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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国监察法制的历史是中国法制史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是源远流长、从未中断的。监察法律文化的积淀之深厚与监察立法内容之丰富,都体现了中华民族的创造力,是取之不尽的治国财富。

中国古代的权力结构是沿着专制主义集权的轨道发展的,它之得以矗立,有赖于统一的军队和统一的官僚机构的支撑。官僚机构是推动国家机器运转,实施治国、理政、驭民的物质力量,因此治官——使官僚按照法定职责行事,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治官而需要察官,为察官而需要法律,监察法制就是在这个过程中产生和发展的。

由于历代的历史背景不同,面对的政治形势和统治集团内部的权力关系也有异,因此监察法制的具体任务是不同的,但总的说来都是依法整肃百僚,“彰善瘅恶,激浊扬清”,平衡统治集团内部的利益分配,控制官僚个人法定权利以外的占有,借以缓和官与民的矛盾,发挥官僚机构的制衡作用和实现社会的整合。

随着中国古代整体法制的进步,监察法制也获得了稳定的发展,而监察法制的发展,又进一步加深了中国本土法文化的鲜明色彩,凸显了中华法系的特殊性与价值。中国古代监察法的系统性、完整性、持续性都是世界法制史上所少有的。它所确认的监察制度建构、多元的监察机关体系、广泛的监察法律规范,都鲜明地表达了中华民族在运用法律约束权力、规范权力运行上的理性思维与智慧。

中国古代监察法制在其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基于社会历史条件的不同,形成了不同的发展阶段,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时代特点。战国、秦汉是中国古代监察法制的形成阶段,魏晋南北朝、隋唐是其发展阶段,宋、元、明、清是其完备阶段。晚清时期官制改革,传统的监察机构与制度也列于改革之列,为此德宗下谕:“都察院为朝廷耳目之官,于一切政治阙失、民生疾苦,自应留心考核,据实指陈。”根据德宗的谕旨,弈劻在《复奏会议都察院官制折》和《奏厘定中央各衙门官制缮单进呈折》中仍将监察院列为直属朝廷的五院之一,以制衡内阁。他说:“内阁各大臣不可以兼充繁重差缺,犹虑其权太重也,则有集贤院以备咨询,有资政院以持公论,有都察院以任弹劾,有审计院以查滥费,有行政裁判院以待控诉。凡此五院,直隶朝廷,不为内阁所节制,而转足以监内阁,皆所以巩固大权,预防流弊。”

然而,随着清朝的转瞬覆亡,中国古代监察法制的历史也宣告终结。

产生于中国文化土壤上的监察法制,是适合于中国国情的历史性创造,它所积累的依法察吏,约束权力,严格监察官的任职条件与违法制裁,制定专门的监察法及保证其实施等,都具有现实的借鉴意义。

本书是教育部重大项目成果,各章作者从搜集资料到完成其稿,前后近两年。我们力求做到系统梳理零散的监察法史料,而且致力于阐述监察法的实施,摆脱仅限于法律条文的静态研究;同时也注意与监察法制相关的人物及其思想的评介。

中国共产党十八大以来,开展了轰轰烈烈的正风反腐工作,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效。在这个过程中,中国古代察官治吏、防腐奖廉的历史经验起到了积极的史鉴价值。当前,党中央把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为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决定整合反腐败力量,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为此,江苏人民出版社决定再版此书。限于时间匆促,本次只做部分修订,并增加结语一节,以飨读者。


2017年3月5日 KzePyJigkISIDjM60Jsl840lwVrZtkonrWKr7SJK/7x2Ndg+/GR7tF4iYqqrlJz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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