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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原始社会晚期权力监督实践的出现

一 政治权力的分离与分化

从权力分析的角度看,监督或监察的实质就是权力控制的主要手段或制度化形态。而权力控制之所以必要,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权力在所有者与行使者之间的分离。如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理论所揭示的,在阶级和国家产生以前,人类社会的公共权力还只是一种纯粹的管理职能,而不具有政治性质;这种公共权力源于社会的共同需要。或者说,在这一时期,公共权力的所有者与行使者是一体的。而当社会把公共权力的管理职能委托给某些特定的人和机构之后,公共权力就逐渐演化成国家政权,权力的所有者与行使者之间也就出现分离。同时,随着社会事务的不断增加,国家管理职能得到拓展,公共权力不断增长和膨胀,权力机关体系朝着多样和复杂的方向发展,权力在行使者即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分化日趋明显。由于权力在所有者与行使者之间的分离和在诸多行使者之间的分化的不断加剧,为了保证国家权力运行能最大限度地符合权力所有者的利益,“就需要通过分散国家权力行使者的权能并在分别掌握这些权能的不同机关之间建立一定的监督和平衡关系”。由此,权力监督就成为必要和可能。

就中国古代社会权力运行而言,研究表明,最迟在原始社会晚期,古代社会就已经出现了某种程度的权力分化现象。作为原始社会权力的所有者即全体氏族成员与权力的行使者即氏族管理机构之间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分离,进而使权力监督成为中国古代社会权力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类社会是一种有组织的群体。为求得生存和发展,人们便建立起某种形式的社会组织,产生一定数量的管理人员,并赋予他们一定限度的处理事务的权力。在原始社会,这些社会组织或管理人员就是原始社会的氏族管理机构。原始社会早期,这些氏族管理机构还只是一种氏族自我管理组织,主要由氏族成员直接控制,并维持着管理人员与氏族成员之间的高度一体化。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氏族内外事务的增多和复杂化,以及人们管理氏族经验的积累,这种氏族自我管理模式逐渐向权力分离不断加剧和管理体系结构更趋复杂的方向发展。中国古代的国家机器就是从这种日益复杂的氏族管理机构中演化而来的。

(一)母系氏族社会阶段的权力结构

人类最早的生产和生活状态就是原始群居。“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无上下长幼之道,无进退揖让之礼。”由于生产力水平极度低下,为了摆脱饥饿和死亡的威胁,人们不得不“以群的联合力量和集体行动来弥补个体自卫能力的不足”,借助母系血统对松散的原始人群发挥凝聚作用,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共同生产和消费。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和生产中男女分工的发展,到了“北京人”尤其是山顶洞人生活时期,中国古代社会进入母系氏族社会阶段。在这一时期,土地、林场、房屋等主要生产资料实行氏族共有,氏族成员共同生产,氏族成员之间一律平等,共同参与对氏族内外事务的管理。尽管这一时期已出现由全体成年氏族成员参加的氏族集会和由氏族成员选举产生的氏族首领,但其中的权力分离和分化程度是极其低下的。在氏族集会上,氏族的全体成年男女都可以发表意见,参加讨论、决定有关氏族的一切重大事务。氏族首领不脱离生产,与全体氏族成员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与氏族成员平均分配消费品;他们没有任何特权,也没有强制的手段,即所谓“神农无制令而民从”。氏族首领管理氏族事务的权力基础是其经验、能力以及在氏族成员中的威望,即所谓“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如果氏族首领不称职,氏族成员有权将其罢免。可见,这一时期氏族权力运行模式属于那种氏族成员直接参与决策的直接民主机制,权力的所有者与执行者维持着高度的一体化。

(二)父系氏族社会阶段的权力结构

约公元前3500年,大汶口文化中期以后,中国古代社会进入父系氏族社会阶段。考古研究表明,这一时期,由若干血缘相近的个体家庭所组成的父系家族成为社会的基本生产和生活单位,若干血缘相近的父系家长制家族进而组成父系氏族公社。其首领虽仍然是经由选举产生的,但通常是由公社内最有权势和最富有的父系家族长老担任,而且这些首领开始利用其权势和地位为自己家族谋利,使得氏族社会原始的民主和平等精神受到不断的破坏。在此基础上,几个出自共同祖先的父系氏族公社又组合成氏族部落,如黄帝部落就是由一些氏族、胞族组成的。为发动对外战争或防御外部落入侵,几个地域相近并有一定亲属关系的部落进一步组成部落联盟。如这一时期在中原地区就形成了以黄帝部落为核心的跨地域、超出部族血缘界限的华夏部落联盟,其先后主盟者包括黄帝、颛顼、帝喾、尧、舜、禹。

统治范围的扩大和管理事务的繁杂使部落联盟首长的专断权力和地位得到强化。随着部落联盟管理机关的扩充,并日益与氏族民众相脱离,最终使具有浓厚原始民主色彩的氏族权力结构走向瓦解。这种在氏族成员、氏族公社、氏族部落、部落联盟、氏族首领之间形成的金字塔形的权力结构,表明原始社会晚期的中国古代社会已经出现权力的所有者与行使者以及行使者与行使者之间的权力分离与分化。

按照恩格斯的概括,我国原始社会晚期部落联盟的管理模式是一种“军事民主制”。“军事首长、议事会和人民大会构成了发展为军事民主制的氏族社会的各机关。”其中部落联盟的最高首长一般由联盟议事会选举产生,但其中的民主性因素在消退。如华夏族被称为“帝”的最高首长通常就出自联盟中势力最为强大的部落中最有权势的显贵家族。不仅如此,在这些权贵周围,已经聚集了一个效忠于兹的亲信势力集团,并发展成可以左右部落联盟的重要社会势力。如舜主盟以前,就有一些受舜控制的下级军官、亲兵势力,即所谓“诸侯朝觐者”、“狱讼者”、“讴歌者”,他们“不之丹朱而之舜”,并请舜“之中国践天子位”。可见,联盟首长已蜕变成为自己部落或家族谋私利的高踞于社会民众之上的压迫者。

议事会是部落联盟的决策和管理机构,由参加联盟的部落首领或氏族显贵组成,负责联盟内外发生的重大事务的决策和管理。根据史籍记载,在我国原始社会晚期的议事会成员中,已有一定的权力分工,并各自担任一定的官职。如舜主盟时,曾“命十二牧论帝德,行厚德,远佞人,则蛮夷率服”;以“伯禹为司空”,负责“平水土”;命“后稷播时百谷”;以契“为司徒,而敬敷五教”;皋陶作士;以垂为共工,以益为虞,以伯夷为秩宗,以夔为典乐,以龙为纳言。这种权力分工的出现,是氏族部落联盟规模扩大、事务复杂化的必然产物,也是氏族管理机构日益专门化的表征。

在原始社会晚期,仍然有部落联盟民众大会活动的痕迹。如吸收新的部落加入联盟,就是需要民众大会决定的重大事件。黄帝部落联盟打败蚩尤部落并与少昊部落结盟以后,就曾召开部落联盟民众大会。禹主盟华夏部落联盟时,在打败三苗部落联盟以后,为了吸收新平服的苗蛮部落联盟入盟,也曾召集过部落联盟民众大会。史籍有“禹致群神于会稽之山”,“禹合诸侯于涂山,执玉帛者万国”,就是这次部落联盟民众大会活动的记载。但随着联盟统辖地域范围的扩大和人口的增多,召开部落联盟民众大会愈来愈困难;而联盟首领权力与地位的强化和联盟管理机构越来越脱离民众,也使民众大会的召开越来越不必要。不仅如此,议事会在联盟首长的控制下,日益形同虚设。如禹敢在会稽之山召开联盟民众大会之时,置民众大会和议事会于不顾,处死迟到的部落首领防风氏。这表明氏族部落联盟首领的权威已经凌驾于民主性的民众大会和议事会之上,权力的分离与分化已成为原始社会晚期政治生活中的常态和政治体制的基本特征。

二 原始社会晚期的权力监督实践

总的来看,原始社会晚期的权力结构具有两个方面的特点:一方面,氏族管理机构的增加带来了各机构之间权力分工的不断加强和权力关系的更加复杂,进而导致上级对下级机构的权力控制日趋活跃;另一方面,尽管原始社会晚期氏族管理机构越来越脱离民众,但它还不具备阶级社会中国家机器所拥有的借以凌驾于整个社会之上的权威,至少在观念上,氏族管理机构仍然被认为是服务于全体氏族成员利益并服从于氏族共同意志的内部组织,因而整个氏族成员对氏族管理机构的控制仍然被认为是合理和必要的。

这种氏族全体成员对氏族管理机构的控制和氏族管理机构中的上级对下级组织的权力控制同时并存的格局,使原始社会晚期存在着两个权力监督系统:一是氏族部落全体成员对联盟议事会及联盟首领等氏族权力机构的民主性监督;二是氏族管理机构中上级对下级组织及其人员的纠察性监督。

(一)对氏族权力机构的民主性监督

在原始社会晚期,虽然财产私有的趋势日益显现,但土地、林场等重要生产资料仍然保持着名义上的公有,并定期在氏族公社中进行分配;母系氏族公社时期流传下来的原始民主精神依然发挥着一定程度的影响。就议事会而言,尽管其成员主要由具有权势的部落首领或氏族显贵组成,但也吸收了一些较为贫困、势力较弱的氏族部落,即所谓“悉举贵戚及疏远隐匿者”。氏族事务管理还有较为浓厚的原始民主性质。部落联盟首领仍然还要由部落联盟议事会选举产生,如舜和禹就分别是由部落联盟议事会的重要成员四岳推荐的。这表明联盟首领的专断性权力仍然受到更具民主性色彩的部落联盟议事会的权力控制。可见,尽管我国原始社会晚期的氏族管理机构日益脱离广大民众,氏族部落及部落联盟首领的专断性权力日益强化和巩固,权力在所有者与执行者之间的分离格局日益明显,但氏族管理机构应当为氏族公共利益服务、氏族事务的管理应当体现氏族成员的共同意志等民主观念依然显现并具有影响力。部落联盟首领还不具有后世君主那样的专制性权力,他们还要接受来自社会民众的民主性监督——舆论监督。

在阶级社会中,舆论监督对于执政行为一般只有间接的约束力,但在原始社会中,它对于执政者却具有直接的和强有力的约束作用,即如恩格斯所说的:“除了舆论以外,它没有任何强制手段。”之所以如此,主要原因在于原始社会管理机构的权力和权威完全来自氏族成员对其执政能力、经验、品行和威望的自觉承认。而舆论正是全体氏族成员对执政者品行和能力进行褒贬的载体,由此,舆论的支持就成了执政者权力和权威的合法性基础。为此,原始社会晚期的氏族首领都非常重视舆论的监督作用,试图从社会舆论中发现整个氏族对其执政过程及其结果所持的正面和反面意见,借以对执政行为进行确认或矫正,即所谓“使上闻之而自改”;或者从社会舆论中吸收可行的建议和意见,作为决策的参考或依据。在实践中,氏族部落首领接受舆论监督的主要方式就是他们的纳谏行为,即《左传》所记载的,“自王以下,各有父兄子弟,以补察其政。史为书,瞽为诗,工诵箴谏,大夫规诲,士传言,庶人谤……”

从来源上看,氏族部落首领接受的谏议主要来自下级官吏的“官谏”和不特定民众的“民谏”。《管子·桓公问》中曾有这样的描述:“黄帝立明台之议者,上观于贤也;尧有衢室之问者,下听于人也;舜有告善之旌,而主不蔽也;禹立谏鼓于朝,而备讯唉。”“明台”和“衢室”就是部落联盟首领“广询于下”采纳民意的场所,也就是接受“官谏”的设施;而“告善之旌”、“谏鼓”则是民众对部落联盟首领过失提出批评意见即“民谏”,以督促首领改过的制度设置。其中“官谏”的典型事例就是所谓传贤不传子的禅让制。禅让的推行,固然体现了尧、舜的美德,但氏族议事会成员的谏议也是促成禅让最终施行的重要因素。如尧之后的氏族部落首领继承人选的确定,就是经过与四岳的商讨,最后尧接受了四岳的推荐,才任命舜为“接班人”的。再如在决定治水人选过程中,四岳推荐鲧,尧虽不赞成,但在四岳的坚持下,尧被迫作出妥协。“尧又曰:‘嗟,四岳,汤汤洪水滔天,浩浩怀山襄陵,下民其忧,有能使治者?’皆曰鲧可。尧曰:‘鲧负命毁族,不可。’岳曰:‘异哉,试不可用而已。’尧于是听岳用鲧。”这些事例体现了舆论监督在约束氏族部落首领执政行为方面的强制性作用。

关于“民谏”,中国古文献的记载更为详细。如《左传》记述了氏族部落专门采集民间歌谣以听取民众呼声的做法,即所谓“遒人以木铎徇于路”以“求歌谣之言”;《淮南子·主术训》声称“尧置敢谏之鼓,舜立诽谤之木”;《尚书·舜典》记载,舜曾专门设立了“纳言”一职:“帝曰:‘龙。朕堲谗说殄行,震惊朕师。命汝作纳言,夙夜出纳朕命。’”所谓“纳言”,即“听下言纳于上,受上言宣于下”的“喉舌之官”,是一种向首领反映民情,监视下级官吏,并向民众传达部落联盟意志的专职官员。另如“夏禹之治天下,以五声听,门悬钟鼓铎磬而置鼗,以待四海之士,为铭于簨簴:‘教寡人以道者击鼓,教寡人以义者击钟,教寡人以事者击铎,语寡人以忧者击磬,语寡人以狱讼者挥鼗。’”可见,原始社会晚期,氏族部落首领对民众意见的尊重和采纳呈现出经常化和制度化的趋势。

总之,原始社会晚期氏族部落联盟首领重视下级官员和民间舆论的做法及相应的制度设置,表明这一时期民主性力量仍然具有一定的政治权威,氏族部落的管理机构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受制于社会民众。这种权力监督实践中的民主性因素,甚至成为一种原始遗风,在后世得到广泛而持久的传承与推崇,成为后世言谏制度的理论依据之一,并影响到君主专制时期的监察制度设计。

(二)对下级机构的纠察性监督

原始社会晚期的氏族管理机构中,行使监督权的主要包括部落联盟首领和具有监督职责的组织。根据史料记载,氏族部落首领主要是通过巡守来实现其监督目的的。如黄帝就曾“东至于海,登丸山,及岱宗。西至于空桐,登鸡头。南至于江,登熊、湘。北逐荤粥”。最后在釜山会盟各部落首领。颛顼曾“北至于幽陵,南至于交阯,西至于流沙,东至于蟠木”。舜则代表部落联盟议事会“五载一巡守,群后四朝。敷奏以言,明试以功,车服以庸”。《史记·五帝本纪》详细记载了舜巡守回来以后,建议对共工、驩兜、三苗和鲧四个部落首领的处置措施:“请流共工于幽陵,以变北狄;放驩兜于崇山,以变南蛮;迁三苗于三危,以变西戎;殛鲧于羽山,以变东夷:四罪而天下咸服。”另外,《史记·夏本纪》也记载了“帝禹东巡狩”的事迹。这种巡守制度,对于加强部落首领对下级氏族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控制,维护部落联盟的统一和权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巡守监督虽然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发挥的权力监督作用也更为直接和显现,但由于消耗时间过多,尤其是首领的个人精力有限,这种监督方式难以经常化。因此,更为可行和经常的办法就是设置一定的官员,专职或兼职行使监督的权力。如黄帝为“监于万国”而设置的“左右大监”,应该是中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享有监督权的官员。再如氏族部落首领高辛虽无史料记载其曾巡守的事迹,但仍能“聪以知远,明以察微”,以致“日月所照,风雨所至,莫不从服”。根据学者的推测,“高辛的身边必定有专司管理诸多外部落事务和处理本部落事务并向他报告的人”,这种人应该就是行使着监督权力的某种官员。另外,《尚书·益稷》还记载舜对官员监督提出的要求:“庶顽谗说,若不在时,侯以明之,挞以记之,书用识哉,欲并生哉。”由此可见,原始社会晚期已经出现对下级官员行使监督权的机构,而《尚书·舜典》中“鞭作官刑”和“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的记载,则为这一时期的监督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处罚措施,体现了监督机制的强制属性。

三 原始社会晚期监督实践的历史地位

原始社会晚期,由于生产力不发达,社会事务相对简单,人们还缺乏制度建设的成熟经验,氏族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也极为简单,彼此之间的权力关系还不够明晰,这使得这一时期的权力监督还停留在偶发的、不连贯的实践性活动层面,还远未达到后世的经常性和制度化的水平。

但即便如此,我们仍不能低估这一时期的权力监督实践对后世的影响。一方面,如前所述,原始社会晚期盛行的对氏族管理机构的民主监督史迹对后世的言谏制度和实践发挥着某种程度的理论论证作用。如《吕氏春秋·自知》就以“尧有欲谏之鼓,舜有诽谤之木”的历史典故来论证“人主欲自知,则必直士”的政治主张。再如东汉安帝时,杨震上疏救赵腾的依据也引证了“尧舜之世,谏鼓谤木”。史载:“河间男子赵腾诣阙上书,指陈得失。帝发怒,遂收考诏狱,结以罔上不道。杨震复上疏救之曰:‘臣闻尧舜之世,谏鼓谤木,立之于朝……所以达聪明,开不讳,博采负薪,尽极下情也。今赵腾所坐激讦谤语为罪,与手刃犯法有差。乞为亏除,全腾之命,以诱刍荛舆人之言。’”可见,对于在政治思维上惯于“祖述尧舜、宪章文武”,价值追求上崇尚“君臣共治”、“天下为公”的中国古代官僚士大夫而言,远古时期的民主监督就是广大言谏官员直谏、强谏甚至死谏的理论依据或精神动力。

至于原始社会晚期上级对下级氏族管理机构的纠察性监督,对后世监督或监察制度也有直接的示范效应。以巡守为例,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奴隶社会的王或专制主义早期的皇帝通过巡行的方式考察地方、监督当地的吏治状况、惩治贪酷污吏的事迹,不绝于史。即便是专制主义中期以后,君主亲临地方行使监察权的做法不再经常,但皇帝或中央政府派遣御史巡行郡县,则是中国古代监察官员监督地方政权的制度性设置。其历史渊源正是远古时期的巡守。

总之,原始社会晚期的权力监督虽不系统完整,但这一时期的监督活动则构成中国古代监察法制成长的逻辑起点,其内涵深远的民主监督和纠察式监督为后世监督或监察机制的健全和完善提供了内容丰富的经验借鉴和合理性基础。 YWd4qAEe2tCl+04MuvebC5Ht6WyyOmwhgNwiAemrEcy4fVo77h9YoOMAGIsnIZ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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