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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同的漏洞及处理

所谓合同的漏洞,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应当约定的条款没有约定,或者虽有约定但是约定不明确,造成所订立的合同中有重大遗漏的情况。实践中,由于不少当事人缺乏订立合同的经验和法律意识,因此在其所订立的合同中,经常会发生重要合同内容遗漏的情况,例如买卖合同中付款方式是一次性支付还是分期支付、运输费用由哪一方承担等内容未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通常来说,合同中非关键性条款漏洞,一般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但如果必要条款出现漏洞,则合同有可能不能成立,如在借款合同中缺少借款人签名、赠与合同中无受赠人等。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漏洞一般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没有考虑到或者不知道存在漏洞的,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存在漏洞而故意不进行约定,且在合同中约定了填补漏洞的方法,就不能认定为合同存在漏洞。

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漏洞时,就应当进行填补。据此,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里包括两层意思:其一,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时,首先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其二,当事人根据约定难以履行、合同约定不明确或没有约定时,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实践中,填补合同漏洞一般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当事人协商补充

我国《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据此,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可以继续协商一致,以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来填补合同漏洞。由当事人协议补充,是填补合同漏洞的首选。

(二)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来确定

如果合同当事人之间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来填补合同漏洞,根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应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来确定。这里所说的合同有关条款,指当事人之间所签订合同的有关条款。所谓交易习惯,指的是本地区习惯、本行业习惯以及当事人过去从事这种交易通常采用的习惯。这种交易习惯具有地域性、行业性、惯用性,一般来说,当地区习惯和行业习惯与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发生冲突的,应当以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为准,如果地区习惯和行业习惯发生冲突,应当确定行业习惯优先。

(三)按照法定规则填补

在合同出现漏洞时,如果当事人之间既不能协议补充,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的,则按照法定规则来填补合同漏洞。我国《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据此法律规定,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又不能根据交易习惯来确定的情况下,适用上述规定填补合同漏洞。

(四)采用合同解释的方法填补

合同出现漏洞时,采用上述三种方法仍不能填补的,可采用合同解释的方法填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这里所说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解释,要求人们作为一个诚实守信的当事人来判断、理解合同的内容和条款的含义。按照诚信原则解释合同时,因为诚信原则比较抽象,所以《合同法》第125条将其放在最后的层次,在其他解释都不能解决时,才能使用诚信原则这一规则来进行解释。 wBhrMjPHQ2b5XXYEfVUOSqN9M9jBeTTRMW5OUW+o/+++Tbc/DTSRhEfqf0p4XF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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