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规范机能
,又称为规律机能,是指通过刑法规范而发生的效用。在刑法理论上,刑法的规范机能有评价机能与裁判机能之分。
刑法的评价机能是指刑法对于公民的规范机能。刑法首先是一种行为规范
,表现为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行为的一种否定的法律评价,因此,刑法的规范机能首先表现为评价机能。
刑法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轻罪与重罪的界限的根本标准,它向公民提供了一张罪刑价目表,凡列入罪刑价目表的行为,刑法都予以否定评价。因此,刑法的评价机能使刑法具有一种行为尺度的功效。
刑法的评价机能又可分为一般评价与特殊评价。一般评价是指刑法为社会提供定罪量刑的总标准,这主要表现在刑法总则中。这种评价标准具有抽象性与概括性的特点,是一般评价标准。特殊评价是指对具体行为的评价,这主要表现在刑法分则中。这种评价标准具有具体性与个别性的特点,是特殊评价标准。
刑法的评价机能还可以分为应然评价与实然评价。应然评价是指立法上的评价,通过创制刑法规范,对不特定主体具有预防作用。这种评价只有待具体犯罪行为发生时才可能落实到特定主体身上,因而是一种应然评价。而实然评价是指司法上的评价,通过适用刑法规范,使应然评价转化为实然评价。
刑法的评价机能是通过禁止性规范体现出来的。
在刑法规范中,包含一定的行为模式,这种行为模式是为法律所禁止的,因而刑法的评价在其本质上是一种否定评价。
刑法的裁判机能是指刑法对于司法者的规范机能。刑法不仅是一种行为规范,还是一种裁判规范。
通过刑法的裁判机能,约束司法者的司法活动,保证刑罚权的合法行使。司法机关在定罪的时候,应当严格以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依照法律的明文规定认定犯罪。司法机关在量刑的时候,应当严格以刑法规定的法定刑为根据,依照法律的明文规定裁量刑罚。唯有如此,才能发挥刑法的规范作用。
刑法规范既是一种行为规范,对于公民具有约束力;又是一种裁判规范,对于司法者具有约束力。因此,刑法的规范机能是评价机能与裁判机能的统一。以往,我们往往强调刑法的评价机能,重视刑法为一般公民提供行为模式的效用,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刑法对于司法者的规制作用。应该说,刑法规范是公民与司法者共同的法律准绳。对于公民来说,通过刑法的评价机能,可以对其行为是否违法作出判断;对于司法者来说,通过刑法的裁判机能,同样可以对其司法行为是否合法作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