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按照人民主权原则构建的政府的模式、办法、困难、好处和坏处,将是我们本章研究的内容。
美国有一本非常繁杂的宪法,这是最先遭遇的阻碍。在美国有两个社会,它们彼此融合,也可说是互相交叉。在美国有两个政府,它们决然割裂且近乎完全独立:一个是解决社会日常需求的一般的常规政府,一个是只处理全国性重大事项的特别的专职政府。简单来说,有二十四个独立的小国在美国内部,这些小国整合成了联邦。
先研究联邦,再考察诸州,这会让我们前行之路遇到种种磨难。联邦政府这种形式,是美国发展到最后才有的,它只是共和国的另一种形态,不过是对社会之前畅行的那些政治方针的汇总,而这些政治方针并不是它的产物。而且,就像我刚才说的,一般政府并非联邦政府,它是特别政府,而各州政府才是一般政府。作者必须先向大家描绘这幅画卷的细微之处,然后再介绍整幅画,否则,某些地方肯定会介绍得含糊而重复。
如今那些掌控美国社会的崇高的政治方针,首先是在诸州发生、发展的,这毋庸置疑。所以,要先熟知诸州,才能拿到开启剩下所有问题的钥匙。
如今构成联邦的诸州,其制度的外在形态并无不同。掌控诸州的政治或者行政生活的是三个行动中心——可以将其类比于指挥人体活动的神经中枢——依次是乡镇、县和州。
美国的乡镇机构
我先研究乡镇,自有我的道理。
在自然界中,人类只要聚集,乡镇就会自动形成,只有这种集合体会如此。
所以,乡镇这样的集合体是每个国家都有的,无论这个国家有着什么样的习惯和法律。君主体制和共和体制是人建立的,乡镇却近乎是上帝直接缔造的。虽然乡镇是从有人开始就有的,可是乡镇的自由却很少,即使有,也会非常脆弱。国家通常有一些人,他们的文化水平已经达到了能够处理政务的程度,所以国家能够频繁地举办政治会议;可乡镇的成员都是些粗人,通常来说,他们不明白立法工作的价值。在民族开始获得文明,民众慢慢拥有更多知识的过程中,让乡镇得到自由的难度反而越来越大。
一个文明程度很高的社会,能让乡镇尝试自由就很了不起了;乡镇那种大逆不道的行为,它是不会接受的,还没尝试出成果,它就觉得不会成功。
乡镇自由是各类自由中最难达成的,它也最容易被国家政权所压迫。在宏大的中央政府面前,独立运行的乡镇团体毫无还手之力。乡镇团体不得不努力建设自身,让全民的观念和习惯都认可乡镇自由,以保证乡镇能够切实地自保。所以,想让乡镇自由难以被毁,就得让它变成民情;而只要它被写进法律的时间足够长,它就能变成民情的一环。
所以,说乡镇自由不是人类所创,是有道理的。也就是说,人类很难建立乡镇自由,可以说,它的创造者是它自己。它悄无声息地在半蒙昧的社会中发展壮大。法律和民情,还有环境,特别是时间的持续影响,让它变得越来越强大。可以说,没有一个欧洲大陆的国家了解乡镇自由。
可是,自由人民的力量却是从乡镇而来。对自由来说,乡镇团体的作用,就像是小学对教学的作用。人民从乡镇团体中得到自由,学会享受自由,并让自由效力于自己。一个缺少乡镇团体的国家,虽然能组建自由政府,但这个政府却得不到自由的精髓。自由的外形或许能凭借短暂的激情、临时的好处或者偶然的时机塑造出来,可是深藏于社会机制内的霸权,早晚会重新冒头。
在我看来,最好将一个州作为范例,先详细介绍这个州的历史,之后再扫一眼别的州,好将美国构建乡镇和县的一般方针清晰地呈现在读者面前。
我选的这个州是新英格兰的。
联邦诸州的乡镇和县的构建模式并不相同。不过整个联邦的乡镇和县,其体制却近乎都是按照一个方针所建,这点很容易发现。
不过,相比于别的地方,我认为这些方针在新英格兰实行得更广泛,取得的成果也更多。所以,它们在新英格兰可说是做得最好,也最容易被他人发现、研究。
新英格兰的乡镇团体是一个整体,它完全且有序,是最早建立的。民情的认可让它变得非常强大。它对整个社会的影响大得异乎寻常。
我们会注意到它,正是因为所有的这些理由。
乡镇的大小
新英格兰的乡镇比法国的乡大,比法国的区小,人数通常是两到三千。所以,乡镇的面积不会过大,以致无法满足所有居民的共同利益;另一边,它的居民的数量也到了乡民的确能从中选出较好的行政人员的程度。
新英格兰的乡镇政权
和别的地方并无不同,乡镇大权来自人民,不过权力在这里的运用比别的所有行政区都更加直接。美国的人民是各层政府都必须全力服侍的主人。
新英格兰的公民是通过代表来参与州级公共事务的。因为没办法直接参加,所以只能这么做。可是立法和行政工作在乡镇级别都是在被统治者眼前实现的,所以,用不着代议制。乡镇议会并不存在。选举团在委任过行政官员以后,会在所有方面对其进行统领,州的法律的贯彻远没有它的工作程度简单 。
为了让大家彻底弄清楚,必须举一些例子,因为此种制度不仅和我们的思维不符,和我们的习惯也不一样。
下边我们会说到,乡镇的公共事务不仅花样繁多,还划分得非常细碎。可是,大多数行政权力却由一年一选的若干“行政人员”所掌握 。
州的法律给行政人员限定了一些工作。这些工作他们无须得到该乡镇居民的同意就能做。不过,若是渎职,就只能自己担责。比如,他们依照州的法律应该将该乡镇的选民名录呈送上去,他们若是没有呈送,就犯了玩忽职守罪。不过,行政人员对于交给乡镇机关解决的所有工作来说,是人民意愿的执行人,就像对市镇议会的决定而言,市镇长是执行人一般。他们往往独自处理公共事务,只要工作时不违背该乡镇人民预先同意的方针即可。可是,他们若想改动已经确定的事情,或者做一个新的工作,那么首先,他们得问问赋予他们权力的人的意思。例如,想创建一所学校。此时,几个行政人员就得选好时日,在预先确定的地方,将所有选民召集到一起开会。他们要在会上把自己的想法拿出来,告诉大家,要用什么办法才能做成此事,要用的资金有多少,打算在哪儿建。会议讨论过所有这些事情后,拟定规范,选定地点,对筹集经费的措施进行投票,之后将大会决定交给行政人员来推进。
有权力召开乡镇人民大会的,只能是行政人员,不过别人可以向他们提出开会的请求。若一个新计划得到了十位选民的认可,他们表示需要乡镇支持,那么他们就能对行政人员发出举办乡镇人民大会的要求。行政人员此时必须同意他们的要求,而且负责召开会议 。
毫无疑问,此种政治风尚和社会习惯远比我们法国好。此间,我不想评价它们,或阐明它们发生、发展的内因。我想做的,仅仅是把它们摆出来。
行政人员一年一选,时间是4月或者5月。乡镇人民大会这时还会选一些别的官员来承担某些重要的行政职责 。包括:负责对居民资产进行评估的资产估价员若干名;负责根据估价的资产收缴税务的收税员若干名;负责维持社会治安、巡查街区和推行法律的巡查员一名;负责记录大会讨论事宜和对户籍进行管理的乡镇文书一名;负责乡镇财务的财会一名。在这些官员之外,还有扶贫工作观察员一名,他的工作非常重要,要落实扶贫开发;学校董事若干名,他们的工作是管理居民的教育;道路维护员若干名,他们的工作是不论大路小路,对所有道路进行管理。乡镇管理方面的首要官员名录就是上述这些。不过,职责的分配并不是只有这些。在乡镇官员 里,还有若干教会管理员,负责对宗教事务费进行处理,还有各类事务巡查员:包括组织居民救火的,组织人手护秋的,帮民众处理修建房屋时或许会面临的难题的,测量森林的,核查计量工具的。
一个乡镇的首要官员是十九名。这些不同的工作是所有民众的责任,如不承担,就要缴纳罚金。不过,因为不能让穷苦的百姓白白牺牲时间,所以这些工作大多数都有薪酬可领。值得一提的是,美国的体制并未对官员的工资进行明确界定。通常,每个公务委任状上都标明了一份工作量的薪资,官员完成多少工作,就拿多少钱。
乡镇的生活
前边我说了,英裔美国人的整个政治体系都遵循着人民主权原则。读者会发现这个概念的一些新应用在本书的每一页都有显露。
一个国家如果遵循人民主权原则,那么这个国家的所有人,都有平等地参与国家事务的权利。所以,每个人的文化水平、道德品质和才干,默认不同于其他所有同胞。如此,他们怎么会听命于社会?这种顺从的天然界限又在哪儿呢?
个人并不是因为他比不上那些社会的管理者,或者他人的管束自己的能力比他强,才会听命于社会,他听命于社会的原因是,他知道和同胞团结到一起对自己有好处。他清楚,想要实现此种团结,必须有一种权力来发挥制约作用。
所以,任何事项,只要涉及公民彼此担负责任,他就非听命不可;而任何事项,只要只与他个人相关,他就可以独自决断。即,他是独立的,他所做的事只需要跟上帝交代。所以,有了下面的格言:个人利益的最佳和仅有的评判者是个人。
只要社会没觉得个人行为危及自身或者不得不求助于个人,社会就没有插手个人行为的权力。在美国,这个理论得到了广泛认可。它对日常生活行动的影响,我预备之后再研究。现在,我们只看它带给乡镇的影响。
以和中央政府的关系来看,整个乡镇也如个人一般使用自己的权限,这和别的行政区并无不同。我刚才说的原理,对乡镇和别的行政区也适用。
所以,美国的乡镇自由起源于人民主权理论。乡镇的这种自由,美国诸州多多少少都有些认可。而新英格兰诸州的环境,对此种理论的发展十分有益。
这部分联邦的政治生活,是从乡镇开始的。就算我们说,刚开始各个乡镇都是一个单独的国,也并无不可。等几位英国国王后来接连表示要落实自己的权力时,对象也只是到了州的级别。他们没对乡镇进行改动。如今,新英格兰的乡镇有了上层,可是它们开始的时候绝对不是这样,或者近乎不是这样。它们没从别的地方获得权力;反倒像是将自己的部分自由交给州了。这个区别非常大,读者千万不要忘了。
通常,乡镇听命于州的情况,只发生在遇到我所说的公益利益时,也就是各个乡镇有共同利益时。
任何纯粹的乡镇自身的事,乡镇都享有自由,并且当一件事只涉及乡镇利益时,没有哪个新英格兰民众会觉得州有权力干涉。
所以,州从未插手过新英格兰乡镇的物品买卖、民事纠纷或者预算调节,连想都没想过 。
它们必须专注于整个州的公共职责。例如,当州要用钱的时候,是不需要得到乡镇的认可的,乡镇也没有权力拒绝缴纳 ;当州准备建一条公路时,乡镇没有权力不让公路通过乡镇;当州确定了一条公共治安条令,乡镇就不得不贯彻执行;当州准备统一整个州的教育体制,乡镇就得在法律限定的条件内办学 。以上情况,乡镇为什么不得不照做,州又是以哪些举措逼乡镇照做的,等我们以后介绍美国的行政机构时,我们会说到。我此间想做的,只是指明存在着这种责任。这是一种必须履行的责任,不过州政府在确定这一责任时,只给出了一个方针;乡镇在落实时,通常会再次享有自己的所有个体自由权。例如,议定税收的是州议会,可征税的是乡镇;发布办学命令的是高层,可是出资办学、管理学校的是乡镇。
征收法国乡镇赋税的,是法国的国家税务人员;而征收美国州赋税的,却是美国的乡镇税务人员。换句话说,就是我们法国是村镇借用中央政府的官员;而美国是州政府借用乡镇的官员。
两个社会的差距有多悬殊,只看这一个实例就能知道。
新英格兰的乡镇观念
美国的乡镇不但有自己的体制,还有赞成、激励此种体制的乡镇观念。
自由共有权是新英格兰乡镇的一个无所不在且激励人心的好处。乡镇活动确实有一个不可超出的界限,可只要没越界,乡镇活动就是独立的。在乡镇的人数和面积还无法使之独立时,这种体现在行动独立上的自由,就已经让乡镇在事实上拥有了十分关键的位置。
毋庸讳言,人类通常乐于扒高踩低;并且可以发现,亡国之人的爱国之心很难长久。新英格兰居民并不是因为自己在乡镇出生才爱乡镇,他们会如此,是因为他们觉得乡镇这个集体自由而强悍。作为乡镇的一员,乡镇有让他们苦心经营的价值。
由于欧洲的不少领导人只是将乡镇观念视为维持公共秩序稳定的一个要素,却不清楚怎么做才能使之发生、发展,所以他们自己都经常缺少乡镇观念。他们担心壮大和独立后的乡镇会夺中央的权,将国家陷于无政府状态中。可是,乡镇若是不壮大、独立,你就必定不会从那得到公民,而只能得到顺民。
再列举一个关键事实:新英格兰的乡镇在让各种居民心生依赖的同时,却不会引发他们的贪念,组织得非常好。
县的官员并非选举产生,权力也并不高。连州也没有重要权限,州的存在意义不大。所以,几乎没有人会离开自己的事业核心,改变自己生活的步调,成为州级官员。
管理者虽然从联邦政府手中得到了权力和荣耀,可是没多少人是因此得势的。最高官职是总统,而想要得到这个职位,得到了一定的年纪才行。而联邦政府的别的高官,也都是临时的,他们在接到任命之前,一般已经在别的方面有所表现。他们不会因为事业方面的野心,就把一辈子的目标定在当官上。人们追逐名声的思想,赢得利益的需求,对权力、荣耀的喜爱之心指向的,是人们日常生活关系的核心——乡镇。而这些通常会让社会感到为难的感情,如果发生在锅台附近,也就是所谓的家庭中,那么它们的性质就不一样了。
因此,在美国的乡镇,人们为了让投身公共事业的人达到最大的多数,就想用高明的举措来瓦解(我要是能这么说的话)权力。
最终,选民的工作是时常开会讨论乡镇的管理方案,至于花样繁多的官职——各种官职——就不是选民负责的了。只要不超出自身权限,他们就可以代表权力强大的乡镇自治体,并打着这个自治体的旗号活动。所以,无须乡镇政权干预,大众就能完成自己的任务,并且主动关注乡镇政权。
美国的体制在同一时间将乡镇政权交给如此多的民众,对乡镇权限的壮大也无所畏惧。我们相信,美国的爱国心是借助实际行动培养出的一种对家乡的依恋之情,这是有道理的。
如此可以说,乡镇生活无时无刻不在提醒大家,它与自身关系密切,人们每天都在通过践行了某项职责或者使用了某项权利而进行着乡镇生活。社会因为此种乡镇生活出现了某种一往无前,又不会干扰社会秩序的稳健的行动。
美国人热爱故乡的原因和山区民众依赖山水相近。他们觉得家乡有种鲜明的、非同一般的特点,有种别的地方看不到的特点。
新英格兰的乡镇生活通常愉悦欢快。乡镇按照民众的喜爱确定管理模式。在美国,生活稳定而富庶,乡镇通常不会发生动乱,地方工作处理起来难度也不大。另外,人们早就开始接受政治教育,或者不如说,他们从到了这个地方就开始接受这种教育了。新英格兰从未划分过阶层。所以,一部分人剥削另一部分人的情况,在乡镇是看不到的;仅仅是处罚单独的某个人,而这种处罚在得到所有民众同意后,还能予以解除。
人们不会因为乡镇的管理存在缺陷(自然,这种缺陷并不难找),就念念不忘,因为管理乡镇的依据,其实是被管理者提供的,而为了表现自己主人翁的自豪之情,不管管理得好,还是不好,他们都不能生气。任何东西都无法和这种自豪之情媲美。以前所有的殖民地都归英国管不假,可是殖民地的民众却始终都是独自管理乡镇工作的。所以,人民主权在乡镇不仅仅是历史悠久,而是从一开始就有的。
新英格兰的民众,因为乡镇的强悍和独立而热爱自己的故乡;因为自己参与了乡镇的管理而关注自己的故乡;因为必须珍视自己的命运而爱戴自己的故乡。他们将自己的雄心和将来都寄托到乡镇身上,并让乡镇发生的所有事都和自己相连。在不超出自己能力的前提下,他们努力管理社会,让自己与这个组织形式——自由得以显现的媒介,若是没有它,自由只能通过革命达成了。他们感受到此种组织形式的优势,愿意遵从秩序,知道了权力平衡的好处,并且总算确切而现实地明悟了自身义务的属性和权利的界限。
新英格兰的县
美国的县和法国的县相似点很多。两国的县都是随意界定的。县是个整体不假,可是它里面包含的各个模块之间却没什么重大联系,也没有一致的依赖之情、习俗和生活。县的系统纯粹是因为政治原因而来的。
乡镇的面积不足以支撑全套的司法系统,所以,以县为司法系统的首要核心。每个县都配备了一个法院 ,一位法官和一座羁押罪犯的监牢。部分设施,几乎县里的所有乡镇都要用,因此,设立县级机构对各个乡镇遇到同类事项进行处置,合情合理。马萨诸塞州的这几个部门,权力控制在少数几个官员手中,他们是州长咨议会 举荐给州长 ,由州长委任的。
县级行政官员的权力不大,也不正规,而且只能用在数量极少的特定事务中。通常处理日常工作的是州和乡镇。县级行政官员拟出该县预算后,将其送往立法机关审批 。县不具备代表本县的议会,不管是直接代表还是间接代表。所以,严格来说,县是不存在政治生活的。
在美国,大多数州的宪法都有种两面性:一边让立法者将行政权散开,一边让立法者将立法权聚合。新英格兰乡镇的生活方针,自有其抵御破坏的能力,不过又得将乡镇生活假模假式地置于县的行动里。最后,大家都觉得乡镇并未在县里发挥效用。整个州,至于一个机关能够代表所有的乡镇,即整个州的权力中枢——州政府。可以说,在乡镇行为和整个州的行为之外,就只剩个人行为了。
新英格兰的行政
我们一般称之为政府或者府衙的部门,美国居然没有,这是最让去美国旅游的欧洲人惊讶的事。在美国,人们没有一天不在遵守、落实成文法。你身边的所有的事都在次序井然地向前发展,可你就是看不到指挥者,无论你去哪儿。控制社会机器的是一只无形的手。
不过,所有社会都如同人必须通过特定的语法结果才能陈述自己的观点一般,必须遵从某种权威,如此才能存活,社会若是缺少了这种权威,就会处于无政府状态。这种权威或许表露的形式不一样,但它肯定一直在哪个地方。
国家削减权威的办法通常有两种。
第一种是,为了从源头减小政府的权力:解除政府在某种情况下的自卫权或者自保能力。欧洲一般以此种削减权威的办法来获得独立。
第二种是让权威的作用变小:这种办法既不是夺取政权的某些权力,也不是让政权的权力失效,而是将社会权力交给很多人,增加官位,只赋予每个官位践行职责必需的权力。一些国家在用这种办法分割政府的权限时,或许会引发无政府状态,然而这种办法自身可不是无政府主义的。以此种办法瓦解权威,不但能削减权威的无法抵抗性和危险性,还能不破坏权威本身。
推进美国革命的,不是对自由不顾一切和没有底线的渴望,而是对自由真心地喜爱。这场革命并未受到叛乱热情的鼓动,在它的进程中,飘扬在上方的是热爱秩序和法律的旗帜。
所以,在美国这个自由的国度,你若是觉得那里的人有肆无忌惮的权力就错了。正好相反,这里的人担负的社会责任远比别的地方的人多,人们从未想过从源头上削弱政府的权力,让它的权力失效,只不过是让很多人都能行使政府的权力。为了让社会在自由的同时永远保持秩序,他们期望用此种办法来强化权威,打压官僚。
世界上任何国家的法律都不如美国的公正廉明;世界上任何一个地方的权力都不如美国的分散在那么多人手里。
为什么美国的行政权在执行时会悄无声息,就是它既不是以中央集权进行架构的,也不是以一级级分权来架构的。行政权有是有,可是它的代表在哪里,却不清楚。
前边我已经说了,新英格兰的乡镇是自由的,不存在监督它的上层部门。所以,它们独立解决自己乡镇的工作。
通常来说,整个州级的法律,乡镇的行政人员不是亲自落实,就是监督落实 [1] 。
州除了会颁布全州性的法律,有时也会颁布全州性治安管理条令。不过通常来说,按照本地需求,制定本地具体的社会生活规范,发布有关公共卫生、常规秩序和公民道德标准的是乡镇政府或者乡镇官员协同治安法官一起 。最后,乡镇的行政人员也能独立处置某些乡镇市场发生的,却又出人意料的紧急情况,完全不必被外界的指令干扰 。
由上述情况可知,马萨诸塞州的行政权,近乎 全都掌握在乡镇手里,不过却是很多人一起掌握的。
严格来说,法国乡镇只有乡长或镇长一个行政官员。可在新英格兰,我们起码能看到十九种官员。通常来说,这十九种官员互相之间是不存在上下级关系的。这些官员中的每个官员身上都有法律赋予的职责。他们在这个职责范围内是自己工作的唯一主人,只认可乡镇的权威。
就算你将目光移到乡镇的上层,想发现行政等级的烙印,难度也很大。县级官员有时也会对乡镇或者乡镇行政人员所做决定进行修正 。可是,整体来说,县级行政官员是没有干预乡镇官员如何行事的权力的 ,除非是关系到全县事宜,否则,前者是不能统领后者的。
在数量非常有限的原定事宜上,乡镇和县级行政官员要一起将他们的处理结果告知州政府的官员 。不过,州政府并不会专门派人拟定全州性的治安管理条令,下达落实法律的指令,与县级、乡镇级官员保持密切的往来,考察他们的政治成果,告诉他们如何行事、指责他们的失误。
所以,辐射出行政权的半径的圆心是不存在的。
如此一来,要怎么做才能以一个大概相同的计划对社会进行引导,并让县和县级行政官员、乡镇和乡镇官员遵守呢?
相比于我们法国,新英格兰诸州立法权影响的范围更广。连行政机关内部都近乎受到了立法者的干预。法律对事情的细微之处进行了界定;相同的法律,不但规定了方针,还规定了方针的执行手段;下属机关和下属机关的官员因为上级机关的法律需要担负起大量严格而详细的责任。所以,当所有下属机关和所有的官员都遵从法律,社会的所有环节就能以相同的步伐前进。不过,仍有一个问题——要怎么做才能让下属机关和下属机关的官员不得不依法而行?
社会基本只有两种办法,能让官员不得不依法行事:要么在这些官员中选出一个官员,由他来引导其他官员,并赋予他在其他官员违规时将他们免职的专断之权;要么就把惩处违纪官员的权力交给法院。这两种方案全都不能一直用。
引导官员的权力有个不可或缺的先提条件,即他玩忽职守时会被罢免,他任劳任怨地践行所有职责时,会被擢升。可是,行政人员是人民选出来的,一切民选得来的官员,除非任期结束,否则不可调动,所以政府没有对其进行免职与擢升的权力。事实上,如果每个官员都是民选产生的,那选举出的行政人员讨好和畏惧的对象,将只有选民。在这样的环境中,由于领导权和平乱权在不同的人手里,调度权和奖罚权也不会交托给一个人,所以官员之间是没有切实的等级差异的。
所以一个国家,若政府的下级官员是选举产生的,那么其首要的行政手段,势必是司法惩治。
这种情况要长时间观察才能看出来。在领导者们看来,推行选举制度已是第一次妥协,而接受了通过法官来对选举出的公务人员进行惩处,则是第二次妥协。这两种新举措都让他们感到忌惮,不过如果非用不可,他们更愿意用前者。于是,他们在接受选举官员的同时,又让选举产生的官员不受法官制约。可是,对于不被司法权监控的选举权来说,失控或者被取缔是早晚的事,这非常明显。所以只有两种措施同时使用,才能让它们互相压制,达到平衡。只有法院能在中央政权和选举出的行政机关间进行斡旋。并且,也只有法院能让选举来的官员驯服,让他们不危害选民的权利。
所以,司法权在向政界延伸时,应该和被选举权的壮大携手同行,二者若是各行其是,国家早晚会走到无政府状态,或者一些人压榨另一些人的状态中。
人们这么些世纪以来始终觉得,司法习惯没能大力促进公民使用政权。美国人从他们的英国人先辈那儿学会了一种制度——截然不同于欧洲大陆推行的那种。我是指设立治安法官。
在解决人民与乡镇公务人员间、行政机构和法院间的争执时,治安法官的态度要公正、没有偏向。治安法官不必对法律十分精熟,但应该是个见多识广的公民。他的职责仅仅是维持社会治安,相比于法律知识,他的工作更需要良心和公义。这种风气,照章行事和向人民公布所有的事,是防御霸权的最有力的武器,而治安法官参与国家管理,正是能为管理工作提供此种风气。然而,太过相信法律会让公务人员失去行政管理的干劲儿,所以他们不该变成信奉法律的奴才。
治安法官制度因贵族属性而在英国扬名,美国人采用了这种制度却剪除了这种属性。
马萨诸塞的州长 委任相应数量的治安法官给该州的各县,这些法官的任职期限是七年 。此外,他又在每个县的治安法官中,选出三个人构成地方法院。有些治安法官也能参与一般行政工作,有时也有相应的行政职责被交到他们手里,让他们和民选出的官员一起做事 ;有时建立临时法庭,处理行政人员对公民不履行义务的指控,或者公民对违法的行政官员的指控。不过,治安法官的主要工作场地是地方法院。
县城的法院每年开庭两次。马萨诸塞州的这个法院有权让大部分 选举来的官员听命 。值得一提的是,马萨诸塞州的地方法院,除了是完全的行政机构,还是政治法庭。
县只是一种行政区域 ,这我已经讲过了。少量关系到大多数乡镇或者整个乡镇的事才是地方法院的主要职责,所以没有哪个乡镇能够独自完成这一工作。
当一件事事关全县时,地方法院的工作属性就会变成纯粹的行政行为。为什么地方法院在解决问题时总是要走司法程序?除了方便自身工作的原因 ,也是想让受审官员清楚处置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不过,当受审者变成乡镇的公务人员,它就很少作为行政机构出现,近乎始终以司法部门的身份行事了。
在这件事上遇到的首个难题是,乡镇作为一个近乎完全独立的政治机构,要怎么做才能让它遵守州的一般法令。
乡镇每天都会选定相应数量的人作为财产估价员统计征收税赋,这点我们之前已经说了。可是,为了不履行纳税的义务,乡镇或许会采取行动不选财产估价员,此时,地方法院可以判处这样的乡镇缴纳巨额罚金 。按照法院的裁决,将罚金摊派给所有居民。执行判决的是县级司法官,他是执法者。所以,美国的政府似乎热衷于藏在暗处认真探查,让司法裁定的面纱披覆行政指令。如此一来,这种人们眼中近乎不可抵挡的权力的加载,使得行政机关有了更大的权力。
这种做法易于执行,也不难被大家接受。乡镇的工作通常都是一清二楚,白纸黑字写明了的。这种规定并不繁复,十分简明,只有方针,并未列出具体内容 。不过,要人遵守免不了会遇到麻烦,无论是让乡镇遵守,还是让乡镇的官员遵守。
一个公务人员有机会犯错且应该受到申饬的行为,大致有以下几种:
在践行法律规定的职责时,他不够热情,干劲儿不足;
他或许并未践行法律规定的职责;
最后,他或许做了违法之事。
只要没犯后面两种渎职行为,官员是不会被法院处罚的。不过,法院在审理时,必须拿出实实在在的事实证据。
在乡镇,行政委员在进行选举时,也会不按照法律限定的程序走。此时,他或许会被判处罚款 。不过,法律绝对不会因为官员履行义务时不够纯熟,或者他在落实法律条例时,不够热心或干劲不足,就惩罚他。地方法院虽然有行政权,可它此时是没办法让这些官员彻底顺从的。除非担心被罢免,否则挡不住这种小错,可是由于地方法院只能罢免自己委任的官员,所以乡镇政权在地方法院面前有恃无恐。另外,还要频繁地监督下级官员,以便惩处混吃等死、消极怠工的官员。不过,地方法院一年只开两次庭,没有监督之责,只负责对受到指控的、应该予以申饬的违法行为进行审讯。
想强迫公务人员真正且主动地听命,办法只有一个,就是以干净利落的手段将其免职,可是普通的司法手段是做不到这点的。
这种办法,我们在法国,可以从行政等级制度找到;至于美国,从选举制度中可以发现。
现在,我们可以简要地概括上述内容,如下:
新英格兰的公务人员如果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犯罪,普通法院可以当即将他们传至法庭;若他们所犯罪责是行政性的,那么可以处罚他们的,只有纯粹的行政性法庭;若关系重大或者情节恶劣,那么,法官的判决就要对得起自己的职责 。
最后,如果相同的公务人员还犯了一个无法判定的罪责,以上法庭又没办法断定他到底有没有罪,那么,在那一年之内,可以让一个不能上诉的法庭来对其进行审讯。这个法庭有权当即解除他的权力,撤回他的委任状,将其罢免。
这个制度自身很有优势,不过有一点必须指明,就是它在落实过程中也有难处。
他们称作地方法院的行政性法院,并没有监督乡镇公务人员的权力,这我已说过。除非已接到诉状,否则没有这种权力。这个制度的缺陷就在这儿。
在新英格兰,美国人并未在地方法院设立检察官 ,而且,我们也当看到,对他们来说,只设立一位检察官也不是易事。除非县城的那名检察官在乡镇有别的助手,否则,他绝不会比地方法院的人更了解整个县的情况的。可他要是在每个乡镇都有助手,那么,行政和司法权力岂不是都为他所有?并且法律来源于习惯,而英国法律却从没有出现相似的规定。
所以,就像设立别的行政职位一般,美国人分开了调查权和起诉权。
对于该县可能出现的各种犯罪行为,大陪审团的成员必须向他们所工作的法院报备 。某些严重的玩忽职守罪由对应的高级检察部门提出指控 。通常来说,对犯罪人员的处理——收缴判处罚金——由财务官员负责。所以,乡镇司库发现的大多数违法行为,他可以直接提出起诉。不过美国的法律非常重视个人的权利 。这是美国法律的一个首要原则,我们在对其进行研究的时候,经常会看到。
在美国的立法者看来,人肯定有理智,可是对于人的忠实,却不能期待太高。所以,为了保证法律能顺利推进,他们始终不曾忽视个人的权利。
不过,除非规定的条款对个人有利,否则就算再怎么对社会有好处,也不会有人愿意起诉,这显而易见。所以,大家心照不宣之下,也就不会诉诸法律了。制度让美国人钻了牛角尖。在此种情形下,美国人只得允许检举人按照某些条款分一些罚金,以此来激励检举 [2] 。
这种不惜损害风气也要确保法律得以执行的方法,并不妥当。
自然,比县级行政官员级别更高的官员就只有统治权,没有行政权了。
美国行政概况
前边我已经说了,联邦剩余部分的情况,我会在认真研究过新英格兰乡镇和县的机构之后进行简述。
所有的州都存在乡镇,都采取乡镇自治模式,不过所有州的乡镇都和新英格兰的乡镇存在差异。
越是南边,乡镇的自治水平就越低,乡镇的官员的职务和权限就越小,相比于别的地方,民众对乡镇工作的影响就越曲折,乡镇居民大会就越不常举办,所谈问题的范围也越小。所以,选民的权力不大,选出的官员却有较大权力,乡镇的自治思想也相对不足和弱势 [3] 。
这种区别发端于纽约州,到了宾夕法尼亚州已经非常明显了,不过,除非你去过西北地区,否则,这种区别是不会让你觉得惊诧的。新英格兰是建立西北各州的大多数移民的故乡,他们将家乡的行政风气引入了第二故乡。俄亥俄州的乡镇和马萨诸塞州的乡镇非常像。
我们已经说了,马萨诸塞的公共职权被乡镇所控。人们的权益和依赖的聚合点是乡镇。越是南边,乡镇就越不是此类中心。教育在这些州的普及程度还有缺陷,教出的人才也少,也没多少人能扛起行政职责。所以,越是远离新英格兰,行政工作就越是全盘向县城转移。县成了首要的行政核心,成了存在于州政府和一般公民之间的权力部门。
马萨诸塞的县级公共事宜主要由地方法院负责,这点我已经说过了。构成地方法院的若干官员必须由州长和州长咨议会委任。没有县议会,县的预算经过州立法机关投票决定。至于纽约州这种大州和俄亥俄州和宾夕法尼亚州,各县居民将选拔出相应数目的代表,而这些代表所举办的会谈则带有了代议制议会属性 [4] 。
就像真正的立法部门一般,县级议会在相应的范围内是可以向民众征税的。与此同时,它还拥有县的行政权,负责乡镇的大多数行政工作,让乡镇的权力远比马萨诸塞乡镇的权力小。
联邦各州在乡镇和县在架构上显现出的首要区别,就在这儿了。我若是继续探究,直至具体的落实措施,还能发现很多区别。不过,我并不是要阐述美国的行政权。
在我看来,我谈及的内容已经对美国的行政工作所遵循的原则进行了充分说明。这些原则运用的不一样,不同的地方,成果也各有不同,不过,无论在哪儿,它们的基本思想却都是相同的。不管是法律的内容,还是法律的外貌,都在发生变化,可是,为法律提供生命力的精神没变。
乡镇和县的建立模式并非各个地方都一样;不过,美国的乡镇和县可以说建立的思想基础都是相同的,也就是说,每个人都是有关自身利益——仅涉及其本人的——事宜的最佳评判人,都足以凭借自己来满足自身需求。所以,乡镇和县所负责的仅仅是居民的共同利益。州只有领导权,没有行政权。这一原则在应用上并非没有例外,但不能抵制它。
这一原则最先引发的结果是,乡镇和县的所有行政官员均由民众自己选出,或者起码要在己方阵营选负责官员。行政官员普遍是选举出来的,或者起码不能任意免职,这样一来,任何地方都出现不了等级制度。所以,职务的数量近乎就是独立官员的数量。很多人都拿到了行政权。
因为行政等级制度不存在于任何地方,行政官员都是选举来的,并且只能在任期结束后免职。因此,一定要建立一种制度来对行政官员进行惩治。罚款体制由此而生,将下级部门和下级部门的代表划入法律管束的范围内。美国从南到北、自西向东均使用此种制度。
但是,没有一个州把处罚行政罪犯的权力或者采取应急行政手段的权力集中在一个法官手里。
英裔美国人的治安法官制度有着相同的根源。诸州确实都有此种制度,可是应用的目的却不是一直相同。
乡镇和县的行政工作,所有地区的治安法官都会参与其中 :有时是亲自负责行政工作,有时是对行政犯罪行为进行审讯。不过严重的行政案件的审讯,大部分州交由普通法院负责。
所以,在美国,自缅因到佛罗里达推行的行政制度的首要特征是:推行选举行政官员和任期内不可将其免职的制度,没有行政等级制度,没有行政机构可以对下级单位采取司法措施。
一些州开始显现出行政权聚集的痕迹。在这条道路上,走在最前方的是纽约州。
纽约州州政府的官员在管理下级县和乡镇时,可以说,有时候就是监控和掌控 [5] 。州政府的官员有时也能建立某种上诉法院来对上诉的案件进行审讯 [6] 。相比于别的州,纽约州以司法惩治为行政措施的时候要少,只有为数不多的人有权对行政犯罪行为提起诉讼 。
一些别的州也开始出现了此种趋势 。不过,整体而言,仍可说地方分权严重是美国公共行政的鲜明特征。
关于州
讲过乡镇和乡镇的行政,现在再看看州和州政府。
我可以非常简要地阐述州的问题,用不着担心大家难以理解。我说的所有的事,在所有人都能看懂的诸州已经写成的宪法中,都有记录 。而且,这些宪法自身都有一个简练且符合情理的基础。每个立宪国家的法律都包含了其中的大多数条令,而人们也熟悉了这些条令。所以,此间我只简要地介绍一下。而我谈及的所有的内容,我将在以后进行评判。
州的立法权
州的立法权掌握在两院手里,通常第一个被称作参议院。
一般来说,参议院属于立法部门,不过偶尔也作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用。
参议院按照诸州宪法规定,通过各种模式参与行政工作 ,不过通常来说,它是在选举官员的过程中走进行政权区域的 。至于司法权,它会在对一些政治案件进行审讯时享有,有时在对一些民事案件进行审讯时也有。
参议员的人数始终有限。
另外一个立法部门名为众议院,完全不具备行政权;而司法权,只是在将公务人员告上参议院时才有。
诸州挑选两院议员的要求几乎完全相同。他们以相同的模式进行选拔,而投票的公民也是一样的。
参议员的任职期限通常比众议员的长,这是两者之间仅有的区别。后者的任期一般都在一年以内,而前者的一般都是两三年。
为什么法律会赋予参议员更长的任期和连任的权力?因为它想在立法部门里留下一些已经熟于公务且能帮助获选议员的骨干。
在将立法部门分成两院时,美国人从未想过要把其中一个建成世袭的,另一个建成是选举的;他们也没打算让一个作为贵族部门,一个作为民主的喉舌;他们也没准备让第一个扶持政权,让第二个顺应民情和人民的权益。
美国当前的两院制引发的好处只有一个,即立法权的分割制约了国会的行动,构建了审核法律的上诉法院。
时间和阅历告诉美国人,急需实行引发带来此种好处的司法权分割。全合众国率先尝试建立一个议会的州只有宾夕法尼亚州。在人民主权原则的逻辑思维的驱动下,富兰克林接受了这一提案。可是宾夕法尼亚很快就被迫修正法律,建立了两个议院。因此,司法权分割原则再次获得认可,于是大家以后可以相信,立法权必须分派给若干部门是一个真理,已经得到了证明。古代的共和国几乎完全没有这个观念。就像众多崇高的真理一般,这个观念刚出现的时候,曾经被很多当代的国家误会,不过最终成了当今政治科学中的一个公理被广为流传。
州的行政权
州长代表了州的行政权。
我用“代表”这一字眼,是有原因的。州长其实就是行政权代表,不过他使用的只是他享有的部分权力。
这位被叫作州长的最高官员,不仅是立法部门的领袖,还是它的参谋。凭借否决权,他能随心所欲地终止或者起码拖延司法部门的行动。他将本州的需求告知立法部门,并说明在他看来,要采取哪些有力措施才能达成这些需求。立法机关针对全州一切活动所做的决议,他是当之无愧的推进者 。立法机关休会的时候,为了防范骚乱和突发的危险,他必须采用各种各样的合适的举措。
整个州的军权都掌握在州长手里。他不仅是国民军的统帅,还是军队的头领。
如果有人反对人民依法承认的州的权威,州长将带领州的军队肃清反抗并恢复日常秩序。
最后,州长仅仅是通过委任治安法官 极为间接地参加地方行政工作,除此之外,乡镇和县的行政工作,他都不参与;不仅如此,他是没有权力罢免自己任命的治安法官的。
作为选举出来的官员,州长的任期通常只有一两年,如此,他就处在了大部分选他的选民的密切注视之中。
美国的行政分权的政治效果
“集权”这个词,人们现在经常使用,可是通常来说,还没人明确地定义它。
其中有性质截然不同的两种集权,必须将它们区分明白。
有些事和全国各地都休戚相关,比如,国家性法律的制定、本国与别国的关系问题。有些事只存在于国内的某个地区,例如地方的建设工作。
把第一类事项的指挥权交给一个地方或者一个人,这种行为我称之为政府集权;以相同的手法将第二类事项的指挥官聚拢到一处的行为,我称之为行政集权。
这两种集权在一些地方界限模糊,不过从整体上对它们各自负责的区域进行观察时,二者就容易分辨了。
政府集权如果和行政集权携手,它明显将拥有无尽的权力。如此,它就会让人形成长时间的、绝对不敢袒露自己意愿的习惯,不是在某个问题上或者在某个时间段顺服,而是在每个问题、每天驯服的习惯。所以,它既能以自己的权力压制民众,还能用人民的习惯控制民众。它先让民众彼此隔离开来,之后一个个对付,让他们变成顺民。
在我看来,这两种集权虽然彼此支援,相互吸引,却没什么不能分离的。
法国在路易十四时期出现了最强势的政府集权,人们甚至相信:除了他,没人能制定国家的法律,对这些法律进行解释,随心所欲地在外国面前做法国的代表。他说“朕就是国家”,并且他始终有理可讲。不过路易十四掌权时期,行政集权的程度却远比不上今天。
当代英国政府的权力也非常大,政府集权已经走到它能够抵达的最高峰:国家如同一个独自行动的人,它可以随心所欲地激励民众,把自己的所有权力收拢、施加到它想要投入的所有地方。
英国虽然在五十多年前就达成了此种伟业,却并未推行行政集权。而我自己,我坚信,一个没有强悍的政府集权的国家,是无法存活的,特别是无法繁荣昌盛。
不过,在我看来,行政集权会持续磨灭人民的公民观念,所以它只会让治下的民众消沉落寞。
在某些时期和某些地方,行政集权的确有机会凝结国家所有能够集结的力量,可是却会危及这些力量的重新出现。它或许能带来胜利,却会折了政权的命。所以它或许会极大地帮助某人得到昙花一现的伟大,可对一个民族长时间的兴盛却无能为力。
值得一提的是,人们在说某个国家没有成绩是因为它不曾推进集权时,他们通常指的是自己并未切实弄懂的政府集权。有人再三声明,德意志帝国从未让自己的力量获得一切有机会具备的好处。我觉得这个说法是对的。可原因是什么?
因为国家的力量从未集中过,因为国家从没让所有的民众都遵从全国性法律,因为这个大整体里的若干独立的环节始终有权或者有机会拍开国家最高政府的代表的手,就算关系到所有公民的权益的时候,也没什么不同;换言之,是因为它没有政府集权。这句话用在中世纪也是合适的。所以,中世纪的封建社会有各种磨难;除了行政权,指挥权也掌握在很多人手里,并被分成若干块。政府集权的完全不存在,使得那时欧洲的各个国家难以活力四射地朝任意一个目的地前进。
美国没有行政集权,那里也几乎见不到等级制度的迹象,这点我们已经说过了。美国的地方分权已经到了这种程度:在我看来,不仅仅是让所有欧洲国家感到不满,而是让它们感到难以忍受;而且在美国境内,此种分权也带来了某些恶果。可美国的政府集权的程度也非常高,欧洲之前的任何一个君主国的集权程度,都比不上美国,这点很容易就能证明。各州不但立法部门只有一个,连能够为该州带来政治生活的政治机构也只有一个;与此同时,为防它们试图超出自己的行政权力干预政府工作,通常不允许若干县的议会一起行动。美国不存在能够和各州立法部门对抗的力量。无论是特权,还是地方豁免权,或者是个人影响都无法遏制它的前行,就连理性的权威也不能,因为它是多数的代言人,多数又自觉自己是理性仅有的喉舌。所以,它可以随心所欲,唯一可以约束它行动的就是它的意愿。站在它那边,被它控制着的,是负责通过武力让不满分子不得不屈服的行政权的代言人。
只有政府工作的一些具体内容上有些缺憾。
在美国,各个共和州并没有用来压制少数的常规部队,不过直到今天,少数也没壮大到能够挑起战争,让州觉得非建一支部队不可的程度。州往往借助乡镇或者县的官员与民众来往。例如,新英格兰统计税赋金额的是乡镇的财产估价员,征收税赋的是乡镇税务员,将征收税额交付州库的是乡镇司库,对税务争端进行审讯的是一般法院。用此种方法征税,不仅慢,也不方便,总会危及需要大笔款项的政府工作。通常来说,一切和政府生存密切相关的事宜,委任者都应该是政府本身,而被委任者都应该是能够随时罢免的工作效率极高的官员。可是,通常来说,如美国一般构建而成的中央政府却能按照需要,使用较为有效的较为强劲的行动措施。
所以,人们总是挂在嘴上的那种情况——新大陆的各共和国将会因为美国没推行中央集权而自取灭亡,并不会发生。美国诸州的政府集权的程度不是低,是太高了。之后,我会证明这点。如法国国民公会一般,各级立法会议没有一天不在剥夺政府的各种权力,试图抓住所有的权力。因为完全不受制约,它总是表现得盲目又短浅。这就是它的要害。所以,如果有一天它覆灭了,那么原因不是它懦弱无力,而是它自己的力量。
在美国,行政分权引发了若干不同的结果。
我认为美国人几乎将行政彻底从政府中剥离出来了;要知道,就算是为了那些重要性稍差的事情,也得有个全国一致的体制 ,可他们在这件事上似乎脱轨而出,没了常识。
既然州没向辖区内诸行政区划派驻的行政官员限定职务,那么,统一的惩处体系就无法建立,进而就基本想不到要制定全州共同的治安管理条例。可是,明显应该颁布此种条例。在美国,欧洲人始终找不到此种条例。开始欧洲人会因为这种外在的无序觉得美国社会处于纯粹的无政府状态中,等他们进一步挖掘事物的内在之后,就会发现,之前的看法是错的。
因为缺少针对它们的全州性行政机构,有些事虽然事关全州也无法一起推进。让选举出的任期固定的乡镇官员或者县级官员来处理这些事,最后要么毫无结果,要么无法长久。
欧洲的集权主义的拥趸们坚信,既然地方政府不会处理地方行政。那么,相比于由它处理,由中央政府处理更合适。
这种论调或许是对的,但前提是中央政府懂,地方政府不懂;前者踊跃,后者消极;前者习惯于指挥,而后者习惯于顺从。我们甚至有这种看法,中央集权的程度越高,这种两极化的进程就越快,也就是一边的权力能力越来越强,一边的却越来越小。可是,我认为美国是不会出现这种情况的,因为美国人有知识,看重自己的利益,也有为自身利益考虑的习惯。
我反倒坚信,政府的权力在此种情形下永远不会比公民集体的力量能够创造的社会福利大。
我知道,想在一定的情形下,找出办法将一个酣睡的民族唤醒,让他们拥有他们不具备的知识和冲劲儿,难度很大;想让大家明白他们应该努力工作,很有难度,这我也清楚;相比于修建公众住宅,他们更愿意学习皇室礼仪的细枝末节。
可是,我也相信,对于下级部门的自由竞争,中央的行政机关若是专注于彻底取而代之,那么,它就算没害了自己,也会害了别人。中央政府就算再睿智干练,也无法洞若观火,只靠自己就掌握一个庞大国家生活中的所有细枝末节。这种工作超出了人力所及的范围,它是做不到的。它如果想凭借一己之力创造大量发条,并且让它们同时开动,最后,不是错漏百出,就是白费力气。
中央集权确实易于促进大家维持明面上的动作一致。人们因为崇敬中央集权,才有了这种一致,这不假,可是就像信徒跪拜神像却不记得神像是哪位神祇一般,大家并不清楚这种集权的目的。最后,中央集权轻而易举地为国家的日常工作披上了井然有序的外衣,制定了详细的国家公共安全条例细则,及时扫平小型动乱,对轻微罪行予以处罚,让社会处于虽未切实发展但也不会明显后退的当前的状态中,让整个社会都一直处在官员们口中的好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那种不清醒的故步自封的状态中 。一言以蔽之,中央集权擅长守旧,却不擅长革新。它一旦促使社会发生重大变动,或者社会疾速发展,就会无力控制。在这架巨型机器的种种举措需要民众携手时,它的缺陷会当即显现出来,马上就会黔驴技穷。
中央集权的政府有时逼不得已,也会向民众求助,可它却是这样与自己的民众说的:“你们只能依照我的想法做,做多做少要看我的意思,还要和我想的一模一样。你们别想统御全局,只去做细枝末节就行了。你们工作时要两耳不闻窗外事,想评判我的行为,就看日后的结果吧。”有这种前提,谁会想去帮它?人们想自由行动,也甘愿为个人的行动负责。所以,相比于茫然无知地奔赴他们并不清楚的地方,他们更愿意待在原地。
我承认,在我看来,美国应该有引导我们所有法国人日常生活的那种一致的制度。
偶尔能见到一些真实的例子,证明社会漠视民众,不重视民众。偶尔能见到些瑕疵,看上去和周边的文明格格不入。
和别的国家没什么不同,美国人有时也会因为短暂的激情和忽来的兴致去做事,所以有些事项虽然有益,应该持续关注、严密推进,却无疾而终。
美国那种繁杂的乡镇行政体系,欧洲人难以使用,因为找一个近乎能扛起所有事项的官员去做事是欧洲人的习惯。通常可以这么看,美国并不关注那些能让人获得闲适和稳定生活的公共安全细则;可社会对人的重要职责,美国和别的国家没什么不同,也是一应俱全的。美国诸州所用权力百倍于欧洲,虽然它没欧洲的条分缕析,便于教育引导。
这个国家的人民最后在社会福利上的成就,比世上任何一个国家的人民的都大。据我所知,没有一个民族建立的学校这么多、这么有效果,修建的教堂这么符合民众的需要,铺设的乡村公路养护得这么完善。所以,去美国探寻外在的一致和长久并不合适,对细节的周密布置和对行政程度的完备规定才是应该去探寻的 ;在那里,我们见到的权力机构,虽然稍显粗糙,却盈溢着强劲的力量,看到的生活画卷,虽然突发事件不断,却生机勃勃,积极进取。
若是问我怎么看,我的看法是,在美国,从当地选拔官员来管理乡镇和县城,不如让乡镇和县远离管理自己的权力,让它远离被它看作敌人的中央政权的管理。要是让我评判,我的看法是,美国全国的行政若是把控在一个人手里,美国会被管理得更加稳定,美国的社会资源也会得到更加妥善、合理的运用。地方分权确实让美国人得到了政治利益,可我还是觉得该用相反的体制。
一个常规政府,如果成了我的自由和性命的独裁者,控制着整个社会的活动和生活。假使它低迷消沉,它身边所有事物就得低迷消沉;它沉睡,它身边所有事物也得沉睡;它消亡,它身边的所有事物都得消亡。那么就算它会时常关注我的娱乐不被干预;扫清我前行路上的所有危险,让我不用为之烦心,这个为我摆平生活中所有小难题的政府对我也是毫无益处的。
某些欧洲国家的民众觉得自己是外来的,对当地的命途漠不关心。他们不存在于发生在国内的某些重大变革中,不仅如此,连变化发生的过程都不太清楚,仅仅知道有变化发生,或者偶然从别人口中听说发生了某事。甚至连发生在本村的事,街区的治安、教堂牧师的环境,他们都不在意。所有这些事,在他们看来,都和自己无关,该由强有力的第三者——也就是他们口中的政府管。
对于手中的资产,他们只将自己当作享有用益权的人,别说霸占这些资产,他们甚至没有一星半点儿的更进一步的想法。他们不在意自己,这种心态居然发展到自己或者孩子的安危都无法保障,还不肯自己解决险情,只是无所作为地等着国家救助的程度。并且这种人虽然愿意毫无保留地放弃个人意愿,但这绝对不表示他们比别人更驯服。他们可以任由一个小小的军官肆意摆弄,毫不反抗,可当大军撤离,他们却如打败了敌军般嚣张地违法乱纪。所以他们总是在奴性和肆意间左摇右摆。
一个国家要是走到了这一步,公共道德的源泉必定已经干涸。虽然还有百姓,但公民却没了,所以除非革新法律和民情,不然必定覆灭。
在我看来,这种国家正等着别国的侵占。除非它周边的国家和它差不多,或者还比不上它,否则世界的舞台上肯定已经没了它的踪迹。它有种无法界定的爱国的本性,或者没头没脑地骄傲于往日声名,或者依稀记得昔日荣耀,然而这些东西其实毫无用处,只不过能让它在遇到侵犯时生出些自保的激情。
一些对于某个国家来说是外来人口的民族,为了保护这个国家而做出了巨大的牺牲,如果你想以此来证明他们爱国,并不能成立。因为经过进一步探查,你将发现宗教近乎是那时他们这么做的最重要的原因。他们将国家的永续、荣耀和繁荣视为崇高的教义,他们是圣城的公民,而捍卫国家就是捍卫圣城。
从不参与管理社会事宜的土耳其人,在相信苏丹们的获胜代表穆罕默德教获胜时,就会接手某些艰巨的使命。这个宗教如今正在衰败之中,在他们那儿只剩下专制制度尚未消亡,他们自己也在败落。
孟德斯鸠 相信专制制度有着特别的力量,还说这种荣耀源于它自己,可在我看来,它配不上这种荣耀。凭借一己之力完成所有工作的专制制度势必无法长久。让专制政府长久兴旺的并不是恐吓的力量而是宗教,这点你只要认真观察就能发现。
在人们中间切实强悍的力量只有民心的自由结合,除此之外,无论你如何寻觅都再找不到别的。不仅如此,世上能让所有公民长时间地朝一个目标迈进的事物,也只有爱国主义或者宗教。
已经沉寂的信仰,是无法靠法律再次燃烧的,可民众会因为法律而关注祖国的命运。法律能将民众心里迷蒙的爱国天性唤醒,并加以引导,当这种天性和观念、激情、生活习惯融合到一起,就会变成一种主动、长久的情感。人虽然消亡得非常迅速,可国家并不会,所以说尝试唤醒此种天性已经晚了这种话,绝对是错的。生于一个国家的每一代都是即将参与立法工作的新生命。
美国最让我敬佩的是地方分权的政治成就,而非此种分权的行政成就。国家的存在感在美国是无处不在的。从各个村落到整个美国,无人不在关注着国家。
民众如同关注切身利益一般关注国家的各项权益。他们为国家的荣誉感到骄傲,炫耀国家取得的成绩,坚信自己能为国家的发展出力,觉得国家繁荣,自身也会兴旺,并且为自己得益于国家昌盛而感到欣慰。他们对国家的爱,和对家庭的爱差不多,并且他们会因为某种私心而关注州。
在欧洲人眼里,公务人员通常代表的是政权,可在美国人眼里,公务人员做事是对公民权利的运用。所以在美国,人可以说是在遵从公理或者法律,而非听命于人。
他们对自己的看法通常稍显浮夸,但一般都是积极的。他们对自己的能量深信不疑,觉得它攻无不克。如果有个人想在与社会公益直接相关的事情上有所作为,他不会找政府帮忙。他袒露过自己的计划之后,就会独自推进或者找别的个人的力量帮忙,为了它而排除万难。通常来说,它的成果比不上有政府帮忙的时候,这是一定的。可是如果把目光放长远,所有个人事业整体的成果远比政府可能会带来的成果大。
人们不会因为行政部门而生出羡慕或者憎恶的情感,因为它只负责民事问题;可是它能够采取的措施不多,所以大家觉得不能将种种事宜都交给它来办。
所以,行政部门在行权时,不会如欧洲那般出力的只有自己。由于民众的代表会有所作为,所以用不着担心公民不肯履行责任。恰恰相反,所有人都会帮助、声援和力挺行政部门。
集权程度最高、最强有力的行政部门也无法做到的事,通常可以通过个人拼搏和社会力量携手来完成。
上面说的所有的事,我能列出很多实例予以证明,可是我宁可只列举一件事——一件我最了解的事来证明。
美国政府具备的探查罪行、追缉犯人的措施非常少。
美国没有行政内勤民警,也不知道护照是什么。美国的司法警察比法国的差;检察官非常少,通常主动起诉罪犯的人,也不是他们;他们审理罪犯的速度极快,并且只是口头审讯。不过如果我所料不错,美国会是遗漏罪犯最少的国家。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提供犯罪证据和追缉罪犯,在所有人眼中,都是和自己休戚相关的事。
在美国旅行的时候,我曾经亲眼见到一个出现大案的县,那里的居民主动建了一个委员会,以便追缉罪犯,并将其送往法院惩处。
欧洲的罪犯如果在逃匿中被官员抓住,只能怪他运气不好,在这场争斗中,民众不过是局外人;可在美国人眼中,罪犯是站在人类的对立面的,人人喊打。
在我看来,地方分权体制对所有国家都有好处,不过对其需求最为紧迫的,是民主的社会。
想在贵族体制内永葆自由,就必须维持一定的秩序。统治阶层尤其关注秩序,因为动乱对他们的影响更大。也可以这么说,贵族体制内的百姓之所以能让专制的压榨不过度,是因为民众通常可以为了随时对抗暴君而建立起自己的力量。
只有存在着地方分权体制的民主制度,才有抵御此种灾祸的保证。
民众连如何在小事中运用民主都不会,又怎么知道如何将民主用于大事中?一个国家,所有人都虚软弱小、没有权利,并且未被任何一致的利益联结,在这样的国家里,如何抵挡暴政?所以慢慢推进地方自由,是担心人民叛乱的人和忧心于政府霸权的人的共同心愿。
我也相信,最有被行政集权所约束的国家,就是社会环境民主的国家。
有很多原因会造成此种结果,不过最重要的原因是:
此种国家总是有这种趋向——政府的所有权力都朝着直接代表人民的仅有的权力部门聚集,除了人民,再无其他,可这个人民仅仅是群绝对平等的个人。
然而,这个权力部门若是有了政府的所有特点,它轻易会生出插手行政工作的具体内容的想法,时间一长,它总会找到这样的机会。这种情况我们在法国已经亲眼所见了。
自由和专制是法国大革命期间出现的两个截然相反的趋向,应该分辨清楚。
在古代的君主制中,法律只有国王能定。可是到了君主专制时期,支离破碎的地方分权体制的一些痕迹虽然不够清楚,却还是能看见的。
此种地方分权体制原本就差异巨大、错漏百出,往往看上去让人啼笑皆非。可有时这种体制在贵族制度中居然成了压制的手段。
法国大革命在同一时间表示,无论是君主制,还是地方分权制,它都不赞成。它是非不分,凡是之前存在的,全都不喜欢,不管是专制权力,还是能够压制此种保证的举措。就这场革命自身而言,既具有共和主义属性,又有中央集权趋势。
专制权力的朋友能够安心援引的最佳实例,就是法国大革命的这种双面性。当你发现他们在捍卫行政集权,你无法说他们在为专制体制服务,因为他们会说,自己在捍卫大革命的一个首要成就。如此一来,人民的权利,人民和敌人——开诚布公崇尚自由的人和藏匿在暗处的暴政的奴仆——就都能享用得到了。
我去过两个自由制度非常完善的国家,询问过这两个国家的政治党派——他们都争着掌握该国大权——的看法。
我发现,美国有人私下筹谋损害国内的民主体制,英国有人高调宣扬废除贵族体制。可这两个国家的所有的人都相信地方自由这件事是非常有益的。
我发现这两个国家的人将国家的缺陷找了很多理由,可全都不包括地方自由。
对于自己国家为何兴旺、强盛,公民告诉我的理由有很多,可是在他们列举优势时,却将地方自由放在了第一位。
我发觉,他们虽然有着截然不同的宗教教义和政治理念,可在这件事上——这是仅有的他们每天都会看到,所以能得出正确结论的事实——却有相同的看法。我的这一发现,应该没错吧?
除非地方自治体系不完善或者完全不曾采用此种制度,否则没有哪个国家会拒绝承认这种制度的好处。换句话,就是斥责这个制度的人,肯定不了解这个制度。
[1] 参见《村镇官员》,尤其里面谈及行政人员、资产估价员、税务人员、文书、道路巡查员等官职的部分。比如,在这些人数极多的官员里,有些官员——负责监督法律落实情况的乡镇的十户长——如果想周日出行,必须事先把外出的事由告诉州里。参见《马萨诸塞法规汇编》1792年3月8日法令,位于第1卷第410页。
投票选举州长的选民名录由行政人员负责编写,并将投票结果呈送给州选举办公室。参见《马萨诸塞法规汇编》1796年2月24日法令,位于第1卷第488页。——原注
[2] 当有外敌入侵或者发生叛乱时,村镇官员若未能尽忠职守,为民兵提供充足的物资和粮草,乡镇将会被处以罚款,罚金在200美金到500美金之间(也就是1000法郎到2700法郎之间)。如果只是如此规定,谁都不会感兴趣,这显而易见。所以,又做了如下补充:
“一切公民均可对类似罪名提出起诉,而检举人将分得半数的罚金。”参见《马萨诸塞法规汇编》1810年3月6日法令,在第1卷第236页。
这种补充条款在马萨诸塞的法律中是非常普遍的。法律有时并不是以此种条款来激励个人检举公务人员,而是激励官员借此来镇压个别的反抗行为。比如,道路的修建养护人员可以在某人接到通知却拒不参加某条公路的修建后,起诉此人。这个人若是被处罚,道路的修建养护人员将分得一半罚金。参见《马萨诸塞法规汇编》第1卷第380页。——原注
[3] 详见《纽约州法令汇编•增订版》第4编第11章《乡镇的职权、责任与特权》第1卷第336~364页,阿尔巴尼,1829年版。
参见《宾夕法尼亚法律精选》中“财产估价员”“税务人员”“治安管理员”“扶贫工作巡查员”“道路管理员”等条款,和《俄亥俄州一般性法令集》第412页,1834年2月25日有关乡镇的法令。其次,对乡镇各类官员,例如“乡镇文书”“孤儿资产保管员”“扶贫工作巡查员”“护秋员”“财产估价员”“乡镇司库”“治安管理员”均有详细规定。——原注
[4] 参见《纽约州法令汇编•增订版》第1卷第11章第304页、第12章第366页;《俄亥俄州一般性法令集》第263页:1822年2月25日有关县行政官员的条令。
参见《宾夕法尼亚法律精选》第170页:“县税”和“征缴”条款。
纽约州诸乡镇分别选一名同时参与县和本乡镇行政工作的代表。——原注
[5] 例如,州政府握有人民教育的控制权。立法机构为大学选定评议员,州长和副州长则理所当然的是评议会成员。参见《田纳西州法令集》第1卷第456页。
大学的评议员每年都会对各个学校进行考察,并撰写年度报告交付立法部门。评议员是确确实实地在监控学校,为什么这么说?更重要的原因是高等院校为了让自己能够买卖和处置资产,必须拿到法人(公司)资质,可是法人资质是需要授权的,而这种授权需要评议会提出申请,呈送立法部门审核。专门设立的奖学金需要州每年交付利息,这笔基金的提供者则是那些评议会的成员。参见《纽约州法令汇编•增订版》第455页。
公立学校的领导每年都要交学校的工作报告给州教育主管机构。参见《纽约州法令汇编•增订版》第631页。——原注
[6] 一个人(他是乡镇官员)若觉得学校管理委员会下达的文件侵害到自己了,他可以上告给小学学监,而小学学监给出的判决是无法再上诉的最后裁决。参见《纽约州法令汇编•增订版》第487页。相似的例子,在一些和我所举例子中援引的规定相近的规定,在纽约州的法律中随处可见。不过总体而言,这种集权趋势并不明显,效果有限。州的领导者们在获得监控和指挥下层官员的权力后,并未得到奖励、惩处下属官员的权力。通常下令和对违逆者进行惩处的权力,并不会掌握在一个人手里。所以,他们没有行政权,只有指挥权。
1830年,一个学监在撰写年度报告给立法机构时候,起诉学校管理委员会没顺着他的意愿将他的总结发下去。他又说:“若再犯此类错误,我将按律向负责法院对他们提起诉讼。”——原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