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日常交易时,当事人经过协商谈判后,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通过签订合同来约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实践中,当事人一方如果掌握了合同起草的主动权,一般能够更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合同的另一方,则需要对对方起草的合同进行审查和修改。此时,当事人对合同起草、审查及修改相关方面知识的理解和技巧的掌握就显得尤为重要。
所谓合同的起草,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将谈判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起草为合同文本形式的过程。当事人在日常经济贸易或者生活中,应重视合同文本的起草,积极主动争取起草合同文本的主动权。在合同的具体起草过程中,应重点注意以下方面:
签约目的是合同的灵魂,没有签约目的,合同也就不存在。所以在着手起草合同前,首先要明确当事人各方签订合同的真正目的。明确签约目的是起草合同的首要任务,只有明确签约各方的签约目的,才能搞清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才能综合考虑对合同操作有影响的法律规制、市场条件、政策环境等因素,使合同的内容和操作围绕签约目的发挥作用;只有明确签约各方的签约目的,才能确定合同的性质及合同的准确名称,确定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性质不同,其成立或生效要件、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也会有所差异。基于不同的交易形式,所需要起草的合同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别。起草合同前,首先要对合同的性质进行确认或归类,最好在合同的“标题名称”中直接明确合同的性质,如商品房买卖合同、授权委托合同、机电设备安装合同等。因为只有确定了合同的性质和种类,才能够更好地确定合同的效力及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判断起草的合同是否有效,主要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的规定和我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确定。《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当事人在起草合同时,除了掌握上述法律规定外,还应注意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当中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尤其要注意一些特别法的相应规定。总之,只要不违背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合同的有效性就能得到保障。
一份完整的合同,通常由首部、内容、结尾三部分组成。首部一般包括合同标题、合同编号、签约主体(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开户行、账号等),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签订合同的依据和目的(常见的“鉴于”条款)、标的物、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方式、地点和期限、变更与解除、违约责任、不可抗力、争议的解决方式、法律适用、保密、权利转让与放弃、合同生效及终止、未尽事宜、通知与送达、合同正副本份数及保存、附件等,合同结尾一般包括自然人签字、单位盖章及签约单位授权代表签字、签约时间、签约地点等。合同种类繁多,往往并无固定模式。实践中,严格按上述顺序排列的合同并不多见。实际上,在起草合同时合理确定合同的框架结构,不仅能让合同整体框架协调、各条款功能互补,更重要的是能避免和减少合同条款之间的矛盾和歧义,能让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或发生纠纷时有据可依。
《合同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一般来说,当事人起草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上几个条款。当然,当事人也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结合自身实际交易需要起草合同。这里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1)当事人条款。起草合同时,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必须与身份证、营业执照保持一致,不能简写。
(2)标的条款。在起草合同时,对合同标的的描述务必要达到“准确、清晰”的标准要求,切忌含混不清。
(3)数量条款。要先明确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合同标的数量必须明确具体。
(4)质量条款。要明确质量表示方法、质量标准、质量检验方法、质量责任期限和条件、对质量提出异议的条件与期限等。
(5)价款或者报酬条款。应公平合理,明确约定价款和报酬,明确计算方法、商品的单价、货币种类、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信息。
(6)履行期限条款。履行期限应尽量明确具体,最好具体到某年某月某日。
(7)履行地点和方式条款。合同履行地点应明确具体,尽量采取最为适当的履行方式。
(8)违约责任条款。应明确违约赔偿金计算方法、赔偿金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
(9)解决争议条款。当事人可以约定发生纠纷后选择诉讼或者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选择仲裁的,必须明确具体的仲裁机构。
此外,当事人还可以根据自身交易的需要,在起草的内容中约定合同的变更条款、解除条款、保密条款、生效条款等内容。
合同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当事人之间订立书面合同的目的就是明确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好地保证交易实施的安全。所以,在起草时,除了在内容上必须讲求逻辑严谨、前后一致外,还必须要注意合同用语的准确性。首先应尽量使用专业的法律术语,因为每个法律用语都有其特别含义;其次,尽可能使用行业用语或当事人各方共同认可的一些规范性用语,以避免当事人在理解合同时产生不应有的歧义。实践中,大多数合同往往将“权利”与“权力”混淆、“定金”与“订金”不分、“抵押”与“质押”混用等。在借款合同中,常见当事人约定类似“若甲方到期不能还款,其房屋归乙方所有”等无效的流质条款。此外,不少合同中常出现“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对其进行罚款”等明显违反合同各方主体平等性的用语或表述。
针对当事人一方起草的合同文本,另一方在审查或修改时,重点需要审核合同主体资格的有效性、合同标的明确性、责任分担的合理性,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及可操作性。下面就合同审查及修改中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进行具体阐述。
合同主体的合法真实性是合同审查的重要项目之一,主体是自然人的,应审查其合法签约主体身份。如我国《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这要求合同主体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主体是法人的,除审查其是否合法设立、是否有效存续外,对法人名称是否正确、印章和名称是否一致等细节也要进行审查,防止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另外,还要注意审查负责签订合同的单位或个人是否已取得相应的合法授权,以防止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限订立合同的情形存在。此外,某些行业领域的合同需要合同一方或双方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或经营许可,在审查此类合同时,还必须审查合同签约主体是否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或经营许可,如房地产开发合同需要审查开发资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需要审查国家建设部门核发的设计资质等。
合同标的是合同性质的重要体现,也是合同的重要内容。在审查或者修改合同时,必须对合同标的进行明确、具体、准确的表述。如合同标的为货物买卖的,一定要写明货物的名称、品牌、计量单位和价格;合同标的是货币的,就必须写明币种、金额等,如果是金属货币,还应写明金属的种类、含金量等信息;合同标的是提供服务的,一定要写明服务的质量、标准或效果要求等。
我国《合同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签约各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是在双方公平谈判、达成交易的基础上促成交易。在审查及修改合同时,必须充分考虑到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公平性,协调各方责任分担的合理性,避免以强凌弱的“不平等条约”及侵害多数人利益的“霸王条款”出现。实践中,起草和提供合同一方往往强调己方的权利,弱化或忽略己方义务。实际上,根据等价有偿、公平合理原则,当事人享有权利必须以承担一定的义务为前提,当事人承担义务必须以享有一定的权利为基础,没有只有权利而没有义务的合同。此外,还必须注意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内容应与另一方当事人的义务相对应。
关于合同有效性,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是合同主体是否适格,二是合同目的是否正当,三是合同内容、合同形式及签订程序是否合法。在合同审查与修改中,首先应从前述三个方面审查整个合同是否有效。当整个合同无效时,就要放弃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草稿,重新起草一份新的合同。如果合同中只是个别条款无效,但并不导致整个合同无效,只需修改该个别无效条款即可。此处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根据此法律规定,在审查合同的效力时,还必须注意该类合同中所附带的条件是否适当。比如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转包、分包都要经过发包方的同意,否则转包或发包行为无效。因此,在签订转包、分包合同时,就需要审核发包方的意见,发包方同意的,合同有效,否则无效。
综上所述,在起草、审查及修改合同过程中,必须从多方面把握合同起草、审查及修改的原则与技巧,确保签约各方签订的合同目的正当,内容完整、明确、具体、清晰、合法,形式和程序合法有效,切实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下,促成合作各方交易的顺利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