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小李是某县医院临时工,该院救护车司机大李是小李的哥哥。最近小李刚刚交了一个女朋友,为了讨好女朋友,小李自称是该县医院的正式职工,自己是救护车司机。一日,小李休息,小李的女朋友就要求小李开车送自己回家,一来让家人见见小李,二来也好让自己显显威风。小李毫不犹豫地答应了。于是,小李找到大李提出要借用救护车送自己的女朋友回家。大李听后非常犹豫,但想到弟弟现在交个女朋友不容易,再说医院有好几辆救护车也不一定非得用自己的这辆,就同意了小李的请求。小李借到车后就接上女朋友一路上开着警报器和标志灯在县城里穿行,两人还在车厢内打打闹闹。刚要出城区时,正在值勤的交警看到小李开的这辆救护车不正常,就将其拦下。交警认为小李在未从事救护工作时打开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其行为构成违规,要对其进行处罚。而小李认为自己没有违反交通规则,交警不应对自己进行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5条的规定,救护车是具有特殊用途的车辆,享有一些不同于普通车辆的道路交通权利,并承担相应的特殊义务。因此为了能够把它与其他一般车辆区别开来,以便于完成任务和交通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管理,《道路交通安全法》才要求其喷涂和安装规定的特别标志,并享有一定的交通权利。本案中,小李借用救护车本身就是不对的,小李在没有执行救护任务的情况下打开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就更是错误的,交警对其作出处罚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