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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试用期工资管控

成本提示

所谓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录用员工的工作能力、态度、品德、身体状况等方面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试用期的用途不仅仅可以给用人单位考察新录用的员工是否符合要求的时间,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而且可以给被录用的员工了解用人单位的时间。总体而言,目的在于为劳动双方相互了解,避免因事前的了解不够造成的损失。

“试用期”是伴随着劳动法的出台而出现的。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为每个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劳动者,试用期就是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真实案例

2015年4月,欣欣被某企业招用,双方签订了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间,企业每月发给欣欣工资1 000元。两个月后,欣欣得知企业支付给自己的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 300元。欣欣为此找到企业,要求增加工资并补发前两个月的工资差额,并且补交社会保险。企业以欣欣尚处在试用期还不是企业的正式职工为由,拒绝了欣欣的要求。2015年7月,欣欣就此事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案后,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企业将欣欣试用期间的工资待遇调整至1 400元,同时补发欣欣前两个月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600元。

律师说法

这是一起因试用期工资支付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而本案就是其中一种比较典型的情况。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是劳动合同期限中的一段特殊的期间。《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并规定在试用期内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更不能认为在试用期内就可以不遵守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1996年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明确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因此,即使在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当事双方尤其是用人单位也必须履行合同义务,遵守包括最低工资规定在内的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信守劳动合同的具体约定。因此在本案中,企业以欣欣尚处在试用期还不是本单位正式职工为由,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其发放工资,显然是不合法的。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可见,最低工资规定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只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就应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即使在劳动合同试用期内也不能例外。在本案中,欣欣的情况显然满足了以上两个条件,企业应当对其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 300元的工资报酬。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单方甚至和员工协商决定,试用期内不交社保,试用期后如果转正再行补交。其实,这是误解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造成的结果。社会保险是国家为员工的生活、医疗保障而实行的强制性保险。所谓强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规直接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规定,双方当事人不得自由协商。因此社会保险是否缴纳、如何缴纳都不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即使双方有书面约定,只要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约定也是违法的,定约双方还是应该按照法律法规来执行。

实操指引

(1)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将书面劳动合同确立为劳动合同的唯一合法形式,并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此,不管试用期多长,用人单位都必须在员工入职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于双方而言都是潜在的风险,尤其是用人单位,因为根据目前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用人单位要承担举证责任的事实范围要宽于劳动者的,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败诉的案例并不少见。

(2)协商确定试用期工资标准

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违反规定将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否则还要支付赔偿金。

(3)社会保险的缴纳

现在企业人员流动性较强,入职一两个月公司觉得不合适被辞退或主动离职的事例相当普遍。而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手续繁杂,短期内频繁地入职离职,有些人也不在意是否缴纳社会保险。

原则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用工关系就必须为员工购买社保。法律也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P8GyD8GlY0iFg1ns06tQ7I6+oi7ytTBJu+PIlnI0c4F3IiZAguRBhBEmZq6KTJ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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