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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肩前行

随着我们的事务所包揽各种时局案件,我们也逐渐接触到了各地区的在野人士。当时领导釜山在野人士的是神父宋基寅 ,还有现已辞世的釜山中部教会牧师崔圣默。小说家乐山金廷汉 先生虽然年事已高,但也经常勉励我们,有重大事件时还挺身而出,是我们的精神支柱。从1984年起,以这几位为中心,在野民主化运动团体与人权团体开始相继恢复元气,被释放的釜林事件成员则主要负责实际工作。

1984年最先恢复元气的在野民主化运动团体是公害问题研究所釜山支部。公害问题研究所由郑镐庚担任理事长,崔冽负责实际工作。

釜山虽然名义上是支部,其实只是借公害问题研究所的名字而已,跟总部并没有什么实际联系。那时人们对直接叫民主化运动多少还有所顾虑,于是打了个擦边球,叫作反公害运动。这个团体几乎囊括了所有釜山地区的在野人士,由宋基寅神父担任总代表。

我一开始就是这个团体的发起人,团体正式成立后,卢律师也加入进来,我们一起担任了理事职务。

紧接着在1985年,成立了釜山民主市民协会(简称“釜民协”),它与首尔的民主统一民众运动联合(简称“民统联”)属同一个性质,是囊括了釜山全体在野人士的组织,也是釜山民主化运动的核心团体。后来主导了1987年“六月抗争” 的国民运动本部就是以釜民协为核心的。釜民协的代表也是宋基寅神父。

当时我们充分认识到很有可能遭到镇压,于是模仿“三一运动” 的方式,由33人挺身而出,担任代表发起人。我与卢律师从最开始就作为发起人参与了进来,后来还担任了常任委员。卢律师担任劳动部委员长,我担任民生部委员长。

自此,我们二人深入到了在野运动之中,卢律师和我都不是新教教徒,也加入到后来成立的釜山NCC 人权委员会做了人权委员。由于人手不够,我们不得不既加入民主化运动团体,又加入人权团体。我们觉得这是作为律师的义务,也是使命。

对于时局案件也是如此。需要我伸出援手时,我无法拒绝。我来到釜山,并没树立什么“我一定要做人权律师”的人生目标,第一次见到卢律师时我也只是说:“我不是一定要做人权律师,或者以人权律师为人生目标,但那样的案件找上门来,我是不会拒绝的。”因为没有别的律师接这种案子,我只接了一次,其他的案子自然而然就都找到了我。我也是不得已而为之。

有时候我们分开负责案件,重要的我们就一起负责,碰到被告人人数众多的时局案件,我们就按照不同的被告人分开负责,我们经常并肩站在法庭上。作为律师,卢律师和我无论气质、性格还是做事的态度、风格都十分接近,我们的配合非常默契。

我们共同参与大部分的在野团体,在团体内各有分工。我独自参与的领域只有一个,就是天主教的运动团体。天主教社会运动协会、天主教正义实现全国联合会、天主教人权委员会、天主教正义和平委员会等团体,是我一个人参与的。我是天主教信徒,虽然我入教的时间很长,但并不十分虔诚,教堂去得也不勤,所以让我在天主教团体中担任职务,我还有点不好意思。

可是一听到人家说需要律师,我就无法拒绝。正因为有了此番前缘,进入青瓦台之后,我这个不太虔诚的信徒还有幸成了天主教与青瓦台联系的窗口。我还数次拜会了红衣主教金寿焕。在参与政府 时期,红衣主教增加为两位,为了这件事卢武铉总统亲笔写信给梵蒂冈教廷,送信时我在二者之间起到了桥梁作用。

我发现,一旦走上了劳动、人权律师之路就不可能再赚到钱了。我原来也有这个心理准备,最开始就没把生活的摊子铺得太大。妻子见我通过了司法考试、还当上律师,已经谢天谢地了,她也给了我不少帮助。卢律师则不然,他过去的收入还算不错,现在收入减少了,生活费也得相应缩减,这就不容易了。我想卢律师的夫人权良淑女士心里的苦楚比任何人都多。后来卢律师一心只做劳动案件,每个月的收入一直都只有200万韩元(约等于现在人民币12000元)。

自从受理了时局案件、参与了在野民主化运动之后,卢律师和我一直特别注意两件事。

第一,我们自身要干净。我们太清楚当时独裁政权惯用的伎俩了,那就是抓住对方的弱点、瑕疵加以威胁,让对方不敢出声。大搞背后调查,挖出对方逃税、私生活不检点等问题。自己持身不正,丢人现眼这不算什么,弄不好会身败名裂,还会连累民主化运动事业,所以我们小心谨慎,不做任何违背良心和正义的事情。

小的方面我们就从废除中介费开始,税务登记也做得干干净净,私生活方面更是努力做到洁身自好、毫无瑕疵。

卢律师就像第一次投身学生运动的大学生一样奋不顾身,激情澎湃。他觉得应该把自己的生活也完全变成普通民众的生活,努力改变以前的生活方式。饭不吃贵的,酒也不喝好的,还放弃了他本来非常喜欢的帆船运动。他讨厌那种光是嘴上喊“民众!民众!”的伪善,自己做得纯粹又彻底,努力从道德上严格要求自己的生活。

就是这种思想让我始终无法接受高尔夫这项运动。那时在我的思想里,一直接受不了有些人一面赞成环保人士强烈反对建设高尔夫球场的主张,另一面自己又去打高尔夫。后来随着高尔夫运动的普及,我对高尔夫运动抱有的负面看法也逐渐消失,但我也不再有能自如挥杆的闲暇时间了。

酒也是一样。较之于洋酒、红酒,我们还是更习惯喝烧酒、米酒。喝酒每次也只喝一轮就结束。我但凡能选择就坚决不喝炮弹酒 ,这是我为自己定的原则,我认为嘴上喊着“民众”口号的人不能言行不一。

我之所以不喝炮弹酒还有个原因。釜民协成立那年年底,我与釜民协的人一起,应安企部 釜山分室的邀请,与他们喝酒。我们这边有我、神父、牧师,对方是分室长、在野负责人、宗教负责人、法律负责人等。

当时那个场合,虽然双方谈笑风生,但是心里一刻也不敢放松的。我本来想等烧酒喝得差不多了就结束。结果陆军士官学校第14期出身的分室长提议再喝杯炮弹酒。那时候一般人还不知道什么是炮弹酒,我们这边也都是第一次经历。分室长说明了要领,带头示范之后,我们开始喝了起来。几番推杯换盏后,人们纷纷扛不住出去了。就剩下我和分室长两人,我当时已经醉了,但是为了不输给对方还硬撑着。

就这么喝了十杯之后,分室长起身去洗手间,我也紧跟着出来了,结果见到了无比搞笑的一幕:分室长不是去解手,而是站在镜子前用尽浑身力气扇自己的脸,声音还很大。显然他也是为了不输给我而使出了浑身解数。酒宴终于结束了,这种强迫所有人必须喝酒的极端军队酒文化,给我留下的印象实在太深刻了。

第二,在处理时局案件时,不管法庭辩论环节,还是在调查与庭审环节,我们也力图贯彻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为我们相信,越是时局案件,法庭越应当完全遵守刑事诉讼法的程序,对于大学生时局案件的判决更是如此。如果审判他们时自己都不遵守程序,那么还怎么批评这些大学生呢?

我刚开始做律师时,在法庭上不遵守刑事诉讼法的现象比比皆是。让被告人站着听审是最常见的,用绳索捆绑、戴着手铐上庭也是家常便饭。每当此时,我都拿出法律条文要求审判长纠正这种做法。“请打开手铐!”“请解开绳索!”“请准备椅子,让被告人就座!”

刑事审判中错误的惯例一一被我纠正了。虽然时局案件被告人在听审过程中没有了绳索和手铐,但是看守员又开始紧紧坐在被告人左右,几乎就要架起他们的胳膊了。这是一种常见的人身拘束,是用人体代替手铐实行拘束。对此我也提出了抗议,不让看守员这么做。有一次,时局案件的被告人虽然没有戴手铐、绳索,但看上去明显行动不便。我觉得奇怪就询问了他,原来是看守员用绳索捆住被告人的上臂后,又给他穿上囚衣,伪装成身体未被捆绑的样子。看到这一幕,审判长都忍不住站起来训斥了看守员。

在公开审判时局案件时,为了限制旁听人数,便衣警察有时会提前到场占座,以阻止普通民众到场听审。这时我就请求审判长让便衣警察们退场。有一次,审判长接受了我的请求,确认旁听席人员的身份后,发现大半是警察,也不禁大吃一惊。

关于被告人的冒头陈述 权,我也与审判长等人有过数次争论。争论时只靠刑事诉讼法的条文是不够的,还要拿出注释书 、法院实务提要 ,用其中的条文进行解释,这样冒头陈述权作为被告人的一项权利才得到了认可。

检察官提问时如果使用非敬语,我们就一定要揪住这个问题要求审判长提醒对方注意。特别是卢律师,当检察官对被告人进行不正当恐吓,或使用非敬语时,他从没有坐视不管过。每当这时他也会用非敬语高喊“你干吗不用敬语”,丝毫不给对方留情面。他这么做一方面是对检察官的错误提出严重抗议;另一方面也是在用自己的行动给被告人打气,使被告人不至于在气场上先败下阵来。

调查阶段也是一样。我们为了阻止政府对时局案件实施高压调查,定下了尽可能在逮捕早期会见被告人的方针。但警察通常以“正在调查中”为由拒绝我们的会见请求。找到负责调查案件的对共分室 ,他们让我们去找拘留被告人的警察局,等我们去了警察局他们又让我们找对共分室提出申请,让我们一趟又一趟地白跑。阻止会见是他们的惯用伎俩,过去也没人深究,但我们对此提出了严重抗议。如果抗议不管用,我们就把问题提给律师协会,直到律师协会得到釜山市警察局“以后改正”的答复。卢律师甚至曾经对数次拒绝、妨碍律师会见的警察署调查科科长提起诉讼。

这些做法使审判与调查阶段存在的错误惯例一次又一次得到了改正。这些努力一旦在时局案件中取得了效果,马上就会扩散到一般性案件中。现在这些惯例几乎都消失了,其实也并没过去多久,变化就如此之大,以至于现在年轻的法律人已经很难相信当年还发生过那样的事。 igg/+N/TgWw2djYYPMXNEVjXzf/vYKZGJT2LHRS/jmhDjBwCPloiQPfSwCqLE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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