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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的普遍标准

寻求普遍标准的探索不是从现代才开始的。朗吉努斯 在所有文学中寻求“崇高”这一普遍性质;对于他的目标来说,像说教的作品和想象的作品之间的这类区别并不重要,因为各种文学都能在合适的时机获得他所希望的特定的升华、狂喜或激动。 “教育和娱乐”作为一种 所有 诗都必须达到的公式,曾一度在任何地方都可发现。约翰逊 在他的著作中一直坚持认为,好诗是“普遍天性的正确再现”;柯勒律治不断提到想象的力量,他们有时完全就像某些现代人一样,成了普遍批评的实践者,这些现代人坚持认为,文学的主要标准或是它是否真实可信,或是它是否把对立的态度融合在一种反讽的和谐中,或是它是否使得作者以适当的客观态度来对待他的素材。

很可能,每一个批评家,不管他认识到与否,在自己的体系中,都至少存在一两种他要求一切文学都具有的永恒事物。但是,现代的不同之处在于,个别文学种类的概念被广泛地放弃,而每一种类本身都具有可能修正普遍标准的独特要求。而且早期的批评家确实在讨论被认为是所有类型的有价值的文学所共同的性质时,把某些性质看成是正在讨论的特别种类——悲剧、喜剧、讽刺作品、史诗、挽歌等——所特有的。当我们在阅读浪漫主义时期以前的任何一位批评家的著作时,虽然这些种类时常限定得相当宽泛,但是我们可以指望,早晚会提到一个多少被精确限定的类型的特殊要求。例如菲尔丁在他著名的《〈约瑟夫·安德鲁斯〉序言》中,完全知道所有成功的文学必须提供的普遍性质。 但是,他主要是强调他所企图创作的作品的种类所支配的特殊性质。他在指出他的小说与其说是悲剧的不如说是喜剧的,与其说是戏剧的不如说是史诗的,与其说是以诗歌形式不如说是以散文形式之后,又进一步指出,一方面它不同于浪漫传奇,一方面它又不同于滑稽故事,这两者将被融合成一种“散文体喜剧史诗”。最后,很清楚,不管批评家们要在《约瑟夫·安德鲁斯》中寻找什么缺点和优点,菲尔丁都会认为,只有当它们适用于他用这些区别精心预定的 这种 作品时才是合适的。

同样,德莱登 在考虑那种判断到底是法国戏剧还是英国戏剧更好的标准时,经常诉诸种类的区别:某些技巧步骤对这种戏剧更好,某些对那种更好。虽然他也诉诸所有戏剧都要求的普遍性质——悬念、变化、自然、统一——然而他在其《〈安静的女人〉 的批评研究》中,着重追求的是一部喜剧的而非其他某类东西的优点。有意义的是,当获得喜剧性的努力威胁到真实性时,他愿意在一定限度内为喜剧而牺牲现实主义。

甚至于柯勒律治,虽然他对所有诗歌的普遍性质兴趣很大,但在个别判断中却是高度灵活的。的确,他反对戏剧中的“纯粹的叙述风格”,因为它以附带的思想和描绘暴露了“作者自身”;这样,他好像加入了当代攻击讲述的合唱。但是当他讨论《汤姆·琼斯》的个别问题时,却要求更多而不是更少的叙述——“附加一段,更充分地展开汤姆·琼斯对自己和贝拉斯顿夫人的风流韵事感到的自我堕落”

在面对普遍希望的性质的要求时放弃种类的差别,正是现代文学史上最有趣的事件之一。它的一个方面就是丧失了适合于不同文学种类的风格层次间的区别。奥尔巴赫 在《模仿》中表示,文学史上,就在“日常的现实”(不管怎么界定)成为最重要的事情之时,这种层次间的打破就已发生了。正如M.H.艾布拉姆斯 已说明的,很清楚,它与浪漫主义时期从诗到诗人,从对艺术作品的兴趣到讨论艺术过程的表达理论这种批评重点的转移有关。当批评家们主要是对作者感兴趣,主要是把他的作品当作他自身的某些性质的信号而感兴趣的时候,他们就很可能在所有作品中寻找同样的性质。客观性、主观性、真诚、虚假、灵感、想象——不管一位作家写的是喜剧、悲剧、史诗、讽刺诗还是抒情诗,都要寻找、赞扬或指责这些东西。

但是,寻找普遍性质的努力不限于那些对日常真实或作者个人感兴趣的批评家。几乎每派批评都创造出了如劳伦斯·勒纳最近那本好书的题目所谓的“最真的诗”的纲领。在描述由于具有特殊要求而介于普遍标准和个别作品之间的文学类型时,表现出来的兴趣常常发展到形成很大的派别:一个时代的精神、一个特殊流派的性质,或者更精确些,“地毯上的花纹”——传达和概括一个作者全部作品的基本模式。

由于下面我将详细说明的种种原因,小说评论在接受这种重点转移的最坏影响方面尤为脆弱。由于缺乏已经确立的批评传统的帮助,在面对被称为小说这种东西的复杂多样性时,小说批评家被迫发明某种规律,甚至付出了使其成为教条的代价。根据极为不同的普遍性质而来的无数种样式和规模的“伟大传统”,不断被发现出来,又不断被迅速抛弃。我们被告知, 现在意义上的 小说是从塞万提斯、从笛福、从菲尔丁、从理查逊、从简·奥斯丁开始——还是从荷马开始?它又被乔伊斯、被普鲁斯特、被象征主义的崛起、被对严峻事实缺乏尊重——或对严峻事实过于专注所毁灭?不,不。它还活着,不过只在什么人的作品中……如此,等等。

偶尔地,也有某个人,像诺思洛普·弗莱 ,企图求得一种富有弹性的类型划分方法,并且警告我们不要把一类小说的标准强加于另一类作品之上。 但是这样的做法很少,甚至还在它们形成之时,就给我们留下了一个在第二节中讨论过的问题:没有一种能够裁定我们认为 这本 小说就是 这类 小说的看法是否正确的神圣法规,我们怎么能够把适合于某一特定类型的标准运用于某一部个别小说呢?幻想的成分不适合于“小说”,而适合于“罗曼史”吗?好,我注意到 这部 小说喜欢幻想。我是称它为低劣的小说呢还是称它为优秀的罗曼史呢?要回答这两个问题中的任何一个,我都必须使用一种并非出自我这种区分方法的标准。再者,议论不适合于“真正的小说”吗?我注意到乔伊斯·卡里 的小说遗著里充满了议论。我应该把它称为 不成功的 “真正的小说”呢,还是再发明一种议论适合的新的小说范畴呢?要做到这后一点,我还得决定——从何种立场出发?——议论得好还是议论得不好。不管我对《被俘与自由》的最终评价是什么,它都不会取决于我关于它总的一般分类的先入之见。

当我们试图在这个迷宫中找到一条出路时,对福楼拜以来的批评家们判断小说的根据的某些一般特点进行细致的考察,将是十分有用的。 LiAr7jZ71lMqFovVbZTMiyYBx2rA236cZLv36LG0v8i42y6JxOBUNd5eQFOa+jy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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