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王某新买了一辆轿车,正在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没有办理临时通行牌证。王某的朋友孙某也有一辆轿车,孙某因去外地办事,轿车就停在自家车库没有使用。王某与孙某商量将孙某的车号牌卸下装在自己的新车上,孙某虽不愿意,但是碍于面子仍然同意将车号牌与行驶证等借给王某使用。王某在市区开车行驶时由于违章被交警拦下,交警在进行检查时发现王某的车辆与各种证件不相符,并且车号牌有临时装卸的痕迹,于是扣留了王某的机动车号牌和驾驶证,并对其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条的规定,已经登记的机动车可以上路行驶,但是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行驶证。如果已经登记但还没有领取号牌和行驶证,而又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应当取得和随身携带临时通行证。法律禁止机动车在没有携带这些证件的情况下上路行驶。需要指出的是,有的人为了方便,在某一机动车上使用其他车辆的号牌、行驶证、保险标志等,这种行为也属于上路时未携带有关证件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机动车证件具有专属性,某一机动车只能使用自己的证件,相互之间不能混用。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就属于这种情况,应当受到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
另外,根据第11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这里所说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交通管理部门本身,而所谓的机动车号牌是指任何登记真实有效的号牌,而不仅指驾驶员所驾驶的车辆的号牌。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驾驶证、扣留机动车辆,但是不能扣留和收缴机动车号牌,即使是驾驶员使用其他机动车的号牌。因此,交警扣留王某车号牌的行为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