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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非全日制用工模式

成本提示

非全日制用工是与全日制用工相对的概念,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小时工。

非全日制用工模式的优点:

① 用工成本较低。 从现实情况看,除高端人才外,大部分非全日制岗位是保洁、包装、服务等普通技能岗位,小时工资大多以地方最低小时工资为基准或稍高于标准确定,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也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力成本较低。

② 用工形式灵活。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短,双方都追求短期利益,更倾向于提供劳动与支付报酬的“交易性”特征,双方关系羁绊少,自由度高,劳动者可以在多家单位提供劳动。

③ 法律规制宽松。 从根本上说,非全日制与全日制用工只有工作时间的数量差异,没有性质的不同,但两者在法律规制上有天壤之别,如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双方特别是用人单位可无所限制地随时终止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真实案例

2015年10月,林达农业科技公司招聘袁某从事保洁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约定袁某每天工作4小时,劳动报酬按本市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计算。2016年11月起,由于工作量增加,袁某每日工作时间都超过6小时,且周末不休息。2017年1月10日,林达农业科技公司以袁某年龄偏大不再适合从事保洁工作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并告知袁某因其系非全日制职工被辞退没有经济补偿。袁某不服,遂向北京市西城区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4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律师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本案中,袁某在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工作期间,已超过了法定的非全日制用工时间,显然,上述期间双方签订的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应是无效的,袁某应享受与全日制职工一样的待遇。现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其被辞退,公司应给予袁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实操指引

(1)针对特定的岗位使用非全日制用工模式

非全日制用工模式有优点,也有缺点。所以在采用这种模式时,要非常慎重,因为它的员工流动性比较大。但是一些保洁、厨房师傅等职位可以采用这种用工模式。

(2)非全日制劳动者不受工作关系排他性的影响

由于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享有与多家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权利,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例如,上午在A用人单位从事保洁工作,下午到B用人单位从事收发工作。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因此,不论劳动者与其他单位是否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企业为了督促其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也应当与该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尽量采用书面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模式具有短期、即时结清以及相对简单的特点,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主要是工资支付关系,权利义务较为简单,而且履行期限一般都较短,因此,双方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但是,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企业应当尽量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4)可以随时解约,不需要经济补偿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无须承担社保成本

采用非全日制用工模式的情况,用人单位不需要为员工购买社保,可以帮助企业节省社保成本,降低用工成本,避免麻烦。

(6)需要缴纳工伤保险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当前,一些地方施行五险统筹,工伤保险是无法单独缴纳的,因此用人单位最好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规避风险。

(7)不要与其他用工形式混淆

如果企业使用的非全日制劳动者是由劳务服务公司派遣的,企业就不应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是与其签订“上岗协议”,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8)非全日制用工具有很大的灵活性

用工双方均可随时终止合同,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均可灵活安排,这样的方式可以帮助企业对市场变化做出快速反应,是企业运营的润滑剂。因此,企业可以根据岗位需要,适当地采用非全日制这种形式加大用工的弹性。但是,企业应当对非全日制与全日制用工模式有清醒的认识,如果误将全日制用工当作非全日制操作,将带来很大的法律风险。

(9)非全日制用工模式应当注意的事项

① 劳动者每天工作不得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不得超过24小时;

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③ 须承担员工发生工伤的赔偿责任;

④ 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⑤ 不得低于最低小时工资(在某些地方,最低工资可能包括社保个人承担部分);

⑥ 劳动者可随时解约,不稳定。 tMbwfpim+DWgmi4rcQowlSi0qXx/Spe7P6JE7h3OSpp2ZiyOBx9H+K93Ni4uif6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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