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第七条 举报与监察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 条文解读

举报人可以是任何组织和个人,既包括被征收人和利害关系人,如被征收人的亲属、被征收房屋的抵押权人、被征收人所负债务的债权人,也包括与征收活动没有利害关系的组织和个人。举报接受人包括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和财政、国土资源等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审计、监察部门。举报接收人在收到举报后要先核实再处理,且要及时进行,同时应当对举报事项、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等予以保密。监察机关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察工作时要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应用

8.举报内容的范围是什么?

举报的内容既包括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例如,违反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违反规定给予补偿,政府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等,也包括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的有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例如,采取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等,还包括被征收人的行为,例如,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等。

9.监察机关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职权有哪些?

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本条第2款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这既是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一项重要职责。监察机关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察,应当符合《行政监察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关联参见

《行政监察法》第6条 q0B21j/TFI5LanAKmM2sU2vvx+mbuSq8qqpUACgDea7PMadh/061uJCb0p4rhAUM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