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的犯罪现象是多种多样、表现各异的,与之相适应,法律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也各不相同。根据各种犯罪构成的不同性质、特点,从不同角度,依据不同标准,大致可以把犯罪构成分为以下5种类型:
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行为的不同形态,对基本的犯罪构成加以某些修改变更的犯罪构成。
由于刑法分则条文都是以单个人犯既遂罪为标本规定某一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的,因此,单独犯的既遂状态的犯罪构成即属于基本的犯罪构成。以此为前提,预备犯、未遂犯和中止犯等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构成,以及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等共犯形态的犯罪构成,则属于修正的犯罪构成。由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以及共犯形态的内容都在刑法总则加以规定,因此,修正的犯罪构成要以刑法分则规定的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结合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加以认定。
普通的犯罪构成,又称独立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性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派生的犯罪构成,是指以普通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因为具有较轻或较重社会危害性程度而从普通的犯罪构成中衍生出来的犯罪构成,它包括加重的犯罪构成和减轻的犯罪构成两种情况。
普通的犯罪构成与派生的犯罪构成是相对而言的,有些犯罪,既有普通的犯罪构成,又有加重的犯罪构成或减轻的犯罪构成;有些犯罪,则只有普通的犯罪构成而没有派生的犯罪构成。
简单的犯罪构成,即单纯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均属于单一的犯罪构成。具体来说,是指出于一种罪过实施一个行为的犯罪构成。复杂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诸要件具有选择或者复合的性质。它包括:(1)选择的犯罪构成
,即法律规定有可供选择的要件的犯罪构成,包括手段可供选择、对象可供选择、主体可供选择、目的可供选择、时间可供选择、地点可供选择等。(2)复合的犯罪构成,即法律规定有复合性质的要件的犯罪构成,包括行为复合、罪过复合等。
叙述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犯罪构成的要件进行了详细叙述的犯罪构成。在此情况下,刑法分则条文对于犯罪构成的一切特征都进行了明确规定,从而为认定犯罪提供了直接的法律根据。
空白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犯罪构成要件没有明白规定的犯罪构成。
在此情况下,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不是由刑法直接规定的,而是需要通过参照相关法律才能明确。
封闭的犯罪构成是指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在刑法条文中都得到了确切规定的犯罪构成,此时,法官只需依照刑法条文的规定,而无须另外加以补充。开放的犯罪构成是指某一犯罪构成特征在刑法条文中只得到了抽象规定或者概括规定的犯罪构成。
此时,法官必须对抽象的或者概括的规定加以补充。例如刑法分则中关于情节严重等抽象性规定和关于其他方法等概括性规定,由此形成的犯罪构成就属于开放的犯罪构成。此外,有些刑法条文指明某种行为的不法性,不法的认定须参照相关法律,这也属于开放的犯罪构成。
总之,开放的犯罪构成不具有犯罪构成的自定性,其犯罪构成处于一种待补充状态,因而给司法裁量留下了充分的余地。
由于开放的犯罪构成具有这种对于法官的授权性,为防止司法权的滥用,开放的犯罪构成在设置上应当采取慎重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