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江浦城

△江浦县新城图引自《康熙江宁府志》清康熙七年刻本

江浦,别名“浦口”、“浦子口城”等,位于南京市长江北岸,因与南京一江之隔,历来为交通要冲,南京的天然屏障。

西晋永嘉元年(307),于今泰山街道范围内置宣化镇。陈太建五年(573),“江浦”一名始见于《南史》。此后,随政权更迭,建置及隶属多有变更。明洪武九年(1376),始置江浦县,县治设在浦子口城内(今东门大街)。此后,建置及隶属仍多有变更,至1971年再次隶属于南京市,为江浦县。2002年,江浦县、浦口区合并,成立新的浦口区。

最早的浦口城可以追溯到隋开皇八年(588),晋王(炀帝)杨广受父皇文帝之命伐陈时,屯兵于此并砌筑土城(即晋王城)。南宋绍兴七年(1137),宋兵在晋王城原址上修筑城墙,设宣化镇,故有“宣化城”之名。上述两座土城均已无迹可考。

△浦口南门附近残存城墙用条石砌筑的外立面?本文照片除署名外

△浦口城墙拆除后

△浦口南门附近残存

△浦口城墙拆除后

元至正十六年(1356),朱元璋攻占集庆路(即南京)后,在10余年间曾先后多次渡江北上,途经浦口。对浦口的军事战略地位十分了解。当洪武二年(1369)决定建立临濠(即凤阳)中都城后,位于南京与凤阳中都之间的浦口地位更加突出。因此,利用原来的宣化城基础,于洪武四年八月命丁德负责营建了比较大的浦口城城池(位于浦口区泰山街道、顶山街道境内)。该城呈圆形,周长16里有余,建有城门5座:东曰“沧波”,西曰“万峰”,南曰“清江”,北曰“旸谷”,另设南便门曰“望京”。为了加强浦口城守备和增强护卫南京都城的机动兵力,浦口城竣工后,即在城内设立“应天卫”。洪武九年六月,置江浦县治,初设于浦子口城(今东门大街街北)。洪武二十四年,县治自浦口城移至旷口山(又称“凤山”),初无城池(乾隆元年《江南通志》卷二十)。万历八年(1580),知县余乾贞始筑城墙,历时七个月竣工,耗费白金35170两有余(何宽:《建旷口山城记》)。新城周780丈、高2丈、厚1.8丈余。设城门5座:东曰“朝宗”,南曰“钟奇”,西曰“霁和”,北曰“拱极”,东南曰“敦艮”,城门上均建有城楼。城墙上设有弩台12座、水关斗门2座。有何宽所撰《建旷口山城记》、姜寰所撰《江浦新城记》载其事。万历三十一年,知县孔祖尧主持开挖护城河。张邦直所撰《新筑周垣记》(碑文)及《赠孔父母新治城濠序》载其事甚详。对于万历年间营造江浦城一事,在许多地方志中均称:万历元年始筑土垣。万历三年,增筑重垣。侯宗海和夏锡宝在《江浦稗乘》中认为这些说法是错的,“不知乃县治之垣,非城垣也”,意思是这些“垣”,仅仅是县衙府的围墙,而非江浦县城的城墙。

入清以后,江浦城墙的维修呈现逐步衰弱的趋势。自康熙九年至康熙六十一年(1670~1722),修缮城墙有三次。此后,直至光绪十七年(1891)对江浦城池“无大修治者”(据光绪十七年《江浦稗乘》卷五)。

△东门城墙勒脚石

△东门城墙

△浦口城墙遗址文物保护标志碑

《江浦稗乘》还载:“按今朝宗门石额上,镌有‘咸丰年曾勉礼重修’字,其实未修也。”

明、清两朝,浦口城曾多有毁损,也多有修缮。弘治十六年(1503)五月甲午,“江潮溢入浦口城望东门,浦口南城坍入江中。朝廷命成国公朱辅祭告江神”。由于没有及时修补城墙,正德十二年(1517)“江水骤涨,街衢可通舟楫,民庐漂没甚众”。直到万历四十四年(1616)因大司马黄克缵倡议后,才开始大规模修筑城墙,并于两年后竣工。共补造南面近江一带城垣899.2丈,同时增建和修葺了城墙部分附属设施,圆形的浦口城至此变成弓形。新旧城门共7座:东门曰“朝宗”,北门曰“拱极”,西门曰“万峰”,南门曰“金汤”,3座便门曰“广储”、“攀龙”、“附凤”。为防御江潮的冲击,在金汤、广储二门临江一带加筑一道754.8丈的石堤,耗银5.4万两。明南京状元顾起元撰文记其事;《重修浦口城碑记》碑现立于浦口中敌台遗址。此后,明、清两朝多有修缮,最大一次毁损于清咸丰年间的太平天国的战火。

1912年以后,浦口城墙因年久失修,逐渐毁圮。20世纪50年代,拆除浦口城,仅留下部分遗迹和遗址,如朝宗门、附凤门、拱极门以及若断若续的10余处城墙,其中附凤门(砖砌,门券高6米、宽4米、厚6米)及附近200米城墙保存相对完整。2010年初,在金汤街拆迁时又发现一段城墙遗迹。

2012年,浦口城墙被列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杨国庆

江浦县城池:明洪武初,始筑浦子口城,设应天卫于城内。万历初,筑土墙六百九十余丈,下甃以石。八年,知县金乾贞筑城。

——清《考工典》第二十卷,引自《古今图书集成》 rKZpPBAMOLwKPzBkP4oHWfkOlggpdkD+w25UjJIx65SnKsQ7IQAh5oA5lamfzFkZ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