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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历史的回顾

一、习惯与道德调节的含义

在讨论习惯与道德调节的含义及其在历史与现实生活中的作用时,有必要先从资源配置问题谈起。

人们常常问道:经济学究竟是研究什么的?为什么要研究经济学?不同的学派会有不同的回答。但无论怎样回答,学者们总离不开这样一种思路:经济学是研究资源配置的,研究经济学是为了使有限的资源被用于最合理、最有效的方面,以便增加社会总的财富,使社会日益富裕。有些学者再深入一步,作出这样的解释:研究经济学,是为了寻找一种令人满意的机制,以便合理利用资源,有效配置资源,既能增加社会财富,又能使财富或收入的分配趋于公平,因此,经济学是研究资源配置及其机制的科学。

在经济学中,历来有关资源配置机制的研究有两种趋向。一种趋向是:认为市场机制能够合理地、有效地配置资源,资源配置学说无非是一种通过市场对经济自发进行调节的学说。另一种趋向是:认为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具有相当大的局限性,如资源利用率低、资源配置不合理、收入分配失调等,因此要以政府调节(或计划调节)来取代市场机制,至少应用政府调节来纠正市场机制的局限性。上述两种趋向是基本的趋向,介于两者之间的是这样一些观点:或者认为市场调节与政府调节应当并重;或者认为市场调节应当为主、政府调节应当为辅;或者认为政府调节应当为主、市场调节应当为辅。总之,从经济学中有关资源配置机制的研究状况可以看出,社会经济生活中两种调节(市场调节和政府调节)的存在是被公认的、没有引起疑问的。问题只是在于各派对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估计程度的分歧,以及对政府调节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估计程度的分歧。

市场调节与政府调节是两种不同的资源配置方式。实际上,自从有了市场和政府以后,社会经济生活中就不存在唯一依靠市场调节或唯一依靠政府调节的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比较符合实际的说法是:市场对资源配置的调节是基础性调节,政府对资源配置的调节是高层次的调节。无论是市场调节还是政府调节,都对整个社会经济活动发生影响,即只要存在交易活动,市场机制就会时时处处起作用;只要存在着政府,政府也会对这些交易活动进行直接或间接的管理,或进行指导,使之既符合政府预定的目标,又不至于越过政府规定的范围。正由于在市场经济中市场调节是一种基础性调节,所以可以把市场调节称做第一次调节;由于政府调节是一种高层次调节,所以可以把政府调节称做第二次调节。

现在我们准备探讨的是:难道社会经济生活中只有市场调节与政府调节这两种调节?在市场调节与政府调节这两种调节之外,还有没有另外的调节,或称之为第三种调节?如果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着第三种调节,那么它究竟是什么?

正如前面已经谈过的,无论是市场调节还是政府调节,都是指资源按照什么样的机制在进行配置,也就是说,社会经济生活遵循什么样的资源配置原则在运行。我们不妨设想一下,人类社会的产生已经有多少万年了,市场的出现大概是几千年前的事情,政府的形成要晚于市场的出现,至多也不过几千年。没有市场,就不会有市场调节;没有政府,也不会有政府调节。既然人类社会的历史悠久,市场的出现要晚得多,政府的形成更晚,那就要问一句:在市场调节与政府调节出现之前的漫长岁月里,人类社会经济是如何运行的?资源是如何配置的?在远古时代,既没有市场调节(因为那时还没有市场),又没有政府调节(因为那时还没有政府),在资源配置方面是不是还存在着市场调节与政府调节之外的另一种调节?否则人类社会如何能存在并延续下来?

具体地说,物物交换最初出现于部落与部落之间,这也许可以被称为萌芽状态中的市场自发调节,那时,国家还没有形成,政府也还没有成立,所以也就谈不上什么政府对资源配置的管理或调节。试问,在交换出现以前的长时间内,以及在部落与部落之间的交换出现之后的一个部落内部,支配着人与人之间或部落内部的资源配置的,既不可能是市场力量,也不可能是政府力量,那又是什么呢?只能是一种习惯力量或道德力量。习惯力量或道德力量形成一种文化传统,被人们普遍认同并且共同遵守,人们依靠这种文化传统来调整彼此之间的关系,处理彼此之间的关系。人们的行为在习惯力量或道德力量形成的文化传统影响下,逐渐有序,逐渐规范化,哪怕在远古时期,也是如此。比如说,远古时期,一个部落内部的成员是如何进行生产活动的?各人担负什么样的工作,应当尽哪些义务,享有哪些权利?这只可能以习惯力量或道德力量为依据。又如,在一个部落内部,在人与人之间,生活资料是怎样分配的?特别是在食物十分短缺的情况下,部落内部如何进行食物分配?这也只可能按照习惯与道德原则来调节。当时,假定人们违背已经形成的传统,人们的行为不规范,资源的配置紊乱无序,那只会引起部落内部的不稳定,破坏人们所接受的秩序,结果将造成一场灾难。

由此可见,按习惯力量或道德力量进行的调节,就是超越市场调节与政府调节的另一种调节,可以称之为第三种调节。由于生产要素是按照习惯方式提供的,生产要素的使用是按照习惯方式进行的,生产的成果也按照习惯方式分配,所以理所当然地称做习惯调节。习惯来自传统,来自群体的认同,而群体认同的基础是道德信念、道德原则,道德支持了习惯的存在与延续,因此,习惯力量的调节与道德力量的调节是不可分的。可以把两者结合在一起,合称为习惯与道德调节。

已故英国著名经济学家约翰·希克斯(John Hicks)在所著《经济史理论》一书中,使用了“习俗经济”一词,他认为这是最早的非市场经济模型。他指出,“新石器时代的或中古初期村社的经济以及直到最近在世界许多地区仍残存的部落共同体的经济,都不是由它的统治者(如果有的话)组织的,而是建立在传统主体上的。个人的作用是由传统规定的,而且一直如此。” 根据希克斯的论述,在“习俗经济”中,“人们的许多古老方式不大受外来压力的干扰。他们的经济可以运行,因为每一个成员都在完成指定给他的任务,包括由他在指定的范围内作出决定;几乎从来不必从‘中心’作出凌驾一切的决定”。 这种“习俗经济”是能够自我调整,以维持均衡状态的。希克斯写道:“一旦这种系统达到了均衡状态,它就能长期持续,无需改组——无需作出组织方面的新决定。普通的紧急情况,比如作物歉收或‘平常的’敌人来犯,都不需要新的决定;可以把应付这些情况的办法并入传统的章程之中。只要这种均衡状态持续下去,说不定连行使最高权力的机构都不需要。” 可以肯定地说,希克斯笔下的“习俗经济”,就是唯一依靠习惯与道德力量来进行调节的经济。

后来,市场出现了,政府也形成并发挥作用了,习惯与道德调节是否因市场调节、政府调节的出现而消失了呢?事实并非如此。已经出现的市场调节与政府调节,既是对久已存在的习惯与道德调节的某种程度的替代,也是对习惯与道德调节发挥作用的范围的一种限制。即使如此,习惯与道德调节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只是缩小了范围,降低了在调节方面的重要程度,但从未消失过。在市场力量与政府力量都调节不到的领域内,习惯力量、道德力量的调节依然起着主要作用。例如,在偏僻的小山村、在孤岛上、在荒原上,那里还有人们居住、生活、劳动。市场力量达不到那里,政府力量也达不到那里,而人们不仅在那里生存了下来,而且繁衍了后代。正是习惯与道德力量的调节使当地的生产和生活持续进行着。

可以得出一个初步的结论:习惯与道德调节是在市场调节与政府调节出现以前唯一起调节作用的调节方式,也是在市场力量与政府力量达不到的领域内唯一起调节作用的调节方式。

二、市场调节、政府调节、习惯与道德调节的并存

市场和政府出现以后,在市场调节与政府调节都起着作用的场合,习惯与道德调节也可能同时发挥自己的作用,于是就形成了市场调节、政府调节、习惯与道德调节三者并存,共同发挥调节作用的格局。

西欧中世纪城市的社会经济生活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在西欧,大约从公元10世纪起,原来衰落不堪的一些古代城市开始复兴,旧城市的废墟上又盖起了新的房屋,形成新的居民区,或者沿着旧城市的边缘,兴起了新的工商业区,它们渐渐同旧城市连成一片。更重要的是,出现了一批新的中世纪城市。无论是复兴了的旧城市还是新出现的城市,它们在政治意义和经济意义上都不同于西欧古代的城市,它们是作为农奴制度的对立物而产生和发展的,它们成为逃亡农奴的避难所和安身立命之地。来到城市的农奴,不少人成了手工业者。这些城市手工业者的组织是行会,参加行会的是各个手工作坊的主人,又称行东或师傅。当时,手工作坊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它们的原材料来自市场,原材料的购进和产品的销售都受到市场的调节。城市的管理部门即市政当局,对市场和手工作坊的生产经营活动,有一系列规定,包括产品价格、营业时间、借贷利率等,这是政府调节行为的表现。但行会自身也有不少规定。例如,有的城市中的行会规定了每个手工作坊的帮工和学徒的最高限额,通常是少数帮工和少数学徒,超过限额要取缔。有的城市中的行会规定,一个行东只准拥有一个作坊。还有的城市中的行会连作坊内生产设备的数目也作了限制,如烘面包业规定作坊内烘炉的数目,织布业规定作坊内织布机的数目等。有的行会还禁止开设地下作坊,不准把生产设备藏在别人家里偷偷地生产,生产设备只准自己使用而不得出租。此外,有的行会规定,手工作坊家庭成员参加生产的范围应有所限制,比如家庭成员仅限于行东的儿子、兄弟和侄子,不得把更多的亲戚包括在内,否则就等于变相雇工了。行会所作出的上述规定或限制,都是为了在西欧中世纪城市发展初期维护行业自身的稳定,不让任何一家手工作坊的规模扩大到足以挤垮其他作坊的程度。从性质上说,行会的规定是以成员所认同的传统为基础的,这既不属于市场调节,也不属于政府调节,而是一种习惯与道德力量的调节。习惯与道德调节在这些西欧中世纪城市中是同市场调节、政府调节并存且共同起作用的。

近代西方国家中的一些农民团体的活动,可以被看成是市场调节、政府调节、习惯与道德调节三者并存的又一例证。在一些西方国家,由于市场的发展日益完善,农户们是为市场而进行生产的,农户种植什么作物、饲养什么禽畜、按什么价格销售,都接受市场的调节。市场价格的波动关系到每一个农户的生产和经营。政府对于农产品的价格变化和农产品过剩或短缺的程度是关心的,政府在必要时采取不同的手段来调节农产品市场,以保证农户的一定收入或维持农产品价格的一定水平。政府调节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但在市场调节与政府调节起作用的同时,农户自己也建立了各种团体,这些团体的宗旨在于保障农户的利益,减少因市场情况的变化而可能造成的损失。此外,对于政府的某些被认为对农户的发展不利的措施进行抗争,等等。农户参加这类团体之后,要遵守团体的有关规定,团体也为保护成员的权益进行工作。农户对团体有关规定的遵守,团体对参加者的行为的约束,就属于习惯与道德调节。近代西方国家农户们的社会经济活动,正是在市场调节、政府调节、习惯与道德调节三者共同起作用的环境中进行的。

在市场调节、政府调节、习惯与道德调节共同起作用的场合,习惯与道德调节作用的强弱并不一定取决于市场调节、政府调节的作用的强弱。三者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很难用“此强则彼弱,此弱则彼强”的模式来概括。当然,不排除下述情况的一再出现,即在市场调节与政府调节所起的作用较弱的场合,习惯与道德调节的作用会增强,以填补市场调节与政府调节的不足。这里可以举两个例子来说明。

一个例子是,历史上,在新开发地区的移民社会中,由于市场调节与政府调节都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这时主要依靠移民们的传统,即习惯与道德力量来进行资源配置的调节。新教徒在北美的早期开发活动中,习惯与道德力量所起的调节作用恰恰填补了当时因缺少市场调节或政府调节而留下的空缺。这是“市场调节弱或政府调节弱而习惯与道德调节强”的例证。类似的例证在中国历史上也可以发现很多。南北朝时期、唐朝末年和五代十国时期,中原居民一批批南下福建、广东,家族聚居,自成村落,南下的中原居民保存了自己的文化传统,在新的地区开始了新的事业。市场调节与政府调节在这些地区都是不充分的,习惯与道德调节起着支配南下移民们的社会经济生活的作用,也反映了一种由习惯与道德力量所形成的文化传统及其顽强的生命力。移民们之所以能在战乱中不顾艰难险阻,举族南迁,并重振家园,开拓进取,有赖于一种超越市场与超越政府的力量,即习惯与道德力量。

另一个例子是,历史上,自从市场出现和政府形成之后,有过许多次大动乱,如外族入侵、农民起义、诸侯割据、军阀混战等。中国民间流传着两句话,叫做“小乱居城,大乱居乡”。小乱时,乡下的人不少跑到城里去避难。这是为什么?因为城里一般有兵把守,治安比较好,说明政府的管理与调节在城里仍然起着作用,城里的社会经济秩序得以维持。大乱时,城里的人为什么纷纷到乡下去避难呢?而且往往到很偏僻的乡村或大山沟里去避难?这是因为,城市通常是兵家必争之地,战火激烈,甚至会被包围,断粮断水,住在城里难逃一劫,这说明政府的力量连城里的正常秩序都维持不下去了,人们只好往乡下躲,逃离城市越远越好。在这样的大动乱年代,市场交换停顿了,市场调节起不了什么作用;至于政府,这时已瘫痪了,政府调节已失灵了。但在远离城市的偏僻的山沟里、小村寨里,仍有人居住、生产、生活,这里的社会经济是如何运行的呢?资源是如何配置的呢?靠的正是市场调节与政府调节以外的力量,即习惯与道德力量。习惯与道德调节在大动乱的年代维持着社会经济的秩序,使人们得以生存和繁衍。这也可以说明习惯与道德调节的作用是在市场调节与政府调节的作用减弱之后增强的。

然而正如前面所说,市场调节、政府调节、习惯与道德调节三者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不仅存在着“此强彼弱,此弱彼强”的情况,而且还存在着“此弱彼也弱,此强彼也强”的情况。比如说,在某些场合,如果市场发育不良,市场机制不完善,市场调节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是受限制的,这表明市场调节的作用弱;与此同时,如果政府对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持,或者缺乏一定的规则,或者不认真执行这些规则,或者对于违背这些规则的行为不闻不问、听之任之,从而政府调节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是有限的,这表明政府调节的作用弱。但是,在市场调节作用和政府调节作用都弱的情况下,习惯与道德调节作用究竟是弱还是强,不可一概而论,要根据具体情况才能作出分析。

应当指出,习惯是大多数人认同并遵循的,道德是一种信念,是一种待己、待人、处世的原则。要让习惯与道德调节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重要作用,应以大多数人对习惯的认同和遵循、对一定的道德信念和原则的信奉与坚持为前提。在市场调节作用和政府调节作用都弱的条件下,如果社会上大多数人不以某种传统所形成的习惯为然,即对此缺少认同,那就更谈不上对此的遵循;如果社会上大多数人缺乏一定的道德信念,也不去坚持一定的道德原则,那么习惯与道德调节的作用就不可能明显,于是就会形成市场调节、政府调节、习惯与道德调节都弱的格局。这种情况下的社会经济秩序必定混乱不堪,资源配置必然在无序中低效率地、甚至负效率地进行。反之,尽管客观上市场调节作用弱,政府调节作用也弱,但只要人们遵循传统所形成的习惯,信奉并坚持一定的道德信念和道德原则,习惯与道德调节就能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并可以填补因市场调节与政府调节不足而留下的空白。前面提到的历史上某些移民社会的发展,就是市场调节与政府调节虽弱,但习惯与道德调节作用却强的例证。

这说明:习惯与道德调节作用的强弱不一定与市场调节、政府调节的弱或强有直接的联系,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主观上的努力程度,取决于人们是否重视并积极发挥习惯与道德调节的作用。

同样的道理,在市场调节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时,在政府认真地执行高层次调节任务时,习惯与道德调节究竟能起多大的作用,习惯与道德调节的作用究竟是弱还是强,也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前面已经谈到,自从市场出现和政府形成以后,由于市场调节与政府调节发挥了作用,所以习惯与道德调节的范围要比市场出现和政府形成以前缩小了,本来由习惯与道德调节起支配作用的领域,不少由市场调节或政府调节来替代。但要指出的是:习惯与道德力量的调节范围的缩小同习惯与道德调节作用的强弱并不是一回事。在市场调节与政府调节都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的大环境中,只要人们重视并注意发挥习惯与道德调节的作用,习惯与道德调节的作用就显著,效果就好。事在人为,千真万确。关于这些,留在本书以下各章中再详加阐述。 HEMuyq2j5w4KXmKoX3zFPNcRbAZA40d+VgqyfIKXViyWINBRXicuo/torO4UBt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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