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体是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表现为客观外在要素的不法构成要件。
罪体这一犯罪构成的本体要件,在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中称为犯罪行为,指受到指控的犯罪定义中所指的行为(有时是不作为或其他事件)与有关情况的结合,是在广义上理解的犯罪行为。
但以犯罪行为概括犯罪的客观要件,存在以偏概全之弊。当然,考虑到犯罪行为在英美法系中的特定含义以及其形成的历史传统,这一概括也就因流传而合理。
在大陆法系犯罪构成论中,相当于罪体的是构成要件。
当然,由于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采递进式结构,因而构成要件与这里所说的罪体仍然存在性质上的区别,不能完全对应。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罪体相当于构成要件该当性和违法性,即所谓不法构成要件。在苏俄及我国的犯罪构成论中,罪体可以对应于犯罪的客观方面,包括行为、结果、因果关系与犯罪的时间、地点等要素。在本书中,我用罪体这个概念来概括上述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罪体之体有载体之意,指犯罪的基本存在形式。同时,罪体又有物体之意,指犯罪的客观层面。
罪体具有以下3个特征:
罪体作为犯罪的客观要件是由刑法分则在罪状中予以明文规定的,因而具有法定性。在刑法分则条文中,罪状对各种具体犯罪成立的客观要素都作了规定,从而为犯罪认定提供了法律根据。因此,罪体是一种法定的构成要件
,具有法定性的特征。
罪体作为犯罪的客观要件是犯罪的事实性呈现,是犯罪类型的外在形态,因而具有客观性。罪体以一定的行为事实为其表现形态,对于犯罪的类型性把握具有统摄的作用。例如,犯罪的主观要素具有对客观构成要件的依附性,正是通过客观构成要件的整合,主、客观要素才呈现为一定的犯罪类型。
因此,罪体是一种客观的构成要件,具有客观性的特征。
罪体是表明行为的法益侵害性而为犯罪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因而罪体在其性质上具有不法性。这种不法性反映了犯罪对法益的侵害与威胁,例如故意杀人罪是对人的生命权的侵害,故意伤害罪是对人的健康权的侵害等。不法性是对行为事实的实质评价,如果具有行为事实,但却不具有法益侵害性,同样不具备罪体。在这个意义上,罪体是一种不法构成要件,具有不法性的特征。
罪体是犯罪成立的客观不法要件,是罪体构成要素与罪体排除事由的统一。
罪体构成要素是罪体的积极要件,是指在定罪过程中应当加以正面认定的客观事实要素。罪体构成要素包括主体、行为、客体、结果、客观的附随情状等内容。
罪体排除事由是在具备罪体构成要素的基础上,对行为事实所进行的实质审查,审查的根据就是法益侵害性。某一行为虽然具备罪体构成要素,但存在罪体排除事由的,仍然不具备罪体。因此,罪体排除事由是在犯罪认定过程中应当予以排除的情形,属于罪体的消极要件。
罪体作为犯罪存在的外在形式,对于定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种意义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规制机能
罪体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它限定了犯罪的范围,因而对于司法机关具有规制机能。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罪与非罪的区分主要取决于法有无明文规定,而罪体作为犯罪存在的客观层面,是刑法条文规定的基本内容,由此,罪体限制了司法机关的定罪活动。
2.区分机能
罪体作为犯罪的存在形式,对于每一种犯罪来说都是独特的,即各种犯罪都具有其特定的罪体,因此,根据罪体可以区分此罪与彼罪,防止犯罪的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