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是一个法律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人权保障受到极大的重视。但是,这却给FBI的工作造成了一定的限制。因为在FBI进行案件调查的时候会受到人权组织的干预。人权组织认为FBI在破案时使用的一些技术手段侵犯人权。所以,FBI探员在进行案件调查的时候,经常会陷入维护国家安全和保障人权的两难境地。
面对这样的困境,FBI探员找到了一个突破案件侦查困境的方法,那就是把催眠术引入到案件侦查中。事实表明,催眠术的确可以让FBI探员的破案工作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因为催眠术的使用,FBI探员避免了在侦查案件、发现事实真相的过程由于侵犯人权而深陷法网的麻烦。所以,催眠术才在侦查案件中崭露头角。
催眠术在案件侦查中的使用不仅仅因为FBI本身的需要。更重要的是,当犯罪案件发生以后,FBI探员对于犯罪案件的了解,除了部分证据是FBI探员通过现场调查主动获取外,最主要的就是来自目击证人和受害人的描述。而且,FBI探员在进行案发现场调查的时候,得到的证据非常有限,也很容易陷入侦查僵局,无法将破案继续进行下去。
一般的目击证人和受害人在进行案件描述的时候,会因为认知上的偏颇或者掺杂个人的主观猜测以及受到情绪的影响,经常不经意地向FBI探员提供虚假的证词。而这些都会对FBI探员的破案工作产生致命性误导。
目击证人和受害者在提供一些证词的时候,还可能会因为某种利害关系而说谎,比如当受害人和目击证人受到犯罪嫌疑人的威胁时,就会因为恐惧的原因而说谎。这也会给FBI探员的破案工作造成极大的阻碍。
目击证人和受害人还可能会因为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受到巨大的惊吓造成一定的精神创伤,导致回忆困难或不愿再回忆不愉快的经历,也可能受到恐惧情绪的不良影响,扭曲案发过程。如果距离案发时间过长的话,受害人和目击证人的记忆还会受到时间推移的影响。因为时间久远的原因,受害人和目击证人会遗忘曾经经历过的案发过程的一些重要细节,会清楚地记得自己受到伤害时的感受并且进行夸大,而且还很容易接受其他人的暗示,比如周围人意见的影响。这些都会使目击证人和受害人所提供的案件线索准确性大打折扣。
综合以上的种种情况,这些都会使FBI探员无法了解真实的犯罪过程,掌握案件真相,进而就会使整个侦查的过程朝着错误的方向越走越远。最终,会致使FBI探员陷入案件的迷雾之中,无法突破侦查僵局。
所以,为了有效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在许多国家,例如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在进行案件侦查的时候,如果陷入了案件侦查的困境而无法自拔,为了顺利侦破案件,往往会使用催眠术来扭转局面。事实上,在催眠的状态下,目击证人和受害人往往会为警方提供重要的、有价值的案件线索。
在侦查案件中使用催眠术一般都是侦查人员遇到了非常棘手的案件,例如悬案或者已经断了线索的案件。因为在处理这些案件的时候传统的破案手段已经不管用,也就是说所有的方法都用过了,包括高科技的手段,但都无法破获谜案。最后,侦查人员会选择催眠术的手段扭转乾坤,而且在使用催眠侦查技术时,侦查人员本身也在承受着巨大的压力。
在案件侦查中使用催眠术有着严格的规范。首先,在案件侦查中使用催眠术不是为了寻找直接的破案证据,而是为了获得对查明案情有利的线索。也就是说,被催眠者在催眠状态下所说的话并不能作为案件的直接证据在法庭审理中被采信,只能作为侦查案件的线索。
此外,一般情况下,在案件侦查中使用催眠术只针对受害人和目击证人。不过,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因为根据一些国家运用催眠术侦破案件的历史来看,在刑事侦查中,催眠术曾经对三类人使用过,即受害人、目击证人和犯罪嫌疑人。
另外,为了保证案件侦查中催眠术使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侦查人员和催眠师在运用催眠术进行破案的时候必须遵守特定的原则。
1.接受催眠的对象必须是自愿的,没有受到任何的干涉和威胁,也就是说,在案件侦查中使用催眠术必须经过被催眠者本人的同意;
2.催眠师必须是进行催眠工作经验丰富并且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认证的合格精神医师或者心理医师;
3.在进行催眠之前,侦查人员只能为催眠师提供案件的最基本的资料,尤其不要加进主观猜想,否则会影响催眠师在催眠过程中对被催眠者的引导,甚至会受到侦查人员关于案件猜测的干扰,而在催眠过程中潜意识地误导被催眠者的记忆;
4.侦查人员不能担任所侦查案件的催眠师,只能由拥有催眠职业资格的催眠师担任;
5.催眠师本人或者他的亲属和朋友必须保证与本案或本案的当事人没有任何利害关系,以防止催眠师在催眠的过程中加入个人感情色彩或者受到某种利害关系的影响而误导被催眠者的记忆;
6.被催眠者在接受催眠之前,应该向催眠师叙述他所知道的事实,并且记录在案;
7.催眠实施的过程应该被录音或者录像,作为以后破案的线索;
8.在催眠的过程中,至少应该有两名侦查人员在场或者参与,以保证催眠过程的公正合法性;
9.在催眠过程中所得到的有价值的信息和证据必须在获得其他有力证据之后才可以被运用到法庭审理中,不可作为直接的证据;
10.为了进一步保证催眠侦查的真实可靠性和公正合法性,侦查人员应该把催眠过程的录音和录像资料交给相关部门进行鉴定。
由于在催眠状态下的记忆有可能是伪装的,所以催眠术在刑事案件侦查中的使用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法庭该不该相信催眠状态下所提供的证词呢?有人认为,催眠时的记忆存在很大的不真实性,可能会在催眠的状态下发生扭曲;催眠师可能因为在催眠过程中不当的指引,而为目击证人和受害人输入一些虚假的信息,从而误导侦查的方向。所以,催眠获得的信息不能作为法庭上的证词和证据。
而且,在催眠状态下,目击证人和受害人还会在精神上再一次经历案发过程的痛苦,这对他们来说无疑是一种精神折磨,特别是对于受害人来讲,遗忘那段痛苦的经历对他们来说才是最好的选择。在催眠过程中回忆痛苦的经历还可能会引发一些精神疾病。
但是有些人却认为,人的记忆只有在清醒的状态下才会被扭曲,因为人们在清醒状态下的记忆会受到各种情绪的影响。特别是恐惧的影响下,从而夸大一些痛苦的记忆,忘记一些重要的线索。而在催眠状态下,被催眠者往往可以在催眠师的正确指引下,清楚地回忆起整个案发过程,特别是一些重要的细节,而这些都可以成为破案的关键线索。
至于重新回忆案发经过会给被催眠者带来一定的精神痛苦,这虽然是必然的,但是让受害人以及目击证人忘掉这些痛苦的记忆,对他们来说并不是一种一劳永逸地解决心理创伤的办法。因为,即使受害者和目击证人忘掉了这段痛苦的记忆,对他们来说也只是获得了一时的精神上的安宁,但却为以后更大的心理疾病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
这颗定时炸弹会随着时间的流逝逐渐加大它的破坏力度,在以后的岁月里会因为一个极小的诱因而引爆,而那时就会带给受害人以及目击证人更大的心理伤害。所以,对于受害人和目击证人而言,还是去勇敢面对案发过程给自己带来的心理创伤更好。因为他们鼓起勇气去面对这一切的时候,罪犯所带给他们的心理创伤也就愈合了一大半。
所以,在面对罪犯带给他们的心理创伤时,最好的方法是鼓起勇气去面对而不是逃避。逃避永远不是解决心理创伤的好办法。
在美国,FBI案件侦查人员认为,只要符合道德原则,在案件侦查中完全可以使用催眠术。而有些人会担心受害人和目击证人会因此患上精神疾病,或者是被催眠师强制灌输一些信息,然而这些猜测都是没有科学的理论依据的。国外的法庭之所以允许案件侦查中使用催眠术是基于这样的理念:催眠能使被催眠者记忆力增强,或者提高被催眠者的回忆能力。
虽然国外的法庭并没有明确表示,催眠状态下获得的证词在法庭上是否可以作为有效的证据。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在案件侦查中,催眠术虽然刚刚崭露头角,但它的确可以成为警方破案的有力工具。即使催眠状态下的证词不能作为有效的法庭证据,但是却可以为警方提供有价值的破案线索。
有一名贪污犯,他的罪名足以判处死刑,但是在事发之后他就逃走了,尽管警方全力追捕,但还是一无所获。就在警方快要放弃的时候,却收到了这名罪犯回家的消息。
原来,这名罪犯实在受不了艰苦的颠沛流离生活,于是决定回家看看。警方在收到这名贪污犯回家的消息后不久,又收到了这个人自杀的消息。警方自然不相信,于是赶到贪污犯的家里进行确认。
事实证明,这个人的确死了。因为这名男子的尸体显示出了死亡的特征,比如呼吸停止、脉搏停跳、心脏也毫无动静……于是这个案件就这样结束了,警方的人员回去之后很快销了案。这名男子的家人也为他注销了户口,于是这个人就这样永远地消失了……
大约过了半年的时间,这栋楼里的一个女人在一个下雨的夜晚出去办点急事。在下楼的时候,正好看见有一个人举着雨伞上楼。这本是一件稀松平常的事情,但是那个人似乎在刻意用雨伞挡着自己的脸,不让那个女人看见。
或许是深夜下雨气氛的影响,这个女人总是觉得那个男人给人一种阴森恐怖的感觉,不禁让她想起半年前死去的贪污犯邻居。而且,女人注意到,这个人似乎有两点和半年前死去的贪污犯邻居很相像。
一是这名男子的个子很高,他的身高很少见,在女人的印象里只有半年前死去的贪污犯邻居才有这么高的个子;二是面前的这个男人的雨伞颜色也很少见,是紫色的,在她的认知里,只有女孩子才打这样颜色的雨伞。她猛然间想到,半年前死去的贪污犯邻居的车的颜色也是一种少见的紫色,只不过那辆车在邻居事发之后被警方没收了。
想到这些,女人害怕极了。因为不论面前的这个人是人还是鬼,对她来说都是极度危险的。如果是鬼的话,她怕对方会缠上自己;如果是人,那就是一名潜逃的罪犯,对她来说依然十分危险。女人突然没了反应,连逃跑的力气都没了,只是愣在原地,等着那个男人上来。那个人在经过女人身旁的时候,一直用雨伞把脸挡得严严实实的,慢慢地从女人身边走了过去,让她感到毛骨悚然。
等那个人消失在楼梯口拐角处后,女人才缓过神来。她越想越觉得可疑,正在犹豫着到底要不要报警的时候,突然听到楼上传来了一阵嘈杂声。接着,女人就看见三名便衣警察押着那个刚才从她身边经过的男人走了下来。
原来,那名贪污犯并没有真的死亡,只是花费巨资请来了一名民间的催眠师,在他回到家中后不久,这名催眠师就通过催眠,使这名贪污犯进入到了一种深度催眠状态,也就是之前的“人工假死状态”。在进入到这样的催眠状态后,贪污犯就呈现出了一系列的自然死亡的特征,比如呼吸中断、心跳停止、脉搏停止,等等。在警方验尸过后,那名民间催眠师就把这名贪污犯给唤醒了。
就这样,贪污犯神不知鬼不觉地活了大半年之久。在这名贪污犯被捕之后就诚实地交代了整个事件的过程。于是,警方马上去抓捕那名包庇他的催眠师。
当警方到达那名催眠师的住所之后却发现,催眠师已经死在了他的住所里,呼吸停止、心跳停止、脉搏也停止了,和那名贪污犯当初的情况一样。警方为了保险起见就请了另外一名催眠师,觉得如果是催眠使他进入到了一种假死的状态,那么只要催眠师唤醒他不就行了吗。
当催眠师到达现场之后,使用了很多方法想把这个催眠师从催眠状态中唤醒,可是他似乎进入到了很深的催眠状态,外界的任何刺激都对他起不到丝毫作用。催眠师向警方表示他也无能为力:“这个人不仅是一名催眠技术高超的催眠师,还是一个很容易进入到催眠状态并进入到很深的催眠状态的人。”
警方人员不解地问:“那他怎样才能醒过来?”
催眠师:“他的催眠状态是接受了一个很强的暗示造成的,再加上他是一个对催眠极敏感的人,恐怕除了他为自己设置的解除催眠的指令以外,外界的任何事物都无法唤醒他。”
警方:“难道就没有其他的方法让他从催眠的状态中清醒过来吗?”
催眠师:“理论上说,没有。除非我知道那个结束催眠状态的指令。”
警方:“根据你多年的工作经验,猜不出来吗?”
催眠师冷笑了一下:“警察先生,您在开玩笑吗!这怎么可能!那个结束催眠状态的指令可能是一句话,也可能是一个行为,甚至可能是一声怪叫。您觉得我可能猜测出来吗?”
警方:“难道不能根据他的状态慢慢推测出指令的范围吗?”
催眠师:“有可能……但是这已经超出我的职责范围了。我是一名催眠师,不是侦探。”
警方:“那这样说来,我们只好放过这个混蛋了?”
催眠师:“不,你们可以守株待兔。”
警方:“守株待兔?你在说什么?”
催眠师:“他一定在某个时刻为自己安排了解除催眠的指令,可能是外界的一个声音,也可能是在你们离开之后,某个人来到他的住所发出解除催眠的指令。你们只需要在他住所附近安排一些眼线,静静观察他的动向就可以了。应该不会太久,虽然说催眠状态下的人潜力很大,但是要想继续维持他的生命状态,他就必须在几天之内结束催眠。”
警方:“为什么?”
催眠师:“一个大活人需要喝水,也需要吃饭的,除非他真的是一个死人。”
从这则故事中,我们可以看出,催眠术的使用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心理学上的心理治疗了,催眠术逐渐开始把它的手伸向了刑事犯罪的领域。虽然这是一个崭新的领域,但是催眠术似乎在这个领域中得心应手。
催眠术其实是一种工具,当这种工具掌握在罪犯手中的时候,那就会成为助纣为虐的武器;当催眠术掌握在警方手中的时候,他就会成为破案的得力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