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因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终止的行为。合同当事人需要解除合同的,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解除:
协商解除是双方法律行为,指合同成立并生效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以解除合同为目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订立一个解除原来合同的协议。比如,乙公司向甲公司订购100台空调,但由于乙公司的生产订单被取消,乙公司不再需要订购空调,于是与甲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当事人协商解除合同时,在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比如上述案例中,如甲公司与乙公司未达成一致协议,那么他们之间买卖空调的合同继续有效。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具备以下条件,不必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只需向对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解除合同:
(1)当事人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的解除条件,即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某种情况时,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当解除合同的条件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而不必再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当然,由于约定解除条件也是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的内容,因此,该约定应当符合合同生效的条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法律规定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才能解除的合同,当事人不得按照约定擅自解除。
(2)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能预见,指行为人主观上对于某一客观情况的发生无法预测。不能避免,指当事人尽了最大的努力,仍然不能避免事件的发生。不能克服,指当事人在事件发生后,尽了最大的努力,仍然不能克服事件造成的损害后果。客观情况,指独立于当事人行为之外的客观情况。一般说来,以下情况被认为属于不可抗力:①自然灾害。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水灾等因自然界的力量引发的灾害。自然灾害的发生,常常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此时就需要解除合同。比如,地震摧毁了购货一方的工厂,使其不再需要订购货物,要求解除合同。②战争。战争的爆发可能影响到一国以至于更多国家的经济秩序,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③社会异常事件。主要指一些偶发的阻碍合同履行的事件。比如罢工、骚乱。这些事件一些国家认为属于不可抗力。④政府行为。主要指合同订立后,政府颁布新的政策、法律,采取行政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在不可抗力的适用上,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第一,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第二,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范围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依其约定;第三,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情形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第四,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对履行合同的影响可能有大有小,有时只是暂时影响到合同的履行,可以通过延期履行实现合同的目的,只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当事人才可以解除合同。
(3)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另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的。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4)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迟延履行,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时,仍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提出履行的催告后仍未履行。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义务是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但并非就可以因此解除合同,守约方当事人应当规定一合理期间,催告对方履行。该合理期间根据债务履行的难易程度和所需要时间的长短确定,超过该合理期间对方当事人仍不履行的,表明其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或者根本不可能再履行合同,在此情况下,守约方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5)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比如合同中明确约定超过期限履行合同,将不接受履行,而一方当事人仍迟延履行。又比如,履行质量与约定严重不符,无法通过修理、替换、降价的方法予以补救。
(6)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比如,因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合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也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值得说明的是,法律规定上述解除合同的条件,并不是说具备这些条件,当事人就必须解除合同,是否行使解除的权利,应由当事人决定。 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合同权利时,应当通知对方。通知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未办理有关手续,合同不能解除。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发生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如果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批准登记手续,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不能解除。
我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所谓履行情况,是指合同解除之后合同的履行状态,当事人双方的具体情况。所谓合同性质,是指合同属于什么类型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租赁合同或者服务合同。合同性质不同,其处理方式也不同。所谓恢复原状,指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如采取返还原物方式恢复原状时,原物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如果原物是种类物,可以用同一种类物返还。恢复原状还包括:返还财产所产生的孳息、支付一方在财产占有期间为维护该财产所花费的必要费用、因返还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等。所谓其他补救措施,包括请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措施。
对于解除合同后损害赔偿的范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范围可以采用以下方式确定:第一,协议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在协议中免除对方损害赔偿责任的,协议生效后,不得再请求赔偿。第二,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扩大而没有采取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解除只向将来发生效力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另一方因违反合同受到的损失;解除溯及既往的,违约方应当支付对方因订立合同、准备履行合同和因恢复原状而支出的费用。第四,损害赔偿额应当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