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古代社会在经济、政治和文化等领域发生深刻变革的时代。三代以来建立并走向成熟的以井田制为典型的奴隶制经济制度和以礼乐制度为核心的政治制度趋于瓦解,政治和经济中的新因素不断成长。到战国时期最终确立了君主专制主义的经济、政治和法律制度。
社会经济和政治领域的深刻变化带来了权力监督制度上的深刻变革。主要表现在监督权力的专门化、监督思想的理论化、监督机关的系统化不断增强。由此,春秋战国时期的监督制度开始向监察法制过渡。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发展,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法制度开始动摇。尤其是随着中央王权的衰落,诸侯的等级爵位已不再由天子赐予,而是由势力强大的诸侯自封。同时,从春秋后期开始,诸侯国在频繁的兼并战争中互相削弱,诸侯国的权力逐渐转移到卿大夫手中。卿大夫在经济和政治上的权势不断膨胀,甚至垄断了诸侯国的政权。而卿大夫与诸侯国君之间以及卿大夫之间的权力斗争,又使卿大夫的家臣得以乘隙扩展权势,进而掌握政权,即所谓“陪臣执国命”。这表明西周时期形成的天子、诸侯、卿大夫、士之间的“亲亲尊尊”的等级结构已发生动摇,相对有限的王权逐渐向专制主义君权过渡,国家机关体系内部权力分化不断加剧。
春秋时期,各诸侯国的国君制度较多地沿袭西周旧制,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国君权力如同西周时期那样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受到贵族集团和国人的限制。一方面,由宗亲贵族组成的卿大夫在实际上左右着各诸侯国的国政,掌握着军政权力,甚至可以放逐国君。这种情势下的君主,是难以形成专断之势的;相反,国君只有“不得罪于巨室”才能安于其位。另一方面,在春秋时期,国人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也有进一步提高,他们享有一定的参政权利,可以参与政治决策,过问外交和战,参议国都迁移,甚至可以决定国君立废。因而国人态度的向背,对于国君权力的行使,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到战国时期,这种情形有较大的改变。为了实现富国强兵的目的,各国纷纷开展变法运动。在变法过程中,各国都将打击旧贵族势力作为实施新法的重要方面,借以削弱制掣国君权力的政治力量,强化君主的专断性权力和地位。另外,权力得到强化的国君不愿重蹈周王室衰微的覆辙,更不愿受制于卿大夫,因而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卿大夫势力的控制:一是实行文武分职,形成将、相互相牵制的格局,通过分散权力,达到削弱相的独尊地位并确保国君对其控制的目的;二是用符玺调遣军队,以削弱将权,借以保证国君对军队的直接控制;三是通过玺印掌握对官吏的任免权,确保官吏对国君的个人效忠。通过种种方式和渠道,终于在战国后期形成了“君设其本,臣操其末。君治其要,臣行其详。君操其柄,臣事其常”的权力集中于上的局面。随着各国国君掌握和控制了对本国政治、军事、经济的绝对权力,君主专制制度也就逐步形成了。
君主专制制度的形成还体现在中央集权体制的确立。春秋时开始,各国纷纷摒弃分封制的做法,转而实行郡县制,以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依此,郡县长官由中央政府任免,他们只领取俸禄,而不享有世袭的封邑,而且必须服从中央的指挥。这样,从中央到郡县以至于乡里什伍,形成了一个由国君操纵着的庞大的统治网络,确保君主对国土范围内各级政权机关的严密控制,维护着专制主义政治制度的正常运转。
春秋战国时期权力结构的另一变化是君主之下职官体系的健全和完善。
这一时期,各国国君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逐渐采用因公与赏、因能授官的方式委任职官,设置爵位,招徕四方贤能,逐渐建立起一套比较完整的官僚制度,以掌握对整个国家职官系统的控制权。
官僚制的建立使职官队伍走向层级化,政权机关的职权划分趋于明晰化,职官管理步入规范化。这意味着中国古代国家的权力分化步入成熟和完善阶段。一是宰相制度的确立,尤其是作为百官之长的相的出现,使整个国家职官系统的统辖关系日益明确,推动了各类统治机关的独立性和整个统治机构的系统化发展;二是文武分职的职官体制,促进了政府职能的分化,提高了国家事务管理的专门化和工作效率,为专制国家政权机构的健全和完善奠定了基础;三是为君主服务的职官逐渐增多,促成了宫廷机关与中央政府之间的权力分化,使君主对政权的控制呈现出有组织性和规范化的特点;四是地方政权组织的建立与完善,进一步加强了整个国家政权体系的层级性与系统性,有助于增强权力运行中的分工与协作;五是职官种类的增加,意味着职官职能的结构性区分日趋明晰,政府运作、整齐划一的趋势日益明显,标志着中国古代职官体制已达到较高的发展水平;六是职官管理制度的完善,使整个政权体系的设置、职权的划分、职官的任免和监督,最终操纵在君主的专断意志下,君主得以运用礼法、刑德、赏罚、爵禄和诛杀等手段来控制各级官吏。
综上所述,无论是专制君权的形成,还是政权体系的健全,都鲜明地反映出春秋战国时期中国古代权力分配体制和运行机制上的急剧变革。这种变革对于中国古代监督制度向监察法制的转变,具有决定性意义。具体而言,首先是春秋战国时期专制君权及其控制下的官僚体制的形成,直接推动了古代中国从君主到宰相以至于百官、从中央朝廷到地方政府的有层次、有组织的政权体系的发展,这为监察法制的形成奠定了组织上的基础;其次是职官种类和规模的扩大,对权力监督在主体数量与内部分工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良好的契机;再次是中央集权制度的确立和地方政权机关的健全,使监督体制得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进而形成一张遍及全国的监察网络;最后是君主近臣职官系统的发达,使监察机关的独立性和专门性成为可能——因为中国古代监察法制确立的根本目的就是维持君权的独尊,维护君主专制。而以整个官僚系统作为监督的对象,这意味着行使监督职权之人必须是君主的亲信,如中国古代最早出现的主要行使监察职权的御史,正属于君主的近臣系统。
春秋战国时期的监督体系仍然由谏议式监督与纠察式监督构成。随着君主专制主义政治的不断发展、富国强兵的战略目标的确立和权力监督理论的鼓吹与论证,各国君主在重视加强对百官的监督的同时,也善于吸纳来自臣下的谏议,使这一时期的谏议监督与纠察监督呈现出不断完善的发展态势。
春秋战国时期的纠察式监督仍然由国君亲自进行的监督与官吏负责的监督构成,但监督采取的方式有了较大的发展。
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延续前代君王巡守的传统,国君也惯于亲自巡行,对百官进行考察。巡行所涉及的活动内容很广,包括了解民意、检查地方官吏的工作、惩恶扬善、修改不合时宜的政令等等。巡行的主要目的在于考察地方官的治绩,借以整顿吏治,纠察不法行为,因而受到各国最高统治者的重视。大凡有作为的君主都很注重这项工作。例如,《韩非子·外储说右下》就有“齐桓公微服以巡民家”、“而行于民间”的记述;《战国策·赵策》记载赵武灵王曾“行县,过番吾”;《史记·秦本纪》记载惠文王更元五年(公元前320年)曾“游至北河”,昭王十七年(公元前290年)“之宜阳”,二十年(公元前287年)“王之汉中,又之上郡、北河”;另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秦王政十三年(公元前234年)“之河南”,十九年(公元前228年)“之邯郸”,二十七年(公元前220年)“巡陇西、北地,出鸡头山,过回中”,二十八年(公元前219年)“东行郡县,上邹峄山”,等等。
与前代一样,春秋战国时期的君主不仅亲自到地方郡县视察,有时也可由相、郡守等代行。如子产任郑国卿相时,从政勤勉:“君子有四时,朝以听政,昼以访问,夕以修令,夜以安身。”所谓“昼以访问”,即是考察、了解下情。经过考察了解,子产对“大人之忠俭者,从而与之;泰侈者,因而毙之”。即对于忠于职守、勤俭从政者,给予奖赏;对于骄纵奢侈的官员,则严惩不贷。另据《史记·范雎蔡泽列传》载,“秦相穰侯东行县邑”;《吕氏春秋·孟夏》载:“命司徒循行县鄙,命农勉作,无伏于都”;《吕氏春秋·孟冬》载:“命司徒循行积聚,无有不敛”。
除此以外,各国还通过复事制度,保证国君对各级官吏的监督和控制。所谓复事制,是指臣下向国君汇报治绩及对属下考核的情况,有口头汇报与书面汇报两种。对于前者,《国语·齐语》有详细记录:
正月之朝,乡长复事。君亲问焉,曰:“于子之乡,有居处好学,慈孝于父母,聪慧质仁,发闻于乡里者,有则以告。有而不以告,谓之蔽明,其罪五。”有司已于事而竣。桓公又问焉,曰:“于子之乡,有拳勇股肱之力,秀出于众者,有则以告。有而不以告,谓之蔽贤,其罪五。”有司已于事而竣。桓公又问焉,曰:“于子之乡,有不慈孝于父母,不长悌于乡里,骄躁淫暴,不用上令者,有则以告。有而不以告,谓之下比,其罪五。”有司已于事而竣。是故乡长退而修德进贤,桓公亲见之,遂使役官……
正月之朝,五属大夫复事。桓公择其寡功者而谪之,曰:“制地分民如一,何故独寡功?教不善则政不治,一再则宥,三则不赦。”桓公又亲问焉,曰:“于子之属,有居处为义好学,慈孝于父母,聪慧质仁,发闻于乡里者,有则以告。有而不以告,谓之蔽明,其罪五。”有司已于事而竣。桓公又问焉,曰:“于子之属,有拳勇股肱之力,秀出于众者,有则以告。有而不以告,谓之蔽贤,其罪五。”有司已于事而竣。桓公又问焉,曰:“于子之属,有不慈孝于父母,不长悌于乡里,骄躁淫暴,不用上令者,有则以告。有而不以告,谓之下比,其罪五。”有司已于事而竣。五属大夫于是退而修属,属退而修县,县退而修乡,乡退而修卒,卒退而修邑,邑退而修家。是故匹夫有善,可得而举也;匹夫有不善,可得而诛也。政既成矣,以守则固,以征则强。
职官的书面汇报如《国语·齐语》所载:
桓公令官长期而书伐,以告且选,选其官之贤者而复之,曰:“有人居我官,有功休德,惟慎端悫以待时,使民以劝,绥谤言,足以补官之不善政。”桓公召而与之语,訾相其质,足以比成事,诚可立而授之。
可见,复事制是国君了解下情、掌握基层官吏任职守职情况的重要途径。
另外,战国时期各国君主还采用上计考核的方式对各级官吏进行监督。如《战国策·齐策》载有“五官之计”;《吕氏春秋·知度》载有“赵襄子之时,以任登为中牟令,上计言于襄子”;《史记·范雎蔡泽列传》中有“(秦)昭王召王稽,拜为河东守,三岁不上计”的记载;《韩非子·难二》中“李克治中山,苦陉令上计而入多”的说法也表明魏国曾实行上计制度。因此,如《秦会要订补·职官上》所说的,“上计之制,六国亦有之。”
上计制度源于西周时期,在战国时期得到广泛的适用。所谓上计就是各级官吏将其管辖区域内的民政、经济及刑狱等情况,汇编成册,逐级上报直至君主,以供审查。上计的范围十分广泛,如“竟内仓、口之数,壮男、壮女之数,老、弱之数,官、士之数,以言说取食者之数,利民之数,马、牛、刍藁之数”等多种情况都包括在内。这些数字汇总编制成册以后,再由地方官逐级呈报中央,作为中央政府赏罚、黜陟官吏的依据。上计的实施办法是,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吏于年初将一年的各种预算数字写在“券”上,然后送交国君审核。国君把券剖分为二,国君执右券,臣下执左券。至年终臣下执左券向国君汇报、核实预算的执行情况。国君再根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赏罚,即韩非子所说:“符契之所合,赏罚之所生也。”可见,上计是君主监督臣下的重要方法和依据。统治者对此也高度重视,正如商鞅所说:“不知国十三数,地虽利,民虽众,国愈弱至削。”
与前代不同,春秋战国时期行使监督权的官员朝着专门化的方向发展,尤其是御史的监督职能不断强化和突出。
据记载,春秋时期各诸侯国均设有史官。史官的职掌与地位颇为重要,如鲁昭公二年(公元前540年),晋国韩起代赵武为政后,出访鲁国,在鲁国太史那里看到《易》、《春秋》等藏书以后,感慨地说:“周礼尽在鲁矣,吾乃今知周公之德与周之所以为王也。”可见,史官对于维护君主统治合法化的重要性。
大致说来,各国史官的职掌主要涉及天文历数,册命及聘,记大事、书盟首,祭祀占卜及测世变以观兴亡等项。其中尤以记大事、书盟首为其神圣职责。春秋时期,史官记载国史,享有极大的权威。无论是国君的言论行动还是贵族大夫的执政形迹,他们都有权力和责任直书史册。如齐国崔杼专权,并杀死了国君庄公,被太史记以“弑其君”。在太史和他的两个弟弟相继被崔杼杀害以后,太史的最小弟弟抱简上朝,依旧书上“崔杼弑其君”。崔杼只好作罢。这种前仆后继、不畏权贵而追求真实的史德,成为千古史家的楷模。从另一个角度看,史官无隐无讳、直书史事的实例,还表明史官对执政者既有奖劝作用,也有惩戒的威权。也正是因为这一点,史官成为诸侯国内权贵力图控制或压制的官吏群体。另外,史官还负有掌管盟书的职责。盟书是春秋时期诸侯与卿大夫之间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契约。通过保管盟书,史官得以监督卿大夫的言行。一旦卿大夫违反盟约,而由国君与众大夫宣布其罪之时,则由史官宣读盟约,作为定罪的法律依据。如鲁国季孙氏将要公布出走至齐的臧孙纥的罪状,便召掌管奔亡之“恶臣”的外史,而问盟首即盟书的内容,外史对曰:“盟东门氏也,曰:‘毋或如东门遂,不听公命,杀适立庶。’盟叔孙氏也,曰:‘毋或如叔孙侨如,欲废国常,荡覆公室。’”可见,史官通过掌管记事和保存典籍,对诸侯国内包括卿大夫在内的各级官吏行使着监督权。
从春秋开始,史官系统中御史的监督职能开始突出。如《左传》记载:“(楚)子南之子弃疾为王御士(史)”,宋“多僚为御士(史)”。这里的御士就是侍奉君主左右以备顾问的享有监督权力的官吏。到战国时期,御史作为君主的秘书随其左右,虽仍然行使着记言记事、掌管法令图籍的职责,但其监督职能也得到了强化,可以随王监督大臣。如《史记·滑稽列传》记载,齐威王置酒于后宫,召淳于髡并赐之酒,“问曰:‘先生能饮几何而醉?’对曰:‘臣饮一斗亦醉,一石亦醉。’威王曰:‘先生饮一斗而醉,恶能饮一石哉!其说可得闻乎?’髡曰:‘赐酒大王之前,执法在傍,御史在后,髡恐惧俯伏而饮,不过一斗径醉矣。’”因御史在场,淳于髡有所畏惧而不敢放肆妄为,可见御史的纠察职责对于官员的震慑作用。再如《商君书·境内》篇记述,在作战时,御史与国正监一起登上特别设置的高台而“参望之”,监视战场情况,“其先入者,举为最启;其后入者,举为最殿。”这表明御史的监督范围还涉及军事领域。
不仅如此,御史监督的对象也不再限于中央官员,而是延伸到地方官员。战国时期,魏、韩、秦等国都相继在郡县等地方机构设置御史,以加强对地方官吏的监督。如《韩非子·内储说上》记述的县令卜皮采取“使少庶子佯爱”御史的爱妾“以知御史阴情”的故事,就反映出御史对县令行使着监督职权。而《战国策·韩策》所载的安邑御史递补的次序,也反映出魏国御史监郡的情形:
安邑之御史死,其次恐不得也。输人为之谓安令曰:“公孙綦为人请御史于王,王曰:‘彼固有次乎?吾难败其法。’”因遽置之。
在云梦秦简《传食律》中,还有御史部属出差的伙食标准的规定:“御史卒人使者,食粺米半斗,酱驷[四]分升一,采[菜]羹,给之韭葱。其有爵者,自官士大夫以上,爵食之。使者之从者,食米(粝)米半斗,仆,少半斗。”从这一规定的内容可以看出,战国时期的御史不仅仅是一个官员,而且还有着众多属官,除了上文中出现的作为普通部属的卒人和有爵的官大夫以外,根据《商君书·定分》的记载,还有“主法令”的“法官及吏”。这体现出御史组织的复杂化和职权分工的明晰化。
除史官以外,春秋战国时期还有其他专门和兼职的行使监督权的官吏,前者如执秩、司正等,后者如诸侯、卿大夫、县令等。执秩是晋国所设的掌管爵禄等级的官员。其职权行使的目的在于通过掌握百官的爵禄等级、职司,使各级官员各归其位,各负其责。此即《左传·僖公二十七年》所载的“作执秩以正其官,民听不惑而后用之”。司正负责对饮酒仪式的监督,如《国语》记载:献公“饮大夫酒,令司正实爵与史苏,曰:‘饮而无肴’。”通过对饮酒等各种礼仪活动的监督,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秩序。在兼职监督官吏的设置方面,《吕氏春秋·知度》曾记载:“赵襄子之时,以任登为中牟令,上计,言于襄子曰:‘中牟有士曰胆胥己,请见之。’襄子见而以为中大夫。”中牟令为县令,可见县令负有考察属下之责。再如,《国语·鲁语下》记载:“诸侯朝修天子之业命,昼考其国职,夕省其典刑,夜儆百工,使无慆淫,而后即安。卿大夫朝考其职,昼讲其庶政,夕序其业,夜庇其家事,而后即安。”文中的诸侯、卿大夫,都担负“考其国职”,“朝考其职、夜做百工”的职责。可见,诸侯、卿大夫也在一定范围内负有监督考核百官之职。
与纠察式监督获得迅速发展的同时,各国君主也非常重视有识之士对于本国在经济发展、内政外交等方面的大政方针的建议和批评,加上这一时期思想家对于君主纳谏和臣下进谏的极力鼓吹,春秋战国时期的谏议式监督也有所发展,主要表现为纳谏活动的制度化和进谏官员的专门化。就前者而言,各国国君纷纷建立朝议制度来听取臣下的谏议和国人的意见。为了集思广益,听取臣僚对于国家事务的意见,各国还通过朝会的形式,由国君和官吏共同议决讨伐、迁都、发布政令、选任官吏等国家大事。如鲁成公十八年(公元前573年),“晋侯悼公即位于朝”,就制定了“施舍,己责,逮鳏寡,振废滞,匡乏困,救灾患,禁淫慝,薄赋敛,宥罪戾,节器用,时用民,欲无犯时”等方面的政策,并确定了卿、公族大夫、大傅、司空等官职的人选。另外,各国还继承西周时期的“外朝”之法,就“国危”、“国迁”或“立君”等事务“致万民而询焉”。如鲁定公八年(公元前502年),卫侯欲叛晋,为了得到国人的支持,“公朝国人”,派一名官员向民众问曰:“若卫叛晋,晋五伐我,病何如矣?”皆曰:“五伐我,犹可以能战。”得到国人支持以后,卫侯“乃叛晋”。可见,国人的支持性态度是决定执政者采取重大决策的关键性因素。实践证明,这些形式多样、内容广泛的朝议制度,既有助于国人乃至朝臣对于最高执政者的行为尤其是政治决策进行必要的规劝和建议,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春秋时期仍然沿行西周时期实行的谥法制度。如楚恭王临终对大臣说:“不谷不德,失先君之业,覆楚国之师,不谷之罪也。若得保其首领以殁,惟是春秋所以从先君者,请为灵若厉。”可见命谥在监督国君行为上仍有一定作用。
就进谏官员的专门化而言,春秋时期开始出现专门的谏官,使谏议进一步迈向制度化。根据楚国左史倚相的说法,卫国武公在位时就曾设立了各种谏官,以行劝导规谏之权,即所谓“在舆有旅贲之规,位宁有官师之典,倚几有诵训之谏,居寝有亵御之箴,临事有瞽史之导,宴居有师工之诵。史不失书,朦不失诵,以训御之……”这里的旅贲、众官、师保、近侍、瞽、史等人员就是专门或非专门的进谏官员。再据《吕氏春秋·勿躬》记载,管仲执政时,齐国曾设立“大谏”一职,由具备直谏君主的忠勇果敢品质之士,专司谏诤国君的违失,即所谓“蚤入晏出,犯君颜色,进谏必忠,不辟死亡,不重贵富,臣不如东郭牙,请置以为大谏臣”。另外,楚国也曾设箴尹或针尹为谏官。战国时期,这种专门负责进谏的官员就更多了。如《史记·赵世家》记载:“武灵王少,未能听政,博闻师三人,左右司过三人。”此处的“司过”就是负责纠正国君过失的专职谏议官员。《战国策·宋策》说宋王偃“骂国老谏”,《史记·宋微子世家》也说他“群臣谏者辄射之”。《史记·楚世家》说庄王即位,即规定“有敢谏者死无赦”。
这一时期,谏议活动十分活跃。《左传·桓公二年》记载:“夏四月,取郜大鼎于宋,戊申,纳于太庙,非礼也。减禧伯谏曰:‘君人者,将昭德塞远,以临照百官。’”再如庄公二十三年(公元前671年),“公如齐观社,非礼也”,于是曹刿进谏,阻止庄公的非礼行为。《左传·襄公七年》还记载,郑禧公为太子之时有非礼行为,“侍者谏,不听,又谏,杀之”。昭公二十八年(公元前514年),“冬,梗阳人有狱,魏戊不能断,以狱上,其大宗赂以女乐,魏子将受之,魏戊谓阎没女宽,曰:‘主以不贿闻于诸侯,若受梗阳人,贿莫甚焉,吾子必谏。’”由此可见,各国谏官的谏议活动对于最高统治者的政治决策乃至个人行为,起到了极为重要的警醒和监督作用。至于国君积极纳谏的实例,也较为常见。如《国语·吴语》评论勾践折节纳谏时说:“越灭吴,上征上国,宋、郑、鲁、卫、陈、蔡执玉之君皆入朝。夫惟能下其群臣,以集其谋故也。”《战国策·齐策》记录齐威王听到邹忌的谏言之后,下令群臣吏民:“能面刺寡人之过者,受上赏;上书谏寡人者,受中赏;能谤讥于市朝,闻寡人之耳者,受下赏。”秦昭王接受范雎的谏言,废太后,逐穰侯、高陵、华阳、泾阳于关外。楚襄王听取庄辛的谏言,“乃封庄辛为成陵君”,并用其计。
总之,随着权力集中趋势的加强,职官系统的完备,春秋战国时期的监督体制开始走向专门和独立,权力监督机制在国家政治和法律运行中的控制作用也不断强化,监督制度渐趋成熟和健全,并为秦汉时期监察法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春秋战国时期在政治和经济等领域发生的激变,带来了政治和法律思想上的变化。随着监督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监督活动的日益活跃,加上前代政治法律观念的影响,春秋战国时期逐渐形成了系统化和理论化的权力监督思想。这种理论化的思想克服了前代权力监督观念的直观性、偶发性与零散性的缺点,表现出思辨性、逻辑性与系统性的特征,成为这一时期监察法制萌芽的思想基础。
春秋战国时期权力监督理论的基本内涵仍然包括谏议与纠察两个方面。
强调君主必须吸收和接纳来自臣下的劝谏,是谏议理论的基本内涵。但春秋战国时期的不同思想家提出这一观点的出发点和思维路线并不相同。其思路主要有三种:
一是重民论。如前所述,春秋时期政治生活中的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就是国人阶层的兴起。国人虽然居于统治阶级的下层,但他们大多原先就是贵族子弟,只不过是因为社会形势的变化,他们被迫降为庶人,即所谓“三后之姓,于今为庶”,因而他们都有一定的文化,有强烈的参政意识;同时,由于春秋时期各国相继实行征兵制,以取代西周时期的贵族世兵制,国人成为军队的基本成员。维护国家的独立和争夺霸主地位,都要依靠国人的冲锋陷阵。出于“无民孰战”的战略考虑,各国统治者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尊重他们的政治地位和参政意识。由此,国人的意向成为国君权力的限制性力量。
国人阶层的兴起,使西周时期“敬天保民”的思想发展成为春秋时期的重民理论。其基本主张就是虢国的史嚣所说的,“国将兴,听于民;将亡,听于神。”在政治实践中不仅要求执政者施惠于民,以“求宠于诸侯,以和其民”。更重要的在于执政者应当允许民众发表意见,接受民众的舆论监督,以获得民众即国人的支持。此即墨子所总结的“君必有弗弗之臣,上必有詻詻之下,分议者延延,而支苟者詻詻,焉可以长生保国”。孟子从“可以为民父母”的角度也论证了君主纳谏的重要性。他指出,只有在选贤任能、制定国策、制裁杀戮等方面倾听国人的意见,才够资格成为治民和裕民的执政者。
到战国时期,思想家运用重民论来论证君主纳谏的热情有所降低,如孟子在重申国人的谏议对君主决策作用的同时,又强调君主不能轻信国人,而要“然后察之”,才能付诸实践。荀子虽依然认为,“天之生民非为君也,天之立君以为民也”,但在君主纳谏方面,却主张“凡言不合先王,不顺礼义,谓之奸言;虽辩,君子不听”。可见,战国时期思想家眼中的言谏制度不再是以民情、民意为出发点;在他们看来,君主所纳之谏应当来自臣下,而不是直接来自平民。
二是君臣互补理论。在思想家们看来,执政者自身也有其所短,因而要听取民众和左右的谏议,来补充自己的不足。即《国语·楚语上》所说的“近臣谏,远臣谤,舆人诵,以自诰也”。白公在批评楚灵王时说:“若武丁之神明也,其圣之睿广也,其智之不疚也,犹自谓未乂,故三年默以思道。既得道,犹不敢专制,使以象旁求圣人。既得以为辅,又恐其荒失遗忘,故使朝夕规诲箴谏,曰:‘必交修余,无余弃也。’今君或者未及武丁,而恶规谏者,不亦难乎?”墨子认为:“夫惟能使人之耳目助己视听,使人之吻助己言谈,使人之心助己思虑,使人之股肱助己动作……惟能以尚同为政也。”子产在表明其不毁乡校的理由时,更是鲜明地表达了以国人为师的观点。他说:“夫人朝夕退而游焉,以议执政之善否,其所善者,吾则行之,其所恶者,吾则改之。是吾师也,若之何毁之?我闻忠善以损怨,不闻作威以防怨。岂不遽止?然犹防川,大决所犯,伤人必多,吾不克救也,不如小决使道。不如吾闻而药之也。”《吕氏春秋》从“物固莫不有长,莫不有短,人亦然”的立场出发,将能否“假人之长以补其短”看成是能否夺取天下和统治天下的基本条件,即所谓“人主欲自知,则必直士,故天子立辅弼,设师保,所以举过也”;“不闻极言则奸人比周、百邪悉起,若此则无以存矣”;“不可以直言,则过无道闻,而善无自至矣,无自至则壅”。荀子也宣称:“受谏而能诫,虽欲无进,得乎哉!”
法家从“可以致功”的功利主义角度,倡导君主纳谏,即所谓“忠言拂于耳,而明主听之,知其可以致功也”。但在他们看来,君臣之间还存在着“事合而利异”之类的虎狼关系,如果“人臣太贵,必易主位”,君主必须对臣下保持一种警惕戒备的心理,对于臣下提出的谏议也要加以检验,以防止臣下欺主。对此,《韩非子·八经》有较为全面的阐述:
听不参则无以责下,言不督乎用则邪说当上……有道之主,听言督其用,课其功,功课而赏罚生焉,故无用之辩不留朝。任事者知不足以治职,则放官收。说大而夸则穷端,故奸得而怒。无故而不当为诬,诬而罪。臣言必有报,说必责用也,故朋党之言不上闻。凡听之道,人臣忠论以闻奸,博论以内一,人主不智则奸得资。明主之道,己喜则求其所纳,己怒则察其所构。论于已变之后,以得毁誉公私之征。众谏以效智故,使君自取一以避罪,故众之谏也败。君之取也,无副言于上以设将然,今符言于后以知谩诚语。明主之道,臣不得两谏,必任其一语;不得擅行,必合其参,故奸无道进矣。
《吕氏春秋·有度》中也有类似的表述,即:“贤主有度而听,故不过。有度而以听,则不可欺矣,不可惶矣,不可恐矣,不可喜矣。”
三是“君道”、“臣道”思想。在这一时期的思想家看来,君臣是否各守其道的基本表现就在于是否勇于接纳臣下的谏议和敢于向君上提出谏议,也就是管仲所说的“明君在上,忠臣佐之”。如晋国重卿范文子就以对谏臣持赏还是罚的态度,来区分“兴王”和“逸王”的。在他看来,“兴王赏谏臣,逸王罚之。吾闻古之言王者,政德既成,又听于民。于是乎使工诵谏于朝,在列者献诗,使勿兜,风听胪言于市,辨祆祥于谣,考百事于朝,问谤誉于路,有邪而正之,尽戒之术也。”孟子提出“君有大过则谏,反复之而不听,则易位”的主张,将纳谏看做是君主的一项基本义务。荀子也认为:“事圣君者,有听从无谏诤;事中君者,有谏争无谄谀;事暴君者,有补削无挢拂。”在他看来,对于圣君,臣下只需服从而无谏诤的必要;对于暴君,也没有进谏的必要;只有对于中君,才有谏诤的必要和可能。《吕氏春秋》中也提出,“人主贤则人臣之言刻”,将臣下是否勇于进谏的决定性因素归结为人主品德的贤佞与否。
更多的思想家从臣道的角度,主张臣下应当勇于和敢于向君主进谏。如墨子以“上有过则微之以谏,己有善则访之上,而无敢以告”作为忠臣的基本标准,认为君“有过则谏,此为人臣之道也”。管仲认为,“能上尽言于主,下致力于民,而足以修义从令者,忠臣也”;或者说,“能据法而不阿,上以匡主之过,下以振民之病者,忠臣之所行也”。孟子认为,“责难于君谓之恭,陈善闭邪谓之敬,吾君不能谓之贼”。荀子则将“从道不从君”看作是谏诤的本质。他认为,“逆命而利君谓之忠”,将“争[诤]然后善,戾然后功,出死无私,致忠而公”的行为看作是“通忠”的表现,而将“过而通情,和而无经,不恤是非,不论曲直,偷合苟容,迷乱狂生”贬为将会带来祸乱的“从声”之举。他指出:“君有过谋过事,将危国家、陨社稷之惧也,大臣父兄,有能进言于君,用则可,不用则去,谓之谏;有能进言于君,用则可,不用则死,谓之争[诤];有能比知同力,率群臣百吏而相与强君挢君,君虽不安,不能不听,遂以解国之大患,除国之大害,成于尊君安国,谓之辅;有能抗君之命,窃君之重,反君之事,以安国之危,除君之辱,功伐足以成国之大利,谓之拂。”而这种“谏诤辅拂之人,社稷之臣也,国君之宝也,明君所尊厚也”。《吕氏春秋》也从“故为天下长虑,莫如置天子也;为一国长虑,莫如置君也”的前提出发,提出“忠臣廉士,内之则谏其君之过也,外之则死人臣之义也”的定义。可见,在思想家看来,百官尽守臣道的基本要求就是要勇于进谏,借以匡正国君,而不是盲目服从君主。
与谏议理论相反,纠察监督理论主张加强君主对百官的监督和控制,因而其理论基础主要是君主专制主义。在先秦诸子百家中,以君主专制主义作为论证对象的主要是法家,因而春秋战国时期热衷于探讨纠察监督理论的思想派别主要是法家。春秋时期早期法家代表人物管仲就反复强调君主监督百官的必要性。管仲将治国之本放在治官上。在他看来,君臣之间不过是权力与利害关系,毫无信义可言。如果不能控制官吏的枉法行为,即便是“属数虽众,非以尊君也,百官虽具,非以任国也”。他赞同鲁国大夫臧哀伯“国家之败,由官邪也”的说法,主张必须加强对官吏的管理和控制。他说:“有道之君,上有五官以牧其民,则众不敢逾轨而行矣。下有五横以揆其官,则有司不敢离法而使矣。”“明主者,有术数而不可欺也,审于法禁而不可犯也,察于分职而不可乱也,故群臣不敢行其私,贵臣不得蔽贱……此之谓治国。”
在如何实现对百官的管理和控制方面,管仲提出了“法”、“术”、“势”相结合的策略。在他看来,“夫法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私者,下之所以侵法乱主也。故圣君置仪设法而固守之……故法者,天下之至道,圣君之实用也。”“故明主操必胜之数,以治必用之民;处必尊之势,以治必服之臣。故令行禁止,主尊而臣卑。”在具体政治和法律制度设计上,就是要建立专门的权力监督机构。他认为,“有五横以揆其官,则有司不敢离法而使矣”,因而有必要设立专门的纠察官员,来监督和控制百官,使其不敢悖法行私;同时还要“廉以摽人”,选择廉洁奉公之人以发挥其监督作用。
战国时期,法家有关纠察监督的思想更趋系统和完整。基于对“乱臣不难破国”的警惕和“除奸之要,存乎治官”的逻辑,法家不仅重申对百官监督的重要性,还提出了一套运用驭臣之术来监督百官的理论和策略。
首先,他们强调了监督百官的必要性,并将其规定为驭臣之术的应有内涵。按照韩非的解释:“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可见,所谓术,就是君主监督和控制臣下、防止群僚犯上作乱的策略和手段,其中职官的选任、督责、惩治和考核,都是监督机制的应有之义。韩非警告人们:“不谨其闭,不固其门,虎乃将存。不慎其事,不掩其情,贼乃将生。”如果不杜绝群臣的贪欲,不阻塞群臣结党弄权的途径,“弑其主,代其所,人莫不与”的“虎”臣就会犯上作乱。君主如果不慎重地掌握权位、处理政务,不掩盖自己的意图,“处其主之侧”的“奸”臣和“闻其主之忒”的“贼”臣就会篡权谋私。因此,君主必须善用权术,“同合刑名,审验法式,擅为者诛”,运用法律监督和惩治不遵守法律而擅自行事的官吏。可见,在法家看来,建立健全并充分发挥权力监督机制的作用,对于君主独尊权位的稳固和整个国家统治秩序的稳定,都是十分关键而重要的。
其次,他们论证了设置专门监督机关的重要性。商鞅从官吏之间的利害关系角度分析了建立独立监督机构、设立专职监督官员的必要性。他指出,一国官吏虽然数众,但由于他们同处于一个官僚系统,彼此职责相同,利害关系一致,在他们之间难以形成相互监督的关系,即所谓“吏虽众,事同体一也。夫事同体一者,相监不可”。因此,基于“上与吏也,事合而利异”的原理和“利异而害不同者,先王所以为保”的经验,商鞅得出结论,“夫事合而利异者,先王之所以为端也”。这个思路体现在政权建设上就是要建立职务相关而利益相异、官吏相互钳制的权力监督体制,借以有效地纠察官吏的不法行为。尤其是要在专制国家的行政系统以外,另行设置一套独立的监督机构来对行政系统及其官吏进行监督,保证官僚机构的正常运行。韩非也从“下众而上寡,寡不胜众者”的客观现实出发,认为“君不足以知臣也”,主张要“因人以知人”,即设置专门机构和官员以监督臣下。
再次,他们设计了监督臣下的种种具体方法。例如,李悝提出了一套监督官吏的“五察”法,即“居视其所亲,富视其所与,达视其所举,穷视其所不为,贫视其所不取,五者足以定之矣……”也就是要对官吏的日常行为和交往详加考察,进而做出准确的判断。韩非更系统地设计并论证了“循名责实”、“形名参验”的监察方法——督责“七术”。“七术”的前四种还算是比较光明正大的督责之术,而后三种则是见不得人的阴谋诡计。但无论是督责之术,还是阴谋诡计,其目的都在于强化君主对官吏的监督和控制。可见,法家在完善监督制度以维护君主专制政治上是不遗余力的。
最后,法家还重申了权力监督法制化的迫切性。商鞅以秦国监督制度为例,认为“今恃多官众吏,官立丞、监。夫置丞立监者,且以禁人之为利也”。但如果“丞监亦欲为利,则以何相禁?”可见“恃臣监而治者,仅存之治也”。在他看来,要想从根本上强化对百官的监督效能,最重要的就是要实现监督机制的法制化,即所谓“别其势,难其道”。也就是为包括监督官员在内的各级官吏规定各自的职权范围,使他们难以谋求私利。韩非则从反面指出了君主不依法监督官吏的危险,主张“明法而以制大臣之威”。他指出:“人主释法而以臣备臣,则相爱者比周而相誉,相憎者朋党而相非,非誉交争,则主惑乱矣。”即君主不依靠法制而仅用大臣来监督大臣,结果臣僚之间交好者就会互相勾结、互相吹捧,交恶者则会互相诋毁,导致各种赞誉、指责纷至沓来,令君主迷惑而不知所从。可见,在法家看来,法制应当成为监督百官的首要依靠。
总之,春秋战国时期思想家对于权力监督的论证和分析,较之于前代更为系统和理性,对监督体制的设计方案也更为具体和现实。这充分表明,君主专制制度确立以后,为适应加强对官僚系统的监督和控制的迫切需要,中国古代社会对于监督制度的建设有着更为清醒和肯定的态度。
从法律制度看,春秋战国时期最显著的变化主要表现在成文法的公布。因此,这一变化也促使权力监督立法的成文化。
春秋时期,各国纷纷开展声势浩大的立法活动。如晋国先后制定了“被庐之法”、“常法”、“范武子之法”,并通过铸刑鼎等方式公布其制定的法律;楚国制定了“仆区法”、“茆门法”;郑国有子产所铸的刑书和邓析所作的“竹刑”。这些立法活动表达了立法者试图借助于成文法的形式废除守旧的礼治制度,巩固新的更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政治、法律制度的企图。因此,可以认为,春秋时期各国所开展的立法建制基本上是以确立新的政权体制为主要目的和内容的。如晋国的“被庐之法”可能就是有关选贤任官、规范官僚制度的法律,而“常法”中有关“制事典”(即制定百官办事章程)、“本秩礼”(维护等级秩序)、“续常职、出滞淹”(选贤任能,举以为官)等内容就是官制规范;楚国的“茆门法”则是一项专门的宫门立法,其中规定诸侯、大夫和公子入朝时,车不得进入宫门,否则要受到司法官的惩治。这些规定表现出各国国君试图借助法律树立权威、确认新的政权组织的立法意图。
战国时期各国延续春秋以来公布成文法的潮流,相继制定了大量的具有新因素的法律,它们同样以规范政权运行为重要内容。如赵国公仲连实行以选廉举贤、任官使能、改革法制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并以成文法“国律”加以确认和巩固。楚国制定了“鸡次之典”。《战国策·楚策》记载:“吴与楚战于柏举,三战入郢。君王身出,大夫悉属,百姓离散。蒙谷……遂入大宫,负鸡次之典以浮于江,逃于云梦之中。昭王反郢,五官失法,百姓昏乱;蒙谷献典,五官得法,而百姓大治。”可见,“鸡次之典”对于维护楚国吏治的重要作用。齐国威王任用邹忌为相进行改革时,也曾按照修法律以督奸吏的指导思想,制定了“七法”。韩国在申不害进行改革期间,曾按照以术为中心使国君操其权柄的指导思想,制定了成文法典“刑符”。另如,楚国的“宪令”和魏国的“太府之宪”,也有与官吏治理相关的法律规定。
在战国时期各国所制定的成文法之中,属于集大成者并对后世有深远影响的当属魏国李悝所制定的《法经》。根据史籍的记载,《法经》是李悝在“撰次诸国法”或曰“集诸国刑典”的基础上而制作的,其文共有六篇:盗、贼、囚、捕、杂、具。其中“杂”律中涉及假借不廉、逾制等职官犯罪行为。另外,“正律”还规定“窥宫者膑”,等等。这些都表明《法经》将规范官吏行为、惩治职官犯罪作为法律制裁的重点。
从《法经》等成文法律中关于惩治职官犯罪的规定内容可以看出,战国时期各国已将法律保护的重点转移到新的专制主义政治秩序上来。法律保护的重心被放在君主和国家的安全之上。在《法经》中,凡是具有窥宫、盗取兵符和玺印、越城、群相居等对国家安全和君主个人安危构成威胁的行为,不仅本人处以重刑,而且夷族夷乡;为了确保巩固改革成果的法律政令的贯彻实施,规定议论法令者处以死刑;商鞅变法时还规定:“有擅发禁室印,及入禁室视禁法令,及剟禁一字以上,罪皆死不赦。”同时,法律还着力维护官僚等级体制的稳定。《法经》在明确将太子、丞相等位高权重的执政者作为制裁的对象的同时,又规定“丞相受金,左右伏诛”,“大夫之家有侯物,自一以上者诛”,等等。
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公布成文法和编纂专门性法规的做法,对于权力监督机制的运行及其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因为,成文法的公布,结束了奴隶制时期盛行的“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统治模式,为百官的权力行使提供了明确的行为标准和指导方向,也为权力监督活动规定了具体的标准和法律依据,有助于促进权力监督行为的正常化、权威性和规范化,使权力监督行为得以摆脱个人的主观性,真正按照法律既定的轨道和方式去运行,从而提升了权力监督的制度化水平以及监督实践的有效性,也为权力监督实践向监察法制的过渡奠定了基础。
与先前的三代时期和之后的秦汉时期相比,春秋战国时期权力监督最大的特点在于其过渡性:一方面,这一时期的监督制度虽然表现出三代尤其是西周时期监督制度的主要特征,但这些特征在逐渐淡化;另一方面,这一时期监督制度虽包含着秦汉时期监察法制的某些因素,但这些因素还显现得不够充分。因而可以说,春秋战国时期的权力监督在中国古代监察法制发展中实际上起着某种承上启下的作用。
首先,从权力监督的政治基础即政权结构来看,春秋战国时期的政治体制呈现出“一个从封邦建国的贵族分权体制转变为独裁专制的君主集权体制的过程,分权的封建制度被集权的专制制度取代了”。在春秋战国时期的政治体制中既有君权受约束的成分,同时又呈现出君权独尊的趋势。前者是夏商周三代封邦建国的贵族分权体制中王权地位的基本特征,后者是秦汉及以后独裁专制的君主集权体制中皇权地位的基本表现。春秋时期,各诸侯国的国君权力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受到贵族集团的限制,如国君继位中仍然存在着因国内大臣或外国势力甚至国人的支持或反对而被立为君或被夺取君位的情形。但另一方面,从春秋后期开始,国君的权力开始得到强化,国君对国家大政的最后决断权、对中央和地方官吏的任免权和对军队的指挥权等重要权力不断强化和充实;对国君权力构成威胁的奴隶主贵族的世袭势力受到削弱,维护和体现贵族势力的相关制度如世卿制走向衰落,而新的任官制和郡县制的兴起,进一步强化了国君对全国官僚系统的控制。战国时期,随着君主专制制度的确立,各国国君逐渐掌握和控制了对本国政治、军事、经济的绝对权力,拥有包括决定本国与他国之间的战争与和平、设立各项制度、采取各种重大措施等涉及国家大政的决策权,以及任免和升迁官吏的自主权;同时,各国还逐渐建立并完善了国君王位继承、后妃和宦官等多项制度。这意味着战国时期已经确立了君主专制制度的基本框架,完成了春秋以来中国古代政治体制的质的跨越。
但与秦汉及以后历代王朝的政治体制相比,春秋战国时期的君主专制主义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一则是有关君主专制制度的理论体系与仪礼制度尚未形成,君主专制主义的合法性基础还不够稳固;二是与君主专制相关的官僚体制、中央集权制度还未发育成熟,国君对整个国家机器的控制力度仍然有限。或者说,春秋战国时期的政权结构离成熟的君主专制主义体制还有一定距离。这是春秋战国时期政权结构的过渡性特征的典型表现。
其次,从权力监督体制来看,这种过渡性特征也是十分明显的。夏商周时期行使监督权的国家机关是多种多样的。但如前所述,这些机关在权力配置上仍有相互重叠的弊端,彼此之间的职权关系也不够明晰,尤其是各机关除了拥有监督权以外,还行使着其他性质的权力。到了春秋战国时期,这种现象有了一定的改观。一是御史的纠察性监督职能开始突出,成为侍奉君主左右以备顾问并行使监督权的官员,其身份和权力趋于专门化;而大谏、箴尹、司过等专门行使谏议权的官员在各国纷纷出现,并在政治实践中发挥着积极的监督作用。二是监督官员队伍的一体化得到加强,各国不仅在中央朝廷,还在郡县等地方政权中设置御史,以加强对地方官吏的监督。各国还为御史设置了众多的属官。这表明,春秋战国时期的权力监督制度相对于夏商周时期发育得更为成熟和完善。
但与秦汉时期相比,春秋战国时期的监督体制又显现出较多的落后之处。一是权力监督官员体系内部组织关系的等级性尚不成熟,类似于秦汉时期那样在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侍御史之间的等级关系尚未形成。二是君主亲自行使监督权的现象还十分常见。君主亲自行使监督权是整个权力监督体制发育还不够完善的产物,是君主拥有的全局性和统筹性的王权与普通官员之间的专门性权力划分尚不明晰的表现。在秦汉时期,这种君主亲自行使监督权的现象虽然还未完全消失,但在整个监督机制运行中的频率和作用有显著下降,取而代之的是专门性官员的专业性监察活动。三是对监督官员的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从史料的记载来看,尽管在秦国法律中已经出现了对御史部属出差的伙食标准的规定,但从整个春秋战国时期的监督机制运行来看,类似的监官管理制度是十分稀缺的。监官管理制度的欠缺,直接影响到监督效能的正常和持续的发挥。
再次,春秋战国时期权力监督的过渡性还体现在立法的形式上。总体而言,春秋时期开始的成文法运动较之于三代时期“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统治模式而言,无疑是一个进步。对权力监督活动而言,成文法公布的意义更为显著。因为成文法的公布使法律对权力监督活动的指引、评价等规范作用发挥得更为便利,进而推动权力监督活动的正常化和规范化,确保权力监督效能的提高。
但相对于秦汉及以后历代王朝的监察立法而言,春秋战国时期权力监督相关立法的水平还有待提高。其中最突出的缺陷表现为专门性监督法规尚未出现,大量的调整权力监督活动的法律规范基本上散落在不同时期制定或颁布的刑事法规之中,而没有集中在某项或某几项行政法规之中。这种专门性监督法规的缺失,表明权力监督行为还没有进入立法者的视阈,也意味着权力监督尚未成为独立于其他权力行为的专门性政治法律活动。
最后,春秋战国时期的权力监督思想也表现出一定程度的过渡性。尽管与夏商周时期相比,思想家对权力监督在确保权力正常运行上的积极作用、权力监督体制的构建、监督方式的设计等问题有更为清醒而理性的认识,其论证思路的逻辑性和系统性也有较大的发展,但这一时期思想家之间对于权力监督相关问题的论证思路和认识结论还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尤其是法家与儒家等思想流派之间甚至出现了一定意义上的对立。这表明这一时期整个统治阶层对于权力监督还缺乏统一的认识,新兴的地主阶级对于权力监督制度建设还未能达成一致的认识。而这种认同只有到秦汉时期,随着儒法合流的实现,统治者确立了“霸王道杂之”的统治思想以后,才最终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