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田某购买了一辆进口轿车,轿车一直存放在车库里闲置未用。2006年,田某的女儿小田大学毕业,在女儿生日这天田某将这辆轿车当作生日礼物送给小田,把车钥匙交给小田,并嘱咐女儿去办理车辆登记。由于种种原因,田某一直没有时间为该车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所以这辆车的所有人还是田某。这天,小田到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登记,并提供了田某的身份证明、机动车购买发票、进口凭证和完税证明。但交通管理部门口头对小田的申请作出了不予登记的决定,理由是小田不是机动车所有人。
对于什么人可以申请机动车登记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我们认为,除了机动车所有人当然可以申请登记之外,机动车的实际使用人或管理人也可以代理申请。因此,小田虽然不是机动车所有人,但是小田是机动车使用人,小田可以代理申请机动车登记。此外,对于机动车登记申请,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审查并决定登记,不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规定交通管理部门说明理由应当采取什么方式,但从行政规范化这一点考虑,交通管理部门还是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