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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夏商周权力监督的制度化发展

一 权力分离与分化的强化

“五帝官天下,三王家天下。”启从益手中夺得部落联盟的最高权力和地位,“遂即天子之位,是为夏后帝启”,标志着贯彻原始民主精神的部落联盟管理机构最终被与民众共同意志相对立的奴隶制国家机器所取代。以后用武力推翻前代统治并代之而起的殷商和西周政权,更进一步推进了中国古代奴隶制国家机器的健全和发展。

夏商周奴隶制政权的建立,带来了社会结构上的深刻变化:原始社会时期氏族成员之间平等的社会关系,被新时期整个社会被划分成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局面所取代。在奴隶制时期,居于社会上层的是以夏后、商王、周天子为首的奴隶主贵族,他们都是从原始社会末期的氏族首领蜕变而来,在政治、经济和法律上都居于主导地位。在政治上,他们垄断着奴隶制政权的高级职位,享有种种政治上的特权;在经济上,他们拥有大量财富和大批奴隶供其役使;在法律上,他们可以在大多数情况下享受法律上的特权,并得以逃避法律的规范。居于奴隶主贵族之下的是由原先的氏族部落成员转化而来的平民。他们是社会的劳动者,拥有一定的财产和相对独立的经济地位。但他们的这种社会地位极不稳定,可能会因负债破产或触犯法律而被罚为奴隶,或在奴隶主发动的战争中被虏获而沦为奴隶。处于社会最底层的是奴隶,他们既是农业、畜牧业等社会生产领域的主要劳动者,还充当着家内服役的劳动力。他们的社会地位极度低下,不仅可以像商品一样在市场上被买卖,而且还可能被杀戮以充作祭神的人牲。因此,在奴隶制社会,整个社会处于贵族与平民、奴隶主与广大奴隶之间的阶级对立之中。

这种呈现出尖锐阶级对立的社会结构,彻底地改变了社会管理机构的权力归属,从根本上决定了奴隶制国家机器的性质,它不再是原始社会时期作为氏族成员共同意志和利益体现、并以社会民众为最终权力归属的社会管理机构,而成了集中体现以王为首的奴隶主阶级意志、以世俗王权为服务对象而与广大平民和奴隶相对立的阶级统治工具。在政权内部,君王在法律上成为奴隶制国家权力的所有者和最高行使者,诸侯和百官成为与君王分享权力但臣服于君权的下级权力行使者,国家权力呈现出在所有者即君王与行使者即诸侯和百官之间的分离;同时,随着奴隶制国家机器的不断发育,中国古代国家权力在行使者之间的分化趋势也不断加强。

夏商周奴隶制政权结构主要由王、诸侯或贵族及职官构成。

从古文献记载可以看出,奴隶制时期的王权成为王国内一切政治权力的来源和基础,君王成为王国政治权力的所有者,“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同时,君王还实际行使着及于王国各方面事务的至高无上的权力。如君王可以通过发布誓词或者王“令”的形式对王国的军事、政治和法律方面的重大事务作出决策;可以决定诸侯封国的机构建制和制度设置,即所谓“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可以任命王国的高级官吏;可以册封方国诸侯的君长;可以作为王国军队的最高统帅,亲自统领军队,甚至有权调动中央王畿地区和各诸侯国的军队;掌握整个王国的最高司法权,有权裁决诸侯之间的争讼;可以对臣民行使生杀大权。这些都显示出王权独尊的特质。

在王之下是与王分享一定政治权力但又受其控制的诸侯和贵族。我国古代奴隶制时期实行分封制度和世卿制度。依此,君王与诸侯和卿大夫贵族之间存在着某种相对性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方面,方国诸侯和卿大夫贵族必须接受王的控制,向其承担一定的义务,如保护君王为其戍边、随王征讨敌方、向中央王朝缴纳一定的贡品等等。如果诸侯拒不履行此种义务,就会遭到中央王朝的武力镇压。如商汤不按时“贡职”,就招致“桀怒,起九夷之师以伐之”的后果。但另一方面,中央王朝与方国部落之间的这种松散的联盟关系,又使方国诸侯享有并行使着一定范围的相对独立于王权的政治权力。如在西周,受封诸侯可以修建城郭,在规定的范围内组织军队;可以设官分职,并可将受封土地分封给作为其臣属的卿大夫或士。不仅如此,在中央政权内部,夏商时期的贵族元老、议事会还对王权发挥保留一定的制约作用。西周时期的世卿世禄制度更是贵族对王权的独立性的表现。依此制,高级职官都是由血缘关系较近的贵族担任。这些职位由贵族世代相承或垄断,父死子继,实行世官制度。对此,王是不得干涉的。可见,诸侯的某些特权在事实上构成了对中央王权的一种制约。

在贵族、诸侯之外,与君王分享权力的是依法设立的各级职官。根据史料记载,夏商周时期中央朝廷的职官可分为外廷官吏和内廷官吏。外廷官吏主要处理王朝日常政务。夏商时期的外廷官吏包括政务官和宗教官。政务官又包括夏朝的六卿、稷、牧正、六事、大理、啬夫,商朝的尹、小藉臣、牧、司工、师长、亚等官吏,其主管的事务涉及总体政务和农业、畜牧业、手工业和军事等具体方面。宗教官包括夏朝的官占、太史令和商朝的巫、卜、史等,掌管祭祀、占卜和纪事,他们的地位很高,权力也很大,对于国家活动具有重要的影响。西周时期的外廷官吏则分为卿士寮和太史寮两个系统。前者主要掌管军政司法部门,以卿士为首长。卿士之下为“三事大夫”,包括司徒、司马、司空,分别负责管理公田、山林及征发役徒、征收军赋、管理军马与军事行政,掌管工程营建。在“三事大夫”之下是分掌具体事务的小吏。卿士寮系统中还包括掌管司法的司寇和掌管治民的大都、小伯等民事官。太史寮是掌管历法、祭祀、占卜、文化、教育等事务的部门,以太史为首长。太史掌管历法,起草周王的祝辞、誓词和命令,记载周王和三公的言论和国家大事,代王册命、赏赐群臣,同时还负责汇集官员的谏议并向周王呈报。太史之下是省史、大祝、司卜等属官。内廷官吏主要负责处理君王个人或王室事务,如夏朝的庖正、车正、御龙氏,商朝的宰、寝、臣,西周的宰官、善夫、内史等官。他们因为经常接近君王而成为君王的亲信,负责重大职务,具有特殊的权力和地位。

除此以外,西周时期还出现了作为百官之首的“三公”即太师、太傅和太保。他们都是宗族的长老,对周王有指导、辅佐和监护的责任,对王族、中央王朝和各诸侯国的事务都有全面的指导责任。即如《大戴礼记·保傅篇》载:“昔者周成王幼,在襁褓之中,召公为太保,周公为太傅,太公为师。”

总之,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原始社会时期分散的社会管理权力,在奴隶社会被集中到君王手中之后,又被分散到奴隶制国家机器的各个环节和层面之中,呈现出整体上集中、具体环节上分散的权力分配格局。而职官机构的建立、机关职掌的不断明确、职官数量的不断增加、种类的相对系统及其职权划分的初步明晰等趋势,都表明奴隶制时期国家权力分离与分化程度的逐步加强,标志着奴隶制国家机构对国家事务的管理开始走向系统化与专门化。这为奴隶制国家政权内部的权力监督活动走向专门化和制度化提供了技术前提或组织保障。

二 权力监督体制的发展

夏商周时期的权力监督体制在原始社会晚期即已形成的监督体系的基础上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一方面,君王成为奴隶制国家权力的所有者,这一改变促使权力监督机制以维护王的专制地位和专断权力为价值取向,以臣服或效忠于王的诸侯和官吏为主要监督对象;另一方面,原始社会晚期以来形成的由民众大会对氏族首领的民主性监督和上级对下级氏族管理机构的纠察性监督这两个层面所构成的监督体系得到延续。但社会权力结构的根本性变革和政权机构组织性的提升又导致民主性监督与纠察性监督在整个监督体系中的地位发生了重大调整。具体而言,对氏族首领的民主监督,转化为臣民对君王的谏议式监督。这种监督方式除了得到某些开明统治者的自觉认同以外,已没有如同远古时期那样的强制性作用,在整个监督体系中的地位不断下降。而上级对下级氏族管理机构的监督,则转化为君王、特定国家机关及其官员对贵族或百官的纠察式监督。这种监督以强化君王对百官的监控、维护整个政权机器的统一运行为基本目标,并得到统治阶级的重视,进而在整个监督体系中的地位不断提升。

(一)对百官的纠察式监督

夏商周时期对百官的纠察式监督,主要由君王和特定官员负责进行。

1. 君王亲自行使监督权

由君王亲自行使监督权,主要原因在于国家机器不发达,具有全局性和统筹性的王权与普通官员之间的权力划分尚未明晰。从古文献记载来看,夏商周时期的君王对官员和地方诸侯进行监督的主要方式是沿袭原始社会晚期盛行的巡守。“天子适诸侯曰巡狩,巡狩者,巡所守也。”甲骨卜辞的记载更清楚地表明,君王巡守的对象包括“在南鄙”、“从西”、“从北”在内的王畿周边的封国和田、廪、牛等部门的主管官吏,其内容包括省田(视察土地)、省廪(视察仓廪)、省黍(视察作物的生长情况)、省牛(视察牧场)、省圉(视察牢狱)等具体事务。可见,君王巡守的目的主要是监督封国或地方官吏的执政情况,确保中央王朝及时掌控地方及王国周边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不仅如此,奴隶制时期形成的最高统治者的巡守到这一时期逐渐被制度化。如春秋时期齐国的晏婴曾提到过“夏谚曰:‘吾君不游,我曷以休?吾君不豫,我曷以助?一游一豫,为诸侯度’”,并解释说:“天子之诸侯为巡狩,诸侯之君子为述职。故春省耕而补不足者为之游,秋省实而助不给者谓之豫。”殷商时期,巡守已经成了君王监督方国诸侯的基本手段。甲骨卜辞中常常出现如“王循”或“朕循”或“王省”之类的记载。再如《左传·隐公八年》记载:“郑伯请释泰山之祀而祀周公,以泰山之祊易许田。三月,郑伯使宛来归祊,不祀泰山也。”这说明,周王巡守东方,并致祭泰山,乃其定制。而西周铜器多有“王在某”、“王在某师”、“王至某”之类的铭辞,从某种意义上说,都应视作巡守活动的实际记录。

在商朝,君王对于巡守是十分重视的。在出巡之前要进行占卜,以确定是否适于出巡。如“贞:其循。不其循。”“辛卯卜,亘贞;父乙害,王占曰:‘父害,惟不循’。”“其循”、“不其循”、“不循”都是占卜的选择用语,表示君王出巡前的审慎态度。不仅如此,商王出巡时要进行祭祀或告庙,如“贞:王其往出省从西,告于祖一丁”,这是商王外出视察以前告于祖丁之庙的卜辞。另外,商王巡守时,还十分注意天气的变化:“壬戌卜,今日王省。于癸亥,省象,易日。”“易日”即阴天。这是商王要于癸亥日视察象地,占问是否有阴天等情况出现的卜辞。《楚辞·天问》曾记载周昭王的巡守事迹,即“昭后成游,南土爰底”。《宗周钟》称颂他“勤疆土”,并说当他巡视到南方时,“东夷、南夷具见,廿又六邦”,显然,其南巡活动卓有成效。再如周穆王,据春秋人郑丹说,穆王曾打算“周行天下”,使各地“将皆必有车辙马迹焉”,只是由于祭公谋父作“祈招之诗以止王心”,他才“获没于祗宫”。

根据史籍记载,君王出巡的对象主要是臣服于中央但与中央王朝关系尚不稳定的方国。因而君王在出巡过程中还有可能对其进行征伐,如“庚甲卜,般贞:今春王循伐土方。”有的还要进行多次出巡即“复循”。当然,商王出巡也有一些是针对那些与商王朝维持稳定的臣服关系的诸侯。

同样,周天子在巡守过程中也常常进行赏罚,借以督促诸侯各守其职,维护中央王朝的权威。如《礼记·王制》中就记载了周天子在巡守中对悖礼诸侯的惩罚措施:“山川神袛,有不举者为不敬,不敬者,君削以地;宗庙,有不顺者,为不孝,不孝者,君绌以爵;变礼易乐者,为不从,不从者,君流;革制度衣服者,为畔,畔者,君讨。”而“有功德于民者,加地进律。”《孟子·告子下》也有详细记载:“入其疆,土地辟,田野治,养老尊贤,俊杰在位,则有庆;庆以地。入其疆,土地荒芜,遗老失贤,掊克在位,则有让。”《周礼·夏官司马·职方氏》中则记载了周王在巡守期间对四方诸侯发布的警戒性诰命,即“各修平乃守,考乃职事,无敢不敬戒,国有大刑。及王之所行,先道,帅其属而巡戒令。王殷国,亦如之。”

除了巡守以外,君王还可以在诸侯定期朝觐“述职”之时行使监督权。《孟子·梁惠王下》有记载:“诸侯朝于天子曰述职;述职者,述所职也。”《古本竹书纪年》记载,夏后相“七年,于夷来宾;后少康即位,方夷来宾”。按《尔雅》解释,“宾,服也”。“来宾”是方国诸侯向夏后表示臣服、承认夏王天下共主地位的方式,因而具有接受君王监督之义。

到西周时,诸侯述职的方式更加多样和完善。据史籍记载,诸侯朝觐天子,“春见曰朝,夏见曰宗,秋见曰觐,冬见曰遇。时见曰会,殷见曰同。”述职的方式包括聘、朝等多种方式。如“诸侯之于天子也,比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五年一朝。”所谓“聘”,就是诸侯派遣其国内的卿大夫前往中央王朝,而“朝”则是诸侯亲自到中央王朝朝觐述职。无论是哪种形式,通过诸侯定期的述职,周王得以了解王国各地的军事、政治和经济等方面的发展状况,既有助于中央王朝的决策,更便利了周王对诸侯国内事务的监督。如果诸侯拒绝此种述职朝觐,就会受到惩罚。“一不朝则贬其爵;再不朝则削其地;三不朝则六师移之。”可见,诸侯朝觐周王并向其述职的制度得到了奴隶制政权的强制性保障。

2. 特定官员行使监督权

甲骨卜辞中有“王呼其监”或“令监”的记录,大意是商王呼令监从事某事。可见殷商时期已出现了如“监”那样具有专门性监督权力的官员。到西周时期,随着统治区域的扩大、中央王朝事务的复杂化以及国家政权机构的健全和发展,周王亲自进行的监督逐渐减少,而代之以具有固定职守的官吏或周王派出的使者,承担监督职责的官吏种类、监督的手段和措施也趋于多样化。这表明奴隶制时期权力监督制度的不断成熟和完善。

根据史料记载,夏商周时期具有监督职权的官员有多种。首先是各种史官。传说夏代末期已有“太史令”的官职。如《吕氏春秋·先识》云:“夏太史令终古,出其图法,执而泣之。夏桀迷惑,暴乱愈甚,太史令终古乃出奔如商。汤喜而告诸侯曰:‘夏王无道,暴虐百姓,穷其父兄,耻其功臣,轻其贤良,弃义听谗,众庶咸怨,守法之臣,自归于商。’”可见,太史令应为掌管法令、策命诸侯卿大夫之职的“守法之臣”,无疑具有监督的职责。而甲骨卜辞中“史”字和殷代金文一样,皆突出旗上旌旄之形,意指“史”即手持旌旄的使节。根据卜辞的记载,“癸酉贞:方大出,立中(史)于北土”,“辛亥卜,争贞:共众人立大史于西奠……”可见,为了防止方国的侵扰,商王曾以武力作保障,强行要求在方国诸侯内设立史官。此外,商王还派驻“四方之史”长期驻守在王国的东南西北,如“乙未卜,宾贞:立史于南,右从我,中从舆,左从曾。”“癸巳卜,其呼北御史卫。”可见这些史官以军事力量为后盾,负有巡查、监督之责。

殷商时期,君王还要求临时派出的史官,在处理军事、外交事务的同时,担负监视方国诸侯即“史(使)人于望”、“史(使)人往于唐”的职责。诸侯、官员如果有事,无法向商王汇报时,必须将详情向史官报告。如卜辞记录,“辛酉卜,贞:雀无祸南土,骨告史。”可见,史官权位之高,当属商王倚重之臣,具有领导一方的职责。

西周时期承担监督职责的史官系统不断扩大,并且在史官系统内部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分工。如西周时期史官系统的最高官吏是太史。太史的属官包括内史、御史和省史等等。内史,又称作册内史、作命内史、内史尹等,当属宫中之官,负责执行周天子赏赐臣下的使命或受周王之命册命臣下等等。如《周礼·春官宗伯·内史》所记载的,“内史掌王之八枋之法以诏王治。一曰爵,二曰禄,三曰废,四曰置,五曰杀,六曰生,七曰予,八曰夺。执国法及国令之贰,以考政事,以逆会计。掌叙事之颁受、纳访,以诏王听治。凡命诸侯及孤卿大夫,则策命之。凡四方之事书,内史读之。王制禄,则赞为之,以方出之。赏赐,亦如之。内史掌书王命,遂贰之。”其中受王命赏赐和册命臣下的活动,应当具有一定的监督性质。

“御史”一词在西周时期的史籍中出现的频率很高。如属周穆王时的金文《御史竞簋》中就有“伯屖父蔑御史历”的记载,《尚书·泰誓上》有“我友邦冢君,越我御事(“事”通“史”)庶士,明听誓”的说法,《尚书·大诰》中有“尔庶邦君,越庶士御事”的说法,等等。从史籍的记载来看,西周时御史似乎是掌管文书、主治记事之官。如《史记》曾说老子为“周守藏室之史”。但从《周礼》的记载来看,御史拥有监督官吏的职权。如《周礼·春官宗伯·御史》记载:“御史掌邦国都鄙及万民之治令,以赞冢宰。凡治者受法令焉,掌赞书。凡数从政者。”所谓“凡数”,即考察或监督之意,说明御史有通过文字记载考察从政者执政情况的职权和职责。所以,《历代职官表·都察院上》说:“周官御史次于内史、外史之后,盖本史官之属……然考其所掌,如赞冢宰以出治令,则凡政令之偏私阙失,皆得而补察之。故外内百官悉当受成法于御史,定后世司宪之职所由出。”省史掌管百官过失,应为视察、执法之官。如《鬲攸从鼎》中有“王令省史南以即虢旅”的字句。

可以看出,在夏商周时期,史官不仅担任记言记事之职,还兼有监督官吏执法的责任。他们的监督活动密切了中央与地方、内廷与外廷之间的关系,加强了君王对官吏和诸侯的权力监督。这种由史官承担权力监督责任的建制对后世监察法制的建设模式不无影响,如后世的监察官以“御史”命名,与这一时期由史官承担监督之职的做法,应该有着历史承袭上的关联。

除史官之外,夏商周时期还有行使监督权力的其他职官。在殷商时期,这类职官包括东吏、西吏和代王出省的诸多官员。对于东吏和西吏,陈梦家考释认为,他们“当指至于东或于西的使者”。这些使者对于方国诸侯对商王是否忠诚,当然有监督之责。卜辞中也有官吏代王出省的记录,如“癸巳卜,令禽省鄙。”“己酉卜,贞令兴省在南鄙,十月。”禽、兴都是商王分封的诸侯而在朝为官者,这是他们代王视察的卜辞。代王出省的还有名为“多马亚”的官员,如卜辞记录,“乙亥卜,贞:令多马亚、尼遘永省鄙”,其意为商王命令多马亚省察鄙。

到西周时期,史官之外行使监督权力的职官种类更多,主要有各类宰官和其他系统的官吏。

宰为宫内事务官,商代甲骨文中即已出现,西周金文中也有记载。如《颂鼎》中即有“王格大室,即立(位),宰弘右颂入门,立中廷”的记载。宰官与周王关系密切,可以代王传命,参与政务,在一定程度上行使着监督官吏之权。宰官系统内具有监督职权的官吏主要包括大宰、小宰、宰夫等等。根据《周礼》的记述,大宰居于中央六官之首,可以代表周王发号施令,是周王的亲信,经常由师保兼任,因而居于极高的权位,即“作大事,则戒于百官,赞王命”。其中就包括“掌建邦之六典,以佐王治邦国”;“以八法治官府”;“以八则治都鄙”;“以八柄诏王驭群臣”;“乃施典于邦国,而建其牧,立其监”等方面。可见,在权力监督方面,大宰居于监督系统的首脑、总领监督事务的权位。就具体监督事务而言,据《周礼·天官冢宰·大宰》记述,大宰于“岁终,则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会,听其致事,而诏王废置。三岁,则大计群吏之治而诛赏之”。至于对百官考察的内容,根据《周礼·天官冢宰·司书》的记述,应为“民之财、器械之数”,“田野、夫家、六畜之数”,以及“山林、川泽之数”。可见大宰主要是通过对政绩的考察,实行对百官的监督。

小宰既有掌王宫纠禁即“掌建邦之宫刑,以治王宫之政令”之权,又作为大宰之副职,“掌邦之六典、八法、八则之贰,执邦之九贡、九赋、九式之贰”,负责具体事务,包括“以官府之六叙正群吏”,“以官府之六属举邦治”,“以官府之六职辨邦治”,“以官府之六联合邦治”,“以官府之八成经邦治”,“以听官府之六计弊群吏之治”,“以法掌祭祀、朝觐、会同、宾客之戒具”,等等。这些掌治令、授成法的职权都与权力监督事务紧密相关。如“掌建邦之宫刑”的使命,按照郑玄所注,若汉之“御史中丞”。《历代职官表·都察院上》载:“汉御史中丞执法殿中,与周官小宰掌宫刑以宪进于王宫者相近。”按照《周礼》的记述,小宰对官吏的监督主要是通过月末或年终对官吏的考核方式实现的,即“月终,则以官府之叙,受群吏之要。赞冢宰受岁会。岁终,则令群吏致事”。

相对于大宰和小宰,宰夫的监督权力更为集中和专业。根据《周礼》的记述,宰夫的职权是“掌治朝之法,以正王及三公、六卿、大夫、群吏之位;掌其禁令,叙群吏之治,以待宾客之令、诸臣之复、万民之逆;掌百官府之征令,辨其八职”。这表明,宰夫的职责主要是依法考核百官治绩,根据“官刑”监督并惩治官吏的不法行为。同时宰夫还“掌治法,以考百官府、群都、县、鄙之治,乘其财用之出入。凡失财用物辟名者,以官刑诏冢宰而诛之。其足用长财善物者,赏之。”也就是说,宰夫还行使着对官吏的财政状况进行审计的职权,依法稽查各级官府、都、县、鄙的财务收支状况,借以考核他们的政绩。对于浪费公共财物或冒开虚账者,将依法上报冢宰加以诛罚;对于节省开支、物尽其用者,则予以奖赏。其行使审计监督职权的具体程序是“岁终,则令群吏正岁会。月终,则令正月要。旬终,则令正日成,而以考其治。治不以时举者,以告而诛之”。通过组织对相关官吏所属部门的年度、月度和旬度财政收支情况的稽查,并“书其能者与其良者,而以告于上”的措施,实现“以法警戒群吏,令修宫中之职事”的目的。这可以说是中国古代审计监督的最早记载。

另外,依《周礼》记述,在宰官系统中行使监督职权的还有“掌王宫之戒令纠禁”,通过“要会”形式考核宫廷官吏,以辨其执法状况的宫正;“掌邦之六典、八法、八则之贰”,通过监督财用,以考成的方式“以逆邦国都鄙官府之治”的司会;“掌邦之六典、八法、八则、九职、九正、九事邦中之版,土地之图”,通过“大计”的方式“以逆群吏之征令”的司书;分别执掌邦之“赋入”与“赋出”的职内和职岁;以及宰官之外作为春官宗伯属官并“掌学士之征令而比之;觵其不敬者,巡舞列而挞其怠慢者”的小胥;作为夏官司马属官并“掌受命于王以视祭祀,而警戒祭祀有司,纠百官之戒具”的祭仆。他们针对不同方面的事务,以不同的方式,行使不同内容的监督职权,以维护奴隶制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

西周时期权力监督制度相对健全的另一个表现是形成了对诸侯进行专门监督的监国制度。西周政权建立以后,由于“殷初定未集”,为了安抚并争取商王朝遗民,武王“封纣子武庚禄父以续殷祀”,但又“为武庚未集,恐其有贼心,”故而以殷都以东为卫,由武王弟管叔监之;殷都以西为庸,由武王弟蔡叔监之;殷都以北为邶,由武王弟霍叔监之。管叔、蔡叔、霍叔就是所谓的“三监”。但周初实行的“三监”制度存在着多方面的缺陷,其中最突出的是“三监”自身不受监督。“三监”本身就是诸侯,他们与被监督者一样,都是各自封地内的最高统治者,享有行政、军事等方面的最高权力。对“三监”的失监,纵容了武庚与“三监”的勾结,最终发动叛乱。

尽管如此,周初实行的在诸侯统治地区设立专门监督人员的做法,在以后仍然得到延续。如《礼记·王制》中就有“天子使其大夫为三监,监于方伯之国”的说法;西周的青铜器中也有“监”的记载,如“仲几父壶”上有“使于诸侯、诸监”的铭文,“荣监簋”上有“荣监”的铭文,“应监甗”中有“应监作宝尊彝”的铭文。

与周初相比,西周以后实行的监国制度有很大的变化,最为突出的是行使监督职权的不再是自身拥有军事、政治和经济权力的诸侯,而是身份、地位更为低下的官吏。如《周礼》记载的“掌达法则,匡邦国,而观其慝,使无敢反侧,以听王命”的匡人就是负责监督诸侯国的专职官员。这种改革不仅提高了监督行为的专门性,而且最大限度地降低了监官背叛中央王朝的可能性,从而在总体上强化了中央王朝对地方诸侯的控制和监督,有利于王权的巩固。

(二)对君王的谏议式监督

由于去古未远,在夏商奴隶制政权中,还存在着类似于原始社会部落联盟议事会或民众会议的组织。君王在进行重大决策时,有时还会征求这些组织的意见,以求得他们的支持。如夏后启在与有扈氏大战于甘之前,“乃召六卿”议事;商王盘庚迁都之前,也曾召集大臣会议和民众会议,将迁都的决定和理由分别向大臣和普通民众加以解释。这是典型的原始民主制的标记。这种原始民主制的遗迹在奴隶制国家权力运行中也有表现,这就是臣下对君王的谏议。如夏朝设有“遒人以木铎徇于路”的制度;商朝有“臣下不匡,其刑墨”的记载。在实践中,大臣的谏诤对君王的执政行为也产生了较为明显的积极影响。

西周时期,统治者较之于前代更加重视臣下谏议对朝廷执政的监督和矫正作用,甚至形成了统治者要“敏于朝夕纳谏”的观念。根据《史记·周本纪》的记载,西周时期的谏议方式有多种多样:“故天子听政,使公卿至于列士献诗,瞽献曲,史献书,师箴,瞍赋,矇诵,百工谏,庶人传语,近臣尽规,亲戚补察,瞽史教诲,耆艾修之,而后王斟酌焉,是以事行而不悖。”其中既有一般庶人以街巷传语的方式对施政得失作出的批评,也有专门的瞽、史通过献曲、献书的形式进行劝谏,还有君王的近臣、亲戚进行的规劝。谏议的主要人群有:

一是贵族谏政。西周初期的君王在制定和执行重大决策之时,经常要听取政治经验较为丰富的贵族的意见,或者取得奴隶主贵族的支持。这为贵族对周王的执政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周王决策上的失误进行批评,甚至对周王滥用权力的行为进行一定程度的监督和限制提供了可能。其中周初实行的师保辅政就是贵族谏政的典型。据《史记·周本纪》的记载,“武王即位,太公望为师,周公旦为辅,召公、毕公之徒左右王,师修文王绪业。”无论是西周王朝建立以前的伐纣行动,还是建立以后的政治决策,周王都是在充分听取师保等奴隶主高级贵族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和执行的。史载“武王将伐纣,卜,龟兆不吉,风雨暴至。群公尽惧,惟太公强之劝武王,武王于是遂行”。至于周朝建立以后,周公等贵族对于周王政治决策上的劝导甚至主导作用,更是经常和富有成效。武王死后,周公与召公通力合作,“召公为保,周公为师”,辅佐时在襁褓之中的成王,使平定三监及武庚之乱、东伐淮夷及残奄、复营洛邑、迁殷遗民等多项军事、政治决策得以顺利推行。贵族谏政还有一种重要方式,就是谥法制度,它是一种臣下集体评论君王一生功过的制度。对有功德的君主加以赞美和宣扬,对暴君则给以恶谥。即如《逸周书·谥法》所说:“谥者,行之迹也;号者,功之表也;车服,位之章也。是以大行受大名,细行受小名,行出于己,名生于人。”贵族以此监督和劝导君王勤政,慎重形迹。孟子就曾举例说:“暴其民甚,则身弑国亡;不甚,则身危国削。名之曰幽、厉,虽孝子慈孙,百世不能改也。”可以想象,这种评定君主一生功过的制度对于君王生前的执政也有一定的约束作用。

二是专职官吏向君王进谏。如负责“献曲”之瞽,负责“献书”之史,上箴之师,等等。《周礼·地官司徒·保氏》记载司徒下设的“保氏”和《诗经·大雅·民劳》中提到的“王欲玉女,是用大谏”,都是专掌“谏王恶”的官吏,以谏诤王之过失。但这种劝谏的意见,能否得到重视并被采纳,完全取决于周王个人的德行和态度。如号称“中兴”之主的周宣王,就曾拒绝了虢文公针对他“不藉千亩”和仲山父针对他“料民于大原”的谏议。

三是国人谤政。倾听民间的呼声,征求社会民众的意见,既是一项源于原始社会的传统民主性监督机制,更是周初统治者用以贯彻敬天保民统治策略的基本管道。因此,开明统治者对此极为重视,并设置专门官员用以了解民情、采集民意。如《汉书·食货志》记载,周朝曾设置“行人”即采诗官以求民情:“孟春之月,群居者将散,行人振木铎徇于路,以采诗,献之大师,比其音律,以闻于天子。”《周礼》则记载小司寇负责询问民意。凡遇到兵患国难、迁都改邑甚至拥立国君等重大问题需要作出决策之时,均由小司寇征求国人的意见。即所谓“小司寇之职,掌外朝之政,以致万民而询焉。一曰询国危,二曰询国迁,三曰询立君……小司寇摈以叙进而问焉,以众辅志而弊谋”。另有“训方氏”,以“掌道四方之政事,与其上下之志,诵四方之传道”。另外,《周礼》还记载了设立肺石以求民情的方式,即“以肺石远穷民,凡远近惸独老幼之欲有复于上而其长弗达者,立于肺石三日,士听其辞,以告于上,而罪其长”。

应该说,无论是贵族谏政,还是国人谤政,都有助于集中奴隶主贵族的统治经验和智慧,便于君王从民间获得大量信息,保证国家决策的正确和科学,进而促进奴隶主阶级的内部团结和维护周王朝政权的稳定。

与后世相比,夏商周时期的谏议方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其监督效果也比后世更为明显。但必须指出的是,谏议制度在这一时期的辉煌完全是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具体而言,夏商周时期谏议制度得以有效运行是因为这一时期的王权尚未取得如后世的皇权那样相对于其他政治权力的绝对地位;相反,奴隶制时期实行的分封制度和世卿制度,使王权受到一定程度的约束。如前所述,依据天子与诸侯和卿大夫之间的相对权利义务关系,享有一定独立权力和地位的诸侯和卿大夫在事实上构成了对中央王权的一种制约。另外,在事实上,奴隶主贵族对于违背本阶级整体意志的君王甚至可以采取强制的手段进行限制和约束,如西周晚期的国人暴动就是共伯和、召公虎、周定公、芮伯、凡伯等王室改良派大臣利用民众愤怒情绪精心策划的结果。

在现实的政治力量对比面前,为了维护政治统治的稳定和有序,寻求统治阶级内部其他政治力量的支持,夏商周君王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尊重奴隶主贵族或诸侯的利益和意志,适当听取和吸收来自贵族或诸侯甚至普通平民的谏议,就是十分必要的。这正是这一时期谏议制度得到有效运行的根本原因。另外,这也意味着,如果特定历史时期的王权获得了明显优越于其他政治力量的优势地位,或者某些君王无视王权与其他政治力量之间的现实对比关系,一意孤行,奴隶制时期的谏议制度也就无法真正发挥对王权的约束作用。这在奴隶制时期不乏例证。如启与有扈氏大战于甘之时,初战不利,“六卿请复之”,但启曰“不可”,否定了六卿的意见;夏桀“淫虐有才”,不仅拒绝听取伊尹的劝谏,反而斥之为“妖言”;而大臣“关龙逢引皇图而谏”,却被夏桀杀死。在商朝,“知足以距谏,言足以饰非”的纣王在周人的军事行动直接威胁王都之时,仍然拒绝大臣祖伊的劝谏,结果以亡国而告终。西周后期的周厉王“暴虐侈傲,国人谤王”,但厉王不但不顾及舆论的反对,反而“得卫巫,使监谤者,以告则杀之”,遂致“国人莫敢言,道路以目”。尽管重臣召公对其进行了劝谏,但无济于事,终于三年之后国人“乃相与畔,袭厉王”。这些反面的例证进而表明,奴隶制时期谏议制度运行效益的发挥,完全取决于政权中奴隶主贵族与君王势力的对比关系或者君王个人的德行,其在制度上的确定性是不够充分的。

三 权力监督思想的出现

从制度生成的角度考察,可以将制度演变的方式划分为理性建构与经验演进两种模式。前者主张制度是“凭藉个人理性”,由人“根据审慎思考”型构而成的;后者认为制度是一种“经验的结果”,是“在适应当时需要而不断修改的过程中成长起来的”。由此可见,制度形成的推进力量来源有二:一是实际的社会需要,二是主动的理论思考。

从古代中国原始社会晚期和夏商周时期政治历史发展的实际进程来看,权力监督现象及其制度主要是这一时期权力在所有者与行使者之间的分离、权力在诸多行使者之间的分化的产物,是为了确保权力运行最终有利于权力所有者的利益、防止权力滥用现象的出现、维护政权的稳定运行等等多重目的的实现而出现和形成的。或者说,中国古代权力监督现象的出现和制度的形成,主要是一种经验演进的结果。此外,古代中国历代王朝的统治者都非常重视从纵向比较中完善本朝的立法建制;注重“考察前朝法制的得失利弊,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并形成新的立法思想和立法原则,进行必要的法制改革”。这种现象从夏商周奴隶制时代就已经出现,即如孔子所说的,“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具体到监督制度建设上,夏商周的统治者都非常重视和吸取前代权力监督制度建设与运行中的经验和教训,并将这种反思和借鉴的成果运用到本朝的制度建设实践中来,使这一时期权力监督思想不断丰富与完善。

吸取夏桀因“率止众力,率夺夏国”以致“今夏多罪,天命殛之”的教训,成汤充分认识到自己作为最高统治者所应负的责任,即“其尔万方有罪,在予一人”,表现出愿意接受众人监督的宽大胸怀;但另一方面,汤也对诸侯和百官提出要求,即“毋不有功于民,勤力迺[乃]事”,否则,就要接受“毋之在国”或“罚殛”的制裁。这实际上重申了诸侯及百官必须接受君王监督的政治原则。这种君王和臣下都要接受监督的思想,也得到了伊尹等人的认同。如伊尹在商朝建立之前就宣称“言能听,道乃进”,表达了君王接受臣下谏议的必要性。商朝建立以后,又通过“制官刑,儆于有位”的实际做法,强调了对百官进行监督的重要性。另外,商代中后期的最高统治者盘庚也持有相同的看法。他一方面宣称“重我民”,“罔不惟民之承”,愿意接受天下臣民的监督;另一方面又提出百官要“无傲从康”,“无戏怠”,对“邦伯师长百执事之人”提出“予其懋简相尔,念敬我众”的警告,声称要就各级官吏是否关心民众进行考察,重申了君王对百官的监督权。与夏商相比,西周统治者更加清醒地认识到权力监督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号称有天命作保的夏商两代的覆亡,迫使周初的统治者不得不自叹“我不可不监于有夏,亦不可不监于有殷”。基于此,一方面,周初统治者在强化对诸侯和职官的监督方面有了更为明确的认识。尽管他们仍然延续和借鉴前代以天命论作为王权合法性基础的论调,强调周王“有命自天”,将上天的意志看做是君王“纲纪四方”的权力依据,如《大盂鼎》声称“丕显文王,受天有大令(命)”,《师克□》称“不(丕)显文武膺受大令(命),匍有四方”,《尚书·梓材》宣称“皇天既付中国民,越厥疆土,于先王肆”。但西周统治者前进了一步,他们从论证王权独尊的角度提出了君王对诸侯和百官进行监督控制的思想。如周人就认为,“诸侯不命于天子,则不成为君”,强调诸侯的权力和地位,只有经过周天子的册命,才能获得合法性。至于文献和金文中所反映的周天子对诸侯“授民授疆土”的权力,更是明确表达了诸侯权力来源于君王的政治观念。按照这一逻辑,建立“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的上下级间的权力控制,强化君王对诸侯或百官的监督,就是必要和必然的。另一方面,西周时期的统治者对王权的有限性有了更为清醒和成熟的认识。虽然周初统治者依然将王权与神权联系起来,声称“天休于宁王,兴我小邦周”,将周王朝代殷统治中国说成是上天保佑的缘故。但统治者已开始流露出对天的怀疑,并吸取向为大邦的商朝因民众叛逃、阵前倒戈,而被小邦的周所推翻的历史教训,开始认识到民心向背对于国祚延续的决定性作用,即《尚书·康诰》所说的“天畏棐忱,民情大可见”,将统治地位的稳固寄希望于民情和民意的支持。同时,在周初统治者看来,“天亦哀于四方之民,其眷命用懋;王其疾敬德!”将敬天与保民联系起来,看作是统治者“敬德”的基本要求,即所谓“以德配天”,“敬德保民”。依此,王权的依靠力量从神秘的上天意志逐渐向世俗的民心民情倾斜,将维护统治的努力从寻求上天的庇护转移到统治者自身的德行修养上。这种统治观念的转变,使统治者有了约束自身权力的自觉,为对王权进行监督的主张和做法奠定了理论基础。这种主张和做法就是周初统治者所提出的“人无于水监,当于民监”的权力监督理论和统治者自觉接受舆论民情的监督及奴隶主贵族的谏议的实际举动。可以说,这种在权力监督制度建设和实践行动方面的自觉性直接推动了西周时期的权力监督机制的更加成熟和发达,对于周初政治的清明和西周政权统治的延续,也发挥了极为关键的保障作用。

四 权力监督相关立法的出现

从性质上看,中国古代的权力监督制度实际上是通过君王或特定机关及其官员对百官的监视和纠察,在统治阶级内部形成并运行着的一种自我调节机制。从政权建设和运行的内在逻辑看,这种自我调节机制是维护统治稳定、国祚延续的关键。在实践中,为了确保监督机制在维护权力运行规范化和有效性等方面发挥正常作用,历代王朝的统治者都非常重视运用法律手段来规范监督机制的运行过程。

根据古代文献的记载,在夏商所制定的法律之中,已经出现了专门针对官吏犯罪的法律规范和相关的罪名。如夏朝“贪以败官”的墨罪就是以官吏为主体的贪污罪。夏朝政典中“先时者杀无赦,不逮时者杀无赦”的规定,也是针对官吏的,要求官吏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时限。商朝统治者在建国之初就制定了专门惩治官吏犯罪的《官刑》。据《尚书·伊训》记载,《官刑》的内容主要是:“敢有恒舞于宫,酣歌于室,时谓巫风;敢有殉于货色,恒于游畋,时谓淫风;敢有侮圣言,逆忠直,远耆德,比顽童,时谓乱风。”此即所谓的“三风十愆”罪。“三风”即指巫风、淫风和乱风。巫风是指在宫中纵情饮酒,歌舞取乐;淫风是指贪财好色,经常游乐打猎;乱风是指轻慢圣贤的言论,拒绝忠直的规劝,疏远年高德重者,而亲近愚顽不经之人。“十愆”即指执政者所犯的舞、歌、货、色、游、畋、侮、逆、远、比十种错误。它的立法目的就是要“儆于有位”,对那些职守在位的官吏产生惩治和震慑作用。另外,为了防止卿士家丧、邦君国亡的结局,统治者还借助于法律的强制力要求臣下勇于劝导并匡正违法失德的卿士或邦君,否则,“臣下不匡,其刑墨”。可见,这些立法的出发点都是借助法律的确定性和强制性,明确百官的职责,规定官吏行为合法与否的特定标准,进而为权力监督提供法律依据,保证权力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到西周时期,权力监督相关的立法建制更加细致、复杂而又系统化。这就是周公及其后的统治者所建立的包括礼乐政刑在内的典章制度。

根据《尚书大传》的记述:“周公摄政,一年救乱,二年克殷,三年践奄,四年建侯卫,五年营成周,六年制礼作乐,七年致政成王。”周公制礼作乐、建政立法,其目的很清楚,如《礼记·乐记》所概括的,“礼以道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刑政,其极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也就是要通过建立和完善一套严密的典章制度体系,借以保证奴隶制国家政权的正常运转,维护权力运行的有序性,进而维护奴隶主贵族的统治。

在这套典章制度体系中,最重要的并居于首位的是礼制。为了巩固周朝政权,在立国之初,周公就在对夏商之礼进行整理、补充的基础上,结合周初的社会经济状况和新生政权的实际情形,对各方面的礼进行了厘定,使礼的规范系统化,进而成为指导国家机器运行的大法,调整着政治、经济、军事、司法、教育、婚姻和家庭等各个方面,即所谓“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立后嗣者也”。周礼以“亲亲”、“尊尊”为基本原则,将维护王权和父权作为核心,并注重实现族权与王权的统一、伦理与政治的统一。在这套礼制之下,尊卑有分,亲疏有别,等级森严,要求每一个贵族的权力及其应享受的待遇,都要与其在统治阶级内部的等级名分相称,而不得僭越,以保证“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这种等级礼制实际上就是西周权力监督体制的法律基础。

周朝的乐制,包含了文化、思想等意识形态的各个方面。与礼以辨异的使命不同,乐用以求同,缓和上下矛盾,陶冶德行,所谓“乐者为同,礼者为异。同则相亲,异则相敬”。有了乐制的作用,礼的规范结果才能达到“暴民不作,诸侯宾服,兵革不试,五刑不用,百姓无患,天子不怒”的理想境界。可见,乐制对于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同样是至关重要的。

政制就是通过设官分职所建立起的政权机构。西周统治者对政制也是非常重视的。如《尚书·立政》就是周公告诫成王如何用人行政的指导性意见。据此,可以看出周初统治者对于政权机构是有着成熟的建设方案的。或者说,西周时期的政权建设是有明确的规范依据的。正是在《立政》的基础上,战国时人编著了《周礼》一书。这也表明,《周礼》中所记载的西周时期的职官机构体系和职官行为准则,并不是全无所据。

根据《周礼》的记载,周朝已有明确的规范官吏行为、惩治官吏犯罪的法律条文。如《天官冢宰》规定大宰拥有“以八法治官府”的权力。这八法是“一曰官属,以举邦治。二曰官职,以辨邦治。三曰官联,以会官治。四曰官常,以听官治。五曰官成,以经邦治。六曰官法,以正邦治。七曰官刑,以纠邦治。八曰官计,以弊邦治”。在《秋官司寇》中规定大司寇“以五刑纠万民”,其中有“官刑”,用以纠察官吏的不法行为,惩治官吏的失职行为。《秋官司寇》“士师”条还具体规定了一些职官犯罪的种类,如“一曰邦汋,二曰邦贼,三曰邦谍,四曰犯邦令,五曰挢邦令,六曰为邦盗,七曰为邦朋,八曰为邦诬”。这八种犯罪分别指盗窃国家机密、叛乱谋反、暗行反间、违犯教令、诈称王命而伪行奸事、盗窃国宝、结党营私以操纵国家政权、造谣惑众。这些规范官吏行为的法律条文为权力监督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评判标准。

刑典不单指刑法,应该是西周时期法律的总称。西周政权建立之后制定了《九刑》和《吕刑》,规定了贼、藏、盗、奸、官员的“五过之疵”,即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等主要罪名和墨、劓、宫、刖、辟、鞭、扑、流、赎等刑罚以及“刑罚世轻世重”、“轻重诸罚有权”、“上下比罪”、“疑案有赦”等刑罚适用原则。这些法律原则和规定,体现了权力监督活动的权威性和强制性。

在日常的施政过程中,周朝最高统治者还发布诰、誓、命,作为各级官吏行使权力的基本依据。“诰”是对诸侯和官吏的训示,如《康诰》就是周公发布的大诰,其中所提出的刑法原则和刑事政策,对于西周的立法和司法有着极为重要的指导作用。“誓”多为周王或诸侯于战前向臣下发布的军令。“命”是周王告诫群臣或就某项具体事务而向国家机关发布的命令,它是指导国家活动的重要根据。在权力监督实践中,这些诰、誓、命成为监督行为的最高法律依据。

总之,这套由礼、乐、政、刑四种相互依存、紧密联系的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典章制度,成了西周时期治国、理政和驭民的重要手段,它们从不同的方面规范着奴隶制国家政权机构的运转,为权力监督提供了主体设立和权力行使等方面的法律依据,借以维护奴隶主贵族的统治。尤其是礼、乐、政、刑四者之间相互独立却又紧密联系的功能协调关系及其所构成的统一整体,表明西周时期权力监督相关的立法已经达到了较为成熟的水平,催生了中国古代监察法制的形成。

五 商周时期权力监督的基本特征

夏商周时期的权力监督有许多独特之处,究其要者,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独特的权力结构孕育出特殊的权力监督体系。从逻辑上看,权力在所有者与行使者之间的分离是导致权力监督产生的根本原因;同样,权力分离的不同格局也会对监督机制产生显著影响。就夏商周时期而言,尽管在宏观上君王成为国家权力的所有者和最高行使者,即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但在其时的政权体系中,奴隶主贵族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享有一些相对独立于君王的政治权力,这些权力构成了对王权的约束性力量。表现在监督制度上,就是夏商周时期的权力监督体系中,既有以君王为主导,以诸侯、贵族和百官为对象的纠察性监督,也有以诸侯、贵族或平民为主导,以君王为对象的谏议性监督。不仅如此,由于贵族等势力拥有较后世更为强大的政治力量,谏议性监督对于王权发挥着比后世更为显现的约束性作用,并受到最高统治者的重视。

二是不充分的权力分化阻碍了监督体制的进一步发展。影响权力监督制度发展与效能发挥的另一个因素是特定时期的权力分化程度。权力在不同主体之间配置的明晰程度、各权力主体之间等级的明确程度、权力主体的职权及其行使的独立程度等因素对权力监督体制有着深刻的影响。由于刚刚进入文明时期,社会对事务管理的需要相对简单,政权建设上也无任何经验可资借鉴,夏商周时期的国家机关体系发育尚不成熟和健全,其突出表现在各国家机关之间在权力分配上的重叠、职权关系的不明晰和各自权力的非专门化。以西周时期的监督体系为例,大宰除了行使监督权以外,还行使着包括管理政府、领导万民(即“治典”),奉行礼仪、安抚邦国(即“礼典”),制定编制(即“官属”),设官分职(即“官职”)等多项行政权力,其职权缺乏专门化;小宰、宰夫和司会等官员都有经济监督的权力,但他们之间的权力分工并不明晰。这意味着在夏商周时期,还未曾形成拥有独立地位和专门性职权的监督机关;或者说,在整个政权体系中,监督机关还缺乏独立地位,权力监督的体系化和制度化还相对薄弱。

三是监督理论的低水平妨碍了监督效能的发挥。科学的理论指导科学的实践,理论水平的高下直接影响着实践活动效能的高低。在权力监督制度建构及其运行中也同样如此。夏商周时期虽然已经出现了权力监督的思想,表明当时的社会对于监督制度建设已有一定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但这一时期的监督思想还更多地停留在观念层面,尤其是这些观念还只是极少数开明统治者的认识,各种观点之间缺乏逻辑上的关联。其结果是监督制度的设置完全取决于特定时期权力控制的需要,缺乏明确而完整的设计方案。西周初期对诸侯实行监督的“三监”制度就是这一缺陷的典型表现。

四是天命观从多方面影响了监督机制的运转。夏商周时期是我国古代社会刚刚进入文明社会的历史阶段,人们对于自然界、社会和自身缺乏科学的认识。为了确证自身统治的合法性,统治者利用原始社会即已形成的原始宗教迷信,将天命(即“上帝”的意志)与自身的统治地位相联结,演绎出一种关于国家权力来源的理论,宣称开国之君系受命于天,继体之君则受命于祖,即所谓“有夏服天命”的观念。依此,作为上天意志的代表,君王只对上天负责,而不对世俗间的任何人承担义务。

在夏商周时期的政治实践中,天命观对监督机制的运转既有促进作用又有阻碍作用。一方面,天命观强化了对君王的谏议监督的效果。按照天命观的逻辑,君王向上天负责的延伸就是君王必须接受上天的监督,此即所谓的“天监”。据此,贵族或平民可以根据上天意志的征兆即灾祥和民情向君王提出谏议。如西周末年大夫伯阳甫所阐述的正是这种思想。他认为“昔伊、洛竭而夏亡,河竭而商亡……夫国必依山川,山崩川竭,亡国之征也”,以此作为对周王的警醒或忠告;而夏商周时期盛行的派遣官员采集民情之举,也是基于天监的政治观念。但另一方面,天命观又经常成为君王逃避监督的理论基础。如夏桀就宣称“吾有天下,如天之有日,日亡吾乃亡耳”;商纣自称“有命在天”而肆意妄为。借助于想象中的上天和祖先的庇佑,缺少反省和自我约束的王权就难免会陷入极度膨胀甚至无所不为的境地,对于王权的监督也就成为无本之木了。 CJjYTonwvzkvF+iHIgcNhvGKpYgxHF2VpZVxH5kAyAW88LaTbjojmWuGA2YJyEJ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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