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我心飞扬” 问:我与黄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12月正式确定恋爱关系,双方订婚,女方收了彩礼,但正式结婚前女方反悔,也没领结婚证,这样男方能要求女方退回彩礼钱吗?
律师解答 :我国提倡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对男女双方的婚约行为采取不鼓励不禁止的态度,禁止借婚姻索取钱财的行为。订婚并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解除婚约、终止恋爱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自由。婚约用彩礼来作为信用担保实不足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根据上述规定,你与对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可以请求返还给付给对方的彩礼。
网友“萌汉子”问 :2014年5月我与肖某(女)经人介绍相识,于2015年元旦按农村习俗举行订婚仪式。同日,按习俗肖某家收取我家礼金88800元,回礼8800元,实收80000元。后我与肖某产生矛盾,我提出解除双方婚约,同时要求肖某返还礼金,但肖某只同意解除婚约,不同意返还礼金。请问,婚约解除,我可以要求返还礼金吗?
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结合你的案情叙述,你可以要求肖某返还8万元礼金,如沟通未果,可到法院起诉,通过诉讼途径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市民廖先生问: 我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劳动能力有限。2014年9月份,我经人介绍与一个女孩相识,不久后登记结婚。按照当地风俗,我给付女方几万元彩礼钱。不料,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加之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不断,导致双方共同生活不到一个月便分居。请问,如果我和女方离婚,可以要求女方退还全部彩礼吗?
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三种情形下法院应当支持返还彩礼:(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但后两种情况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根据你的案情叙述,你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劳动能力有限,当初你给付的彩礼确已导致你生活困难。因此,女方应返还全部彩礼。
网友“红红”问 :起诉离婚需要交法院多少诉讼费?
律师解答: 离婚案件按规定,每件诉讼费用10~50元;如果涉及分割财产,财产的总额不超过一万元,不另收费用,超过一万元,超过部分增收1%作为诉讼费;该诉讼费由谁承担,在案件结束时,由人民法院确定。
网友“心在滴血”问: 我经媒人介绍结婚,婚后才发现丈夫没有性能力;为了保持这个家,我与别人生下了小孩,可是现在已2个多月了,老公也不跟我同房,自己睡隔壁房间,对我也不关心,两人现在可以说没有什么感情了。请问,丈夫无性能力妻子有权提出离婚吗?
律师解答: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例如,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网友王女士问: 我和丈夫经常闹矛盾,但不打算离婚,不过我又担心丈夫转移财产侵犯我的权益。请问:我可以不起诉离婚仅要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
律师解答: 为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及夫妻共同财产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了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情形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院均不予支持。
网友“我心飞飞”问: 离婚案件能否缺席判决离婚?
律师解答: 未必一定判决离婚。缺席审理,仍需要原告提供证据以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如原告仅仅陈述夫妻感情破裂,而没有拿出充分的证据,法院仍不会判决离婚。如果原告拿出合法、真实、有关联的证据,而被告缺席,法院一般会认定原告的证据,进而判决离婚。如果被告提交了答辩意见而拒不到庭的,缺席审判时要参考被告的答辩意见。
网友“为你变乖”问: 我刚从法院拿到离婚判决书,请问离婚判决书何时生效?
律师解答: 如果是法院一审,自签收离婚判决书第2天起算15日内,双方均不上诉的,上诉期满后(15天)判决书生效;如果是二审,判决书签收之日起即生效。如拿到的是一审判决书,建议找主办法官开具生效证明,避免重婚。
网友“若尘”问: 我老公在外面有外遇,我打算和他离婚,但是没有证据。请问婚外情证据有哪些?
律师解答: 婚外情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照片、录音录像、手机短信、电子邮件、配偶和第三者亲口承认的书面材料、周围邻居、朋友的证言等。
网友“心彷徨”问: 我刚从法院领取到离婚判决书,请问离婚判决书下来以后还需要去民政局办理离婚证吗?
律师解答: 经法院判决离婚的,不需要去民政局办理离婚证书。有人说:“拿到离婚证书才算离婚,就算有离婚判决书也不行”,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因为法院生效后的离婚判决书与民政局的离婚证的法律效力是一样的,所以当事人不需要将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换为离婚证。如果想再婚,那么当事人直接带离婚判决书和身份证明去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就可以了。
网友“我是女神”问: 我哥哥和嫂子因为闹家庭矛盾,致使我嫂子从两年前开始离家回娘家居住,到现在也没有回来跟我哥共同生活,已经算是分居了两年,这样算自动离婚吗?
律师解答: 我国不存在自动离婚之说。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一种是协商不成的,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即分居两年需具备三个条件:(一)分居强调的是夫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而不是单方面的不履行义务;(二)分居的原因必须是感情破裂而分居;(三)因感情破裂而分居两年,经调解没有和好可能的。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才能准许离婚。分居两年在这里是判断感情是否破裂的一个方面。分居指的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因工作、就医等原因分居的不能作为判断感情破裂的依据。
网友“童瞳”问: 我和丈夫正在商量离婚,若由我提出离婚要求,在财产分割方面是否会少分?
律师解答: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配,不会因为谁先提出离婚而少分财产。只有一方有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时,对方才可以多分。从法律上来说,谁先提出离婚并不会影响财产分割,因为提出离婚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在财产分割份额确定事项上,一般遵循如下原则:(一)确认所分割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二)适当照顾女方和照顾抚养子女一方;(三)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少分或者不分。
网友“明天会更好”问: 付某和我因做生意而相识多年。2010~2014年,付某向我借款30万元,借款期间付某和妻子李女士并未离婚。后我向付某索要欠款未果,便提起诉讼。法庭上,原被告对借款金额基本无异议,但对借款理由有较大分歧。我认为,付某因儿子结婚和生意需要而向我借款,因此李女士也有还款义务。而付某及李女士辩称,两儿子早在借款前就结婚,借款全都被付某用来买彩票,李女士对此并不知情,李女士无还款义务。请问,李女士到底应不应该承担还款义务呢?
律师解答: 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必须同时满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和“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两个条件。债权人仅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为由,而没有提供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相关证据,便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的,可能会因举证不能而导致败诉。根据你的案情叙述,借款行为虽然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付某应归还借款30万元及支付利息,李女士无须承担共同还款义务。
市 民刘先生问:最近我准备结婚,欲购婚房,挑选了几套后,最后看中了位于遂川县城新城佳园的一套房屋,此套房屋价格低、位置好、有升值空间。但有一点让我很纠结,熟人告诉我,房主王某比较可怜,丈夫去深圳打工后一直就没有回来,留下王某和女儿相依为命,现在女儿要上初中,而且成绩很好,王某不得不把和丈夫一起在城区买的房子给卖了,以供女儿读书。对我来说这事儿是好事,既能帮助王某,又能买到物美价廉的房子,但房屋产权证同时写下了王某和其丈夫的名字。请问夫妻一方擅自卖房,我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你的案情叙述,房产登记在二人名下,虽然有偿,但你也已经从熟人口中了解了王某的房屋所有权情况,无法构成善意。所以,买卖行为有效必须以经过夫妻双方同意为条件。而王某的丈夫已经失踪多年,若要符合条件,可以由王某通过向有关机关申请宣告其丈夫死亡,或起诉离婚并申请分割财产的两种方式达成。
网友“菲儿”问: 我与邝某婚后购买了一套住房,并将邝某位于吉安市区婚前所有的一套住房出租,月租金2200元。最近我们协议离婚时,对邝某婚前房屋婚后产生的收益如何分割发生了争执。我认为,邝某名下房屋所产生的升值款20万元和租金16万元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我有权分得18万元。而邝某认为,他婚前的房产及其收益均归他所有。请问,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获得的收益应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通常包括自然增值和主动增值两个部分。自然增值指财产因通货膨胀或价格上涨等非因当事人主观因素而产生的价值增加。主动增值是指由于双方对该财产付出劳务、投资、管理等智力和劳动所产生的增值。据此,邝某个人房屋的自然增值款20万元仍属其个人财产,你无权要求分得其中的一半。而该房屋出租获得的16万元租金,系投资收益,由于与房屋的管理状况紧密相连,属于房屋的主动增值,你有权分得其中的一半。
市民张女士问 :因与王某婚后感情不和,我提出离婚。王某称,曾向刘某借款,并出具“今借到刘某现金2万元,利息按每日1%计算”的借条,要求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并称离婚前不还,离婚后也得还。我认为,这是王某在外赌博欠下的赌债,没有用于夫妻和家庭生活。请问,我能否拒绝偿还债务?
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为了共同生活或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而赌博属于违法行为,故赌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你无须偿还。
市民张先生问 :我哥哥去年遭遇车祸不幸身亡,留有一栋三居室。因家在农村,我哥哥和嫂子当初没有领结婚证,只是依当地风俗办了婚宴。我嫂子现在才19岁,仍然住在那三居室内。我怕嫂子再婚时把三居室一起带走,那是我父母花费了一辈子的积蓄单独给我哥哥买的。请问嫂子有继承权吗?
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根据你的叙述,你“嫂子”去年“结婚”时才18岁,违反了《婚姻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婚姻。而且,两人也未进行婚姻登记,没有确立夫妻关系,彼此不享有法定的夫妻权利,不承担法定的夫妻义务。你哥哥去世后,三居室成为遗产,有继承资格的人按照顺序参与继承。既然你哥哥和“嫂子”的“婚姻”无效,“嫂子”就无权继承该三居室。
市民陈女士问 :2008年11月,我与李先生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一直未生育,为此,夫妻经常吵架,婆媳关系紧张。2010年,李先生外出打工,一直未归家,且一直联系不上,分居生活已经4年有余。请问我是否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依法解除与李先生的婚姻关系?
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你的案情叙述,李先生外出后杳无音讯,下落不明,夫妻双方于2010年分居生活至今,互无联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你请求与李先生离婚,法院应予支持。
网友“紫色沙漠”问: 我带着前夫的儿子嫁给了现任丈夫。新婚之后,我还想要生一个孩子,但是丈夫却以年龄大为由不愿意生育。我和他已分居半年之久,他不愿意离婚。请问,我可以申请离婚吗?
律师解答: 男女双方均有生育权,但生育权首先是一种选择权,既可以生也可以不生,不能强求。生育权属于人身自由权的范畴,作为妻子无权强迫丈夫为其生育,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由此可以看出,生不生孩子是男方的自由,女方不得干涉,但女方可以通过离婚来实现自己的生育权。
网友“生命过客”问: 我今年7月份和前妻离婚了,房子归我,但房产证上的名字是我前妻的。请问,离婚后房产如何过户,要准备什么材料?
律师解答: 由于离婚的法定方式有两种: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离婚房产过户根据离婚方式的不同,准备的材料也有区别。协议离婚房产过户需要准备的材料有:(1)关于房产分割的离婚协议书;(2)离婚证及复印件;(3)离婚财产归属协议,权利人一方申请登记的,需要提交经公证的离婚财产归属协议;(4)房产证;(5)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诉讼离婚房产过户需要准备的材料有:(1)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及复印件;(2)判决书中明确房产归属的可由权利人一方申请登记房产证;(3)身份证明及复印件;(4)房产证。
网友“天涯明月刀”问: 由于我老婆一直不同意离婚,所以我就从家里搬出去住了。现在已经将近半年了,请问,我们分居几年后可以离婚?
律师解答: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民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所以,如果夫妻二人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法院就可以判决其离婚。
网友“独来独往”问: 在妻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丈夫以做生意为由向朋友借钱10万元。请问,这欠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律师解答: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妻一方在借款时,有相关明确约定其借款为个人借款,或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否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债务,须由夫妻共同偿还。
网友“一念之间”问: 我和丈夫离婚了,离婚协议中明确所有财产都归他。现在办理离婚证已有半个月,我反悔了。请问,如果再提出想要分割财产,是否可行?
律师解答: 夫妻协议离婚时,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同时必须向民政部门提供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中应当对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夫妻债权、债务承担等问题达成明确、一致的约定。双方一旦办理完毕离婚手续,就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对婚内财产进行分割,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反悔。当然,任何问题都不是绝对的,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也同时规定例外的情形如下:(一)当事人如果采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与对方签订财产分割协议的,在协议离婚后1年内可以申请法院变更或撤销;(二)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自发现起2年内请求法院再次分割。如果确实存在上述情形,当事人必须向法院提供足够的证据,而这方面的证据在司法实践中是很难进行举证的,因此现实中存在很大的难度。如果不能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据,就会面临败诉的风险。邝宪平律师提醒,当事人协议离婚的,对财产分割一定要谨慎,因为一旦签订协议后再以显失公平为由反悔,在司法实践中是很难得到支持的。
网友“一念之间”问: 我和王某是通过朋友介绍相识结婚的。2014年3月,王某带我去看了一套房子,他称房子需要重新装修,结婚后先暂时租个房子过渡一下。后来王某又带我看了一辆捷达轿车,称是从朋友那买的二手车,平时不怎么开。看到结婚要件都具备了,我答应了王某的求婚。婚后,我催促王某装修房子,但王某一直推脱。我提出要看房产证,王某才表示房子和车都是从朋友那借的。请问,我被骗与王某结婚,能否撤销婚姻?
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所谓胁迫,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形。而一方欺骗另一方结婚的,不能认定为可撤销婚姻。所以你无法撤销与王某的婚姻,但可以申请离婚。
网友“与你同行”问: 我与男朋友曹某同居后发现他个人习惯极为不好,脾气特别暴躁,常常醉酒、赌博,向别人借钱不还,还经常动手打我。我向法院起诉与其解除同居关系,可是法院不予受理。请问,法院为什么不予受理?
律师解答: 同居关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同居关系是一种基于共同生活、居住而形成的关系。狭义的同居关系是指虽不完全具备合法婚姻的构成要件,但在某些方面与婚姻关系相似的同居关系。从同居双方的性别出发,有同性和异性同居之分。从同居双方的婚姻状况入手,有未婚同居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之分。从双方对外所公示出的关系来看,有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和不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同居。根据你的案情叙述,你与曹某的同居关系是狭义的同居关系,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否受理根据同居的不同情况而定,你们这样的情况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网友“大漠孤独”问: 我跟女友同居期间购了一套房,现因感情不和要分手,请问房子怎么分割?
律师解答: 我国法律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关系当事人未办理婚姻登记,双方并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因此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就不能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如果同居期间房屋是一个人出资购买,房屋权属登记在其一个人名下,这种情形下该房产由该人个人所有;如果为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权属登记在双方名下,则该房产为双方共同所有,平均进行分割;如果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但房屋权属只登记在一方名下,若有相关协议可以证明为两个人共同出资,则该房产按双方共同所有,平均进行分割;如果是双方共同出资,但房屋权属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且没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那么该房产只能作为署名一方的个人财产,未署名一方的出资款会作为对另一方的借款处理。
网友“孤芳”问: 我父母离婚了,离婚协议书上写明我由母亲抚养,父亲每月探望我三次,但是我父亲再婚后就不来看望我。我作为子女能否享有探望权?
律师解答: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探望权是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是父母。从立法目的上看,我国婚姻法重在保护父母的探望权,探望权是父母的权利,子女是探望权的客体,不能够主张自己的探望权。因此,你作为子女不享有探望权,不可以要求不直接与你生活的父亲对你进行探望。
网友“单身青哥”问: 我与王某于2014年离婚,法院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归母亲王某,我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离婚后,我前妻王某不但不让我看望孩子,而且也不让我母亲(孩子的奶奶)看望孩子。请问,我母亲对我的孩子有无探望权?
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你是孩子的父亲,你前妻王某不能剥夺你对孩子的探望权。我国婚姻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权,但是探望权是一种基于血缘亲子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你母亲毕竟与你孩子有血缘关系。老人探望孩子,从伦理道德角度来说是人之常情,只要在探望时不影响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就可以探望孩子。
网友“萌萌”问: 我和丈夫离婚,6岁的儿子被判由我抚养。离婚后不久,在热心人的撮合下,我带着儿子与林某组成了新家庭。儿子长大成家后,已丧失劳动能力的继父林某要求我儿子履行赡养义务,每月支付350元生活费,遭到我儿子反对。他认为生父应该赡养,但是继父不应该由自己赡养,他不可能同时赡养两个父亲。请问,我儿子有赡养继父的义务吗?
律师解答: 首先,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所以,继子女对亲生父母仍负有赡养义务。其次,《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还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据此,继子女对继父母也负有赡养的义务。当然,继子女对继父母负有赡养义务是有前提的,即继子女与继父母一起生活时尚未成年,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教育抚养关系。因此,继子女对亲生父母以及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负有双重赡养义务。故你儿子确实需要同时赡养父亲和继父。
网友周女士问: 2013年,我与刘某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儿子刘某某由我抚养,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婚内购置的房产一和一辆汽车归刘某,房产二和存款归儿子刘某某。2014 年3月,刘某得知刘某某不是其亲生儿子后,将我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将离婚协议中刘某向刘某某支付抚养费、给刘某某财产的相关条款予以撤销。请问,我能否以离婚协议部分内容被撤销为由,要求法院将离婚协议中的未撤销的条款(涉及协议给刘某财产的相关条款)撤销,对共同财产重新分割?
律师解答: 离婚协议约定处分的财产是你与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约定一部分财产归孩子所有,另一部分归刘某所有,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所有人一方的你并没有分割任何财产,同时约定孩子由你抚养。如果按照原协议履行,作为孩子刘某某法定监护人的你能对分配给孩子的财产进行保管,即实际对该部分财产具有支配权。因此,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在对全部财产全盘考虑的基础上产生的。但是由于约定属于孩子财产的协议内容已于2014年8月被法院撤销,而约定归刘某所有的财产仍按协议归刘某所有,这一结果造成所有财产都归刘某所有,你没有分割到任何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对你来说,并不是双方当初签订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因而显失公平。因此,你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尚未撤销的条款,然后对全部财产重新分配。
网友张女士问: 夫妻两人长期在外打工,已分居两年,请问,该如何起诉离婚?
律师解答: 夫妻双方起诉离婚的,如果双方不在结婚登记地居住,那么有如下几种情况:(一)一方离开户口所在地,且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如果不愿回登记地办理离婚手续的,另一方只能到该地区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离婚;(二)双方都离开户口所在地一年以上,且在同一个城市的,可在该城市法院由一方提出离婚请求,由法院调解离婚或判决离婚;(三)一方在外地但居住未满一年的,另一方可在其原居住地或婚姻登记地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离婚。
网友“舒云”问: 我因经常遭遇家庭暴力想离婚。我和丈夫有一个3岁的孩子,我想要监护权,为了让孩子有个更好的成长环境,我想给孩子改姓。但是孩子的父亲说如果我给孩子改姓他就拒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并且一直因此事不肯签署离婚协议。请问,我还能给孩子改姓吗?
律师解答: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虽然未成年人改姓须征得父母双方同意,但孩子的父亲不能因不同意孩子改姓而拒绝抚养。
网友“伤心的人”问: 陈某患有间歇性精神病,一年前经人介绍,隐瞒了病情的陈某与刘某结了婚。婚后不久,陈某精神病复发,几个月后,刘某要求离婚。陈某的父母提出,离婚后刘某仍对其女儿有扶养义务,应按月给付扶养费用。请问,陈某父母的要求合理吗?
律师解答: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除了扶养义务之外,夫妻离婚时还有帮助义务,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即扶养义务和帮助义务的分界线为离婚之时。本案中,陈某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刘某有经济帮助义务,而不是扶养义务。不过经济帮助义务只是暂时性的。
网友陈女士问: 我与前夫张某因感情不和,于2009年初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双方未再婚前,原夫妻共同财产仍归双方共同所有。如一方先再婚,原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另一方所有。现在我打算再婚,但觉得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的处理不公平。请问,这种要求对方再婚即放弃财产的协议是否有效?
律师解答: 你所述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是无效的,你有权获得自己的份额。该协议侵犯了婚姻自主权而无效。《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你们关于财产处理的协议,尽管是自愿订立,但它实际上属于暴力、胁迫之外的以其他方法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网友李女士问: 我与丈夫感情不和已经分居3年,现在我想申请离婚。请问,如果离婚的话,需要有人去证明是否有分居或者分居多久吗?
律师解答: 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是法定离婚情节。如果感情破裂,没有该情节一样可以申请离婚。当然如果有分居满2年的情节,必须要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可以由分居期间与你一同居住的人或者邻居证明,在外租房居住的也可提供租赁合同作为证明。
网友李阿姨问: 15年前我的丈夫因病去世后不久,我和3个儿子因遗产处理问题发生了争执。我一气之下,决定不要儿子们赡养,并就此写下了书面协议。15年来,他们没有对我尽过任何赡养义务,我也没提出过任何要求。现在我年事已高,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也渴望亲情,希望他们能来看望我,并给我一些生活费。但是,3个儿子都以这份协议为由拒绝来看我。请问,我与3个儿子签订的“不承担赡养义务”的协议是否有效?
律师解答: 根据《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同时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您与3个儿子签订的“不承担赡养义务”的协议是无效的,您完全有权要求儿子探望并向您支付赡养费用。
网友“李女士”问: 我今年办理了离婚,法院判决男方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法院的判决早已生效,但是男方拒不履行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义务。请问,我应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你们的离婚诉请经法院处理,并已经出具判决书。判决书系国家公权力机关依法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对你们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在该判决已经生效,双方均应遵守。男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所载义务,你可以向审理你们离婚一案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依法处理。
网友“伤心泪”问: 2012年1月,我和康某举行了婚礼,但未领结婚证。之后我们一起外出打工。2013年1月,康某在工地工作时发生意外死亡。经协商,由工地一次性支付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36万元。康某自小父母双亡,只有一个哥哥,康某出事后,其哥哥领取了该赔偿款,同时给了我3000元。我认为不公,向其哥哥索要剩余赔偿款却遭到拒绝。请问,我作为康某的妻子有权获得剩余赔偿款吗?
律师解答: 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家属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一种财产性损害赔偿,一般比照遗产的规定处理。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扶养关系等因素,由死者的近亲属协商进行分割。本案中,你与康某虽办了婚礼,但未领结婚证,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只能算同居关系。虽从情感上来说,你只得3000元确实难以接受,但从法律上说,你没有索要该笔死亡赔偿金的权利。
网友“笑看人生”问: 我两年前与一男子恋爱同居,并产下一男孩。后来男子称要回家办手续与我结婚,不料男方一去不回。请问,该男子是否有责任抚养孩子?
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的《婚姻法》有关规定,不管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父母均负有抚养及教育的责任。你虽然没有跟该男子结婚,但是该男子是婴儿的血缘父亲,依法负有抚养及教育的责任。建议你与该男子协商要求支付抚养费,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要求该男子支付抚养费。
市民许小姐问: 我与张先生婚后不久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并开始分居生活。在此期间,我遇到了刘先生,于是我们二人一起共同生活。后我向法院起诉和丈夫张先生离婚。但张先生认为,我有第三者,而且已经长期同居,我应当向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请问我应否赔偿张先生精神损失费?
律师解答: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违背了夫妻间应相互忠实的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双方的感情,并最终导致双方婚姻关系破裂。所以,你给付张先生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是合法有据的。
网友“我心飞飞”问: 婚内强行发生性关系算强奸吗?
律师解答: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但婚姻是建立在性爱和情爱的基础上的,双方互享有性权利和履行性义务。丈夫在妻子不同意的情况下,虽然是强行发生性关系,但不宜认定为强奸罪,但可以就对方实施严重的家庭暴力报警。但是在下列特定的期间,是否构成强奸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确定:(一)双方签订有分居协议,且协议中明确约定互不享有性权利、不履行性义务;(二)在离婚诉讼期间。
网友“白开水”问: 女方怀孕时可以离婚吗?法律是否允许与怀孕女性离婚?
律师解答: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或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是根据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的妇女进行的特殊保护,是对男方提出离婚的一项限制性规定。所以,女方怀孕,男方提出离婚,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的。在女方怀孕期间,男方提离婚并非绝对不允许,如果女方有重大错误,或因婚后与人通奸怀孕,或者分娩期间与人乱搞两性关系等,人民法院查明属实,可以受理该离婚案。
网友许女士问: 我与老公结婚有十几年了。前年,我公公、婆婆去世,遗产为一套房子。我老公的两个姐姐均写了放弃继承声明,此房过户到我老公个人名下。现在我们夫妻想离婚,我老公说此房是他父母的房子,我无权分割。他两个姐姐也说,她们的份额也是送给他弟弟个人的,没我的份。请问:此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所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从你所说情况分析,你公公婆婆没有遗嘱,你老公的两个姐姐也是自愿放弃继承,你老公属于法定继承人继承了此房产。虽登记在你老公个人名下,但此房产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如离婚,你有权要求分割。当然,如果你公公婆婆去世时,写有遗嘱,明确此遗产归你老公个人所有,则你无权分割。另你老公的两个姐姐如是在继承财产后,明确将个人继承的份额赠送给你老公个人,你也无权分割你老公受赠所得的份额,你仅可以分割你老公依法定继承的份额。
网友张女士问: 什么是家庭暴力?应当如何举证索赔?
律师解答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在离婚损害赔偿中,是指行为人对配偶实施殴打等,造成比较严重后果的行为。司法实践中,法官一般会从行为次数、持续时间、伤情轻重等方面综合判断是否构成家庭暴力。当事人可以提交报警记录、处罚单、医院病历或诊断证明、照片等证据用以证明家暴的存在。
网友“武小姐”问: 2003年我与老公结婚。2005年,我们因购置房屋缺少资金,我父母给了10万元资助款。后来老公有了外遇,我决定离婚,但我们就房屋的分割产生了分歧。请问,婚后父母赠与房款如何分割?
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根据你的案情叙述,你父母为你们购置房屋出资是在你们结婚后,且当时没有明确这10万元购房款是赠与给你的。因此,这10万元应视为共同财产。当然,也有例外,如果你能收集到老公有外遇的证据,证明他对婚姻的破裂有过错,你作为无过错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是可以多分的。
网友余先生问: 去年8月,经人介绍,我与老家的一个女孩确定了恋爱关系,并于今年元旦举办了订婚仪式,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今年我俩因为矛盾分手了。订婚时,我给她买了1万多元的黄金项链、手镯等首饰,我父母还当场给了她3万元彩礼,分手后我让她返还4万元钱,但她就是不给。请问,根据法律规定,那女孩是不是应该还给我这笔钱?
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你们双方虽然订婚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分手后婚约解除,受赠人应当将受赠物返还给赠与人。所以,如果您要求女方返还订婚礼金及财物,女方应当返还。若对方拒不返还,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您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网友“搁浅的小鱼”问: 我在离婚时,将我名下的房产转赠给了两个未成年的女儿。然而,就在我把房产过户到孩子名下两个月时,就被我前夫转到了他的名下。请问,前夫能随意转走我两个未成年子女的房产吗?
律师解答: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房屋产权申请登记,不属于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原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因此,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处分未成年人的房屋产权,应当由其监护人同意并代为办理。故你们离婚后,你前夫不能随意转走你两个未成年子女的房产。
网友“寒心的香妃”问: 2012年我花100余万元购买了一套住房,去年我与肖先生结婚。同年,由于感情不和我们经法院判决离婚,此时,房子已经升值了几十万元,肖先生向法院申请对增值部分进行分割。请问,房屋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离婚时怎么分配?
律师解答: 婚前购买的房屋应属于你的个人财产,但离婚案件中,在判断财产增值归属问题时需要考虑当事人之间基于身份关系对于财产增值的贡献问题。如果你房屋价值的增加不是基于你与肖先生结婚的事实,也不是由于肖先生婚后对房屋的投资、经营等行为,而是由市场的自然变化导致,则肖先生没有权利分得房屋的婚后增值部分。
网友“单亲妈妈”问: 我跟前夫一年前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小孩由我抚养,孩子的爸爸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小孩年满18周岁。现一年过去,小孩的爸爸一直没有支付抚养费。请问,我可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吗?
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等生效的法律文书。根据你的描述,你并未持有能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不符合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你的小孩可以以其父亲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其父亲支付抚养费。待取得有明确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后,方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网友“单身黄昏恋”问: 我与女友相差26岁,已相恋一年。其间,按照女友结婚要求,我出资35万元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以及10万元小车送给女友。后女友明确表示不会与我结婚。请问,我能否要求女友返还所赠的商品房和小车?
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你的女友明确提出购房购车后与你结婚,你是为结婚的目的而为女友购买商品房和小车,且商品房和小车均属贵重物品,与恋爱期间男女朋友赠送的一般性礼物有所区别,具备彩礼性质。因此,你有权要求女友返还商品房和小车。
市民崔女士问: 我一个朋友结婚前男方买了套房子,婚后5年夫妻俩共同按揭还贷款,然而我朋友不幸因病过世。请问,女方父母要求继承一部分的房子所有权是否合法?
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由于你朋友已经去世,男方还贷部分及其婚前已支付的房款均属于他的个人财产。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还贷属于共同还贷,该部分所及的房产份额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可以由男方及女方的父母共同继承。
网友“菲儿”问: 我和丈夫婚后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双方约定:“夫妻双方原则上实行AA制:个人收益归个人所有,个人的物品也归个人使用;用于共同生活的物品共同支出,双方各半承担;夫妻无共同债权债务,各自发生的债权债务自行承担……”请问,我们签订的协议书有效吗?
律师解答: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此,夫妻双方约定个人收益归个人所有、各自债务各自承担是有效的。但第十九条第三款还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也就是说,第三人需要明知夫妻双方是AA制,才只能要求其中一方清偿债务。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即夫妻之间签订协议书,实行财产约定制,这个约定对夫妻有效,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市民何女士问: 我于2000年嫁到遂川县泉江镇,2002年与某村委会签订了一份2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我丈夫2012年去世,我于2014年改嫁到遂川县大汾镇,但没有土地承包权。现在村里以我已经不是本村村民为由,要终止与我的土地承包合同。请问,我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还有效吗?
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你在新居住地没有取得承包地,所以村里不能收回原承包的土地,因此土地承包合同是有效的。
市民王先生问: 去年年初,我经人介绍与许女士认识,三个月后我们便领取了结婚证。然而,新婚不到半年,我发现妻子举止异常,经常自言自语,神情恍惚。在我的质问下,岳父岳母承认其女早在6年前就因精神疾病而就医。请问,我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婚姻无效吗?
律师解答: 按照卫生部2002年制定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的规定,“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一方或双方患有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二是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此外,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属于医学上认为应暂缓结婚的疾病,属于“建议暂缓结婚”的情形。而你与你妻子许女士在登记结婚时,许女士未处于精神疾病发作期,既不属于“不宜结婚”的情形,也不属于“暂缓结婚”的情形。你妻子虽然婚前曾患精神疾病,但结婚时并未处于发病期,并且通过了婚前检查,足以证明你妻子在登记结婚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因此,你不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婚姻无效。
市民樊老太问: 我今年80岁,有两个孩子,但是两个孩子是我死去的老伴与前妻所生。我结婚后就与两个孩子生活在一起,把一生的心血和积蓄都用在了孩子身上。然而,在老伴去世后,其中一个儿子把房子变更到自己名下,两个孩子对我的态度也发生改变,常常因为家庭琐事与我发生争执。后来,我身体越来越差,两个孩子非但不带我看病,而且也不照顾我。请问,这两个孩子有赡养我的义务吗?
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同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还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虽然你与儿子是继母子关系,但是你多年的抚养,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继子必须履行赡养义务。而继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形成抚养教育型关系。主要是因为生父或者生母再婚后,未成年的继子女完全或者部分由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在这种情况下,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等同于亲生父母和子女的法律关系。另一种是未形成抚养教育型关系。主要是因为生父或者生母再婚后,继子女已经成年,已经独立生活,或者完全由亲生父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或者继子女未跟随再婚的亲生父母生活。这时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他们之间也就没有相应的相互继承关系。
网友“鹏程”问: 我家有两套房子,一套自住一套出租。最近,我得知老公瞒着我和女儿于1年多前将出租房卖了。这套房屋虽然房本是我老公的名字,但应该算是我们夫妻共同财产。请问,我能把房要回来吗?
律师解答: 房屋是否能够要回取决于买房人是否属于善意第三人。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如果买房人受让该房屋时主观上是善意的,即购房者不知道卖房人是无处分权人,买房者购买房屋时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并且依照法律规定已经办理了房屋登记手续。如上述三项条件同时具备,则买房人构成善意取得。如果受让人不属于上述善意第三人,那么您可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主张您丈夫与买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有权要求购房者返还房屋。
网友“宽慰”问: 古某与我妹妹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摆宴席邀请各位亲朋好友证婚。婚后半年,古某到深圳打工。在打工期间,古某和肖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我妹妹得知此事,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古某重婚罪,并分割与古某结婚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10余万元。请问,我妹妹的做法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律师解答: 根据《婚姻法》第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1994年2月1日以后,只有依法向结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结婚,取得结婚登记证的婚姻关系才会受我国法律的保护。因此,你妹妹与古某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古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二人间也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