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曾经以一种血淋淋的残酷形象存在过,尽管现代社会的刑罚已经轻缓了,但只要刑法存在一天,它给犯罪人带来的就只能是痛苦。问题在于:如何把这种痛苦控制在人的尊严所能接受的限度之内?这就是刑法的人道性。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人道性越来越成为现代刑法追求的价值目标。
宽容(来源于拉丁字tolerare),指容许别人有行动和判断的自由,对不同于自己或传统观点的见解的耐心、公正的容忍。
在此,宽容不是个人的一种品性,而是一种政治制度的特性。刑法作为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之一,也可以从宽容这一视角加以考察:古代刑法曾经是那么严酷,成为专制的工具;而现代刑法在很大程度上获得了宽容性,这是人道主义在刑法中的表现。刑法的宽容性,不仅仅是一个刑罚轻重的问题,更是一个刑法在调整社会与个人关系的时候应当把握的准则。因此,刑法的宽容只不过是社会宽容性的确认,尤其是与政体具有密切联系。
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把政体分为3种类型:专制政体、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在这3种政体中,政治和法律的性质都是不同的,因此宽容程度也完全有别。应该说,在专制政体中是不存在宽容的,其统治手段是恐怖。在这种情况下,唯一适宜的就是严峻的刑罚。
共和政体是一种民主的政体。在民主政体下,政治是宽和的,刑法也较为宽容
,刑法的宽容表现为刑罚不再充满血腥味而变得较为轻缓;刑罚只针对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不再追究人的思想倾向。
人类文明是一个生生不息的进化发展过程,刑法作为一种社会法律制度,也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从野蛮到文明不断进化。在长达数千年的刑法史中,刑法之进化最明显的趋势就是刑罚的轻缓化。毫无疑问,轻缓性是与残酷性相对立的,它是刑法的人道性的题中之意。古代社会刑罚的残酷是有目共睹的,当时的刑法之所以如此残酷,主要是由于其生产方式的原始性决定了人的劳动价值的低下性。在这种生产力尚不发达的社会实行专制主义以维持社会的生存,因而必然广泛地采用残酷的刑法。残酷的刑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专制社会的存在,但它严重地败坏了社会道德,甚至引发了法官对残酷刑法的抵制。随着社会的发展,刑法也逐渐向轻缓方向发展,其中,中国古代的废除肉刑运动和西方近代的废除死刑运动对于促进刑法的轻缓化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现在,肉刑已经成为历史陈迹,死刑也正在逐步消亡,刑罚在人道主义精神的感召下走向轻缓化,这是一个历史的发展潮流。尽管我国在短时间内还不可能废除死刑,但也应当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使刑罚逐渐向轻缓的方向发展,这是我国刑法追求的一个价值目标。
刑法的人道性要求刑法的制定与适用都要符合一定的道义要求,以此限制与匡正刑法,使刑法与人性相一致。在这个意义上说,只有合乎道义的刑法才具有人道性。刑法的道义性,首先涉及对刑法性质的认识。在古代社会,神权法的观念曾经支配着政治和法律。在神权法思想的支配下,犯罪被视为违反神意的行为,对犯罪的惩罚是替天行罚。因此,刑罚被赋予了某种神圣性,统治者往往在神的名义下进行残酷的刑事镇压。及至近代,随着启蒙运动的兴起,刑罚被世俗化,在理性与人性的基础上重新建构刑罚理论,刑罚从被认为是一种善转变为被认为是一种恶。刑罚是一种恶的观念建立在对刑罚痛苦性认识基础之上。在古代社会,刑罚的痛苦性虽然客观存在,但由于人们关注的是惩罚的正当性,因而对刑罚给受刑人造成的巨大痛苦往往被忽视。基于这种情况,把刑罚当作一种善,而没有把刑罚理解为一种会给人造成痛苦的恶。边沁从功利主义哲学出发,得出了刑罚是一种恶的结论,指出:如果刑罚之恶超过罪行之恶,立法者就是制造更大的痛苦而不是防止痛苦,是以较大恶之代价来消除较小之恶。
既然刑罚是一种恶,那么,它又为什么会存在呢?在边沁看来,刑罚之存在的必要性就在于其功利性。可是任何惩罚都是伤害,所有的惩罚都是罪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毋宁说刑罚是一种必要的恶。基于刑法是一种必要的恶的认识,我们更加关注刑法的合理性与正当性,更要求刑法具有道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