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界定主要涉及刑法与相关刑事法及刑事法学的区分问题。在法律体系中,刑法是一个重要的部门法,以其为核心,形成刑事法。刑事法中的各个法律部门之间具有密切联系,又存在性质上的区分,现界说如下: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是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关系。
刑法规定的是犯罪与刑罚的实体内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处理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两者的关系十分密切,是一种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大陆法系国家严格区分实体法与程序法,而且对实体法予以格外重视,可以说是实体优先;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实体法与程序法并未严格区分,而且实行程序优先。随着法治的发展,程序从工具主义向本位主义转变,程序的独立价值越来越受到强调。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应当重新认识,尤其应当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偏见,确立程序正义优先的理念。
监狱法是以规制刑事执行为主要内容的,因此,监狱法又称为行刑法。在性质上,监狱法属于刑事法。
监狱法与刑法的关系也十分密切,监狱法的任务在于保证刑罚实施并实现行刑目的。随着目的刑思想的流行,行刑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因而监狱法成为与刑法、刑事诉讼法并列的刑事法的三大支柱,由此形成全体刑法的框架。可以说,没有监狱法的正确实施,刑法适用就会丧失其正当的目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