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体系经历了一个从粗糙到精密、从稀疏到完备的历史演变过程。例如,我国远古时代的刑事立法,在更大程度上是对原始社会某些习惯的认可,或者根据当时社会的需要加以修改。及至先秦时期,刑法内容庞杂,包括传统的习惯,国王和诸侯制定的刑、法,国王和诸侯的誓、诰、命令,还有礼仪典章等。在这种情况下,还称不上严格意义上的刑法体系。春秋时期从“以刑统罪”到“以罪统刑”的变化,对于中国古代刑法体系的形成具有重大意义。以刑统罪是指将罪名归属于刑种之下:刑为纲,罪为目。例如,《周礼·秋官·司刑》注:“夏刑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
,共计夏刑三千,指将三千之罪名系于五个刑种之下。这是一种以刑统罪的刑法体系。以罪统刑是指以罪名为刑法的基本脉络,使刑名归属于一定罪名:罪为纲,刑为目。例如,《法经》六篇有“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之说,因而“盗”和“贼”各为一篇,刑名则集中规定在“具法”,由此形成以罪名为纲领的刑法体系。
经过汉、魏、隋等历代的发展,刑法体系逐渐完备起来。尤其是《唐律》,被称为中国古代法典的楷模。虽然《唐律》的内容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具有综合性,但从其体系结构来说,是以刑法为框架的,因而与其说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典,不如说是一部单一性的刑法典。
当然,《唐律》与现代意义上的刑法典还是有一定区别的。在世界刑法史上,现代意义上的刑法典当推1810年《法国刑法典》,该刑法典彻底废除了诸法合一的立法原则,奠定了刑事立法的独立地位。从体例上来说,《法国刑法典》首创总则与分则分立的刑法体系。总则(标题Sentences,有格言之意)规定刑法的一般原则,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为以后的刑法典树立了榜样。1871年《德国刑法典》,在继承《法国刑法典》的基础上使体例进一步完备,成为世界各国刑法典的蓝本。
刑法的体系,是指各种刑法规范按照一定的规律、顺序、联系,有机地排列,组成统一的整体。各国刑法典,一般从总体上分为总则和分则两编,个别还有附则。编之下,再根据法律规范的性质和内容有次序地划分为章、节、条、款、项等层次,从而构成一个科学的统一整体。
编是刑法典的第一级单位。
刑法典一般将总则和分则列为两编,附则往往不另立一编,但性质上与总则、分则并列。刑法典把各种刑法规范科学而系统地纳入总则和分则之中,并使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刑法总则是关于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以及关于犯罪和刑罚一般原理的规范体系,这些法律规范是定罪量刑所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及其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这些法律规范是定罪量刑的具体规则。根据上述标准,可以将刑法规范分为总则性规范和分则性规范。在刑法典中,刑法总则规定的是总则性规范,刑法分则规定的是分则性规范。不仅刑法典的规范可以分为总则性规范与分则性规范,而且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按其内容属性也可以作这样的划分。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内容大多属于刑法分则性规范,但也有个别总则性规范。应当指出,刑法总则性规范的效力不仅及于刑法典,而且也及于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从理论上说,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
附则是关于刑法内容的附属性规定,一般涉及刑法的生效等非实体性内容。
编下是章,章是总则和分则两编之下的单位。刑法总则和分则各自独立设章。在刑法分则中,罪名往往按章排列,各章的排列有一定的顺序,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章下是节,节是章根据需要而下设的单位,反映章内部的有机联系。
节下是条,条是表达刑法规范的基本单位。刑法规范通常都是以条文形式出现的,因而条是刑法规范的基本构成元素。配置在各编、章、节中的刑法条文,全部用统一的顺序号码进行编号。编号自成系统,不受编、章、节划分的影响。刑法条文采用统一编号,便于检索,引用方便。
条下是款,款是设于某些条文之下的单位。有些条文表达的内容简单,只有一段,因而没有必要在条下设款。在条文所要表达的内容比较丰富、存在若干层次的情况下,需要在条下设款。对条下所设之款,既可以顺序号码或者字母表示,也可以采用另起一行的方法表示。在款的内部,还有段之分。在某些情况下,在同一款里还会包含两个甚至三个意思。在学理上,对同一款里包含的两个意思,分别称为前段与后段;对同一款里包含的三个意思,分别称为前段、中段与后段。在具有这种结构的条款当中,如果用“但是”这个连接词表示转折关系的,则从“但是”开始的这段文字,在学理上称为“但书”。刑法中的但书所表示的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1)补充性但书。这种但书是前段的补充,使前段的意思更为明确。(2)例外性但书。这种但书是前段的例外。在条款中,凡是以“但是……除外”这种句型出现的但书,都属于例外性但书。
(3)限制性但书。这种但书是对前段的限制。
条与款下有项,项是某些条或款之下设立的单位。刑法典中的项,往往采用基数号码进行编号。一般来说,列为项的内容之间往往具有并列关系,并共同从属于条或款。
条与款下还有目,目也可能设于节下、条上。一般来说,目是某些条与款之下设立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