对平等的政权,泯然于大国之中,变得不值一提,这不难预料。若采用前一种方案,它们将落入一个不当的政府手中,若采用后一种方案,它们又会被吃掉。

这两种情况都是利益与理论发生了冲突,这时,理论总要听命于实际情况。结果,立法者用一种中和方案,硬将理论上彼此矛盾的两种体制煣到了一起。

在参议院的构建上,州独立的方针占了上风,而在众议院的构建上,则是国家主权理论赢取了胜利。

国会从各个州分别吸纳两名参议员,至于众议院成员的数量,则根据人口比例确定 [3]

按照此种规定,眼下纽约州的众议员有40人,可参议员只有两人;特拉华州参议员有两人,众议员只有一人。所以在参议院,特拉华州和纽约州并无不同,可在众议院,纽约州的力量却是特拉华州的40倍。所以,参议院的多数票在参议院的多数票被控制的情况下,将失去效力,这和立宪政府的思想相悖。

所有这些清楚地表明,想在参议院和众议院间将立法工作的所有环节,条理清晰且合情合理地联系到一起,不仅繁杂,还很困难。

相同的国家,在不同的时间点通常会生出不一样的利益和各种各种的权限。而这些利益和权限,在这个国家之后制定宪法时就会发生冲突,变成任意一个政治方针在实现其所有目标时的天然的绊脚石。所以,只有一个时间段,法律能彻底符合逻辑,就是社会刚刚建立的时候。

你若是发现某个国家有这样的优点,应该想到它还稚嫩,而非匆忙得出它很睿智这一结论。

这两种彼此冲突的利益——各州的自身利益和联邦的全国利益,在联邦宪法制定过一段时间后,仍摆在英裔美国人面前。一定要让两种利益取得平衡。

不过不得不说,在这一方面,联邦宪法截至今日也没出现过人们起初担心的那种不好的结果。

诸州都很稚嫩,互相之间有着亲密的联系,有着一样的民情、思想和需求。他们的利益还不会因为规模或者力量的差异,而变得天差地别。所以大州发起的议案,在参议院遭到了若干小州联合抵制的情况,尚未出现过。并且,参议院在众议院的多数票面前,也没有反对的能力,因为法律条文显露的是全国的意愿,它的力量不可阻挡。

另外,别忘了,美国的立法部门没有责任将民众凝聚成一个独立的国家,它的工作只是作为人民的代表制定法律。联邦宪法原本也不是为了让诸州无法单独存在,只是让这种存在的空间变得小一些。所以,立法部门是先舍弃了那种让二级政府迫于多数票的意愿而屈服的惯常作法,然后将一项(交出去就无法再收回的)实权交给二级政府的。既然有了此项规定,那么诸州的号召力自然要渗入联邦政府机器,这很正常。这不过是在接受已经定局之事,也就是说,对于已经得到认可的权力,镇压是不行的,只能支持。

参议院和众议院其他不同点

除了代表制度的方针不同,参议院与众议院在选举模式、议员的任职期限及议员的职责上,也不一样。

众议院是由人民来对候选人进行提名,而参议院则是由诸州的立法部门提名选拔。

一个由选举直接产生,一个要走两个选举程序。

众议员的任职期限是两年,参议员的任职期限是六年。

众议院仅有立法的权力,至于司法权,则体现在对公务人员的诉讼上。参议院可以辅助立法,对众议院提交的政治案件进行审讯。与此同时,众议院还是国家最高的执行部门,总统签署的协议,若无众议院的同意,是无法奏效的。总统的提案和任命想要最后起效,必须得到该院的批准

行政权

创建一种行政权,能在依赖多数的同时,又在自己的职务内拥有充足的力量去独立行动,是那时摆在美国立法者面前的一项艰巨的任务。

行政权的代表需要听命于全国人民的意愿,以便保持共和制度。

最高的行政官员——总统,由选举产生。为了回报民众,他在使用权力时,受到资产、自由和性命的限制,绝对不能犯错,而且他也不能主动或被动腐败,因为他的行政权不是绝对自由的——参议院不仅对他和外国的关系进行监控,还会对他的用人方式进行监控。

联邦的立法者们清楚,想让行政权庄重而有力地完成自己的使命,就必须让它拥有的力量和稳定性比诸州赋予它的力量和稳定性强。

总统的任职期限是四年,通过选举可以获得连任。除非他不想连任,否则,他必定会关注公共福利,并想办法将其变成现实。

按照宪法规定,只有总统能够代表联邦的行政权,并且,考虑到总统的意愿若受制于某个委员会的意愿,不仅会损害到政府的行动,还会减小掌权者的职权。所以这种危险的行为,是不被宪法允许的。参议院可以让总统的一些指令失去效力,可是逼迫总统采取某些措施或者和总统共享行政权,它就做不到了。立法部门或许会直接针对行政权展开行动,不过美国人始终在避免此种情况,这点我刚刚已经说了。此种行动或许是迂回进行的。

例如,两院通过免除公务人员工资的办法,让公务人员失去一些自由;身为法律的首要制定者,两院还能让公务人员始终担心,总统按照宪法赋予他们的权力会被两院慢慢夺走。

对于共和制度来说,行政权的这种制约性,是一种天生的缺陷。立法部门试图掌控政府的趋向一直都在,美国人未能将其消灭,但他们让这种趋向变得可以接受了。

从委任开始,总统的薪酬就有明确规定,并且这种规定是针对全部任职期间的。另外,总统还有一个武器——搁置否决权,通过这一权力,那些会危及总统独立性——宪法赋予的——的法律,无法得到批准。不过,除非立法部门愿意变更提案,否则肯定会逼迫总统妥协,所以这只能引发总统和立法部门的不对等的争斗,好在搁置否决权起码能让立法部门重新研究自己的方案,并且对议案进行重审时,没有三分之二的多数赞成,是通不过的。另外,搁置否决权也是对民众的一种求援。

如此,有了这一保证即可免于被私下压制的行政权,就能发起辩论,将自己的道理告诉给民众。不过,立法部门若是不肯更改议案呢?它是不是一定能将对自己的抗拒压制下去?我的答案是:无论是哪个国家何种属性的宪法,都要求立法者以民众的善心与品德为根基。相比于共和制国家,这点在君主制国家更难落实,而且总是被层层包裹起来,不易被发觉。不过,这点在某个方面肯定能显露出来。任何国家的法律都无法事先确定所有的事,而理性与民意,则是任何国家的体制都无法取代的。

美国总统和法国的立宪国王地位上的差异

此间,我们必须先对行政权在美国所处的地位进行详细介绍,因为它对国家的命运影响极大。为了确切理解美国总统的地位,以欧洲的一个立宪国国王的地位与之进行对比,最为妥当。

权力的外部特征容易吸引观察者的目光,却无法给观察者提供多少帮助,所以在对照时,我不会过于看重它。

事实上,皇权在一个君主国慢慢转变成共和国时早就覆灭了,可是国王却因为行政权仍旧留有职位、荣耀,甚至是财产。在砍下了一个国王的头颅,将另一个国王赶下王座之后,英国跪着和这些君主说话的习惯仍未改变。

另一边,一个独断的人掌握了共和国,却仍能过着朴素的生活,温良谦恭而不追逐虚荣,似乎自己没获得无可匹敌的高位。作为皇帝,他们凭借手中的权柄,霸道地掌控着他的同胞们的资产和性命,被人们称之为恺撒,而他们自己却也能屈尊降贵去朋友家中拜访。

所以,应该掀开面纱,去深层探访。

美国的主权由联邦和各州共享;而法国的主权则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在我看来,美国总统和法国国王最大也最重要的差别,就是这样产生的。

美国的行政权如它所代表的国家主权一般,既不是无限的,也不是广泛的;法国的行政权却能扩展到所有的事情上,就像它的国家主权一般。

美国人的政府是联邦政府,法国人的政府却是国家当局。

美国总统在地位上比不过法国国王的第一个理由,就是这样自然而然地出现的,不过,这并不是它产生的仅有的原因。两者代表的主权,在内容上的差异,是第二个关键原因。主权,准确来说,可被定义为立法权。

法国的法律都是经过国王认可的,国王不同意,法律就无法奏效,所以国王其实是主权的分身。与此同时,他还是法律的实施者。

美国总统也负责落实法律,可是他并不在事实上参与立法,因为法律的存续,无须经过他的批准。所以,他只是主权的管理者,而非分身。

法国的国王除了是主权的分身,还是立法部门的一员,并有自己的权力。国会的一个议员在选取议员时,他会参与提名,而且别的议院成员的任职期限,会因为他的意愿而结束。在美国,立法部门的建立,总统是不会参与的,他也无权将立法机构解散。

国王和国会共享提交法律提案的权力。而总统却并不具备这种提案权。

在国会的两院中,国王均有相应数量的代言人,他们会在国会里阐述国王的见解,支持国王的主张,让他的政见得以取胜。

无论是总统还是总统的阁员,都不能参加国会,成为议员。他们若是想让自己的威信和主张渗入国会这个巨大的机构,只能采取迂回的措施。

所以,在法国,国王和立法部门的地位是一样的,立法部门需要依赖国王才能行动,而国王想要有所行动,也得依赖立法部门。至于总统,则处于立法部门的外面,如同一个下级的、分支的权力。

总统的地位在所谓的行政权方面,看上去和法国国王的地位差不多。不过,因为地位不足等首要原因,总统就算是在使用这个权力时也会遭遇羞辱。

首先在权力的期限上,美国总统就比不上法国国王。我们清楚,对于权力而言,期限是一个重要原因。除非存在的时间足够长,否则人们是不会生出敬畏和拥戴之心的。

作为行政官员的美国总统,其任期是四年;而作为君王的法国国王,却是世袭的。

在使用职权时,美国总统始终会受到某种嫉恨的监控。他有权签署协议,却无法直接使协议生效,他有权提名候选人,却无法直接委任官员

在行政权上,法国国王是完全的主宰。

美国总统做的事要自己负责,而按照法国的法律,国王的人身权利不可侵犯。

自然,法国国王和美国总统都会受到舆论这种有着引导能力的力量所左右。

虽然表现得不如美国明显,也没得到一致的认可,或者白纸黑字地写入法律条文,可是这种力量的确影响着法国。在美国,此种力量借选举和法院宣判起效,而在法国,则是借革命起效。两国的宪法确实不一样,但对两国而言,舆论却有个相同点,就是它都是一种有控制力的能量。所以,法律在两国的原始动力归根究底是相同的,虽然这个原始动力在两国推进的过程中一个过于独立,一个又太过不独立,发展的结果也始终存在差异。这个原始动力究其根本,是共和主义。因此,在我看来,有总统的美国与君主国的距离,比有国王的法国与共和国的距离要远。

我在上述阐述中只是对首要差异进行了说明。我探查得更加深入,对照的结果会更让人吃惊。不过写这么多已经太长了,原本我打算简短点的。

美国总统的行政权的范围只能在其享有的那部分主权内,而法国国王却能在所有的主权区域内行权,这点我已经说过了。

我做证,国王在法国拥有的控制权不仅大得让人吃惊,又通过各种措施延伸到对个人利益的把控,他在使用这一权力时,还越过了该有的界限。

在国王控制权的这一作用之外,我还可以对大量使用公务人员的影响进行说明。差不多所有这些公务人员都是替国王使用行政权的傀儡。法国当前公务人员的数量有138000人 ,比之前所有时期都多,这些人中的每个人都该被看作是权力的一环。

美国总统完全没有专权去使用公务人员,并且美国公务人员的数量也在12000人以下

加大行政权效力的偶然性因素

若说美国行政权的力量比不上法国,那么究其原因,环境比法律更重要。

通常来说,一个国家在与别国交往时,才会有机会用到行政权的力量和技术。

美国若是持续遭遇生存危机,它的主要利益没有一日不和其他大国的利益彼此缠绕,那么,随着人们对行政权的期望越来越高,随着行政权所做事项的越来越多,行政权的威望也会得到增强。

美国总统的确是部队的首领,可这支军队的兵丁不过六千人。他的确统御着舰队,可这支舰队的军舰也不过几艘而已。他负责联邦和别国的外交,可是美国并无邻里。它和世界上别的大洲之间是茫茫的大海,它并不十分期待称霸海洋。它并无对手,它的利益与世界上的别国的利益相互矛盾的情况,只是偶然才会发生。

美国总统手里的权柄和皇权相近,却无用武之地。

截至目前,他的权力可以使用的范围非常小。他可以强劲,这点法律并未予以限制,可是他所处的环境却让他难以强大。

法国不是这样,王权强劲的力量,相比于法律,更多是环境所提供的。

法国的行政权总是会遭遇重大危机,并与之进行接连不断的斗争,它有着强有力的解决这些危机的措施。它凭借所解决事项的广泛性与所负责事项的重要性,无须改动宪法,就能变强。

在美国它是那样的脆弱虚软,承受着种种制约,若是它在法国因为法律而落到了那样的境地,很快环境就会让它的影响得到极大的提升。

美国总统为什么不用在两院赢得多数,以便统领国务工作

作为立法部门,两院若是反对立宪君主的主张,这个君主是无法掌控国家的,这点在欧洲已经达成了共识。

不过,众所周知,在美国,好几个总统都没能得到立法部门的多数,可是他们仍旧手握重权,社会也没遭遇重创。

我发现有人为了证明美国行政权独立、强大而使用了这个事实做例子。可是,实际情况却正好相反,它能够证明的只是美国行政权的虚软脆弱,这点只要仔细地想一会儿,就能发现。

欧洲的国王想将宪法赋予他的无限的职责落实,就得先得到立法部门的认可。

欧洲的立宪君主除了要推进法律,还得让法律的推进和自己的想法一模一样,若是法律和他们的意愿相违背,他们有权废除法律。国王需要国会立法,国会需要国王行法。离开对方,这两个权力部门就断了生机,只要双方发生争斗,政府的车轮就无法前行。

美国的总统没有阻挠立法的权力,而且推行法律是他无法回避的责任。他衷心而热切的配合,自然有助于政府工作的落实,却不是不可或缺。立法部门直接或者间接地掌控着他所有的要务;可他若是全然脱离立法部门,他又近乎什么都做不了。所以,他若是和立法部门敌对,原因绝不会是他有力量,只能是他虚软脆弱。

在欧洲,国王和国会若是不和,后果或许会非常严重,所以他们一定要和睦共处;可这种和平共处在美国就不是必不可少的了,因为争端是不会出现的。

总统的选举

无论是经验,还是历史学家都已用充足的理由告诉我们,对于一个大国来说,以选举的形式来选拔行政首领是非常危险的。

所以,我准备针对美国,讲讲此种危险。

选举制度引发的危险让人们感到忧心,而这种危险的大小,会因为行政权的位置、行政权在国家中的价值、选举模式和国家环境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他们认为对于野心家而言,此种制度的吸引力非常大,会对野心家的名利心产生强烈的刺激,使其野心膨胀到以合法渠道无法满足的地步,当权力即将离开他们时,他们会使用暴力。于是,人们开始毫无依据地对国家领袖选举制度进行指责。

显然,吸引力会随着行政权的增大而增大;二流野心家为了能和选举的获胜者共享权力,会选择更有欲望的野心家。

所以,行政权越能左右国家事务,选举制度的危险系数就越高。

引发波兰数次革命的,不仅仅是一般选举制度,还在于大君主国的领袖由获选官员担当。

所以,要先处理一个先决条件,才能探讨选举制度的纯粹的优势。这个先决条件就是,要先弄清那个国家的地理环境、法律、习俗、国情和民情能不能接受以选举制度,构建一个虚软无力、束手束脚的行政权,因为我认为这两种目标——一边让国家的代言人享有重大的权力,一边让这个代言人通过选举产生——彼此矛盾。让世袭王权变成选举制度的方法,我只知道一种,即首先减少王权的活动空间,然后慢慢消除它的专权,之后,让民众渐渐习惯不仰仗王权的生活。可是,这种办法是欧洲的共和主义者们从未想过的。他们之中的很多人,仅仅是因为受到了专制的压迫才仇视专制的。行政权的扩张没有影响到他们,所以他们打击的对象只是专制的起源,将这两者紧紧联系到一起的枢纽,他们不曾留意。

在美国,总统一职是有期限的,并且会受到约束和限制,所以迄今为止,也没有哪个人愿意为了当选总统而将名誉和性命放在一边。想让无望的赌徒背水一战,就必须在赌桌上下重注。迄今为止,任何一个候选者都无法让民众为了拥护他而生出极强的同情和过于高涨的热情,为什么?太简单了,因为就算他成了政府的领袖,他的朋友也无法从他那分享到多少权力、财富和名誉,并且他掌权的时候,也影响不了盟友事业的成败,因为他在国内没多少感召力。

世袭君主政体有个极大的优点,就是从不会忽视国家利益,因为家族的个体利益和国家的利益始终紧紧相连。难道君主国的工作就做得比共和国好吗?这个问题我先不说,可是无论好,还是不好,在君主国始终有个人在竭尽所能地做着。

可是一个选举领袖的国家,其当局的运行,在选举即将开始,甚至距离选举还有些时间时,就主动停止了。制定合适的法律让选举的速度加快且马上结束,也就是让行政权不会出现空缺,当然可以这么做;可是,就算做了此种防御措施,人们仍会觉得行政权空置了,而不会明白立法者的辛劳。

行政权的领袖在选举临近时关注点只有一个,就是即将启动的战斗。他停下脚步,一个新计划都不会提,只是慢吞吞地做着手里的工作——而这些工作或许会被别人终结。1809年1月21日(距离选举还有六周)杰斐逊总统写道:“现在我离我卸任的期限已经这么近了,我无须再参与切实的工作,只给出意见就行。在我看来应该让我的继任者主动推进他将采取并且为之负责的举措。

全国人民的视线都在这件事上:目不转睛地看着分娩前的阵痛。

行政权引发的危险的强度,与行政权负责的国家事务的范围,及它活动的频繁性和重要性的大小成正比。一个国家若是已经适应了由行政权掌控,或者说得好听一点,由行政权管理,那么选举肯定会引发大地震。

行政权的运作原本就不够强大,会受到种种限制,所以美国人并不会因它动作得缓慢轻柔,就严词指责。

国家的内外政策在政府通过选举选择领袖时,几乎总会出现一段震动期,这是这种体制的一大缺点。

并且领袖拥有的权力越大,这一缺点就越严重。古罗马的执行官一年一换,可因为掌控着引导权的元老院是世袭部门,所以政府的工作方针都是一样的。

欧洲大部分君主国的国主若是由选举而来,那么每次发生选举,国家都会换个样子。

美国的总统对于国家工作的影响极大,可是他并不掌管国务,至高的权柄握在代表全国人民的议员的手里。所以,政治原则,总统是没办法改的,只有全国人民能改。

最后,美国政府的稳定性并未因为行政首脑的选举体制受到恶劣影响。

可是,选举制度终究存在这样一个内在缺陷,总统的活动空间虽然不大,可这个缺点仍显露得十分清晰。

为了完成职责,扛起所有义务的重任,行政权的领袖应该拥有足够的亲自选拔臣僚、罢免臣属的自由,立法部门的主要工作可以是监督总统,但不能是控制总统——美国人的想法一点儿没错,可它带来的结果却是每次举行新选举,所有联邦官员的命运就像在等待宣判一般。

在欧洲,立宪君主国的人因为大臣们的命运通常决定了行政部门的小职员的命运而愤愤不平。这种情形在政府领袖选举制的国家更明显。为什么?非常简单,立宪君主国的继任大臣赴任的速度极快,行政权的首要代表还是那些,发生改革的范围也有限。所以此种国家的行政方针没变,变得只是某些细枝末节的地方。因为这里不是忽然用某种制度去取代另一种,所以不会带来革命。可这种革命在美国却是每四年发生一次,而且是合法的。

不过要说个人会因为此种立法遭遇厄运,我们不得不说,在别的地方官员因官位变化而遭遇的灾祸,美国的官员并未遇到。

在美国,失去官位容易,可是自力更生寻找别的谋生办法也不难。有时候,失去官职会让生活水平下降,可因为这样就找不到糊口的办法,绝无可能。

一个国家通过选举得到政权首脑,它采取此种制度的危险的强度,会因为这个国家的环境的不同而有所差异,这点,本节一开始,我就说了。

行政权对国家外交政策的影响非常大,因为它虽然行使的空间有限,在法律上的地位也不高,可是谈判想要启动并顺利进行,没有一个负责人是不行的。

对一个局势不稳、处境艰难的国家来说,这种情形越是严重,它对持之以恒的稳定的外交政策的需求就越高,而它以选举的形式来得到国家领袖的行为也就越危险。

对于整个世界,美国人的策略简明扼要,简直可说是别人用不到他们,他们也用不到别人。没人干预过他们的自由。

所以,他们那儿的行政权的职责,除了受限于环境,还受限于法律。总统一再改变个人主张并不会使国家遭遇厄运或者灭亡,所以他可以这么做。

国家在选举之前和选举的时候总会发生激烈变化,无论行政领袖的选举模式是什么样的。

一个国家,内部越不安稳,边境就会越动荡,这个时候发生的灾祸对国家的危害也就更大。在欧洲,几乎每次国家变更元首,人们都要为外来侵略和无政府状态的出现而忧心。

美国的社会结构使它无须扶持即可独立生存。美国不存在外敌。对它来说,选举总统不会引发灭亡,而是一件让人热血沸腾的盛事。

选举的手段

除内在的危险之外,选举手段也会引发不少危险,不过立法者只要留心就能防范。

为了选举自己的领袖,整个国家的人都全副武装地去了公共场合,这时危险不仅仅来自选举制度自身,还来自以此种手段选举很可能引发内战。

按照波兰的法律,独裁者可以拒绝承认选举出的国王。这时,法律摆明是在教唆大家杀了独裁者,或者预订无政府状态。

在进一步探查美国制度,认真研究美国的政治、经济状况的过程中,我发现,人们之所以在那里得势,与他们的力量有着极高的匹配度。美国这个国家虽然兴起的时间不长,可是这个国家的人却早就适应了自由,美国的内部秩序正是因为这两个首要因素才得以持续。并且,美国完全不需要担心外国的侵略。这些好处使得美国的立法者能够轻易创建出一个软弱且无法独立运作的行政权,让他们在创建行政权时启用选举体制,却不会发生危险。

接下来,他们只要在各种选举体制中,选一种最为安全的体制,并确保本国的环境和政治体制所给出的保证不与这方面的原则相冲突即可。

找到某种既能彻底展现民众真实意愿,又不会让人民过于亢奋,觉得政权闲置的时间过长的选举模式,是摆在他们面前的第一个问题。首先,他们用了个简便的法子,让法律认可多数。不过由于人们并不介意为得到多数而多花时间,所以这件事并不容易做到,虽然立法者希望尽快进行。

其实,几乎没有人能在一个大国举行的选举中,只通过一轮表决就得到多数。而这个共和国是由若干地方势力十分雄厚、强大的州组成的,更有难度。

将全国人民的选举权交给一个代表所有民众的团体,是针对第二个难题提出的解决方案。

由于参加选举的人越少越容易达成共识,所以以此种形式选举,提高了产生多数的机会。用此种方法,也有利于人们更好地进行选择。

可是,应该将选举权交给谁?是本就代表着全国人民的立法部门,还是为选举专门成立一个选举机构?

美国选了后者。在美国人看来,那些人是被选出来制定普通法的,让他们再扛起选举国家首席行政官的职责,他们很难充分表达人民的意志;而且他们一年之前就已经成了议员,他们所代表的选民,此时或许已经有了不同的想法。美国人坚信,若是将选举行政领袖的工作交给立法部门,议员们在选举开始前很久就会受贿和置身阴谋诡计之中;至于那些特殊的投票者,则会藏身在民众中间,就像大陪审团的成员一般,无人知晓。不仅如此,投票不过几分钟的事,他们不到动手的时候,都不会露面。

所以,决定一个州选出一定数量的投票者 ,将选举总统的工作交给他们。可是,就像之前说的,一个国家采取此种选举制度,那么负责选举政府领袖的机构,免不了要被争斗与阴谋包围。有时,它会抢掠别人的权力;有时,它的犹豫不决以及它犹豫不决导致的无休止的争斗,还会让国家濒临灭亡。因此,美国人决议,投票者无须走到一起开会磋商,在同一天投票表决就行

这种两段式选举的方法有利于多数的出现,不过,既然这些投票者身后的委托者能够有不同见解,这些投票者自然也能有不同看法,所以多数未必一定会出现。

如果发生此种情况,就得在以下三种方法中选一种了——重选投票者,让原本的投票者重新讨论,或者将选举工作交给别的权力部门。

前两种方案不仅不稳妥、浪费时间,还会造成可怕的没完没了的口角。所以,他们选了第三种方案,将选票封存交给参议院议长,议长会在确定的日期,在参议员和众议员面前将其解封统计票数。除非有候选人得到多数,否则,选举总统的工作将由众议院接手。不过众议院的权力不是没有限制的,众议员得到的候选人只能是之前得票最多的三个候选人,众议员要从中选一个出任总统

人们已经看见了,众议员接手总统选举工作的情况非常少,也极难预料,并且摆在他们面前的总统人选都是多数强大的专门投票人选好的。这种折中的方案非常好,它将对人民意愿的尊重、选举进程尽量短、不能损害国家利益进行了调和。另外,考虑到众议院不一定能得到多数,宪法又没针对这一情况进行补充,所以将权力交给众议员,未必能解决所有问题。

但是,因为对候选人必需的资格进行了限制,将候选人的人数限定为三人,又将选举工作交给了一个没有成见的部门,所以这种方案为它解决了所有困难——这些困难它原本只是偶尔有机会解决 。而别的麻烦,就是选举制度自身的了。

从联邦宪法生效开始到现在已经有44年了,在这之间,美国的总统已选了12次。其中各州专门投票人在本州投过票之后就产生的有10次。

共享此种特别权力的机会,众议院只得到过两次:第一次是1801年杰斐逊先生获选,第二次是1825年昆西•亚当斯先生获选。

选举是危险期

我已经说过了哪些有利环境让美国得以启用选举制度选择领袖,我还对立法部门采取的预防此种制度所带来的危险的方法进行了说明。

召开各类的选举,对美国人来说,已经十分平常。经验告诉他们,浪潮可以走到哪一步,不可以走到哪一步。政党之间的矛盾因为美国辽阔的地域和民众的不够集中,不如别的国家那般鲜明、破坏力十足。截至目前,整个国家在选举时出现的政治环境尚未导致任何切实的灾祸。不过美国选举总统的那段时间,仍可将其视为国家的危险期。

对于选举的过程,总统的作用明显有限而且不够直接,不过这一作用能够延伸到整个国家。总统的选举对单个公民来说,或许微不足道,可对公民整体却至关重要。别忘了,再怎么不值一提的利益,只要成了普遍利益,就会变得非常重要。

相比于欧洲国王,美国总统培植党羽的方法无疑很少。可是他能够委任、罢免的官职却非常多,足够让数以万计的选民直接或者迂回地关注总统的胜负了。

另外,和别的国家没什么不同,为了让民众知道得更加容易,美国的政党也觉得应该聚集在某个人周边。所以,它们通常在总统候选人的大旗下谋求私利,让他来落实该党的理念。对它们来说,让选举对自己有益才是重大胜利,而非通过获选总统让自己的理论取胜,它们并不准备以总统的获选来证明自己的理论得到了多数的认可。

在距离确定的选举日期还有很久,选举就已成了最重要的事,可以说被整个国家关注着的也只有这件事。所以,各个党派再次活跃起来,一切能够想到的党派热情,就都在此时,在这个幸福宁静的国度,游荡开了。

至于尚未卸任的总统,则专心致志地想办法进行自保。为了国家的利益在政务中奔忙?他不会这么做了,他的工作目标只是再次获选。为了赢得多数,他要讨好选民,原本他应该按照职务的需要约束自己的脾气,可他并不这么做,反倒总是肆意而为。

各种各样的阴谋诡计的活跃度会随着选举的日期临近而提高,选举的浪潮也会变得更加激昂和广泛。

公民们分属于几个不同的营地,所有的营地都举着各自候选人的大旗。此时,整个国家的各个地方都异常亢奋,报纸头条的新闻,私下交流的内容,所有行为的目标,所有理论的核心以及目前唯一的爱好,都是选举。

这种激情会随着选举结果的发布而消失,确实如此,万事万物再次平静下来,看上去马上就要破堤而出的河水,却在原本的河道中宁静地流淌,可是人们自然要吃惊的,这看上去明明是一场即将刮起的大风暴啊。

总统的再次竞选与连任

美国的立法者那时同意总统再次参加竞选及连任,这是对是错?

猛一看,行政首脑没道理不能再次参加竞选并且连任。

整个国家的命运,尤其是国家遭遇困境、处在危急关头的时候,会因为一个人的才干和品性发生怎样的变化,这是众所周知的。如果法律不允许公民再次竞选并连任首席行政官,那么公民将无法以最有力的措施为国家昌盛奔波和救国家于危难。并且或许会造成一种怪异的结果——事实证明一个人有着出色的管理才干,可他却不能加入政府。

无疑,这些论点都强劲有力。可是,难道没有能将它们驳回的更有力量的论点?

对民选政府而言,阴谋活动和腐化堕落是其固有的缺陷。这种缺陷在国家领袖能够继续竞选并连任时,会被无边无际地放大,甚至引发国家的生存危机。候选人或许想以阴谋诡计来达成目标,可他的阴谋并不会有多少发挥空间。但当国家领袖的名字出现在候选人名录中,他就能通过政府的力量实现自己的目标了。

这两种情况比较起来,前一种,候选人的手法没多少能量,可后一种,却是国家自己通过强有力的措施来搞阴谋活动,主动堕落。

阴谋诡计理当受到斥责,使用此种办法争权的一般公民不但不能促进国家昌明,反而会间接使其受损;行政权的代表若是自己也参与竞选,那么政府就会调转大部分视线到次要工作上,将选举视为当下的首要工作。它满心都是选举的事,已经不再把外交磋商与法律放在心上。

政府官员继续领薪俸,可他们的工作的对象已经从国家变成了他们的上级。这时,政府行为就算不是始终与国家利益相悖,起码它所服务的也不是国家了。可国家难道不该是政府行为唯一的效忠对象吗?

连任的欲望成了总统思维的主宰,它是他所有的政治原则的核心,它是他一切行为的终点,特别是选举即将启动的关键时刻,他希望整个国家的一般利益都服务于他个人的私利。这所有的事,除非你不打算弄清美国总统解决国家事务的一般规则,否则,就必须看到。

民选政府的腐化趋势,因为连选连任的方针格外普遍和危险。它让人民的政治品德下滑,让爱国活动被合纵连横所取代。

不仅如此,这一方针还对美国国家的生存基础构成了威胁。

所有政府都有一种与其生存方针相互连接的内在缺陷,而这种缺陷,立法者中的精英必须有明确的认识。清楚众多不好的法律或许不会影响国家的生存,可是不好的法律通常也没有人们说的那么糟。任何法律,只要会带来毁灭性伤害,就绝不会长时间不发生,虽然人们或许无法马上发觉这种伤害效果。

王权的没有极限及过度地延伸导致了专制君主国的灭亡。所以,就算采取相应的举措将宪法中为王权加码的条款去除,它们的危害也是非常大的,除非这些举措能时常发挥效力。

与之相同,那些让民众的活动越来越积极和势不可当的法律,也会在这样的国家——民主开始掌握全局、人民慢慢成了所有事务的主宰——直接造成政府的生存危机。

对这一真理有明确的认知,而且有胆量将其变成现实,是美国的立法者们最大的功劳。

在他们看来,不仅要将权力交托给人民,还要让相应数量的机构负责行使权力。这些机构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依托民众,可是只要不超出职权范围,它们还是有一些自由的。所以,在顺从公民中的多数给出的共同决断的同时,它们还能驳回这一多数的胡搅蛮缠及不安全的诉求。

美国的立法者之所以将整个国家的行政权交托给一个人,让总统有普遍的权力,又有否决权这一抵御立法部门攻击的武器,就是为了这一目标。

可是,立法者又毁了自己的一部分工作——采用了总统能够连选连任的方针。他们将权力交托给总统的同时,又遏制了总统行使权力的欲望。

总统若是不能连任,他就不会为了竞选停下为人民服务的脚步,也就不会将自己从民众中剥离出来了。

不过,对他而言,他并不是为了讨民众喜欢,就必须要绝对顺应民意。

对多数人来说,能够连任的美国总统不过是手里的一个非常顺手的工具。如今政治品德下滑,伟人数量有限,情况就更是这样了。多数民众喜欢什么,他就得喜欢什么,多数民众讨厌什么,他就得讨厌什么;无论是多数的意愿,还是多数的埋怨,他都得为其出头,就算是多数微小的诉求,他也得想办法达成;立法者的目的是让他带领多数,可他却成了多数的仆人。

可见,立法者原本希望让国家可以不遗漏人才的,可最后这些人差不多都成了庸才;立法者原本是希望采取一种措施来应对此种特殊环境的,可最后却让国家波折不断。

联邦系统法院 [4]

美国的立法权和行政权我已经讲了,至于司法权,还要再观察观察。

此间,我应该向读者承认:我怕自己的讲述会让读者厌烦。

司法制度让英裔美国人的命运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在政治制度的字面意思中,它有着极为关键的地位。以这个主张而言,我们不该忽视它。

可是,想要弄清美国法院的政治效用,就必须探明美国法院的架构模式及审讯程序的一些技术点。这个课题原本就没什么趣味性,要怎么讲才能让读者不对这些细枝末节感到厌烦呢?最后,要怎么讲才能言简意赅和一脉相承?

我不会避开这些繁复的难题,并为此感到荣耀。在普通读者看来,我讲得太多,可在法学家看来,我讲得却太少。不过,我在整本书的讲述中的一个无法两全的地方,就是此节,尤其是现下讲的这块儿。

弄清联邦政府的架构模式不是最难的,最难的地方是探明美国通过什么办法让民众遵从联邦法律的。

各国政府让治下子民屈服的办法一般只有两种:一种是政府有自己的物质上的实力;一种是政府通过法院的裁决获得了道德力量。

一个政府若是只能通过暴力让人们对法律低头,那它必定很快就会灭亡。

这时,出现的情形有两种,它肯定要选一个:政府若是虚软无力且不很任性,只有逼不得已的时候才会诉诸暴力,对于局部此起彼伏的违法行为,通常采取视而不见的办法,那么,国家将慢慢处于无政府状态;政府若是强悍且粗暴,没有一日不动用武力,那么用不了多久,国家就会成为彻底地武装独裁的国度。对于被统治的民众而言,政府无论是低迷消沉,还是躁动积极,都是致命的。

用权力思想取代武力思想,在国家管理和使用物质力量中间插入隔断,是司法工作的首要目标。

所有人都觉得,法院获得的干预力量是个货真价实的妖魔。法院都没了,这个力量却还在司法程度上残存,而且活力十足,让人觉得法院并未消失,没的只是形体。

国家因为法律拥有的道德力量而很少使用物质力量,并且物质力量在大部分场所都能被道德力量所取代。不过,当最终必须诉诸武力的时候,武力还能因为道德力量的加持而变得更加强大。

相比于别的形式的政府,因为先天不足而极易遭受种种抵制的联邦政府,更希望获得司法机关的认可 。它不能频繁地或者起初就借助武力,因为它若是这么做,将无法完成自己的使命。

联邦于是尤其需要建立法院,好让公民遵从自己的法律,或者保证公民的安全。

可是,它建立的法院应该是什么样的?很早之前,诸州就有各自的司法部门了。它用不用向这些法院求援?它用不用设立直接归联邦管辖的司法部门?诸州早已设立的司法部门是不会习惯联邦的诉求的,这点轻易即可证明。

不管是出于州的安全方面的考虑,还是出于州的自由上的思量,都应该将诸州内部的司法权和别的权力分开,这点毋庸置疑。

可是诸州的若干种权力,它们的来源也好,遵从的方针也罢,或者是使用的范围,都应该相同。简单来说,就是要互相关联,属性一致,并且不如此,国家都难以生存。

为了让法官作出公正的裁决,而将法国的罪犯送去别国法院审讯,我猜没人这么想过。

以美国人与联邦政府的关联来看,美国人同属于一个民族,不过这个民族不必全盘听命于政府,除了那些必须服从的,剩下的各个方面都和国家政权的政治机构相互独立。这些政治机构有着各自的来源,不同的原则和特别的行为模式。让这些政治机构组建法院去落实联邦法律,就等于将国家交给别国法官审讯了。

更重要的是,在整个联邦面前,各个州不但看上去如同外国,还因为要从联邦手中夺权而永远不会和联邦同心同德。

所以,让诸州落实联邦法律,不但等于委托别国法官来对国家进行审讯,还等于找了个戴有色眼镜的法官。

除此,因为属性的原因,州法院也无法为国家工作,更何况州法院的数量那么多,就更是这样了。

拟定联邦宪法时,美国已经有13个法院不能在宣判后向联邦上诉。如今这一数值已经增加到了24个。除了要让国家的首要法律拥有24种解释和运用,还得确保国家不会消失,这根本实现不了。

这种制度不但有悖常理,也与经验不符。

美国的立法者于是决定创建一个联邦司法机构,去推行联邦法律,对之前明确规定的关系到全国利益的案件进行审理。因此,一个名叫“美国最高法院”的法院获得了联邦所有的司法权。这个法院还设立了若干下级法院好方便审案,它们可以对某些重要性稍逊的案件进行终审判决,或者对某些重要的案件进行初审。最高法院法官的来源,是美国总统咨询过参议院后委任,而非人民或者立法部门选举。

最高法院的法官是终身制的,他们的薪俸在确定之后,司法部门将不会再过问,如此安排是为了让最高法院的法官拥有自由,不会被别的权力部门所左右 [5]

联邦司法体制的方针,如果只是笼统地概括,非常简单,可如果想进一步阐释它的职责,就困难重重了。

如何确定联邦系统法院的职权

遇到的一个难题是:对于两种不同的主权的共存,美国宪法并不否认,可这种主权在司法体制上的代表,却是来自不同体系的法院,因此就算再如何谨慎地界定两个体系里的法院独有的审理权,两者也会频繁地发生碰撞。如此,在这种情形下,应该让谁来确定法院的职权呢?

一个国家的政治社会若是简单且属性相同,那么当这个国家的两个法院出现职权之争,通常会让另一个法院作出裁断。这样的国家,其司法权力和国家主权是不会出现对立状态的,所以问题解决起来也不难。可是美国能在州最高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上面建立一个这样的仲裁法院吗?——不仅与前者不是一个体系内的,和后者也不是一个体系内的——它做不到。

所以,这两个法院,必须有一个能够独立审案,能够接受或者驳回案件。

若各州的法院可以独立解释宪法,那么用不了多久,它们就会恢复被宪法相关条款剥夺的那部分自由,进而在事实上损害联邦的主权,所以诸州的法院不能享有这一特权。

为什么将这方面的事宜交给联邦最高法院审理?又设立一个共同的司法仲裁机构解释联邦法律?就是为了防止诸州的法院在处理有关全国利益的事项时各自为政。而想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要保证各州的法院不会将自己负责的案件说成是联邦的,交托出去,或者从联邦索要本不归自己负责的案件。

所以,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处理所有涉及法院职权的问题 [6]

对州的主权来说,这是一记重创。如此,州的主权除了要受法律制约,还要看法律如何解释,除了限制在已知的范围内,还有一个未知的范围,除了白纸黑字的条款的限制,还有些限制是没被写出来的。宪法虽然已经对联邦主权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可是与此同时,还表示,当联邦主权和州主权出现矛盾时,仲裁机构应该是联邦法院。不过,就算这样,此种案件对州的主权的威胁,其实也没有看上去那么厉害。相比于联邦政府,美国诸州的拥有的切实的权力要大得多,这点我之后会说。联邦的法官们觉得在自己的旗号下可用的权力,没什么力量。法律规定他们有权审讯案件,他们若是在审理时还要满足某些过分的要求,他们宁可舍弃裁决的权力,不去受理。

联邦体系法院审讯的各类案件

美国的立法者们找到办法确定联邦体系的法院的职权以后,对联邦体系的法院所负责的案件又做了界定。

他们规定了原诉人的范围,无论案件的类型为何,只要原诉人在这个范围内,就都由联邦体系的法院负责审理。

之后,他们又界定了讼案的范围,无论原诉人是谁,只要是讼案在此范围内,都由联邦体系的法院负责审理。

所以联邦体系的法院审讯的两个重要条件,就是原诉人和案件。

外国使者是联邦友善国的代表,任何牵涉到外国使者的案子,都可以说与整个联邦相关。当外国使者涉案,讼案必定牵涉国家利益,所以,理当由联邦法院审讯裁决。

联邦自己也会牵涉进讼案里。此时,它如果向作为联邦本身主权代表的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审案判案的,也只能是联邦体系的法院,因为,若是交给别的法院,不仅违背常理,也不合乎国家的习惯。

如果涉案双方属于不同的两个州,那么,无论将案件交给哪个州的法院审,都不合适。最佳方案是找一个两边都信得过的法院,至于哪个法院合适,当然是联邦体系的法院。

如果涉案的两方是州,不是个人,那么除了上面说的公平的原因,要再加一个政治上的原因。此时,整个案件因为争讼双方当事人的性质而有了全国性的影响。两州的小小的争执,会对国家的和平安定造成影响

通常,看诉讼自身的属性,就判断应该由谁负责。例如,一切关于海商的事宜,都应该交给联邦体系的法院负责

为什么这么做,很容易解释:此类问题,近乎每一个都得从国际法的层面去看。这一论点表明,此类问题无不牵涉到整个联邦和外国的关系。并且,和国内不同,海上是无法划分司法责任区的,因此,要有一个国家法院处理海上发生的案件。

差不多所有属性上应该归联邦体系的法院负责的案件,都被联邦宪法限定在了一个条目里。

在这方面作出的规定确实非常简练,可是在这之中,人们会发现立法的思维模式和罗列的问题。

美国宪法表示,任何案件只要能从合众国的法律中找到依据,联邦宪法就能审。

立法者有什么目的,只要举两个实例,一眼就能看明白。

比如,一个州无视宪法的禁令——严禁诸州拟定与货币流通有关的法律条文——拟定了一项接近的法令,而因为这一法令与宪法相悖,相关方面可以拒绝执行。于是联邦体系的法院就可以对此进行审理,因为联邦法律中有惩处此种行为的相关条款。

再比如,国会对某项进口关税作出了规定,可无法顺利征收。因为此案件在解释联邦法律上有不同看法,所以这个案子也会交给联邦体系的法院。

这一规定和联邦宪法采取的基本方针毫无矛盾。

联邦是按照1789年通过的宪法构建的,它的主权确实受到了限制,可是宪法也希望在这个区间内,联邦能变成一个统一的国家,享有一元化体制 。也就是希望它在这个范围内,是主权国家。只要将这点拿出来,并得到认可,所有的问题就都不是问题了,因为既然承认合众国主权国家的身份是宪法所认可的,那么,就应该让它运用国家拥有的所有权力。

可是,关于本国法律的落实问题,所有国家都有权让国内的法院审理,这一点,从国家出现起,就已经成了人们的共识。不过有人表示反对,说在这件事上联邦的地位与众不同:它虽然在特定的层面上是国家,可是在剩下的各个方面,它都算不得国家。于是,结果如何?结果是,除非那条法律和特定层面相关,否则它都无权成为拥有完整主权的国家。现实的难题是,特定的层面要如何界定。一件案子,只要确定应该归联邦体系的法院负责,即宪法规定它牵涉联邦主权,案件的审理宣判理当交给联邦体系的法院,所以只要解决了这点(至于这一点是怎么解决的,在前面讨论审判权归属时,我已经说了),事实上,所有问题都将迎刃而解。

所以,联邦的法律若是受到侵犯,或者需要想办法捍卫这些法律了,就该向联邦体系的法院提起诉讼。

所以,联邦的主权越大,联邦体系法院的审判权就越大,反之,联邦的主权越小,联邦体系法院的审判权就越小。

1789年立法者们的首要目标是将主权分成两个模块——一个负责联邦所有的一致的利益,一个负责诸州各自的利益,这点我们已经讲过了。

那时,让联邦政府有充足的权力武装自己,让它可以在职权范围内抵御各州的进犯,是立法者最关注的事。

诸州在州内拥有自主权,则是立法者们针对各州采取的一般原则。中央政府无权去指挥诸州的活动,连审查都不行。

在介绍权力划分的那节,我已经说了,这一原则获得的敬重不是一贯的。有些法律看上去只牵涉到某个州的自身利益,可是该州却没有制定这些法律的权力。

联邦的某个州若是颁发了此类条令,那么因执行此项法令而使公民受到损害时,公民可以向联邦体系的法院起诉该州。

于是,联邦体系的法院的审判权不但能审理以联邦法律为依据发起的所有讼案,还延伸到了各个州因为拟定了违宪法律而引发的讼案。

诸州严禁制定追究过往的刑法。如果有人因为此种法律受到惩处,可以向联邦体系的法院提起诉讼。

宪法还规定,严禁各州颁布法律使合约的既得权益发生变化或者受损(损害合约义务的法律) 。当公民坚信本州法律破坏了自己的合同利益,他可以不接受这项法律,并且向联邦体系的法院提起诉讼

在我看来,相比于其他所有条款,这一条款对诸州主权的冲击大多了。

联邦政府因为显而易见的全国性的目的而得到的权力,是清楚而易懂的。不过我刚刚援引的这条宪法条文,让联邦政府间接得到的权力,就没那么易懂了,并且它的界限也比较模糊。事实上,不少政治性法律都对合同的签署有影响,进而损害到中央的主权。

联邦法院的诉讼程序

联邦法院的权责我已经谈过了,现在让我们看看它们是怎么用这些权利的。

一个主权没被分割成两个部分的国家,法院是以整个国家的身份惩处那个违法的个人的,所以司法权力无往不利。权利的思想和为权利提供力量的思想在这里凝结到了一起。

可是,事情到了主权被分割成两部分的国家,就不是一直如此了。

这种国家的司法部门,与之来往最频繁的是国家里的各个党派,而非独立的个体。

最后,司法部门的道德力量和物质力量都被极大地削弱了。

所以,联邦国家的司法部门的力量理所当然地减小了,可接受审讯的人,他的力量却非常强劲。

联邦制国家的立法者应该奋斗不止,好让法院的地位如同在主权被分割成两个部分的国家一般。换言之,立法者要以持续的努力换取司法部门可以代表国家,使应讯者也只能代表个人的利益。

一个政府总要统领治下子民,让他们践行自己的义务,无论它的属性如何;另外,它还得保护自己不被臣民攻击。

美国的宪法规定,联邦体系的法院可以直接采取措施逼治下子民依法行事(这也是美国宪法的一大发明),也就是联邦体系的法院有责任让应讯者只代表个人。

宪法规定的那部分主权归联邦这个一元化的统一的国家所有,既已如此宣布,那么全国政府享有的所有权利,按照这部宪法组建、行动的政府自然应该拥有,而这之中最重要的权利就是直接命令公民的权利。所以,例如,政府颁布征税的法律,这时,征税的对象不是各个州,而是每个需要纳税的美国公民,让他们依照规定的税率交税。

联邦司法部门有责任确保联邦此项法令的执行,它无权处罚拒绝交税的州,但它可以处罚犯法的纳税人。和其他国家的司法部门没什么不同,联邦的司法部门的惩处对象只能是个人。

需要说明的是,在这件事上,联邦有权自己选。它选了弱小的对手,当然总是取胜。

不过,联邦若是自保的那方,而非进攻方,难度就加大了。

诸州有权立法,对此宪法是认可的,可是,所立的法律或许会损害到联邦的权利。此时,联邦势必要和立法的州展开主权之争。为了达到平息争端的目的,所采取的解决方案只能是最安全的。我之前谈过的基础原则 早就限定了要如此解决。

照常规思维,如果有我刚刚提及的这类案件发生,那么联邦必须向联邦体系的法院提起诉讼,控告该州侵权,联邦系统法院则会宣布该州拟定的法律无效。这是最合理的做法。可这么做等于让联邦体系的法院站到了该州的对立面,与该州交锋,而联邦体系的法院是不愿意出现此种情况的。

在美国人看来,一项新法律的推行必定会让一部分人的个人利益受损,几乎没什么例外。

联邦宪法的立法者立法时,对这种个人利益进行了保护,因为他们相信,联邦可以凭借这种个人利益抵挡诸州以立法形式发起的攻击。

例如,某个州卖了块土地给一个公司,一年之后,它通过一项新法案,又将土地收回用到了别的地方。如此一来,它就违宪了,因为宪法中有关于合同确定的权利不容侵犯的条款。新法律认同的土地购买者如果要求得到土地,旧法律认同的土地拥有者可向联邦体系的法院提起诉讼,让其裁定新持有无效 。所以实际上,这就是逼联邦司法部门侵害州的主权。可是,联邦司法部门并没有直接对州进行攻击,它只是引用了该州制定的法律的某个小地方。它进攻的对象不是法律的原则,而是它的结果。它只是打击那条法律的威力,却没有裁定将其删除。

最后,再假定一个案件。

美国的各个州都是单独的自治体,拥有公民权,因此它们除了能向法院提起诉讼,也能被告上法庭。例如,一个州有权向法院起诉另一个州。

此时,讼案和联邦打击地方发布的法律无关,不过是两边都是州罢了。这种案子和别的案子没什么不同,只是当事人的属性有些特别。本章开头指明的危险,在这儿并未消失,且难以避免。这种危险,是联邦体制的先天问题,使得国内出现的某些阻力十分强劲,司法部门难以招架。

最高法院在诸州的大权中占有重要地位

如此强大的司法权,是任何别的国家都不曾创造过的,这点在认真研究过最高法院的架构,充分考察过它拥有的职责之后,轻易就能发现。

美国的最高法院的职权性质远高于一切已知的法院,它负责的应讯者的范围也是最大的。

在欧洲,没有哪个文明国家的政府,愿意将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案子的审判权交给司法部门。这种抵触情绪随着政府独裁程度的增加而增加。相反,自由的程度越高,法院的权责范围就越广。可是,截至目前,任何一个欧洲国家都没如此想过——所有案件的审判权都能交给推进普通法的法官,无论这个案件是因为什么。

可是,这个理论在美国已经走入了现实。美国最高法院就是国家的最高法庭,而且只有它是。

对法律、条约作出解释是它的职责。关于海商的事宜,一切与国家法律有关的事宜,都归它管辖。甚至可以这么说,它有着纯粹的司法性的架构,职责却几乎全都是政治性的。

它只有一个原则,就是落实联邦法律,至于联邦政府,它的使命是调节政府和被统治者、本国和别国的关系。而公民和公民间的关系,差不多都交给了诸州的首要管理部门负责。

为什么说美国最高法院责任重大?除了上面说的这一主要原因,还有一个原因更重要——各个欧洲国家的法院所审理的案件,只是个人之间的,可美国最高法院,却可说是能对州的主权进行审判。

法院的执法官走进法庭简明扼要地说“纽约州起诉俄亥俄州”,这时,人们会觉得这个法庭和普通的法庭是不一样的。当你念及两个当事人,一方背后站着一百万人,一方背后站着二百万人,七位法官的裁决会影响这么多同胞的喜怒,就不由得深觉七位法官肩上的担子非常沉重了。

七位联邦法官决定了联邦的安宁、兴旺和存亡。因为他们的存在,宪法才得以名副其实。他们帮助行政权抵御立法部门的进犯,帮助立法权在行政权的攻击中自保。联邦通过他们让诸州俯首,诸州通过他们拒绝联邦的非分之想。他们协助公共利益抵御个人利益,也协助个人利益抵挡公共利益。保守派仰仗他们打击民主派的过激行为,民主派仰仗他们防御保守派的倔强。他们的权力非常大,可是舆论对此事是赞成的。他们的力量无穷无尽,只要人民愿意遵从法律;反之,人民若是不愿意,他们将虚软无力。舆论力量的边界在哪儿,没人知道,而且通常界内的危险并不会比界外小,所以眼下在所有力量中,舆论力量是最难掌握的。

所以,成为联邦法官的公民,除了要品性出众、众望所归、知识渊博,拥有所有行政官必备的素养,还得是国家事务的专家。他们应该擅长确定当前的时代精神,清除能够被努力扫除的障碍,将淹没他们自己、联邦主权和法律尊严的危险浪潮平息下来。

总统的权力有限,他就算犯错也未必会让州受到损害。国会的权力比不上国会选举团,后者通过改选议员,能让前者大变样,所以国会犯错未必能让联邦受损。可最高法院的成员若是些偏激冒进或者腐朽靡费的家伙,联邦就有机会落入无政府状态或者爆发内战。

可是,一定要清楚,这种危险的起因是联邦政府的性质,而非法庭的架构。我们知道,其他制度的国家,其政府在以武力压制个人时,个人是无法在更强大或者更好的位置上予以回击的,所以那些国家无须像联邦体制的国家一般,构建强大的司法权。

然而,政权对于强大的诉求越高,它对于扩张和独立的诉求就越高。它扩张、独立的程度越高,肆意行权的机会就越大,就越会引发危险。所以,问题的根本是创建这一政权的国家制度自身,而非这个政权的架构。

联邦宪法比各州宪法好的地方

联邦宪法的目标和诸州宪法的完全不同,可是两者实现目标的办法却非常接近。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架构是一样的,虽然它们的职责并不相同。从这种特别的情况去比较联邦宪法和各州宪法,或许正合适。

在我看来,整体而言,联邦宪法好于诸州宪法。造成这种优势的原因有几个。

当前的联邦宪法制定的时间比大部分州宪法晚,能够从中获得经验教训。

不过,从联邦宪法制定到现在,新加入美利坚合众国的州已经有十一个,这些新成员几乎无时无刻不在吹嘘它们对之前各州宪法的缺陷进行的弥补,当我们想到这个,就不得不说,联邦宪法更优越的各个原因中,制定的时间更晚并不是最关键的。

立法者们的德行才是联邦宪法更优越的关键原因。

在制定联邦宪法时,将诸州凝聚到一起这件事,看上去非常难。这种危险,可以说所有人都看得见。人们在这个关键时刻,坚定不移地选了自己最敬重的人,而非自己最喜欢的人。之前我已经说了,近乎每个联邦立法者都有为人称道的才华,而且他们更出名的是爱国精神。

他们每个人都是在危机中长大的。当时,自由精神始终在和一个强有力的蛮横的权力部门战斗。之后,战争结束,可人们因战争激发的热情却还在和已经消散的危险战斗着,于是立法者们呼吁大家平复情绪。他们探究国家的形势的目光敏锐而镇定,在他们看来,关键的战事已经结束,以后只有对自由的过度使用会引发危及国家的灾祸。因为心灵深处有着对自由诚挚而热烈的喜爱,所以他们敢于吐露此种观点。因为他们真心希望自由永存,所以他们有胆量呼吁人们约束自由 [7]

在大多数州的宪法中,众议员的任职期限都是一年,参议员的任职期限都是两年。所以两院的议员时常被选民最细微的意志严厉制约。

可是,立法部门的这种依赖太严重了,不仅把权力的基础送到了人民手中,连政府也送过去了,所以联邦的立法者们觉得,代议制重要成果的性质,因立法部门的这种过度依赖发生了变化。

为了让议员行权的自由度更高,他们增加了联邦议员的任职期限。

联邦宪法也把立法部门分成了两院,就像诸州宪法做的那样。不过各个州的两院议员,他们的参选资质却是一样的,并且参加选举的方法也一样。所以,两个院都能轻易地了解多数的情感和意愿,并迅速地给出代表和武器,如此一来,制定法律的过程难免粗暴、草率。

按照联邦宪法,联邦的两院也由人民来选,不过候选人的资质和选举的方法发生了变化。之所以做出这种改变,就是为了让两个立法部门之一,起码能成为出众的才华的代表,就算它代表的利益无法和另外那个一样。

想成为参议员,年龄必须到一定的成熟的界限。第一步,找一个人数有限的会议,之后,将选举参议员的责任交给这一会议。

民主体制固有的趋势就是让立法部门掌握所有的社会力量。立法部门的权力是人民直接赋予的,既然如此,它也要分享人们别的所有大权。

所以立法部门有种趋势,习惯性地兜揽所有权力。

这种集权不但对好政策的落实十分不利,还为大部分独裁的发展打下了根基。

面对民主的这种恣意放纵,州的立法者们通常选择屈服,但联邦的立法者们通常却会予以遏制。

掌控诸州行政权的行政长官——州长的地位,看上去和立法部门平等,其实不过是立法部门手中没有思想的傀儡和消极的工具。他力量的源泉是什么?任期能为他提供力量吗?通常他的任职期限只有一年。难道他的特权能为他提供力量?他根本没有特权。立法部门只要在内部成立专门的委员会,将落实自己所立法律的工作交给它,就能让行政长官成为摆设。立法机构若是想,还能停了行政长官的俸禄,让他的情况和被免职差不多。

联邦宪法却让总统独力承担行政权的所有权力和职责。宪法规定的总统任期是四年,在他的任期内,必须为他支付薪俸,有一队护卫负责他的安全,他拥有搁置否决权。简单来说,在详尽地划定过执行权的范围后,宪法想方设法地确保他在此范围内拥有的地位至高且独立。

在诸州宪法确定的所有权力中,立法最难以管制的权力就是司法权。

可是,每个州的立法部门都留有一项权力——规定法官的俸禄,如此,立法部门就能对法官造成直接影响。

法官在一些州是临时委任的,如此一来,法官就失去了大多数权力和自由。

另外一些州的立法权和司法权根本没有分开。比如纽约州,该州裁决某些讼案的最高法院就是参议院。

联邦宪法不是这样,它将司法权与别的权力进行了彻底地隔离。此外,它规定法官的工资和职责都不可变更,进而让法官拥有了独立的地位。

这些区别的现实作用轻易即可发现。政务方面,没有哪个州比联邦做得更好,这点仔细的观察者马上就能看出来。

相比于诸州,联邦政府推行政务时更加公平、稳健。它的见解更睿智,它规划的蓝图更长久、理性,它的举措推进更灵动、有条理。

本章的内容,几句话就能概括。

有两大危险会危及民主制度的生存:

一、立法权对选举团的意愿毫无抵抗力;

二、政府的一切别的权力都在朝立法权挺进。

州的立法者和联邦的立法者,前者促进了这两大危险,后者则尽可能抑制着这两大危险。

和其他所有联邦制国家的宪法相比,美利坚合众国的宪法有什么不同之处

美利坚合众国并不是联邦制度的首个应用者,也不是仅有的应用者。

不说古代,现代的欧洲也出现过几个联邦:瑞士、德意志帝国、尼德兰共和国,有的曾经是联邦,有的现在也还是联邦。

这些不同的联邦,探究过它们的宪法后,我们发现它们赐予各自联邦政府的权力,和合众国政府从美国宪法手中得到的权力一模一样,这让我们非常吃惊。和美国没什么不同,这些国家的宪法也将谈判的权力、宣战的权力、征兵的权力、征税的权力、解决国家危机的权力和寻求国家共同利益的权力交给了中央政府。

可是,能够雷厉风行、效果显著地决断政治工作的,只有美国的联邦政府,这几个国家的联邦政府差不多都没什么力量。而且美国最开始建立的首个邦联也是因为其政府的力量太小而覆灭的。可是和如今的美国政府比,那个政府的力量虽然小,拥有的权力却不小,甚至在某些地方有更大的特权。

所以,现今的美国宪法确定了几个新方针。这些方针,人们原本并没放在心上,可是它们之后却带来了极为重大的影响。

这部宪法粗一看,似乎和之前的几部宪法差不多,其实遵循的思想却是全新的。这一思想,我们应该将其看成是当今政治科学的一大创新。

为了同一目标走到一起的所有联邦——只要建立的时间在1789年美国联邦之前——民众,确实同意服从一个政府的命令,可他们有权自己修改和推进联邦法律。

而1789年美国诸州凝聚到一起时,除了答应联邦政府有颁布法律的权力,还答应它可以独自执行。

权力本身在这两种情形中并无不同,但权力的运用发生了变化。而这种变化带来的结果也格外不同。

所有比如今的美国建立得早的联邦,其政府若不向那些成员政府求援,就无法实现自己的诉求。它发布的指令,某个成员政府若是不赞同,就有办法不予执行。联邦政府若是实力强劲,就会使用武力;若是实力弱小,就只能对它的反抗视而不见,承认自己没用,顺其自然。

此时,以下两种情况,肯定会发生一种:一种是联邦中实力最强的成员政府夺了联邦政府的权,打着联邦的旗号对别的成员政府指手画脚 ;一种是联邦政府主动舍弃权力,让联邦走到无政府状态,然后联邦陷入瘫痪之中

美国的联邦,是在统治各州的民众,而非各个州。联邦需要征税,它是向州(例如说马萨诸塞)政府征税吗?不是,它是向州民征税。之前的联邦政府统领的是成员政府,可美国的联邦政府统御的对象却是公民个体。它的力量源于它的创造,而不是从谁手中借的。它的行政人员、法院、司法人员和部队,都是自己的。

联邦的职权明显仍被民族思想、集体热情和诸州的地方成见强有力地制约着,这些东西会形成某些抵制联邦意愿的中心。联邦的主权受到了限制,而它的力量还不足以让它肆意地使用自己拥有的所有权力。然而这正是联邦体制拥有的一个天然的缺陷。

美国的各个州通常不会出现叛乱阴谋和行动。一个州如果想发动叛乱,它能够采取的模式只有一种,就是公然违背联邦法律、扰乱正常的司法程序以及采取武力行动。总之,它一定要马上果断地行动起来,可是在走这一步之前,人们通常都会举棋不定。

之前的联邦制国家是因为战争需要,而非治国需要,才把各种权力交托给联邦政府的。要知道,联邦政府的需求会因为这些权力变得更多,可它却没办法获得更多力量,达成这些需求。所以这些联邦政府拥有的权力的种类越多,切实要害就越多。

美国的联邦就不是这样了。在美国,联邦政府可以做任何它有权去做的事,就和大多数普通政府一般。

相比于创造新的词汇,人的脑袋更擅长创造新的事情。所以我们只能用那些较为模糊的词汇和较为片面的说辞。

一些国家创建的联盟非常稳固,还建立了最高政府。

这个政府可以直接干预各个成员政府,虽然它无法如国家政府一般直接掌控公民的个体。这个名为联邦政府的政府,与别的所有政府有着本质的区别。

后来,另一种社会组织形式出现了。这一社会中的若干政府不过是结成了同盟,只有在利益一致的方面才会真正聚合成一个整体,而在别的方面仍旧彼此独立。

这里的中央政府也能直接统领治下子民、行政官员和司法人员,和其他国家政府并无不同,只是在活动空间上受到了一定的制约。显而易见,这个政府成了不完全的国家政府,而非联邦政府。所以有了另一种政府。准确来说,它算不得国家政府,但也不属于联邦政府。可是还没有哪个新的词汇能够展现这一新情况,所以眼下我们只能停在这儿了。

因为没见过这种新型联邦,以往的各个联邦要么引发内战与压制,要么变得死气沉沉。成员国要么学识不足以制定方案解决自身缺陷,要么没有落实此种方案的胆量。

美国的首个邦联之所以会解体,也是因为这种缺陷的存在。

不过,美国联邦的各个州独立之前,曾经长时间为一个帝国掌控,绝对自治的习性尚未形成,民族成见也不够坚实。相比于世界其他地方,它们的文明程度更高,而且彼此之间的文明程度接近,它们的人民通常不会有强烈地增加联邦权力的欲望,如果有了此种欲望,也会被它们里面的几个伟人安抚下来。与此同时,只要发现缺点,美国人就会想办法果断弥补。他们修正法律,救了自己的国家。

联邦制的普遍优势及它们对美国的特殊效果

社会的关注点,如果是在小的国家,可以深入到国家各个地区,连最细小的事物也被改革精神覆盖到;人民的才华和精力近乎能够全部投入到国内的福利事业上,而非消磨在对名利的追逐中,因为大家的野心相对较小,可以被轻易安抚下来。此外,通常在小国家,个人的力量都不会很强,因此欲望也有限;他们因为宽裕的生活,几乎人人平等;民风淳朴仁善。所以,整体而言,虽然道德和文明程度各异,但相比于大国,在小国更容易安身立命、丰衣足食。

推行暴政的区域小到一定程度,暴政就将覆盖该区域的所有事物,所以和一切其他地方比,发生在小国的暴政会更严酷。它的力量不足以做一番大事,只能用暴力和折磨去摆布不计其数的小事。它将自己的统治从政界扩张到个人的生活。先是掌控民众的行为,然后又插手民众的喜好;先是控制国家,之后又想控制家庭。不过,小国生来就有自由的优点,所以这种情况很少出现。小国的权柄通常掌握在一个人手里,一方面是因为小国的政府给不了公民中的野心家太多诱惑,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公民自身才干不足。不过对于民众而言,遇到此种情况,大家众志成城、团结一心打倒暴君,颠覆暴政,并不是什么难事。

一个大国长时间推行共和体制的例子在世界历史上并未出现 。这一实际情况表明,这种事不会发生。在我看来,不肯面对现实,只是吃惊于眼见耳闻的事,却为了推测和畅想未来而左思右想,太荒唐了。不过有件事是可以确定的,就是相比于小共和国,大共和国的存在更容易滋生事端。

领土越大,所有钟爱共和制度的热情就越强烈;可有助于此种热情的品德却不会一起提高。

国家的实力越强,个人的欲望就越大;政党为自己确定的目标越重要,政党的实力就越强劲,可是相比于大共和国,能够与此种有害的热情或者力量抗衡的爱国心在小共和国才更强烈。

爱国心在大共和国难以展现,作用也不大,这点也同样容易证明。贫富差异巨大、城市巨型化、道德品质下滑、个人利欲熏心、利益对立,所有这些差不多都是国家极度扩张带来的不良结果。对于君主国的存在,其中大部分并无不利影响,有几个——不多——甚至能让它存在得更久。

此外,君主国的政府有种特别的能力;政府能够驱使民众,可无须依靠民众;君主的力量会随着人口的增多而增强。可是,这些危险,共和制政府想要化解,只能仰仗多数的扶持。

此外,对共和国来说,这种力量不会因为国家的疆域更辽阔就等比例地提升。所以,一边是袭击手法的数量和强度持续提高,一边是防御能力的停滞不前,甚至变低。因为若人员越多,人的喜好和利益就越分散,能够凝结成一个坚实的多数的难度就越高。

还能证明,人的热情的迸发除了要看所求目标的宏伟程度,还要看有多少人被热情激励。

所有人都会觉得,相比于一个人独处,与同心同德的人在一起,他的情绪更高涨。政治热情在大共和国中为什么会变得势不可当,一方面是因为所求目标非常宏大,一方面则是因为在相同的时间、以同一种方法激励着几百万、几千万人。

所以,通常情况下,最见不得人民幸福和自由的,就是大的帝国。

不过,大国也有独属于大国的优点,这毋庸讳言。

相比于别的地方,人在大国的权力欲更强,同样的,相比于别的地方,某些人的名誉感在大国也更强。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民众的欢呼声会让他们找到前进的目标,并且他们在某种程度上,还会因为这一目标变得更努力。在大的国家,思想能够迅速地在所有方面得到热烈地回应,观念的流传受到的限制较少,大国的都市是人类理性的光芒绽放与汇聚的巨型枢纽。这一实际情况就可以告诉我们,为什么和小国相比,大国启蒙得更早,文明发展得更快。还要多说一句,大的发明创造通常少不了强大国力的支持,小国政府终究力量有限。大国的政府通常理想远大,能够大面积破除陈规陋习和地方本位主义。也有更多的思想方面的智者和事业方面的开拓者。

小国的福利事业相对完善、普及程度也较高,并且国家的安定能够持续下去;不过若是发生战争,小国的受损程度会比大国厉害。大国就算刀兵不断,辽阔的地域也能减少战争对民众的伤害。在百姓看来,相比于将战争归结为灾祸的根由,将其归结为亡国的根由更合适。

再有一个问题是,和其他众多地方一样,事物的必然性也是此间应该研究的最关键的内容。

毫无疑问,若是没有大国只有小国,人类会过得更自由更美满。可是,真没有大国也不行。大国在世界上的存在让国家多了一个繁荣昌盛的诱因——力量。一个国家若是每天都会遭到抢掠和攻击,那富有和自由的外观不过是毫无价值的摆设。当大海被外国掌控并限定了种种经贸条例,那国内的工商业又有什么出路?通常小国绝不是因为小才穷的,而是因为不够强大。所以,实力素来是国家美满和生存的一大要素。因此,小国只要环境允许,总会主动团结到一起或者被团结到一起,变成大国的成员国。

就我所知,对一个国家来说,最糟糕的情况就是无力自保,也无法自力更生。

联邦制度之所以产生,就是为了将大国拥有的优势和小国拥有的优势融合到一起。

集权型大国的立法者必须让种种法律保持一致,就算地域、风俗不同,法律也是一样的。立法者制定法律的标准是常规情况,而非特殊情况。如此一来,因为法律无视人民的需求和风俗,人们只能对法律的诉求低头。国家之所以多灾多难和发生暴动,这是一个重要原因。

因为国会只拟定国家基础法律,具体细则由地方立法部门负责,所以这种缺陷,联邦制国家是没有的。

如此分配主权对联邦的所有成员都有益处,构想得再多也不会越界。这些小型社会的成员用不着绞尽脑汁地筹谋自保或者扩张,公共机关和个人都把注意力放在推动内部发展上了。中央政府能够时常掌握社会需求,因为它负责的是各个成员,并且和他们站在同一战线。它每年都有新构想送往国内的议会或者立法部门研究讨论,之后为了吸引一般民众的注意力和兴趣,研究结果会被刊登到报纸上。例如,这种积极进取的精神始终激励着美国的各个州,从未引发过骚乱;热心公益的思想代替了追逐权力的欲望,热情更加高涨,但通常不会引发灾祸。美国人有个共识——正是联邦制度的存在与长存,才使得新大陆的共和制度得以存在和长存。南美的某些新的国家为什么总是覆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它们不愿意分割主权,却想构建一个庞大的共和国。

我们知道,美利坚合众国对共和制度的尝试和切实应用,是从乡镇和地方议会内部开始的。例如,挖掘运河和铺设公路,对康涅狄格这种小州来说,已经是政治上的大事件。它没有军队,也不需要战斗。它无须支付高额薪俸给领导人,也无须给他们名誉称号。这儿的人觉得,共和制度是最自然、最合理的。就这样,这种共和观念——一个自由民族的共和风气和共和习性——先在诸州出现和发展壮大,之后又顺利地席卷全国。联邦公事公办的观念,在一定的程度上,不过是地方爱国主义的融合统一。

可以这么说,美国的所有公民都将他对自己所在的小共和国的依赖,变成了对共同的国家的敬仰。他们对联邦的捍卫,就是对自己州的繁荣富强的捍卫,对共同处理国家大事的权利的捍卫,对那种联邦制定出改进方案让他们更加富有的愿望的捍卫。和共同利益与国家名誉比,这些更有魅力。

另一边,如果百姓的思想和风尚是最能帮助一个大国繁荣昌盛的东西,那联邦制度会让这一工作的难度降到最低。通常人群大量聚合会引发的大部分缺点,美国各州的共和制度并没有引发。如果看疆土的面积,联邦自然是大共和国;可如果看所负责事务的数量,联邦又和小共和国差不多。它负责的事务少,但都非常关键。联邦对主权的行使既不会损害到自由,也不会激发那种会为大共和国带来生存危机的追逐权力的野心,因为联邦的主权数量有限且不完全。因为大家对相同的中心没有期待,因此不存在巨型城市,贫富差异也不会非常大,也不会出现忽然引爆的革命。政治热情一点点延伸开去,而不是如荒原大火一般瞬间席卷全国,至于政治热情的发挥目的,则是抵制各州的自私和成见。

不过,工作和思维在美利坚合众国也都是自由的,任何遏制进取精神的事物都不存在,这和体制一元化的国家没什么不同。它的政府敬重学问,也仰慕天赋异禀的人。在国内,整个联邦无处不平和安定,如同一个帝国所管理的国家。在国外,它和世界上各个强国分庭抗礼。它对外通商的海岸线有800多里约。它的旗帜,就是在偏远的海边也受到敬重,因为它找到了向新大陆迈进的钥匙。

无论是小国的自由和美满,还是大国的荣耀和强大,联邦全都有了。

为什么不是所有国家都采用联邦制和英裔美国人又为何能够采用

有时候,一个立法者付出极大的努力才能间接地让国家的命运发生很小的变化,可他的才干马上就会得到称颂。事实上,反倒是国家的地理环境——这是他无法影响的,国家的社会状况——这是在他之前就已存在的,国家的民情和观念——这是他探不到起点的,国家的起源——这是他无法追根溯源的,会频繁而势不可当地影响社会进程。在这种势不可当的影响面前,他的抵抗毫无作用,结果连自己都被裹挟进去了。

立法者如同海上的航行者。他虽然能控制船体,却无法改变船的构造,他不能召唤风,也无法安抚脚下的海。

联邦制度带给美国人的好处,我已经说过了。接下来我要讲的是,这个并未将好处带给所有国家的制度,他们又为什么能够采用。

联邦制度里的某些缺点,是偶然由法律引发的,立法者可以将其清除出去;而有些缺点,却是制度本身天然拥有的,它的使用者无力将其击退。所以,使用此种制度的百姓,要有足够大的力量承受这种制度掌控下的天然缺陷。

联邦体制本身有不少缺陷,而其中运作的复杂性是最明显的缺陷。这种制度接受两种主权同时存在。立法者虽然能让这两种主权在行为上尽量简练和拥有同等地位,还能为两者界定清晰的活动空间,可是两者的相互影响他们防止不了,两者在某些方面的对立,他们也拦不住。

所以,联邦制的任何行动所遵循的理论都是繁复的。被统治者如果不了解这一理论,就无法应用,因为它要求被统治者每天都用相关的知识。

通常有几个简单的概念是人们必须知道的。内容对但表述不清的思想和内容错但表述清晰的思想哪个更容易为民众掌握?往往是表述清晰的那个。所以,身处国中之国的政党,总是无所不用其极地托庇于某个名义或者主义的大旗之下——这面大旗是无法充分表达它们的诉求和它们采取的举措的;它们没了这面大旗就无法生产,更无法行动。一个政府,构建的基石是一个易于界定的简明的方针或者理论,或许不是最佳的,但一定是最强悍和最长寿的。

然而,美国宪法——这个世界上最完善的联邦宪法,在观察它时,我们却吃惊地发现,这个宪法的条款如此繁杂,还要求被统治者必须拥有判断力。联邦政府近乎全盘以法律的假定为基础建立的。联邦可以说是个只在人们脑海中存在的乌托邦,它的领地与范畴如何,全看你心里怎么想。

整个理论不难掌握,事实上,需要指出的是应用上的难题。联邦主权和诸州主权彼此交叉,使它们的界限无法一望即知,所以难题不胜枚举。所有的事,放在这种政府里,都得经历再三协商和繁复的过程,一个民族如果不是已经自治了很久,连社会底层也懂政治知识,是无法使用这套理论的。面对联邦宪法引发的如此多的难题,美国人展现出了渊博的学识和强大的能力,这让我着实钦佩。我遇见的每个美国人都能轻易分辨出哪项义务是国会的法律赋予他的,哪条又是州的法律赋予他的;都能在分辨出哪个案子该归联邦的普通法院负责,哪个案件该由地方的司法部门处理后,指明联邦法院职权起于何处,州法院的职权又终在哪里。

瑰丽的联邦宪法似乎是熟练的匠人打造的一件漂亮的工艺品,只能让创造者得到名望和钱财,到了别人手中就没什么用处了。

墨西哥如今的情况就是能够揭示这一点的实际案例。

想要推行联邦制度的墨西哥人,将邻居英裔美国人的联邦宪法作为范例,几乎是全盘照搬了过来。可是他们能拷贝宪法条款,却无法赋予宪法生机和活力 。所以,他们政府的两个车轮走一会儿停一会儿。诸州的主权和联邦的主权频繁交锋,因为它们总是超出宪法所规定的界限。直至今日,墨西哥仍旧无法摆脱无政府状态和军人专制的交替循环。

相对而言,联邦政府力量较弱,在我看来,这是联邦制度的所有缺陷中,自身存在的第二个严重缺陷。

将主权一分为二,每个联邦制国家都遵循这一原则。立法者们做出的分割并不明确,他们可以描述得含糊不清,却无法始终如此。此外,主权经过分割必定没有完整时强大。

美国人是怎么高明地将联邦的权力局限在联邦政府有限的职权范围内,与此同时,又让联邦政府维持国家中央政府的外观,并且在某些事情上,具有国家中央政府的权威,这点我们在阐述美国宪法时已经说过了。

联邦制的内在危险,联邦的立法者们虽然不能彻底清除,却以高明的手段降低了。

听说美国政府会将指令直接传达给公民,然后一个个强迫他们听从国家的需要,而不是直接和诸州来往。

可是,当联邦法律侵犯的是整个州的利益和习惯,当该州的某个公民因不遵从这一法律而受罚时,难道该州的所有公民不会觉得自己的利益也受到了损害?该州的所有公民当然会觉得,联邦主管部门的惩处同时也让他们受到了同等的损害。他们本能地知道大家必须团结一致进行反抗,并且相信他们所在的州拥有的那部分主权会帮助他们,所以联邦政府若想离间他们,然后各个击破,不过是白费力气。法律此时只能同现实妥协,任由中央当局被国内的某个有组织的权力机关奚落。

在我看来,联邦的司法权也是这样。联邦的法院若是对某个私人案件的裁决触犯了某个州的一项基础法律,那么这场官司就会变成这个被触犯的州和联邦的——表面上看不是如此,但事实就是如此,区别只在于前者以公民为代表,后者以法院为代表

若是有人觉得,让人获得表达热情的手段,凭借法律的假设的扶持,他们就能以对法律的了解和使用将热情安抚下来,那只能说此人对这个世界还不够了解。

在美国,立法者确实将两种主权间的矛盾降到了最少,可是矛盾的根源却没消失。说得再严重一些,当两种主权出现交锋,他们还无法确保不是联邦主权落败。他们能让联邦有钱有军队,可是诸州能捍卫人们的喜好和习惯。联邦主权只表现在少量的外交事宜上,它的存在是抽象的。诸州主权的存在绝对能够被人感受到,它容易被大家所知,它们的行动时时刻刻都能让人看见。前者是新兴事物,后者出现的时间却和人民相同。联邦主权源于人的创造;诸州主权却是自然生长的,它就像是家庭中父亲的权威,不需要如何努力就能破土而出。

除非牵涉到某些严重的问题,否则联邦主权与个人利益无关,它是地大物博的国家和某种只可意会的情感的象征。好像每一天,诸州主权都围绕着所有公民,细心地管理着所有公民。捍卫着所有公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的是它,每时每刻都影响着所有公民的安危的也是它。人民的传统和习俗、地方的成见、地方和家庭的私利,是各州主权的基石。总之,它是一切能让对故乡天然的依恋在人民心中扎下坚实的根系的事物。它的优势毋庸置疑。

同时存在于联邦制度中的两种主权,立法者没办法防止它们出现危险的交锋,既然如此,那就该竭尽所能让结成同盟的各个成员不去寻求武力,而是摆出能够带来和平的姿态。所以,联邦成员间如果没有足够的能够让联邦国泰民安的团结的理由,用不了多久,联邦公约就会被撕毁。

类似的,联邦制若想成功,除了好的法律,还得有好的环境。

所有走到一起成为联邦一员的国家,都曾经有过某些共同利益,这些共同利益是将它们连到一起的精神桥梁。

可是,人不仅有物质利益,还有思想、有情感。联邦想要长久存在,各个成员的联合的诉求很重要,但必不可少的相同性质的文明,其重要性并不比前者更小。

瑞士的沃州和乌里州,其文明程度的差距,就像十九世纪的文明和十五世纪的文明,所以,瑞士严格意义上讲从不存在什么联邦政府。

由若干州组成的瑞士联邦,不过是地图上的标识。我说的这点,除非中央政府永不奢望让相同的法律覆盖整个瑞士,否则,马上即可证明。

美国联邦政府的建立因一个让人称羡的实际情况的存在容易了很多。诸州不但利益大体一样,还有一样的起源和语言,连文明程度也一样。它们的联合由此近乎永远不会困难。欧洲有哪个小国各个地区的同质性比美国——其面积近乎多半个欧洲——的同质性更高吗?我是不清楚了。

缅因州距离佐治亚州大概400里约 ,可两者在文明程度上的差别却比不上诺曼底和布列塔尼之间的。所以,诺曼底和布列塔尼虽然只隔着一条小河,可结成联邦的难度却远高于隔着一个广阔区域的缅因和佐治亚。

人民的风尚和习俗因为国家地理环境具有的优势而得到了增强,如此,让立法者得到了这种便利。国家的地理环境是联邦制得以建立和延续的首要功臣。

战争在一切能对国家生活造成影响的事物中,分量最重。当发生战争,整个国家都将团结得如同一人:一致对外,为国家存亡而战。

当问题仅仅是为了保持国家稳定,推动国家发展,那么只需要政府勤政,子民和顺,民众常怀天然的爱国之心即可。可是如果这个国家正面临一场庞大的战争,民众就需要付出巨大的代价,承受无尽的折磨。面对社会的此种需要,若是有谁觉得大部分人会心甘情愿地付出,那此人必定对人性极不了解。

所以,一个国家若是在一场庞大的战争中取胜,它往往在不得已间增加了政府的力量。至于那个落败的国家,则将被占领。持久的战乱通常会引发两种悲剧——失败的国家将覆灭,获胜的国家将专制,二者总会出现一个。

所以,战争通常会让政府的缺陷表现得最为鲜明、最为危险;而联邦制国家,其政府的缺陷是过于虚软无力,这点我已经说了。

为什么联邦制国家在和推行完备的中央集权的国家发生战争时候,看上去如此虚软无力,一个主要原因就是,联邦体制没有中央行政集权及与之相近的东西,不仅如此,中央政府集权自身也不完全。

任何一个联邦制政府所拥有的实际权力都比不过美国宪法授予联邦政府的,可是这种缺陷仍旧一看即知。

这种情况,只需一个例子,读者就能明白。

按照美国宪法,为镇压叛乱或者抵挡外敌,国会有权向各州征集民兵;还有一条法律将总统任命为合众国陆海军总司令。在1812年的那场战争中,总统曾经下令让北方部队上战场,可是康涅狄格和马萨诸塞却因参战对自己不利,坚决不肯从命。

这两个州称宪法规定的是,联邦政府在发生叛乱和外敌入侵时,有权征集民兵,可现在一没有发生叛乱,二没有外敌入侵。它们还说,宪法除了授予联邦征集民兵之权,还授予了诸州委任将领的权力。所以在它们看来,宪法的意思是任何联邦军官都无权统御民兵,只有总统自己可以。可是,只靠一个人怎么指挥军队?

这种荒唐的言论得到了两个州的政府、立法部门,以及两州法院的支持。最后,联邦政府只得去别的地方征集部队

如此,既然美国联邦的守护者只有较为完善的法制,那它怎么没在某场大规模战争中灭亡呢?原因是让人恐慌的战争从未降临在它身上。

美国位于一个地域广阔的大陆的中部,那里民众能够永无止境地推动事业的发展,而大陆两边的海洋几乎让它成了世外桃源。

加拿大由两个互相对立的民族组成,人口只有一百万。因为气候寒冷,它的疆域无法进一步扩张,它的港口也有六个月无法通航。

在六千士兵面前,从加拿大开始到墨西哥湾,加上中间的若干野蛮部落,就算不会完全覆灭,也得覆灭一半。

美国的南部和墨西哥国相交。或许哪天这里会爆发一场大战。可是墨西哥因为文明程度不足、道德品质堪忧、国家穷困潦倒,没有漫长的时间,是不会出现在大国的行列中的。

而欧洲的那些强国则不必放在心上,因为它们和美国距离太远了。所以,对美国来说,最大的幸运是所在的地理环境使它不必为战争忧心,而非联邦宪法能让它在大规模的战争中存活下来。

我是最欣赏联邦制好处的人。在我看来,所有最能促进人类兴盛和自由的强劲的组织架构中,有一个就是联邦制度。已使用这一体制的国家的命运,实在让我羡慕。可是,我总觉得在实力一样的前提下,联邦制国家是无法长时间和推行中央集权的强国抗衡的。在欧洲的数个武力强悍的君主国面前,哪个国家若是有胆量将主权一分为二,无异于直接舍弃了它的政权,或许它还舍弃了生存机会,致使国家名号的覆灭。

新大陆能够独自拼搏,这正是让人渴慕的地方。

幸福和自由,你只要去追,就能得到。

[1] 参见1778年制定的第一部联邦宪法的相关内容。美国直至1781年才取用这部宪法。

另外,还可参见《联邦党人文集》对宪法的第15~22条进行了解释,以及斯托里先生在《美国宪法释义》第85页到第115页做出的说明(波士顿,1833年)。——原注

[2] 对于联邦和诸州之间的这种主权分配,《联邦党人文集》第45篇给出的说明如下:“联邦权力数量有限,且得到了宪法的确切界定,至于各州的权力,不仅数量众多,宪法也并未给出明确说明。前者基本体现在外部,例如宣战、和谈、协商和通商;诸州得到的权力则延伸到了所有普通法院能够插手的事物,例如,州内部的生活、独立和建设事宜。”

在这本书里,我对于《联邦党人文集》的援引会非常频繁。那项后来成了联邦宪法的法案,在其刚被提出并且得到了人们的认可时,已经颇有名望,之后名声愈发响亮的约翰•杰伊、汉密尔顿、麦迪逊三人曾经戮力同心大肆宣扬它——当时已经得到了人民的认可——的好处。在报纸上,他们发表的论文,一篇挨着一篇,后来又把这些论文汇编成书。在发表这些论文时,他们使用的名字是联邦党人,成书之后,用得也是这个名字。

《联邦党人文集》这本书虽是专门写给美国的,却是世界上每个从事国家事务的人所必读的,是本好书。——原注

[3] 国会每十年重新确定一次各州应该选出多少众议院代表。1789年众议院成员共有69人,及至1833年,已经增加到了240人。参见《美国大事记》1834年版,第194页。

按照宪法规定,众议员的人数是三万人选一,不过最少要选多少人,并未规定。在国会看来,众议员的人数不该随着人口的增长而增加。1972年4月14日颁布了有关这项禁制的第一部法律。参见斯托里编著的《美国法律》第1卷第235页。它规定众议员是每33000人选一。1823年颁布了关于这一问题的最新法律,其中规定,众议员是每48000人选一。所有的自由人和五分之三的黑人可以参加选举。——原注

[4] 参见第六章第一节《美国的司法权及它对政治社会的影响》,本章讲的是司法工作的一般方针。另外,参见联邦宪法第三条。

参见《联邦党人文集》第78~83篇;萨金特的《宪法是美国各级法院工作和办案的依据》,波士顿,1830年;斯托里的《美国法律》第134~162页、第489~511页、第581页和第688页;斯托里的《美国法律》第1卷第53页记述的1789年9月24日组织法。——原注

[5] 第一,联邦设立若干审判区,每个审判区派一名法官长期驻守,这个法官所在的法院就是所谓的联邦地方法院。

第二,每年最高法院的法官都要在全国相应的区域巡视,并在当地裁决某些大案。这位法官所在的法院就是所谓的巡回法庭。

第三,最高法院接到大案要案,无论直接审判,还是上诉审讯,一年之内,每个巡回法官都得在最高法院的所在地开庭,将这些案件审理一次。

联邦法院也采用陪审制,至于用什么方法和对哪些案件适用,则和州法院没什么不同。

美国的最高法院和法国的最高法院简直天差地别,这点我已经谈过了。法国的最高法院只能受理二审和三审的案子,不能进行初审,可是美国的最高法院却是可以初审的。事实上,在负有对宪法作出解释的责任上,美国最高法院和法国的最高法院是一样的。不过,美国的最高法院事实、权利都能审,还可以独立宣判,法国的最高法院就不能了。

参见1789年9月24日组织法;斯托里的《美国法律》第1卷第53页。——原注

[6] 另外,为了尽可能减少在职权上的争执,又作出了规定:考虑到联邦法院负责的案件太多,州法院可以替联邦法院审案,不过有个前提,就是州法院审理的案件必须能够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弗吉尼亚州的最高法院曾经和联邦最高法院抗议说,自己审理的案件出现的上诉,联邦最高法院没有权力受理、审讯。

参见肯特的《美国法解读》第1卷第300页、第370页及之后若干页;斯托里的《美国宪法释义》第646页;斯托里的《美国法律》第1卷第53页记述的1789年组织法。——原注

[7] 此时联邦宪法的主要制定者之一,声明赫赫的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就有胆量在《联邦党人文集》第7篇写道:

“有人觉得行政权在人民和立法者的诉求面前卑躬屈膝是行政权的优点,这我清楚。可在我们看来,这种人是期望政府治下人民非常蛮横的,并通过这样的人民来建立繁荣富强的社会。

“人民的意见如果太稚嫩,不够合理,怎么能引导受命的民众?然而,人民肆无忌惮和惹是生非,并不符合共和主义的原则,而在大量的人被不安好心的奸狡之辈所蛊惑的情况下,却有机会发生。

“一般来说,人民都是渴望社会幸福的,的确如此,可是人们在追寻社会幸福的路上,却总频繁出错。因为阅历告诉他们,他们有时会受到欺骗,所以囿于自己眼界的他们不会重视这种善意。

“当人民的期望与他们切实的利益不符,面对这一暂时的错误,一切此种利益的保护者都该为了让人民获得冷静思考的时间予以修正。这一措施有时能将人们从他们所犯的错误中救出,并让有胆量、有气魄的救援者有所慰藉。”——原注 g7hVNZwuwa0dHASk69E8xDz85OOe4uV54D306+12IyWqVPzH/q0e6edSUIyPKeX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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