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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美国的政治审讯

在我看来,所谓政治审讯,指的是获得临时审讯权的政治机构做出的裁定。

因为在专制政府的统治下,原诉人将以国王之名起诉被告,作为法院和整个国家的主人,国王自觉不需要任何别的保证,有自己享有的权力就够了,所以,不需要给审讯安排特定的程序。在他看来,使他忧心的反倒只有一件事——人民坚持让司法体制有外在程序,并且坚持按程序做事使他的权威受到了损害。

可是在大多数自由国家——多数表决对法院的影响从来比不上君主专制对法院的影响大——司法权通常是社会的代表自己在任职期限内使用的。有人觉得,相对于损害到国家共同的基础原则,不如将这些权力暂时凝聚起来。

对于政治审讯,英国、法国和美国的法律都有各自的规定。

这三个大国在使用政治审讯时有什么差异呢?研究一下这个问题还是挺有趣的。英国和法国的国家最高刑事法庭是由贵族院(上院)组建的 。通常来说,任何政治案件都不会交给这个法庭审讯,不过它并非不能对其进行审讯。

众议院(下院)是和贵族院平等地拥有诉讼权的政治机关。在这方面,两国只有一个不同点,就是英国的下院无论想起诉谁,都可以对上院提起诉讼;可法国的众议院在向贵族院提起诉讼时,对象只能是王国的臣子。另外,只要依照本国的刑法行动,两国的贵族院均可打击罪犯。

和欧洲没什么不同,美国的这两个司法部门,也是一个拥有诉讼权,一个拥有审判权。也就是众议院负责起诉罪犯,参议院负责对罪犯进行判决。不过,参议院扣押的财产必须是众议院追诉的;参议院从众议院那儿受理的案件,其对象必须是公务人员。所以,美国参议院的权力没有法国贵族院的大,但法国众议院的诉讼权又没有美国众议院的大。

不过,美国和欧洲最大的差异是:欧洲的政治法院能用刑法的所有条款,可美国政治法院只负责罢免人犯原本的官职,声明他以后不能出任一切官职,然后它的工作就做完了,接下来的处置由普通法院负责。

举个例子,美国总统犯了大罪:叛国罪。此时,众议院会先对总统进行弹劾,之后参议院声明将其罢免。接下来,他去陪审团接受审讯,能够让他失去自由或者性命的,只有陪审团。这真实地刻画了我们所探讨的问题。

在依法展开政治审讯时,欧洲人审讯的都是严重的刑事案件,罪犯的出身、地位,在国内的职位如何都不予考虑。要完成这样的审讯,必须组建一个临时的大型政治审判团,让它拥有法院拥有的所有特殊权限。

此时,出任司法法官的是立法部门的人。他们可以确定罪责,以合适的法律条文来惩处罪犯。他们在使用法官的权限时,也要履行法律为他们制定的所有必须承担的责任,他们必须遵从所有的司法手续。

在法国或者英国,政治法院在对某个犯罪的官员进行审讯和处罚时,会按照法律规定将其免职,不仅如此,还能宣告他日后不可出任一切官职。不过,不管是政治上的罢免,还是停职,都不是针对职位本身的处罚,不过是处罚的连带结果。

所以,相比于说欧洲的政治审讯是行政手段,说它是司法措施更合适。

美国就不是这样了。相比于说美国的政治审讯是司法措施,说它是行政手段更合适,这点很容易发现。

因为众议院必须遵守司法步骤、完成诉讼手续,才能让参议院予以裁定,所以参议院的裁定确实具有司法的外观。通常来说,因为参议院必须按照普法限定的罪名作为自己判决的基础,所以从裁决的依据上看,参议院的裁定也有司法性。可是,如果将评判的角度换成裁决处罚的情景,那参议院的裁决就是行政性的了。

美国的立法部门的首要目标,必然不会是让司法权成为某个政治部门手里的工具,因为若是如此,该政治部门就不会将自己的行动局限在公务人员内,毕竟国家最大的敌人或许什么职务都没有。而在推进共和政体的国家中,就更是这样了,因为对共和政体国家的政党来说,任何好处都比不上大权在握,而且通常越有实力,就越容易篡夺权力。

为了预防犯罪,美国立法部门让社会成为法官,让它可以作为法官去惩处严重的罪行。既然如此,政治法院的举措就该在刑法所有条款的基础上进行。可是,政治法院手里的武器是有漏洞的,而且用这个武器也伤不到最危险的罪行,因为对那些试图颠覆法律的人而言,行政免职的处罚效果非常有限。

所以,在美国,政治审讯的首要目标是,让滥用职权的官员失去权力,并且让他再也得不到这种权力。如大家所见,这是一种行政手段,不过披着司法裁定的外衣。

所以,在这方面,美国人创建了某种混合体制。政治审判没有予以严惩的权力,只能给出行政免职的处罚。

整个政治审讯体制都要遵循这一规定。这就能解释,美国及美国诸州的宪法为什么规定文官由参议院的司法约束,却没算上或许犯了恐怖的重罪的军人。

由于某些官员是终身制的,而另外一些官员在任职期间内又不能被免职,所以美国的文职官员可说是没有被罢免的。除非法院做出审讯,否则无法剥夺他们的职权。可是,军人直接归国家领导人负责,国家领导人自己也是文官。若是国家领导人入罪,那所有的文臣武将都将受创。

如果对美国和欧洲的制度进行比较,会发现两者分别引发的结果有着极大的不同。

在英国人和法国人眼里,政治审讯是一种特别的武器,除非是为了让社会免于遭受巨大的灾难,否则不会使用。

不得不承认,欧洲推行的这种政治审讯违背了分权的一个宗旨——保护主义宗旨,总是对人们的自由和性命构成威胁。

美国的政治审讯并没有直接违背分权的原则,对民众的生命没什么影响。由于它只攻击那些因为犯了玩忽职守罪而被它惩治的人,所以,并不如欧洲的政治审讯一般,悬在每个人的头上。

它不会让人惧怕,作用也有限。

所以,它在美国的立法部门眼里,只是政府常规的管理措施,而非抵御和解决严重社会问题的万灵丹。

相比于对欧洲社会的影响,以这一论点而言,它对美国社会的影响或许更实际。当然,美国立法在政治审讯上确实表现得非常平和,但我们却得保持清醒。首先,我们需要说明的是,在美国,无论是进行刑事审判的法庭,还是进行政治审判的法庭,其成员和法庭受到的影响没什么不同。所以,在彼此发泄仇恨情绪方面,政党被一种近乎不可阻挡的力量推动着。欧洲可以严厉地惩罚罪犯,美国的政治法官虽然做不到这点,却很少宣布罪犯无罪。他们做出的判决非常合乎实际,而不会让人恐惧。

欧洲人在组建政治法庭时,主要目标是惩处罪犯,可美国人组建政治法庭的主要目标却是免除犯人的权力。可以说在美国,政治审讯是一种防范手段。所以,政治法官不必严格遵循刑法条例的确切定义。

在界定切合概念的政治罪时,美国法律显示出的含糊其词让人惊诧到了极点。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第二条第四项是:“总统、副总统和合众国的所有文官,只要弹劾其叛国罪、贿赂罪或者别的大小罪名得到确认宣判,均应予以罢免。”而政治罪在大多数州的宪法中界定得更加模糊。

《马萨诸塞州宪法》规定:“某个或者某些州内官员因玩忽职守和政绩不佳被州众议院起诉,受理和裁决均由州参议院负责。

《弗吉尼亚州宪法》规定:“一切官员因政绩不佳、贪污受贿、渎职或者别的大小罪名让本州蒙受损害,州众议院均可提出控告。”

有些州的公务人员承担的责任无穷无尽,因为该州的宪法完全不曾列出罪名

可是我敢说,正是因为美国法律的温情脉脉,才导致它在这方面看上去如此可怖。

我们说了,欧洲的官员是因为受到了处罚,才会被罢免并失去政治权力,而被罢免、失去政治权力这种情况本身,在美国就是处罚。进而引发以下的情形:欧洲的政治法院虽然拥有恐怖的权力,可它有时候不知道该怎么用,还会因为担心惩罚太重而完全不予处罚。可美国人认为只要不会引起身体上的痛楚,就可以进行处罚,并且在他们看来,为了解除政敌的权力而将其处死的行为是一种让人震惊的谋杀;美国人相信政治斗争的结局应该是这样的:宣告政敌配不上他手里的权力,并解除其权力,与此同时,又不损害这个人的自由和性命,如此才公平。

可是,做出这种判决并不是什么难事,而大部分收到此种判决的人都会觉得非常痛苦。某些重犯或许毫不在意,并不将判决放在心上,可是一般的罪犯却会觉得自己因为这一判决声名狼藉,身份地位尽失,以后只能痛不欲生地卑贱地活着而不能有所成就。

所以,在美国,政治审讯看上去对社会生活影响不大,可其实是非常凶猛的。政治审讯并未直接施加在民众身上,可它对施政者来说却是一种十分重要的举措,可以帮他赢得多数选票。立法部门没有能用于紧要关头的极端权力,但它所具备的常备权力不仅尺度合适,还每天都能用。如果所获权力较小,那么使用的时候或许不太方便,却也能时常投入使用。

所以,美国人为什么禁止政治法院做出刑事判决?在我看来,更合适的说法不是预防立法专制自身,而是为了预防立法专制带来最恐怖的结果。总之,我不清楚我是否可以这么说:美国推行的政治审判是截至目前掌握在多数人手里的火力最强的武器。

在我看来,当美国的共和体制开始没落,人们只要观察一下政治审讯的数量有没有增加,就能轻易检验我的论调是否正确。 flOtCWTfL4cWXtJmRjHTMoufUo2Xb201PuBmu8n7ud13shVkNRDzm+Zo78bJ3l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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