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某乡是方圆百里远近闻名的水果之乡,该乡村民钱某看准了这个商机,便到不远的县城开了一家水果商店。为了运输水果方便,钱某又买了一辆客货两用汽车,生意红红火火。渐渐地钱某在县城笼络了一大批回头客,其中有人给钱某提议让钱某开车带他们去乡里自己采摘水果,钱并不少给。钱某便用自己的客货两用车拉了几个人到乡里去采摘水果,客人们摘了不少水果,并给了100块钱算是钱某的劳务费。后来找钱某去采摘的人越来越多,钱某认为在城里卖水果还不如自己专门拉客去家乡采摘赚得多。于是,钱某就找人将自己的客货两用车进行了改造,增加了车的座位,专门接送来往的游客。为了应付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钱某还伪造了一个客车行驶证。后来在定期检验时,交通管理部门发现了钱某的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了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规定了与机动车及其证件有关的禁止行为。本案中,钱某将客货两用车改造成客车的行为和钱某擅自伪造行驶证的行为都属于第16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因此,钱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管理部门对钱某的这些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完全是应当的。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登记后改变机动车已经登记的结构、构造或特征的行为,并不是完全被禁止的,如果征得了交通部门的同意,机动车还是可以改变已经登记的结构、构造或特征的,只是在改变后应当及时进行变更登记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