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案情】
某幼儿园是一所民办幼儿园。上午9:30是该园幼儿活动时间,突然,一名三十多岁陌生男子不知由何处闯入幼儿园。进园后,见人就打,教师们还没反应过来怎么回事,该男子已冲到了孩子们活动游戏的操场。只见该男子抓起一名幼儿,举过头顶像抛掷东西一样将幼儿摔在地上。幼儿园教师迅速将该幼儿送进医院抢救,因该幼儿是头部冲地摔伤,后脑颅伤势过重,不治而亡。肇事者被制服后,经医院诊断证实其患有双向性情感精神障碍,并且正在发病严重期。一个如花般的生命转眼间丧生,其父母痛不欲生,家长该向谁追究赔偿责任?
【点评】
该案是发生于幼儿园的精神病致人死亡的重大责任事件。
分析此案不难看出,幼儿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精神病人的侵权行为所致。精神病人给他人造成损失,谁来承担责任呢?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精神病人(排除间歇性精神病人未发病时)因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法律上将其定性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代理其民事活动,其监护人一般情况下由其配偶、父母或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或经其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监护。监护人应履行其监护职责,保证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不受侵害,同时,由于监护人监护不力,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本案中造成幼儿死亡事件发生的精神病人擅自闯入幼儿园,显然是由于其监护人没有履行好监护的职责,使一个正在发病的精神病人脱离监护人的监护,跑入社会,造成严重后果,该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应承担该事件的民事责任。
另外,悲剧的发生与幼儿园没有履行好安全职能有重大关系,幼儿园的管理有重大的疏漏,致使外人能够随意进出幼儿园,造成惨案发生,该幼儿园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根据上述相关法律规定,该事件的责任承担者应为幼儿园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死亡幼儿的父母可以向他们主张民事权利,获得赔偿。